问题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嫌疑人王某文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妻子认为丈夫被冤枉,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神经。随着案件的进展,嫌疑人王某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其妻子则公开表示丈夫被冤枉,这无疑给事件增添了新的复杂维度。在关注案件本身的同时,王某文妻子关于“冤枉”的说法,以及围绕这一说法的相关信息,值得我们深入剖析和审慎看待。

首先,从王某文妻子“被冤枉”的表态本身来看,我们可以关注几个关键点:

“被冤枉”的依据是什么?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她认为丈夫被冤枉,是因为她了解丈夫的什么行为?是基于事发当晚的细节,还是她对丈夫性格和品德的认知?是夫妻间的私密沟通,还是她掌握了某种她认为是能够证明丈夫清白的证据?这些依据的性质(主观感受、客观证据、他人证词等)将决定其说法的可信度。
她是如何得知“被冤枉”的? 王某文本人是否对她透露了什么?还是她仅仅基于对丈夫的信任和对受害方陈述的质疑?她对丈夫的了解有多深?这种了解是否客观?
她为何选择公开表态? 是为了维护丈夫的名誉,还是希望通过舆论影响案件的走向?公开表达意见的时机和方式,也可能透露出一些信息。例如,是在警方调查初期就表达,还是在有媒体报道后才发声?
她是否与其他相关人员(如律师、家人、朋友)沟通过? 她的说法是否得到了其他人的支持或印证?

其次,结合案件的公开信息,王某文妻子“被冤枉”的说法可能指向的几个方向:

对受害方陈述的质疑: 王某文妻子可能认为受害方的陈述存在不实之处,比如夸大事实、歪曲事实,或者根本就是虚假的。她可能认为她的丈夫是被误解、被陷害了。
对事件性质的辩解: 即使承认发生过某些接触,她也可能认为事件的性质并非如受害方所描述的“侵害”,而可能是一种双方情愿的、或者存在误会的行为。这可能涉及到对“性侵害”定义的理解差异,或者她认为丈夫的行为受到了不公平的道德审判。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理性: 妻子可能认为,如果丈夫没有犯罪行为,那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本身就是一种“冤枉”的表现,说明司法机关可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采取了严厉措施。

更深入地,我们应该关注以下与此相关的细节和潜在信息:

王某文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 案件的公开信息(尽管有时不完整)显示,王某文是事件的直接参与者。他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侵害”的定义,是警方调查的核心。他的妻子可能对这些行为有不同的解读,或者她认为这些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证据链条与双方陈述的匹配度: 警方在调查中会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电子证据等。王某文妻子关于“被冤枉”的说法,是否能与现有证据链条中的任何部分产生矛盾?或者,她是否声称掌握了能够推翻现有证据或解释事件的新证据?
王某文本人的态度和陈述: 虽然我们主要关注妻子,但王某文本人在警方调查中的陈述至关重要。他是否承认了某些行为?他对这些行为的解释是什么?他是否认为自己被冤枉?妻子的说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她对丈夫陈述的理解和信任。
是否存在“酒桌文化”或“职场权力”的影响: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社会背景。受害方在事发时所处的环境(如企业聚餐),以及嫌疑人所处的职级和与受害方的关系,都可能成为辩护方(或其家属)提出“被冤枉”说法的切入点。例如,她可能认为丈夫是碍于情面或在特定场合下做出了一些行为,但并非出于侵害的恶意。
对案件调查过程的关注: 王某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警方初步掌握了可能构成犯罪的线索,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妻子的说法是否会影响警方的调查方向?警方在取证和定性时,会如何处理其提出的“冤枉”说法?
舆论的角色和影响: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舆论声音非常复杂。王某文妻子的公开表态,无疑会进一步搅动舆论。在这种情况下,辨别信息真伪、避免“站队”心理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她的说法是否增加了案件的透明度,或者只是增加了混乱。

需要强调的是, 妻子作为最亲近的人,其维护丈夫的立场是人之常情。但这种情感上的支持,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真相。在法律程序尚未终结、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任何一方的说法都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关注王某文妻子的说法,不是为了简单地相信或否定,而是为了更全面地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同面向,并促使相关的调查和审判更加公正和透明。

最终,案件的真相需要依靠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程序来还原。王某文妻子的表态,是这个复杂过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组成部分,它可能指向案件的某个细节,也可能仅仅是出于亲情下的辩护。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保持独立的判断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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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疫情期间,公安机关直接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排除 等情况的话,一般说明的是证据达不到刑拘标准,但是把人放走又不合适。最开始的情况说明一出来,当时我们法律群就笑称强制措施是啥没写清楚,不会是监视居住吧,结果还真猜中了。

但是,现在疫情期间,很多地方的看守所都有限制,暂时不收人,那就只能监视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是个进可攻退可守的程序,不受刑事拘留最长30天必须要报检察院逮捕的限制,最长可以关6个月。这期间随时可以转刑事拘留,也随时可以转取保候审。因为没有经过检察院批捕程序,所以公安机关如果决定不移送起诉,手续也很好做。现在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灵活性很大。

被指控性侵者的妻子,是很难提供什么证据的,本身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就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确有很多侦查人员,只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放在卷宗里。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以有罪推定为原则,但希望随着观念的改变,还是要更重视还原案件事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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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老公让我想起了东强案的那个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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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这案子大概率黄了。但可能会像货拉拉司机一样,既不判刑,也不放人,硬拖。

监视居住就说明警方调查20多天了,仍然没有找到王从文犯罪的证据,否则女方报警当天就把他逮捕了。

关于王从文是否强制猥亵,我认为是很难很难找到证据的,强奸起码有体液证据,强制猥亵如何鉴定女方是否被摸了?就算被摸了,如何确定是否违反女方意愿?

注意:女方醉酒但有意识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违反女方意愿的。否则一个女的喝几两白酒,借着酒劲耍酒疯,去主动搂抱亲吻几个男的,男的为了躲避女方的骚扰,推搡女的,不小心碰到女方的胸背脸肚子等部位,就是强制猥亵罪?这不合理。

男的喝醉强制与女的亲热,男的强制猥亵。

女的喝醉强制与男的亲热,还是男的强制猥亵??

只要王从文口供一口咬定女方主动,那么警方就没法断案。况且从女方行为来看,女方刷酒疯概率不小,第一次送下女方后,王从文都打车准备走了,并没有主观强奸她的恶意。

然后女方能深更半夜给同事打电话,说明女方是醒着的,没有昏睡。同事又让王从文进去查看,那么可以确定的是,王从文第二次进入酒店,此时该女性大概率还是醒着的。

此时会发生2种可能:

  1. 女方耍酒疯,主动搂抱王从文,然后王从文色心大起,动手动脚,然后买套,后因为未知原因没有发生性关系。
  2. 男方看女方醉酒,色心大起,趁女方醒着强制猥亵,猴急犯罪之时不忘“绅士”地购买安全套。

我觉得2发生的可能反而小,女方醒着的时候去猥亵,女方昏睡反而默默走了,我不理解,况且第三次进入酒店时套套都送到前台了。

不论发生哪种情况,唯一的证据就是口供,只要王从文不承认,警方都没有可能找到证据,来证明王从文的强制猥亵罪。

另外,如果案件被审判,希望公检法公布男方数次口供和其他证据,男方在第一次审讯,与阿里hr交谈,与老婆交谈时都声称女方主动,在这么大的舆论压力和媒体提前站队下,无法不怀疑警方会采用逼供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改口供,即使女方主动也要办成男方强制猥亵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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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方面宣布,王某妻子已被开除女籍。

girls help girls你作为已婚主妇居然不帮同是女性的受害者,反而替自己猥亵犯老公说话。

是受害者小作文写的不好看,还是警方通告里“猥亵”俩字写的不清楚。

有些人就要说了,“通告里与小作文里那么多不一样的,你怎么不说?女拳不要太枉顾事实!”

我想给这类人回复一句“顾事实的叫女拳吗?”

事实就是,一个女性员工受到了侵害!至于她写的啥,有多少错,那根本不重要!!

反正再有这种事,牙签小,肾虚,侮辱女性,公众人物,冷暴力,自己抑郁症,强迫出差灌酒。有的没的全给他安上去。

你管它是真是假,自然有国男替我们骂国男。

不信你看还有一堆做视频和编曲子的呢。

所以,事实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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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装甲熊 在另一个问题上的回答。

警方通告中,凡是任何对周某不利的地方,用词之小心,措辞之谨慎,言语之简略,近年来前所未有。

鲍毓明案件中,警方通告中对鲍毓明的严词怒斥相信大家还记忆犹新。

罗冠军,李心草,鲍毓明,清华腚姐,货拉拉司机这些全国瞩目的事件,一步步走来。

女权一次次的攻城略地,一次次的摧城拔寨,真正意义上的赢麻了。

鲍毓明事件中的韩某某,逍遥法外。

罗冠军中的前女友,逍遥法外,

货拉拉司机,现在还在拘留所里关着,她的妻子,还带着女儿苦苦的在为丈夫讨个说法。

。。。

按理来说,如果有人报案,说自己被如何如何了,警方通过细致的侦查,发现这个人在所有的能被查证的地方都撒谎了,那么,即使处于最善意的考虑(比如这个人是不是有精神分裂双重人格),也会对无法查证的地方心存疑虑吧?

结果本案呢?

周某在所有能查证方面都被查出来说谎了,唯独在无法查证的私密房间内,警方认为周某没有撒谎。

女权每进一步,司法退一步,女权再逼一步,司法再让一步,

可到了现在,已经是退无可退了,让无可让了。

连女权都感到有些不可思议,怎么能赢的如此轻松,赢的如此随意,赢的如此不讲道理,赢的如此理所当然。

每当性诬告事件反转时,就有一群人忧国忧民的说“这会让大家以后不再支持曝光性侵的女性呀。。。”

结果呢,国男每一次都不长记性,每一次都远比上一次更兴奋,更狂热,更疯狂。

有人说,女性是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关怀和法律倾斜,是应该的。

但那些被诬告的男性,请问他们的母亲,他们的妻子,他们的女儿难道就不是女性了吗?

他们的母亲,他们的妻子,他们的女儿为什么就要白白去承受一个女性诬告所带来的伤害?

我国的司法环境对女性恭顺到如今这个样子,我们大家都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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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本来就不单纯,“受害者”周某并不可信。

根据警方通报,“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大家能想象吗?一个自称昨天被同事王某性侵的女人第二天一早想到的不是报警,也不是打电话给老公,而是主动叫了另一个昨天“猥亵”过她的男人张某来房间,门还是她主动开的。而且根据后续通报的内容来看,张某最终并未与她发生性关系。

而且周某第一次报警也只告了同事王某,隐瞒了自己跟张某的事,把张某的行为栽赃到了王某头上,直到第二次报警才把张某也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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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那么多黑幕飞来又飞去的?

就不能是疫情期间,监管场所有更加严格的收押政策所致???

瞎分析那么大半天,这边警方有黑幕,那边公安在做局的……

刑拘送又送不进去,取保候审的话一来行动自由度较高可能有碍侦查,二来又给各路低端吃瓜群众潮吹的口实,又是多少阴谋论要乱飞?

真正一线办案的人,都知道监视居住执行起来有多烦,要牵扯多少警力来排班看守???

至于律师远程会见,很正常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常规操作。我们提审看守所在押人员,也是远程视频提审,搞得我不能很好的洞察嫌疑人微表情和情绪变化,效果打了不少折扣。

远程提审和会见还要网上预约,你嫌烦我还嫌烦呢!

不过现在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了很多,指定处所监视居住的地方硬件都是标准化建设的,一样有监控设备,一样有检察官会去巡查监督……

取保、监居、刑拘都是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用,又不是撤案了,又不是不起诉了……

谁说的只能在羁押状态下才能移送审查起诉的?

而真正的实务是,检察院基于少捕慎诉的要求,批准逮捕的数量呈下降状态了。

就算今天刑拘了,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要是不批捕了,不还得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吗?

啥?检察院不批捕还不是因为证据不足……

那可不一定,证据充足了,还不是一样可以因为逮捕必要性审查上不批捕,所谓的“定罪不捕”是也!

反正我每年也有为数不少的嫌疑人,在取保状态下直诉的,也都判罪名成立了。取保哎,强制力比监居还不如,据此就能说明证据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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