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采取测谎辅助手段,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细节?

回答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在审判过程中“测谎”作为一个辅助性证据的引入,无疑成为了案件的一个重要焦点,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关于这个案件中采取测谎辅助手段,还有许多值得关注的细节,这些细节不仅关乎测谎技术本身的应用,更触及了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当事人权利以及社会认知等多个层面。

以下是一些值得详细关注的细节:

1. 测谎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辅助性证据,非法定证据: 最核心的一点是,测谎结果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非法定证据。也就是说,它不属于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因此,测谎结果本身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辅助侦查、辅助审查: 它的主要功能被定位在辅助侦查和辅助审查。在侦查阶段,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判断被讯问人的陈述是否存在虚假成分,从而确定侦查方向,收集更多指向性的证据。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可以作为说服一方当事人(例如被告人)坦白或交代更多细节的手段。
当事人同意是前提: 虽然非法定证据,但要被采纳,通常需要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等)的自愿同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测谎,通常不能强制进行。也正因为如此,当事人是否真正“自愿”成为一个讨论点。

2. 测谎仪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争议:

原理与局限: 测谎仪(多导生理记录仪)是通过测量被测者的心率、血压、呼吸、皮肤电导率等生理指标的变化,来判断其在回答问题时是否存在情绪波动,并以此推断其是否撒谎。然而,这种关联性并非绝对。情绪波动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如紧张、恐惧、愤怒、甚至是被告人本身的焦虑等,而这些情绪波动不一定等同于“撒谎”。
科学界的分歧: 即使在测谎技术发展较早的国家,关于测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科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准确率并没有达到百分之百,并且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测谎员的专业水平、问题的设计、被测者的身心状态、甚至被测者是否接受过专业的“测谎对抗训练”。
在中国的应用现状: 在中国,测谎技术虽然有应用,但其科学性和法律认可度远不如在一些西方国家。引入测谎技术,更多是为了弥补现有证据的不足,但其本身的科学基础和对结果的解读需要非常谨慎。

3. 测谎在阿里女员工案中的具体操作与细节:

谁提出并实施的? 这是需要关注的关键点。是控方(公诉机关)为了佐证证据链而要求进行?还是辩方为了证明无罪或减轻罪责而主动提出?亦或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认为现有证据不足时,主动建议或要求双方配合进行?不同的提出主体,其目的和对测谎结果的侧重也会不同。
测谎的流程与过程是否规范?
测试前沟通与告知: 被测谎人是否被充分告知了测谎的目的、原理、可能的结果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理解了这些信息?
问题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是否有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关键问题?问题设计是否清晰无歧义?是否存在诱导性问题或不恰当的问题?
测谎员的资质与独立性: 进行测谎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他们的操作是否客观中立?是否存在偏见?
测试环境是否稳定? 测试是否在一个不受干扰的封闭环境中进行?
是否存在测谎对抗训练? 被测谎人是否经过特殊训练,能够“对抗”测谎仪?
结果的解读: 测谎结果是如何被解读的?解读过程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其他可能导致生理波动的因素?
测谎结果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具体影响:
是用于指向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 在阿里女员工案中,测谎似乎更多是用于对涉案男员工(被告人)的陈述进行验证。
是支持了控方指控还是辩方辩解? 测谎结果是倾向于证实了控方关于性侵的指控,还是支持了被告方的辩解?
测谎结果是否作为主要证据被采信? 如前所述,即使是辅助证据,其在最终的判决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是作为关键佐证,还是仅仅是参考?
当事人对测谎结果的认可度: 被测谎方是否认可测谎结果?如果否认,其理由是什么?

4. 测谎引入对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利的影响:

可能被滥用: 如果测谎技术被不当使用,例如,用于恐吓、逼供,或者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可能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寒蝉效应”: 即使结果不准确,测谎过程本身也可能给被测谎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其在后续的审理中产生“寒蝉效应”,不敢提出合理的辩护,或者被迫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加剧信息不对称: 测谎技术相对专业,普通当事人对其原理和应用可能了解甚少,容易被技术的一面性所误导,从而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可能对辩护权造成冲击。
对被害人的影响: 虽然该案中测谎可能主要针对嫌疑人,但在某些案件中,被害人也可能被要求进行测谎。如果被害人因紧张等原因测谎结果不佳,可能对其名誉或信誉造成不当影响。

5. 测谎在我国的未来发展与规范:

提升专业化水平: 如果要在司法实践中更广泛地应用测谎作为辅助手段,必须提升测谎员的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水平,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制定明确的规则: 需要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测谎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效力(即便是非法定证据,也要有明确的采信原则)、以及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等作出详细规定。
加强研究与论证: 持续开展关于测谎技术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在不同司法体系中的应用效果的研究,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公开透明的讨论: 类似阿里女员工案这样的案件,可以成为推动公众和法律界对于测谎技术进行更深入、更广泛讨论的契机,从而促进行业规范和法律进步。

总结来说,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中测谎的运用,绝不仅仅是“测了就测了”,而是牵扯出一系列关于技术、法律、伦理和人权的问题。 关注这些细节,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并为未来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反思。我们需要审慎看待测谎这种辅助性技术,确保其在法治框架内,以公正、科学、人道的原则得到应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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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大家总结一下。

这篇报道写的都是废话。啥细节没有。

浪费爷的时间


对了,身为原酒店前台。

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不是周离开酒店,房间内连个包都没留。那酒店绝对不会打扫房间的。

只要留一点东西,在未退房情况下,前台必定联系客人。

报警,房间还被打扫了。

就离谱,懂吗?哪怕她和前台或是客房大姐打个招呼。房间都不可能清理。


我服了,我再给你们加个显而易见的条件。

周某没有新订单,如果你房间留东西,不代表你就续住了,这时大姐分为两种打扫方式,一种床单被罩枕套都换的退房式打扫。

一种普通清扫。

如果前台不打电话询问,大姐可能会打扫两遍。所以,不可能未经询问打扫。谁TM愿意干两遍活。

评论区说续住打扫的,你们都是口头续住,或已下订单的。这和周某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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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讲个故事。

歆悦本身和曲一是上下级。

歆悦的业绩不好,这次出去是刷业绩去了。

但是他一直对曲一不满。

自身还是处在效益利益上等方面被曲一等人掣肘。

但是自身和曲一的那层关系在那,不是很好办。

她得报复曲一,拿到自己想要的,这是出发点。

但是她又不能让自己还处在一个业绩不好的位置。项目也不能黄了。因为自己还得靠这个拿业绩。

所以她在等签约完成。

确保这次任务完成了,她才能顺利把项目收到自己手上,要挟曲一。

然后第二天让签约方啪自己,加大胜算,哪怕曲一这真出什么问题,自己也能和签约方绑定到一起。

换句话说,甭管曲一啪没啪,他就是酒后强奸。甭管曲一这如何,第二天她都会找签约方啪…

她找曲一闹过,但曲一低估了这事,寻思互相都有把柄,而且真没强奸,这属于仙人跳,不怕查,就没当回事。没谈拢。估计还被曲一埋汰了一通,她想以后在曲一这是真混不好了,所以只能把事情闹大,搞曲一…

不过现在已经不在她的控制范围了…


以上就是个故事,也仅仅是个故事。如果不幸说中了,就当我也是在酒后神志不清找不到自己房间门的时候写的.....

反正大家只想看到自己想要看到的,不是吗?

emmm,来知乎,分享我想看到的,分享我刚编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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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在有些人看来,我就不能批评阿里。因为他们觉得,国外也有性侵,阿里也有性侵,所以阿里没什么问题。

首先,国外是否有性侵事件,都和阿里性侵的正义与否无关。错的就是错的。其次,有这类事件,与这类事件的发生率,以及事件发生后是否得到妥善处理,都是不同的事情。

还有人说,人都好色,所以觉得没什么。人可以做LSP,但是不能违反法律。你就当你自己的LSP就好了,别去祸害别人。

我说,国际公司都严禁部门内的情侣/情人关系。然后有个人跳出来反驳我说,很多公司都鼓励公司内谈恋爱的。部门内和公司内是一码事???没错,很多公司都鼓励couple在同一个公司工作以增强凝聚力,但是绝对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内的!同一个部门内如果你们真的产生了感情,赶紧一个人换到另一个部门去吧。


我认为对于这次的事件,吃瓜应该是次要的;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督促阿里进行改革,督促整个环境进行完善。我们不能因为震惊于这次事件的反转,而遗忘了这件和我们更相关,更重要事情。至于这次案件的具体细节是怎样的,就交给警察去处理吧。

有人可能会觉得,事情已经反转了,阿里没有什么问题。

大错特错。无论是哪种情况,阿里都有以下两大宗罪,亟需进行改革的:


一. 对于举报的无视

无论举报人到底是出于好心与否,都应该积极地进行调查,而不能敷衍了事的。实际上我发现现在好些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喜欢敷衍,出问题不要紧,只要不是在我这里出的事,我不用背锅就行了。

比如我在某个自媒体平台上的反馈(非知乎非B站),每次工作人员都是好声好气地向我承诺向上面反馈,但是就不给我马上解决问题——毕竟上面出结果的时候多半不是这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了,也就不关他/她的事了。最后反馈的结果,又是踢皮球到另一个部门,然后过几天另一个部门再踢皮球到这个部门。已经过了两周的,我的反馈问题还是在踢皮球的状态中,我也是挺生气的,觉得自己被敷衍了。

对于这次的阿里投诉事件,该女士投诉时,就应该进行详尽的调查——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实在有调查不清的,可以求助于警察。


二. 部门内不得有情侣/情人关系,入职培训没做到位

同一个部门内,无论是上下级,还是同级,都是不允许有任何的情侣/情人关系的——因为这很可能会影响到做正确的判断。

无论是哪个版本的故事,都可以看到这两位之间的关系过于亲密了。没接触过国内不太了解目前的风气;但是这种行为,在国际大公司绝对是大忌,是严厉禁止的行为,入职培训时会进行强调的。


总的来说,现在的工作环境还很需要完善,而完善工作环境,对于我们自己的生活来说,要更加重要得多。至于这件事情的具体细节是怎样的,就交给警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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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不测谎的根本不重要,疑点对我来说已经没有那么重要。就已知事实来看,这件事我都觉得够恶心人的。

女方的扮演弱势身份的食堂发传单方式的控诉,有80%左右都不符合事实,把自己扮演成一个完全的可怜的弱势的受害者。结果呢?

1. 没被迫出差,说自己被迫出差

2. 没被灌酒,说自己被灌酒

3. 说自己被王某文猥亵

4. 说自己被张某猥亵



结果这些点里,只有一条是真的。

剩下的几条是为了烘托气氛,渲染环境,以证明自己足够可怜,博取广大网友的同情吗?



你可以选择网爆,但请不要欺骗,利用网友。

这件事情之后,让我对女方以受害者身份长篇大论爆出自己是受害者这种行为都很难再信任。



网爆不是借用弱者身分博取同情,以获得自身利益的手段。不要把自己表现的像个极其可怜又完美的受害者了。



当你选择撒谎博取同情的时候,就是在把网友当枪使了。网友在被你利用。


网爆本就不是什么正规渠道,本就是弱势方因为无奈,因为对方实力势力过于强大,无法推翻的无奈之举,是给正当的受害者无奈之下使用的,

不是你的枪,不是你的利益工具,别让这条无奈的路都变成烂路。

以后我看到这种女方怎样怎样,如何如何弱视的新闻我都会觉得:这个人呢到底为了谋利还是真的出于无路,

如果这种方式最终成了:狼来了。我真的觉得烂透了。




现在的还没查清六大疑点究竟能说明什么?

说明这三个人中至少两个或者三个都不是什么无辜的好人。

王某文:无论是一时兴起还是蓄谋,还是和周某本就有什么关系,都表明,他不是啥好人。

周某:没事非把自己喝醉,没这点自我保护意识,还主动联系张某过来,这算什么?可怜的受害者?

张某:去赴一场讲好了的偷情。能好到哪去,还带走内裤,不是鸡贼是什么?



真相由警方调查就好,大家不必细究和被这六个疑点绕进去。就这些事实就足够说明,这三个中至少有两个或三个人都有问题。


老公是最后最大受害者

我甚至怀疑,这些都起于一个往被带走的未拆封避孕套,被老公发现了,

而周某闹这么大一出,纯粹是为了给老公一个交代。





我觉得可能这三方都有点问题,为什么工作不能好好工作,要搞这些乌七八糟的东西呢。

能做到阿里的领导一定在能力和学识上都很厉害。但厉害的人更应该把能力用在有价值的地方,有更好的价值观,而不是用于这些肮脏的事上。

你看人家有才能的人,抖音博主向明人黄曾新(抖音ID:2184079151)70岁还能实现人生价值,每天教大家科学小实验,还发明了地沟油检测法,这才是真正的优秀。

而一有点出息,做了领导就忘了初心,行出不轨之事的人,再有能力也令人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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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辅助手段,这个措辞还挺严谨的。之所以说严谨,原因在于测谎结论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测谎仅仅是一种侦查手段,并且这种手段不常用。

在刑事诉讼法上,测谎结论不能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而只能用来帮助审查、判断其他证据。

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1999年9月10日

上面的批复可以看出,最高检否定测谎结论具有证据地位。因此,测谎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

所以,我说这个题出得很严谨,没有明显的法律方面的错误。

虽然测谎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测谎早已经成了一种非常规性的调查手段。最早可以追溯至19世纪。测谎在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也有不少应用案例。

举个例子,2004年湖南地银行发生库包被盗事件,库包内的25万元,有10万元不翼而飞。在排除财物核对出错以后,公安机关将排查对象一一测谎,最终确定守库员有嫌疑,经传唤、教育,该守库员交代了窃取10万元库包的事实。[1]

在这个案件中,测谎对于确定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个作用是辅助性的,不足以据此确定犯罪嫌疑人,也不足以据此定罪量刑。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手段,还是侦查人员的传唤、审讯。

测谎结果不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这并不是我国的独有做法,美国一些州、德国也不将测谎结果作为证据。原因在于,测谎结果并不十分可靠,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测谎手段的运用,存在人权方面的指责,一些人认为这侵犯了被测试对象的自由意志和尊严。

能够运用到测谎手段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模糊,客观证据较少,较为依赖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案件。

正如阿里女员工这个案件。从公安机关此前披露的案情来看,即使是神勇如刑侦人员,对这个案子的事实仍然存在许多未知之处。这类案件,采用测谎手段,可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希望测谎手段能大显神威,帮助查明案件真相。

参考

  1. ^ 湖南法院网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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