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岗位招聘时,男女招聘人数不一样,算不算性别歧视?

回答
招聘时男女招聘人数不一样,这可不是一句两句话就能定性是不是性别歧视的事儿,背后门道可多着呢。咱们得掰开了、揉碎了,好好捋一捋。

一、 法律的底线:什么情况下算歧视?

首先,得明确一点,招聘时男女招聘人数不一样本身,在法律层面不一定直接等同于性别歧视。 关键在于这个“不一样”背后的原因和操作方式。

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而受到歧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能因为求职者的性别而设置不合理的门槛或者偏好。

那么,具体到人数上的差异,如果是因为以下原因,那很可能就触碰法律红线了:

直接的招聘广告限制: 如果招聘广告明确写着“限男性招聘XX人,限女性招聘XX人”,并且这种限制是基于刻板印象(比如认为某项工作只适合男性或女性),那就非常可疑了。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定岗位(比如某些对体力要求极高的工种,或涉及特定生理功能的岗位,但即便如此,也需要非常谨慎,且法律对这类豁免有严格界定)。
人为设定男女比例,且无合理依据: 比如,一家公司突然决定,今年要招聘10个技术岗位,但硬生生地要求“男7女3”,而对女性应聘者的能力、经验、岗位适配度却丝毫没有考虑,只是因为公司认为“技术岗男性多一点是常态”。这种赤裸裸的比例预设,如果没有充分、合理的商业理由支持,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歧视。
筛选流程中的性别偏见: 即使招聘广告本身没有写明性别限制,但在简历筛选、面试环节,招聘人员明显更倾向于某个性别,或者基于性别对能力进行不公平评估,导致最终招聘人数出现显著的性别差异,这也是一种隐性的歧视。比如,明明女性应聘者的技能和经验都非常匹配,但因为面试官觉得“这个岗位的应酬比较多,女性可能不太方便”,就直接pass了,这种操作就是性别歧视。
岗位本身的性质与性别无关: 如果某个岗位的核心工作内容、技能要求与性别完全没有关联,却因为招聘人数上有显著的男女差异,那这种差异很可能就不是基于能力和岗位匹配度,而是基于性别偏见。

二、 什么情况下,人数差异不一定是歧视?

当然,我们也要客观看待,有些情况下,招聘人数的男女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可能并非出于歧视:

历史数据和岗位流失情况: 比如,某个公司某个部门,过去几年由于行业特点或岗位性质,流失的员工中男性比例较高(也可能是女性比例较高),那么在进行新一轮招聘时,可能会根据过往经验和岗位空缺情况,在招聘人数上有所侧重。但这里强调的是“侧重”,而不是“完全排除”。
市场供给和人才结构: 某些行业或某些技术领域,人才供给本身就存在性别比例失衡。比如,在某些新兴科技领域,女性从业者比例相对较低。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市场上的有效人才供给来招聘,那么在人数上出现差异也是正常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尽力”去吸引和挖掘不同性别的优秀人才,而不是因为市场供给少就“放弃”了对某一性别群体的考量。
岗位特性有特定倾向: 虽然前面说了要谨慎,但确实有些岗位由于其固有的工作性质,可能会吸引或适合某一性别的求职者更多。例如,某些需要强大体能支撑的工作岗位,或者涉及到女性生理健康领域的研究岗位。但即便是这样,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性别的应聘者,只要他们具备了岗位要求的必要能力,就应该公平对待。而且,用人单位在设置这些“倾向性”时,需要有充分的论据支撑,并且不能成为排除异性的理由。
内部培养和发展计划: 有些公司可能有特定的内部培养和发展计划,旨在提升某个性别在特定领域的比例,以实现性别多元化和均衡化。这种情况下,在特定时期内,某个性别的招聘人数可能会相对多一些,但这通常是为了弥补历史上的不足,并且是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进行的。

三、 怎么判断更准确?

要判断招聘人数的男女差异是不是性别歧视,咱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审视:

1. 招聘广告本身: 是否有明确的性别限制?广告语言是否客观公正?
2. 岗位描述: 对岗位的技能、经验、能力要求是否清晰明确,并且是否与性别无关?
3. 筛选和面试过程: 招聘方是否有对不同性别的应聘者进行区别对待?例如,对女性应聘者是否会额外询问婚育情况,或者对男女性别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不同的评价?
4. 招聘结果: 最终的招聘人数差异是否显著?这种差异是否能用合理的、非歧视性的原因来解释?
5. 公司政策和过往记录: 公司是否有反对性别歧视的明确政策?过往的招聘记录是否存在类似的性别倾向性问题?
6. 行业普遍情况和市场人才结构: 要不要参考一下同行业、同岗位的情况,看是否存在普遍的人才供给差异?但这不能成为歧视的挡箭牌。

四、 总结一下,这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简单来说,如果招聘人数的男女差异是基于对某个性别的刻板印象、偏见,或者是为了达到某个非法的目的而人为设定的,那么这就是性别歧视。如果这种差异是基于对岗位性质的客观分析、市场人才供给的现实情况,并且在招聘过程中做到公平对待所有应聘者,那么这种差异可能就不是歧视。

作为求职者,如果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坚持“机会均等、择优录用”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才能构建一个更公平、更包容的工作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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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说一个基本的事实:设置标签式的歧视,本质上就是为了降低筛选成本

很多人都忽略了一点:筛选是有成本的——而且综合考虑风险、时间、精力等因素的话,这成本实际上是不低的。普通人可能不太经常能体会到这点,但在买一些大件或者做重大决策,例如说买房、买车、升学选转业、跳槽找工作等,很多人都会感觉被折腾得心焦力瘁,这其实就是筛选成本的体现。

所以,你说的哪些:“把岗位的实际场景或者实际所需能力作为面试考察的一个项目;或者安排面试者体验一次工作,判断其能力是否合适。”,本质上就是以高的筛选成本来取消标签式的歧视。

可以吗?当然可以,但问题是谁承担这多出来的成本?或者说你想用什么办法让承担者心甘情愿的承担这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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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性别歧视,没有什么好争议的……

怎么解决性别歧视,大体上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大声疾呼这是不好的,这是不对的……

另一种是推动社会发展,让歧视变得不划算……

事实上,第一种是为了吸粉的,第二种才是解决问题的。


所以解决歧视的根本方法是,消弭性别的差异,让歧视变得不划算……

除此之外的,都是恰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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