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收买妇女案子里必然存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罪。本来就可以死刑。
不追究不判才是问题。
至少不能比买20只懒蛤蟆判的少。
说个故事。
阿明30岁那年看上了12岁的小丽。
趁小丽家人不注意,把小丽给绑了。
囚禁在家里的地窖。
阿明第一晚就想把小丽给强X了。
小丽不同意,结果阿明把小丽打了一顿。
强迫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接下来的一年小丽都没被找到。
小丽过了地狱般的一年。
第二年,阿明经济紧张。
想到个好主意。
用小丽做了点皮肉生意。
100块一次。
小丽十四岁那年,阿明厌倦了。
联系了个人口贩子。
五万的价格卖掉。
小丽从此失踪。
二十年后,小丽被找到了。
但是精神失常了。
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中,所有人都能猜测小丽身上到底发生了啥。
但是施恶在小丽身上的人,却不能都揪出来。
阿明大概率揪不出来。
即使把阿明揪出来了。
他犯了什么罪?
他犯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不是故意伤害罪,不是强奸妇女罪,不是非法囚禁罪。
拐卖妇女儿童,阿明即使被关了,猜一下他多久能出来呢?
这不扯吗。
在酒吧和别人起口角打个架,有人受伤,被起诉了一样要判刑。
阿明做了多少恶?
死十次都不够啊。
量刑却和打架斗殴一个等级。
这事我没有大局观。
我觉得人口贩子都该死。
比起提高最高标准,我更希望提高最低标准。
我不需要你判死刑,只要目前的刑罚能落实下去,就算你执法到位了。
司法和刑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
这个体系中,罪行和惩罚是根据其严重性而放在不同位置的。
有的罪重,有的罪轻。相应的惩罚不同。
拐卖的罪行重于强奸。
收买妇女儿童的罪名小于强奸。
现在的舆论是,认为收买也是不可宽恕的。这当然对。但是如果要把收买的罪行也升格到死刑,那么在刑法体系下,很多过去比收买更重的罪,要不要同步升格?
这事儿最大的困惑是,一个人只有一条命,所以我们的刑罚体系总是非常局限的。如果有无尽的生命无尽的轮回,大概在定罪上就有更多的空间了呀。
然后,下面这条,又该判多久呢?
答案是四个月。
我没有政治水平,只会数学。以下内容严格遵循现有制度推断。
强奸妇女一次,关好几年,情节严重的更厉害,严打时枪毙。
但买到家,随便强奸无数次,加尽情虐待,这反而不一定算强奸,轻多了,脱罪好手段。
这是不是鼓励犯罪?万一妇女崩溃发疯,还可以打擦边球,可能彻底免罪,再多买几个关着。万一女性熬不过死了,那更安全了,再买年轻的,这可比彩礼便宜多了,部分坏人理想实现了有没有?老少边穷地区没钱又性别失衡,难保不会有人为了省彩礼干这事。
如果不这么加重处罚,以后没有强奸犯了。因为强奸犯可以随手买个面包车,挑漂亮姑娘抓到家慢慢来,强奸个几年,万一姑娘发疯说不清,就可以逃避重罚了。
请不要矫情法条,我这样写,是为了说清这实质性的不合理和风险。
如果严判。那拐卖妇女儿童1个人死刑,拐卖10个人也还是死刑,100个人也是死刑,那只会是:部分害怕的不干了,而要干的肯定死刑,还不如多拐卖一些。说不定手段更残忍。
难道还有比死刑更让人恐惧的刑法么?如果没有,最好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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