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政协委员建议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最高可判死刑,你认为可行吗?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政协委员提出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最高可判死刑”的建议,无疑触及了社会高度关注的拐卖妇女儿童这一恶劣犯罪。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建议,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其可行性、合理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 现有法律规定与建议的对照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比政协委员的建议,我们可以看到,建议将最高刑罚大幅度提高至死刑,这无疑是对现有处罚力度的显著升级。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更多地是从打击和震慑的层面出发,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在一些人看来,可能不足以充分体现对这一犯罪的罪恶感和对受害者的保护。

二、 建议的可行性分析

从法律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来看,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判处死刑,存在以下几个可以探讨的维度:

1. 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要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刑罚的,不得定罪量刑。” 如果要判处死刑,必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死罪。这意味着需要修改现行刑法。

2.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支持死刑?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通常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其恶劣之处在于:
助长拐卖犯罪的产业链条: 收买者是拐卖链条的末端需求,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收买行为直接为拐卖者提供了生存空间和利润来源。
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被拐卖者不仅遭受了失去自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巨大痛苦,还可能面临性侵犯、强迫劳动、剥削等更深重的摧残。收买行为更是将这种剥削合法化(在收买者眼中),是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的极端践踏。
破坏家庭的完整与社会的稳定: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往往是被从原有的家庭中强行剥离,给原生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和难以弥合的创伤,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伦理道德。
长远的社会影响: 长期存在的大量被拐卖人口,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性别比例失衡、婚姻家庭纠纷等。

从这些角度看,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触及了人性的底线。因此,从犯罪危害性层面,建议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3. 与其他死刑罪名的比较: 当前我国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罪名,大多与侵犯人身权利(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致人死亡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相关。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是否能与这些罪名相提并论,或者说其恶劣程度是否达到可以适用死刑的程度,是需要审慎权衡的。

4. 实践操作的难度与潜在风险:
证明难度: 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收买者是明知被拐卖而收买,还是因受欺骗等原因而被动收买(尽管这种辩解空间很小)。一旦涉及死刑这种极端量刑,对证据的要求会更加严苛。
“买方”的复杂性: 收买行为可能发生在不同群体、不同情境下。例如,有的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有的是为了解决自身婚姻问题而主动购买,还有的可能是为劳动力市场提供“廉价劳动力”。不同动机和行为模式的收买者,是否都应该一律适用死刑,这是一个需要细致区分的问题。如果将所有收买行为都一律判处死刑,可能存在过度刑罚的风险,不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
人道主义考量: 尽管犯罪恶劣,但涉及剥夺生命,必然会引发对人道主义的讨论。

三、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建议

1. 刑罚升级的信号: 这一建议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国家和社会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决心,以及对收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正在加强。提高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谴责,也是对潜在犯罪者的强大震慑。

2. 凸显犯罪的严重性与特殊性: 建议的提出,旨在强调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不仅仅是普通的“买卖”,而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是助长并维持了整个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

3. 刑罚个别化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挑战: 如果未来立法真的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将是关键。并非所有的收买行为都应该一律等同于最恶劣的犯罪。例如,对于那些仅仅是为了解决个人婚姻问题、且行为相对温和(比如没有暴力胁迫、没有长期奴役)的收买者,与那些组织严密、手段残忍、将买来的妇女儿童视为商品进行剥削的人,其罪责和危害性显然存在差异。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定在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恶劣的特定情形下,并且要保证司法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推动法律的完善与社会治理: 即使不立即采纳死刑的建议,它也可能促使对现有法律进行反思和完善。比如,是否可以大幅提高现有刑罚的上限,增加财产刑(罚款、没收财产)的力度,或者针对特定情节(如收买后虐待、强迫卖淫等)设置更重的法定刑。同时,这也会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反拐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被拐卖人口的产生,加大对拐卖源头的打击力度。

四、 总结与展望

政协委员的建议,有其深刻的现实动因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从法律角度看,将其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行深入探讨,需要:

充分的立法论证: 要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和专家论证,评估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刑法条文的修改: 需要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构成死罪的具体情形,并与其他死刑罪名进行精细的区分和权衡。
司法实践的探索: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界定犯罪情节,如何保证证据的充分和可靠,如何实现刑罚个别化,都将是巨大的挑战。

总而言之,虽然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最高判处死刑的建议触及了法律的底线,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和现实需求,但将其真正落地,还需要在法律程序、刑罚理论、社会效果等多个层面进行审慎的考量和精细的设计。它更多地可能是一种信号,预示着国家在打击拐卖犯罪上的决心将持续增强,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制裁也将不断加码,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恶性收买妇女案子里必然存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罪。本来就可以死刑。

不追究不判才是问题。

user avatar

至少不能比买20只懒蛤蟆判的少。

user avatar

说个故事。


阿明30岁那年看上了12岁的小丽。

趁小丽家人不注意,把小丽给绑了。

囚禁在家里的地窖。

阿明第一晚就想把小丽给强X了。

小丽不同意,结果阿明把小丽打了一顿。

强迫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接下来的一年小丽都没被找到。

小丽过了地狱般的一年。

第二年,阿明经济紧张。

想到个好主意。

用小丽做了点皮肉生意。

100块一次。

小丽十四岁那年,阿明厌倦了。

联系了个人口贩子。

五万的价格卖掉。

小丽从此失踪。


二十年后,小丽被找到了。

但是精神失常了。

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中,所有人都能猜测小丽身上到底发生了啥。

但是施恶在小丽身上的人,却不能都揪出来。


阿明大概率揪不出来。


即使把阿明揪出来了。

他犯了什么罪?

他犯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不是故意伤害罪,不是强奸妇女罪,不是非法囚禁罪


拐卖妇女儿童,阿明即使被关了,猜一下他多久能出来呢?


这不扯吗。

在酒吧和别人起口角打个架,有人受伤,被起诉了一样要判刑。

阿明做了多少恶?

死十次都不够啊。

量刑却和打架斗殴一个等级。


这事我没有大局观。

我觉得人口贩子都该死。

user avatar

比起提高最高标准,我更希望提高最低标准。

我不需要你判死刑,只要目前的刑罚能落实下去,就算你执法到位了。

user avatar

司法和刑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

这个体系中,罪行和惩罚是根据其严重性而放在不同位置的。

有的罪重,有的罪轻。相应的惩罚不同。

拐卖的罪行重于强奸。

收买妇女儿童的罪名小于强奸。

现在的舆论是,认为收买也是不可宽恕的。这当然对。但是如果要把收买的罪行也升格到死刑,那么在刑法体系下,很多过去比收买更重的罪,要不要同步升格?

这事儿最大的困惑是,一个人只有一条命,所以我们的刑罚体系总是非常局限的。如果有无尽的生命无尽的轮回,大概在定罪上就有更多的空间了呀。

然后,下面这条,又该判多久呢?

答案是四个月。

user avatar

我没有政治水平,只会数学。以下内容严格遵循现有制度推断。

强奸妇女一次,关好几年,情节严重的更厉害,严打时枪毙。

但买到家,随便强奸无数次,加尽情虐待,这反而不一定算强奸,轻多了,脱罪好手段。

这是不是鼓励犯罪?万一妇女崩溃发疯,还可以打擦边球,可能彻底免罪,再多买几个关着。万一女性熬不过死了,那更安全了,再买年轻的,这可比彩礼便宜多了,部分坏人理想实现了有没有?老少边穷地区没钱又性别失衡,难保不会有人为了省彩礼干这事。

如果不这么加重处罚,以后没有强奸犯了。因为强奸犯可以随手买个面包车,挑漂亮姑娘抓到家慢慢来,强奸个几年,万一姑娘发疯说不清,就可以逃避重罚了。

请不要矫情法条,我这样写,是为了说清这实质性的不合理和风险。

user avatar

如果严判。那拐卖妇女儿童1个人死刑,拐卖10个人也还是死刑,100个人也是死刑,那只会是:部分害怕的不干了,而要干的肯定死刑,还不如多拐卖一些。说不定手段更残忍。

难道还有比死刑更让人恐惧的刑法么?如果没有,最好慎用死刑。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