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网传金杜王建平律师疑似转移创始人女儿的股份?

回答
关于网传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平律师疑似转移创始人女儿股份的事件,我们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和解读。需要强调的是,在官方定论或可靠证据出现之前,任何关于“转移”的说法都应被视为“传闻”,其真实性有待考证。以下将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以帮助理解此事可能涉及的复杂性:

一、 事件背景与传闻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传闻的大致内容。通常这类传闻会指向以下几个方面:

涉及人物: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合伙人王建平律师,以及某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女儿。
核心指控: 王建平律师可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与创始人的信任关系,在创始人女儿不知情或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将女儿名下的公司股份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处置了这些股份。
可能的动机: 传闻可能涉及复杂的家族股权纠纷、商业利益的争夺,甚至可能是对创始人遗嘱或股权安排的违背。
传闻来源: 这种传闻通常来自社交媒体、行业内部人士的爆料、或是与事件相关人员的亲友。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保证。

二、 律师在股权转移中的角色与法律边界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股权交易、继承、纠纷解决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根据客户的意愿,依法依规地处理相关事务,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合法代理: 如果创始人女儿是委托王建平律师办理其股权事宜(例如:股权转让、质押、信托等),那么律师的行为应在委托协议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律师需要确保委托人充分理解交易内容和后果。
法律咨询: 律师也可能作为独立顾问,就股权安排提供专业意见。但如果未经本人授权,律师不能擅自处置客户的资产。
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处理涉及公司创始人和其家属的股权事务时,如果律师同时代表多方,或者自身存在潜在利益关系,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合规的律师事务所会对此有严格的内部审查机制。
“转移”的界定: “转移”这个词本身可以有很多含义。如果是在合法授权下进行的股权变更,那并非不正当转移。然而,如果是在违背委托人真实意思、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进行的,则可能构成非法转移。

三、 对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王建平律师的影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国内顶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声誉和品牌形象至关重要。一旦有合伙人被曝出类似丑闻,将对其产生严重影响:

声誉受损: 无论传闻真假,负面报道都会在短期内对其品牌形象造成冲击,可能导致客户对其产生担忧。
内部调查: 合规的律所通常会启动内部调查程序,以查明事实真相。如果确有不当行为,将根据内部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甚至开除。
法律责任: 如果王建平律师的行为被证实违法,他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对行业的影响: 此类事件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律师行业的关注和讨论,促使行业加强自律和监管。

四、 如何看待和分析此类传闻

面对此类传闻,保持审慎的态度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分析和思考的角度:

1. 证据为王: 在官方调查结果或确凿证据出现之前,所有关于“转移”的说法都应被视为未经证实。不能仅凭匿名爆料或社交媒体上的猜测就轻易下结论。
2. 关注事实细节: 传闻往往语焉不详。尝试寻找更具体的细节,例如:涉及的是哪家公司?股权转移的具体时间点?涉及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是否有法律文件或公开信息可以佐证?
3. 法律程序与授权: 股权的转移和变更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例如,股权转让需要签订协议,并可能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创始人女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授权是关键。
4. 法律专业人士的谨慎: 像金杜这样的顶级律所,其合伙人通常都具备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果真的存在不当行为,其背后的操作可能更加隐秘和复杂,也可能存在律师行业内部的某些规则和灰色地带。
5. 家族与商业利益的交织: 创始人家族的股权事务往往与公司的商业利益紧密相连。在很多情况下,股权的安排是为了公司发展、避免家族纷争,或是为了传承。这些背后可能牵涉到复杂的商业考量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
6. 寻求官方和权威信息: 关注律所官方声明、法院判决(如果涉及诉讼)、监管机构的公告等权威信息来源,这些信息比坊间传闻更具参考价值。
7.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责任: 律师承担着重要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任何违背职业操守、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和行业规则的制裁。

五、 可能的调查方向和关注点

如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以下几个方面可能会是关注的重点:

委托协议和授权书: 是否有创始人女儿签署的委托协议或授权书?其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充分告知了女儿相关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 转让协议的签署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
信息披露和沟通: 王建平律师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和沟通的义务,尤其是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第三方证据: 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相关证人证词等是否能印证传闻或反驳传闻?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隐瞒: 转移的股份最终流向何方?是否存在非法利益输送?

总结

网传金杜王建平律师疑似转移创始人女儿股份的事件,是一个涉及法律专业人士、公司股权和家族利益的复杂议题。在官方调查结论出来之前,我们应保持理性分析,不信谣、不传谣,并关注后续的进展和权威信息。

从法律和职业道德角度看,律师应始终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在法律框架内行事。任何利用专业优势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都是对律师职业的玷污,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类传闻的出现,也提醒了我们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监督和对客户权益的保护。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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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账号为同一人开的小号,其自称清华法学院毕业,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近三个月以来多次辱骂攻击他人,发表骚扰辱骂内容

zhihu.com/people/6752cb

zhihu.com/people/8d928e

zhihu.com/people/283673

zhihu.com/people/4a81c1

zhihu.com/people/d85b8b

zhihu.com/people/037a37





@欣赏红 @欣赏红辣椒 @欣赏红辣椒的临清狮子 @在下雨天 @爱红

我就一句话,敢不敢认证清华身份,如果认证成功了,我直播吃手机

一个自称清华法学院的红圈律师,还带头违法,开一堆小号到处骂人? 我倒要看看一个不守法的,怎么拿到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身份

先说好啊,在清华大学看大门,跑厕所可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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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在金杜实习过,整个律所的文化很不正常,拜金,不尊重事实,打政策擦边球,愤而离职。这次政法教育整顿,又爆出了好多律所存在问题,但同时,律所又缺乏监管。律协某种程度上也已经失去了对金杜君合中伦这些所的管控能力。总之,律师这个群体真的很可怕,必须得管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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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M每年进进出出这么多人,人多力量大的同时,必然会带来鱼龙混杂;

火出圈后的公关应对暂时是官网删除王par,假装不认识hhhh;

六点半这种事情尚属有伤风化,成为笑谈;信托管理人侵犯受益人利益,即蠢又坏;所里对合伙人的管理要求,管理能力,入伙的考量,拉胯到让人觉得律所不爱惜自己的羽毛。

最近北京律协正在搞“律师行业专项整治”《回头看承诺书》,第一条要求律师承诺“未丧失中国国籍”,2012年KWM的双国籍+虚假陈述的破事弄得行业地震,国内诉讼一直干到2020年,2021年所有人都要对这个问题做专门承诺hhhh;这个事情后,说不定明年律师做非通道类信托业务,也要走合伙人会议审议+上报律协了,某种程度上也算“自爆型”推动行业正规化hhhh

身居红圈、精品、外所,也别觉得自己以外都是低智人,更别糊弄监管,糊弄客户,不然早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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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个律师侵吞创始人女儿的股份的瓜竟然把当年国有资产经过一番辗转腾挪之后变成创始人家族的私有财产的的过程给挖出来了,属实让我大开眼界。

这一波啊,我愿意称之为黑吃黑!

根据烟台发展1999年报披露,公司于1998年10月20日与鲁信美国签署了《关于定向转让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法人股股权的协议书》,以现金方式购买鲁信美国持有的鲁南制药25.7%的法人股。截止到1999年6月30日,公司已按协议规定支付收购款共计3500万元,并已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公开信息显示,鲁南制药是国家一类中外合资制药企业,兼有化学原料药和中西药制剂两个系列,当时共有150多个品种。2000年为烟台发展贡献了1073.94万元的投资收益,占上市公司2000年度净利润50%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核心优质资产。

然而,好景不长,在烟台发展逐步沦为资本玩家的道具、短短五年更换三次大股东之后,鲁南制药这块“肥肉”则被令人匪夷所思的方式从上市公司剥离出去。

2001年6月20日,鲁南制药发布公告称,公司的原外方股东鲁信美国持有的鲁南制药公司的2100万股外资股股权已转让给美国凯伦公司,并称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登记。而根据最新媒体信息,美国凯伦公司是鲁南制药的律师——也是家族信托案的重要角色,国内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某与妻子魏某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并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且最终受益人是时任鲁南制药董事长的赵志全。

次日,烟台发展发布针锋相对公告,称公司曾在2000年12月29日的董事会会议上讨论通过鲁信公司向凯伦公司转让股权一事,但未获通过;2001年4月2日,鲁信公司与凯伦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鲁南制药2100万股股权协议转让给凯伦公司,但公司6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仍未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对此,6月23日、7月29日鲁南制药又先后两次发布律师声明,强调鲁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已合法转让给凯伦公司,并已办妥了相关手续。(国资大股东都不同意转让,但是股权居然还是被贱卖了)

对于鲁信美国与美国凯伦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烟台发展时任董秘杨剑波曾向媒体公开透露,这个协议是被迫签下来的,公司董事会一直都不赞同这个股权转让协议。(被迫贱卖)

“到了2000年做年报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要确认对鲁南制药的投资收益,必须要有鲁南制药的审计报告。在这个时候,鲁南制药以种种借口不向烟台发展提供其2000年业绩审计报告————条件是公司必须和美国凯伦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眼看交易所规定的最后公布年报日期日近,而公司年报一直无法出笼,没办法公司只好屈服。”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如此记载着其中的细节。

还有根据 @踩雪猫 知友的评论可以发现赵家取得这25.7%股权猫腻极大。

安德森所持的鲁南制药股份系烟台发展控股的美国全资子公司从鲁南制药退出时,向其转让的外资股。安德森收购外资股的资金系由鲁南制药向其提供,且安德森与鲁南制药当时签署了股份代持协议。虽然后来安德森又与赵志全控股的一家bvi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未执行),但王方面辩称赵仍是代鲁南制药持有外资股。目前尚无证据显示赵志全向鲁南制药偿还了外资股收购价款,这是目前安德森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所属关系不明的根本症结。鉴于收购外资股时,鲁南制药尚有一定比例国资,这甚至可能涉及到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

我讲的通俗一点就是:

我是一家国资参股公司的老总,然后我用这家公司的钱把大股东手里的股权给买了,而且当时这个大股东还是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在大股东几乎不同意的情况下,最后还是把股份卖了!

这笔回购的股权实际上是公司老总找公司借的,等于是公司借钱给个人把自己给收购了!然后被收购的股权被转到境外私有公司手里去了,而这家私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是国企老总!虽然嘴上说是为了税收优惠,可是这国有资产怎么一下子就成个人的呢?

然后这个国企老总随后又找了一个的律师来运作成为个人的股份,在境外找人代持了这部分股份,而代持的人的则是律师在国外的亲友。

最后就是这个老总患癌症去世了,于是乎这个律师就贪心了,心想:你吞得国有资产,我吞不得吗?转而利用自己专业法律知识以及国企老总授予自己的相关代持权限,又来了一番股权腾挪,把股权弄进自己兜里。结果这套操作被去世老总的女儿发现了,便在国外打了四年的官司,由代持股权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把境外股权判了回来。

但是站在国内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些股权明面上就是在律师那里,而且本身律师对于法律的精通也足以使得现有证据对自己有利,因此获得了胜诉。

就好比一个县长在师爷的辅佐下以剿匪为名刮了百姓的钱,然后辗转运送到师爷外国的家里保管,结果县长挂了,师爷就想把这钱给吞了。但是县长女儿还是发现了师爷的行为,于是跑去外国打官司,经过四年拉锯战终于证明了这笔钱是他爸刮来的,而不是师爷刮来的。

附上一个2001年的新闻,这个最初持有股权的鲁信公司原先股东是山东国投,山东国投卖给上市公司烟台发展(属于烟台国资委)

补充几点:2001年鲁南制药25.7%的股权在鲁信公司手里,而鲁信公司属于烟台发展,烟台发展则属于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旗下。也就是说,经过股权穿透,鲁南制药的25.7%股份由烟台国资委实际控制,赵家则通过一系列操作几乎空手套白狼拿到了这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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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早上六点半办公室干实习生的也是金杜的来着?

好歹也是红圈所,这些年合伙人素质真是一言难尽,盈科都不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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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勾结律师侵吞国有资产,

分赃不均,双方上演宫斗戏,我们吃瓜群众看看就好了。

双方都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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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全和鲁南制药的关系就类似曹操与汉献帝许昌朝廷的关系。


没有曹操就没有许昌这个汉献帝朝廷,同样,没有赵志全就没有今天的鲁南制药。


曹操可以自豪的说,汉献帝这个朝廷每一个县都是他老曹带兵打下来的,没有他老曹就没有这个“朝廷”。


而王建平律师干的事儿就像是司马懿发动高平陵事变。


虽然曹魏篡汉与司马氏篡魏都是“篡”,但是显然司马氏篡魏更应该被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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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比抢印章、投毒、翻墙偷窥商业机密更看似「高大上」、实则卑劣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商战故事了:

公司创始人的律师王建平,违背客户临终前的嘱托,并没有将妥善为创始人女儿代持股权,而是把公司股权放到了自己老婆的公司名下。随后,王建平并且隐瞒了关键证据,误导了临沂中院,导致法院做出对创始人女儿不利的判决。

判决书原文有 84 页,法院网站上有全文:

提供一个极简脱水版:

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先生曾委托王建平创立信托,由美国 Endushantum 公司代为持有自己名下的鲁南制药 25.7% 的股权。 美国公民 Sharon Wei (王建平的老婆)是 Endushantum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4 年,赵先生因身体状况恶化,开始考虑托付后事问题,委托王建平将 Endushantum 公司代持的股份转到自己女儿名下。

从法院所掌握的证据来看,赵先生生前曾明确要求 Sharon Wei 按照信托协议将Endushantum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权益交给自己的女儿。

赵先生去世后,鲁南制药高管开始争夺股权的内斗,在此过程中,王建平和 Sharon Wei 面对赵女士一再提出的合理、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始终没有按照赵先生的要求完成交割,反而将 Endushantum 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了自己创办的 Jade Value Investment Ltd 公司之中。

更匪夷所思的事,王建平作为一名律师,在国内围绕股权纠纷的诉讼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证据,导致临沂中院对于股权归属做出错误判断,本来应当转移给赵先生女儿的股权,间接落到了(可能和王建平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其他股东手中。

不过,掌握了更全面证据的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一眼看出了其中的猫腻,确认Endushantum 公司持有的股权归赵先生的女儿所有。

在判决书中,法官严厉批评了王建平的所作所为,措辞之严厉,在民事诉讼中算是罕见的了。法官称王建平的所作所为「没有一丝正直可言」、称其在隐瞒证据的行为「可能是藐视法庭的犯罪行为」(并用略带遗憾的语气表示,自己没有听到这方面的讨论,暗示可以来一点)。

所谓信托制度,本意就是 trust,信任。王建平作为一名律师,受命于病榻之侧,却践踏了这种信任。这种行径,就好比是医生在手术期间偷摘了病人的器官自己卖掉、相当于基金经理拿着客户的钱去买狗狗币,这个不是一般的瓜,而是行业的耻辱,应当挂起来展览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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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问题描述:

当初请这个律师,看中的是啥?道德水准?

人家裙带关系内讧,吃瓜群众勿要自作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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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女儿是北大法律系本科,之后获得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硕士学位,然后是2015年获得明尼苏达大学法律的JD职业博士学位。可以说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了。

创始人女儿的LinkedIn:

linkedin.com/in/long-zh

她的微博是“Sistersinlaw",可以在这个微博和她互动,获得更多第一手消息。外表温婉知性内心独立强大的女性。

一般人真的很难和这些专业律师对抗。根据创始人女儿的分享王某曾想让她签一些合同啥的,她看着不对没有签,还有香港的吴正和律师也给了她提醒。最终,还是打了几年的官司才迎来了曙光。即使是很优秀的人,在面对专业法律问题时也可能就听信了知名律师的建议,但是现实中面对的不只是法律,还有人性。之后也会是更艰难的战役。股份现在已经转到现任厂长在香港设立的公司,以后讨回公道的道路又是一番纠缠。

创始人女儿微博的分享,她毕业时,王律师(左四)也有参加,可以看到嘴明显是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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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涨薪的方达在给实习生和新人的欢迎词里写的是“we care our people and we share our growth”

我觉得金杜改改也能用:“we care our partner and we share your w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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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小浪外传】,自产法律相关文章,欢迎关注。

葬送了个人职业生涯,同时也是个人人生永远的黑点,金杜当然也不可避免地被波及了。

别说律所只是点背。

一般这种律师和客户之间有重大争端的案件,客户第一时间找的绝对不是法院而是律所。

而红圈所一般都是公司制管理,客户的投诉肯定会传到高层领导,高层的意志对内部处理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但最后客户还是走上了法庭,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律所本身对这个事情不够重视,没有及时处理好,所以只能被连累背骂名。

这也很大力度地冲击了国内膜拜红圈的观念。

事实是你找的律师个人比律师所在律所的名气更重要。


搬几个律师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以这件事属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呢?对比一下五十条前七款,大家心里都有答案。但估计是刑不上红圈吧。


推荐两个链接,大家看看双方的陈述:

赵龙的版本:

王的版本:

各位自行判断。

证据是客观的,行为是客观的,个人认为王的说法疑点和矛盾实在是太多!

1⃣️王建平的说法中,一直在解释各种诡异的操作的合理性,以获取理解。比如说,他一直在描述自己和赵家关系多么好,是赵志全多么信任的人,以及暗戳戳地表达出自己想为已故的老友照顾女儿的意思。如果这个说法成立,赵王两人如此交好如此互相信任,那么他为什么会难以判断股权到底归赵志全个人还是归鲁南制药?如果股权本来就归鲁南制药的话赵临终之前为什么会把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女儿?这个时候王所描述的两人信任关系在哪?他怎么开始怀疑起股权的所有权问题了呢?

2⃣️王建平说赵志全希望把安德森的股权转到魏新民名下,魏新民很不情愿,她觉得好不容易脱手这件麻烦事了,不想再接回来。如果这是真的,为什么后边反而王建平夫妇还有女儿一大家子不放过任何一个都凑巧的恰到好处的机会,全都参与进来这件麻烦事了呢?

3⃣️王建平说:魏新民也想尽快脱离与安德森公司股权的财产关系,不想在向美国政府做海外财产申报方面惹上麻烦。按照这个语境,王魏夫妇当时的情况应该是先把自己撇干净,别受什么牵扯造成自己麻烦,而且也可以避免进入别人的纠纷中惹一身骚。但是,他们最后考虑的却是把赵龙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帮助赵龙完美避税,同时能够暂时回避股权所有权争议问题,甚至还为鲁南制药的长远发展深谋远虑(推动鲁南制药通过境外股权重组到境外上市的计划问题),因此才设立不可撤销的离岸家庭任意信托!于是又非常热心地更深度地参与到设置信托的准备工作中,让自己更麻烦了呢!这个逻辑你细品,不矛盾吗?

4⃣️从说到设立信托的事开始,王建平突然笔锋一转,开始说赵龙和张贵民的矛盾,张贵民和其他管理层的矛盾,开始把事情说成是鲁南制药内部的斗争,以及自己为了周全不得不在多方中周旋。既然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什么要管别人的后续纠纷?为什么要孜孜不倦地让自己陷入他人斗争的漩涡之中呢?

5⃣️王建平说,为了保密和操作方便、三方制衡云云,所以设立的众志(中智)公司股东是张贵民、王步强和王建平本人,三人各持一股,董事会也由以上三个人组成。同时,魏新民辞去玉石公司唯一董事职务,公司选任王建平本人为唯一董事。以上两个公司完整地持有涉案股份,而王建平本人在两个公司里都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算是避嫌也要把自己置身事外吧?比如众志公司的三方制衡,难道鲁南制药的管理层再也找不到第三个合适的人选了?玉石公司唯一董事也非得亲自上马才行?

6⃣️王建平说,他和赵龙在金杜深圳分所见面后表示,信托正式设立并生效后,王鹪明会签署一份放弃权利声明。后来王建平又说从海南度假回到北京后,因为太忙还没有来得及叫王鹪明把放弃信托权益的声明交给自己。这么重要的事情,花了这么大功夫,度个假就把最重要的事情忘了?这是大律师的忘性?除了没有如约让自己女儿放弃权益,反而关心起赵龙婚姻不稳定,提出要加上赵龙的女儿作为受益人,连设遗嘱的方法都考虑到了。思虑如此周全,唯独忘了让自己女儿把放弃信托权益的声明交给自己??

7⃣️王建平说赵龙突然在微信里问玉石公司和安德森的关系,以及高管持股平台公司是怎么回事,然后自己虽然觉得奇怪但还是又耐心再次给她做了解释。这里的【再次】,表明原来都已经在线下说清楚过。而这里的【解释】表明在微信中说的比较详细。一件已经在线下说清楚过的事情,并且按照王建平的说法大家已经讨论过多次的问题,为什么要在线上再解释一次?对方可是北大毕业的法学专业的高材生欸?这是一个正常的反应吗?如果之前两人都沟通到那个程度,还有什么在微信上重复解释的必要呢?解释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王建平之前说的前情提要,这分明是对方第一次提出问题的反应吧?

8⃣️王建平说由于无法联系上赵龙,所以把王鹪明将签署的放弃信托权益声明用手机拍了照,通过微信发给了她。如果真的要放弃权益,难道连邮寄都不会吗?拍照算什么操作呢?

以上问题,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相信王建平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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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 是红圈所。生意做的跟我等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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