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旁观的普通人来说,将心比心会觉得心痛,郭刚堂24年寻子之路没想到得到一个儿子“认贼作父”结局,但对他而言,多年在路上的思考和沉淀已经不是一个普通的父亲了,他经历的常人难以忍受的折磨和痛苦,“在路上才不觉得自己活着”,这种寻子之路上的“希望”牵着他一直在前进,直到找到了儿子。
郭刚堂在儿子丢失那刻起,就把“找到儿子”当成一辈子的使命和任务,在24年后终于完成了,他的内心毫无疑问是激动的,但是他比我们更理性,因为他知道“事情不会那么简单”,从一开始他就说“把儿子养父母当亲戚走”,这是他给予儿子呵护,给予他缓冲的浓浓爱意。
然而,结果是儿子选择了养父母,于他儿子而言,20多年的养育之恩与突然而降的血缘关系之间,人性让他选择了养父母,但我只能说这是暂时的选择,郭刚堂花了24年找儿子,他还要花很久让儿子接纳他。
养生父母多年努力是找到儿子,知道他活着,能随时看到他,这就是意义。
其他的交给时间吧!
郭新振被拐卖的时候还很小,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是非观和价值观,甚至没有足够的记忆。当时间过去二十多年,他习惯了自己的家庭,习惯了这个环境,忽然亲父母到来,一时不想改变,或者害怕改变,我觉得应该能给予他宽容。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我觉得最难过,最可悲的是亲父母的人生已经被毁掉了,他们在人间地狱苟活二十多年,孩子现在生活的好不好,对他们来说,只是打碎牙齿和血吞的一份无可奈何的安慰,因为其他的什么都没有意义了,只能安慰自己,只要孩子活着,活得好,那就行了罢。
郭刚堂骑行了四十万公里找孩子,可是他失去的早已经永远失去了,他本该拥有孩子的亲情,本该拥有的温暖家庭,永远,永远不可能回来,他再也感受不到那一切本该属于他的东西了,所以你说,意义在哪?
只剩下一个,那就是不用再胡思乱想孩子是不是被人贩子弄死了,是不是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只能自己安慰自己,孩子活着,就好了。
写这个回答的时候,我看了看正在身边玩耍的儿子,单是想象一下他离开我,我就觉得不能活,活不下去,又不甘心死,因为就算死,也要拉着罪人一起才能瞑目。
我们生下孩子,幸福来自于一点一滴,来自于看着他一天天长大,看着他会抱抱了,会走路了,看着他一点点蹒跚学步扑进我怀里,看着他拿着小勺子自己学着吃饭。
我抱着他听他喊我妈妈妈咪妈妈咪呀,我送他去幼儿园,接他放学,参加他的课外活动,在他的家庭作业上签字。
将来,我想看着他上小学,上初中,上高中,上大学,看着他学习,工作,谈恋爱,成家立业,拥有自己的孩子。
如果有人偷走了他,代替我来做这一切,哪怕他做的再好,再优秀,我也永远不会原谅他,只会有恨,只有彻骨的恨,恨不得食其肉碎其骨,因为他的这一切,都是从我这里偷来的,是本该属于我的!
24年的找寻,最后意义可能只有一个心安。可是就算他不在追究买孩子的人的责任,我也绝对认为买孩子的人永远都不配被谅解。
哪怕他没有儿子活的再苦,在他把别人推进地狱深渊的那一刻,他就应该永远不配得到原谅!
释然了:
丢了的儿子,被人举全家之力养得好好的,乐不思蜀。
血浓于水再次被有奶便是娘打得满地找牙。
该开始自己的生活了。
别说这是养父母了,就是摊上个有钱的后爹,认贼作父也是常有的事。
小孩哪有那么天使。
趋利避害的普通人罢了。
买家必须得到惩罚!!!!!!!
不然,这种事还会层出不穷,如果这次不惩罚,就是对下一个受害者的不负责!!!!!
人贩子bs,买家也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不然,犯罪成本这么低,都去干这个好了
生不出儿子可以买,生不出娃可以买,娶不到媳妇也可以买,还有王法吗?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谁来救赎他们????
不管买家对拐来的孩子多好,就算亲生父母最后出于对孩子的尊重,不再追究,法律也应该追究啊!!!!不然,这种风气只会越来越严重,受害者只会越来越多。
想想就很恐怖。
法律不应该由老郭和小郭来左右。
老郭可以出于心疼儿子,不去追究买家的责任。
小郭也可以出于某些缘由,将买家当成养父母来孝敬。
但是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无论如何,买卖人口,都应该收到惩罚。
小郭愿意孝敬买家,那就定期去监狱探视呗。
我只是心疼那个寻了多年的老父亲,一声叹息。
这是百度随便搜的答案,原来买妇女孩子判这么低。
这事也是两难,像这种买孩子传宗接代的,孩子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若说判的重,买家狗急跳墙的时候,孩子的安危就难说了,小郭应该庆幸买家没有因为某些因素狗急跳墙吧,还养父母呢。
另外,小郭算是很幸运了,被人买回去传宗接代,还有很多被拐的孩子,是被弄残疾扔出去乞讨,这种事有个学名叫“采生折割”。
大概查了一下,汉朝对待人贩子是杀死后分尸,对于古人来说死无全尸是很重的刑罚,唐朝绞刑,明朝凌迟,清朝不知道怎么处理,但大赦天下的时候,人贩子不在此列。
现在我们对人贩子的打击惩罚力度是不是有点小了啊。
最后
买家本来有两个女儿,买小郭是为了传宗接代,并且让亲生女儿做扶弟魔,为这个没有血缘的弟弟买车买房。
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小郭,会不会也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呢?将来如果生了三个都是女儿,而没有没有儿子的话,他怎么办,会不会也想要去买一个呢?
又或者,他也生了儿子,感同身受,有了父亲的同理心,像许多做了父母的网友那样,对人贩子和买家恨之入骨,到时候,他又该怎么面对买家呢?
希望热度不要下去,过上几年,让我们知道答案。
留不留在父母身边,那是他的选择,作为一个网友无权干涉。但是我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觉得这件事必须严惩买孩子的父母,造成今天这个悲剧的就是法律对买方的犯罪成本太低了。没有买卖,哪来的拐卖。养父母基本对孩子再好也是偷了别人的东西自己喜欢爱惜而已,从道德角度上非常自私,从法律角度上他们剥夺了原生父母作为父母的权利,并且给原生父母的精神造成如此巨大的折磨。拐卖孩子的凶手是被抓了,买孩子的更应该严厉惩罚。这个孩子本来就不属于他们,他们即便买回来也应该交给公安机关,让他们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所以,养父母必须得到严厉惩处,才能让社会减少拐卖和犯罪。我希望看到贴子的大家能一起转发,呼吁公安机关严惩养父母。他们每天照顾孩子喜欢孩子并且开心的时候,想没想过,亲生父母的痛苦。看帖子的你可能已是人母人父,我本人是孩子妈妈,我对养父母是深恶痛绝的。不能因为他们没有虐待孩子就可以从轻,或者不受处罚,大家有没有想过亲生父母24年来的日夜煎熬和痛苦。所以,我对养父母完全是否定的,是深恶痛绝的,希望警方如果处置养父母,给社会一个交代,要不然类似悲剧会周而复始的发生。也希望看到帖子的你积极转发,多层转发,让更多的人看到。我作为妈妈这种事儿是不能接受的。
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在2015年上映后,颇受好评,令他提名了金鸡影帝、金像影帝,加冕华表影帝。影片还获得了华表奖优秀影片奖。
时隔6年后,传来大喜讯,影片男主角的原型,千里寻子24年的郭刚堂,终于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自己的亲生儿子。
刘德华也专门拍摄视频,为他的“郭大哥”衷心祝贺,父子团圆。
然而,这个原名“郭新振”的亲儿子却表示,自己特意看了电影《失孤》,很受感动,却还是决定留在自己养父母身边,以报答其“养育之恩”。
真是如此么?通过各媒体记者的实地采访了解到:其所谓的“养父母”,自己有两个亲生女儿,还非要买一个小男孩,当然就是基于重男轻女心态、为了“传宗接代”“养儿防老”。
所以,郭某某在这个家庭,是享受了绝大部分资源的,供他上了大学,毕业后当了公办教师,两个“姐姐”甚至还拿出积蓄,给他在市区买房买车。他的社会资源、工作关系、人际关系全都在“养父母”这一边。
反之,他的亲生父母,24年艰难寻子,殷实的家产早就不多了,还有两个亲弟弟,都要瓜分所剩无几的财产资源。
所以,这其实是很标准的精致利己主义者的选择。
一个不愿舍弃自身社会资源与人际关系的人,用“不能忘却养育恩情”,当真将拐卖人口的买家,当做了自己的“养父母”,也就不足为奇了。
至于为人师表,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和自己眼前的利益得失来比,又算得什么?
——以上评价,是苛责此人么?
事情已经一目了然,所谓“养父母”的买家,整整一大家子,连同本算得上“间接受害者”两个女儿,都是心甘情愿地给人贩子当帮凶!
24年来,他们可曾有一个人幡然悔悟,良心不安,去报警自首?——他们只要有一个人稍有天良,郭刚堂又何至于饱受24年寻子之艰辛困苦?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种买方家庭,就是整个拐卖儿童犯罪流程的下线!
这种所谓“养父母”,连自己亲生女儿,都能要求她们去出钱出力,买房买车,供养和贴补毫无血缘的养子,谁能相信他们会真对郭某某这个养子,有真心实意的所谓“亲情”?不就是指望当个“养儿防老”的养老工具么?
至于这个郭某某,身为人子,罔顾生父二十四年奔波寻亲之苦,定要认贼做父!
身为教师,毫无为人师表之社会责任,为拐卖儿童犯罪流程去变相地助纣为虐。
他寒的不仅仅是其苦苦寻亲24年的亲生父母的心,同时也是变相了鼓励这一恶劣犯罪行径。
所以,如果这对买家的行径不能得到严惩,反而可以在郭某某这种人的“愚孝”下,当真就获得了这么个买来的儿子,让辛苦寻子24年的郭刚堂,实际上彻底失去了这个儿子,
那么,势必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间接鼓励拐卖人口这一恶劣犯罪,等于给每个普通家庭、每个幼儿都增加了潜在的威胁!
因此,郭某某定要认贼为父也好,甚至是郭刚堂这个郭某某的生父,为了自己亲生儿子的感受,不愿再追究此事也好,都不应该让这对买家逃脱法律的制裁!——与私人情感相比,社会公义高于一切!
——当然,另一方面,郭某某这个人还是眼界太浅了。权衡自身利益得失的角度,大概还停留在二三十年前。
靠着电影《失孤》与刘德华带起的在各个网络平台的巨大流量,作为本案的直接受害人,已经成为广大网友一时瞩目的焦点人物,
哪怕他内心深处对亲父母确实没有什么感情,但只需在镜头面前,痛哭流涕地表演卖惨,对于人贩子同谋的买家“养父母”,坚定从此势不两立,一刀两端的态度,也势必能获得无数网友的同仇敌忾与同情支持,
又何止于一转眼便落得个千夫所指,被抨击被指责,基本断了自己在此事上牟利的后路呢?
在这个流量为王,直接换得金钱的市场环境下,此人有幸获得了多少网红与小明星们梦寐以求的巨大流量,却因蝇头小利而轻易放弃,连同自己本就不多的良知与亲情,确实是格局太小了。
所以啊,哪怕当真只想做个罔顾亲情、自私自利的人,还是一样要开拓眼界,跟得上时代呢。
至于说,如果严惩人贩子,严惩拐卖买家,会不会因此造成被拐卖儿童/妇女的生命安全和人身权益,反之被更严重侵害?这几乎是必然的,——但也仅仅是一时的。
非矫枉不足以过正,严刑峻法,从来都是最大程度地杜绝恶性犯罪的有效良方。
我们的法律实践,不能盲目照搬欧美法律观念,同样也应该汲取古代中华法系的很多优良经验。
比如汉朝以来,历朝历代官府的优良传统,就是“不允盗请”,绝不和行事卑劣的劫匪妥协,为击杀劫匪,根本不用顾及人质安危。
汉朝太尉桥玄,儿子被绑架时,下令属下兵将不必顾忌,坚决进攻,最后其子与绑匪同死。
曹魏大将军夏侯惇,被吕布属下劫持,他部下韩浩表示,绝不会因为顶头上司的性命,就和这些敌将妥协,坚决下令进攻。事后,曹操大赞:“卿此可为万世法。”
【桥玄瞋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
【韩浩:“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夏侯惇),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曹操:“卿此可为万世法。”】
汉朝皇帝甚至公开下诏:【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就是用遇到绑架案,官府可以连劫匪和人质一起杀掉,纵然人质是达官贵人也不例外,就用这种铁血手段杜绝了劫案再次发生,所谓“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当然,这是因为当时汉朝京城,绑架案频繁发作,为迅速制止犯罪的极端做法,是特例,不是常例。
一般来说,对那些只为求财的寻常绑匪,当然不可能如此行事,完全不顾及人质安危,否则没有哪个家属敢报警了。
但是对那些公开绑架示威,只为逼迫政府答应其诉求的恐怖分子,那么各国现代政府的实践,同样是绝无可能仅仅为了人质安危,就和这些恐怖分子去妥协的。
而人贩子与其买家,在某种程度上,又何尝不是劫持被拐儿童妇女的变相绑匪呢?
若仅仅因为顾及人质生命安全,便对这些犯罪分子从轻发落,宽大无边,只会让更多的家庭、更多的幼童与少女,承担风险,遭受威胁。——反之,舍得一时牺牲,便得一劳永逸。
因此,从打击、杜绝拐卖人口犯罪,维护社会公义的角度:必须严惩这些名为“养父母”的买家。
意义就是告诉想买孩子的人以后大胆买,生恩没有养恩重,只要你对孩子好就没事,就算亲爹亲娘找来也没关系,他还是你的,你已经用亲情牢牢绑住了他。不但如此,还会有媒体和很多人替你说话呢。
意义就是告诉人贩子,生意会越来越好,好好干,别忘了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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