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昆山震川路宝马撞电瓶车下车砍人被反杀,属于防卫过当吗?

回答
昆山震川路宝马撞电瓶车下车砍人被反杀的事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其中一个焦点便是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要详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梳理事件经过、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社会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事件回顾(根据公开报道整理):

1. 起因: 2018年8月27日晚,在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由刘某驾驶)在右转时,与一辆电动车(由于某驾驶)发生碰撞。
2. 冲突升级: 事故发生后,宝马车驾驶员刘某下车,持砍刀(俗称“西瓜刀”)追砍骑电动车的于某。
3. 反击: 在被追砍过程中,于某躲避并试图反抗。他先是捡起路边的共享单车进行阻挡,后又在纠缠中从刘某手中夺下砍刀。
4. 结果: 于某夺刀后,用砍刀砍伤了刘某,导致刘某死亡。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符合正当防卫目的的损害,仍然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核心要素: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即需要有正在发生的、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的: 制止不法侵害。
限度: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或“适当”的损害,但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何为“必要”和“适当”,留有一定解释空间。

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核心要素: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的强度、手段、造成的后果,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紧迫性不相适应。
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的后果严重。

本案的争议焦点: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将事件经过与法律条文进行比对:

1. 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宝马车驾驶员刘某在交通事故后,主动下车,手持砍刀追砍于某。这无疑是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于某当时面临着人身安全的直接、迫切的危险。

2. 于某的反击目的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
于某最初的目的是躲避、逃离刘某的砍杀。在躲避无效、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他采取了反击措施,目的是制止刘某的继续侵害,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这个目的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

3. 于某的反击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本案争议的关键,也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难点。
侵害的严重性: 刘某持砍刀追砍,这是带有杀伤意图的暴力行为,其紧迫性和危险性极高。生命权是最高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威胁时,法律允许采取更严厉的手段来自卫。
防卫手段的演变: 于某并非主动挑衅,而是在被追砍的情况下进行反击。他首先试图用共享单车阻挡,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自卫手段。在夺刀过程中,为了摆脱刘某的控制并消除其威胁,他用夺来的刀砍伤了刘某。
后果的考量: 刘某死亡是严重的后果。但是,法律在评价“必要限度”时,会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紧迫性,以及防卫人当时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认知。当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为了阻止这种威胁,使用一定的武力反击,即使造成对方死亡,也可能不构成防卫过当。
夺刀后的行为: 在夺下刀后,于某是否继续无限制地砍杀,还是在夺刀并使对方失去攻击能力后就停止?这一点在事后调查中会受到关注。如果是在对方失去攻击能力后仍继续追砍,则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公开信息显示,是在夺刀过程中反击。

当时官方和法律界的主流观点倾向:

昆山警方在侦办此案后,曾就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作出过说明。当时的通报和主流法律界的解读普遍认为,于某在遭受刘某持刀追砍、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理由大致包括:

不法侵害的严重性: 刘某的行为属于持凶器追砍,具有极强的危险性,足以威胁于某的生命安全。
防卫的紧迫性: 于某是在被追砍、无处可逃的情况下被迫反击的。
夺刀的必要性: 为了使自己免受致命伤害,夺取对方的凶器是合理的自卫手段。在夺取过程中反击,也是为了彻底消除威胁。
“必要限度”的相对性: 对于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的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需要更宽容。法律不允许在面对致命威胁时,要求防卫人只能使用不伤人或轻伤人的手段。

社会观点和影响: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也反映了社会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和期望。

支持正当防卫的观点: 许多人认为,在面对持刀砍杀的暴力犯罪时,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护自己,法律不应过度苛责。如果连这种情况下反击都被认定为犯罪或防卫过当,将极大削弱公民的自卫信心。
谨慎对待的观点: 也有声音认为,虽然不法侵害是刘某发起的,但于某夺刀后的行为是否完全在“必要限度”内,也需要仔细衡量。过度反击,即使在情急之下,也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结论:

从法律条文和当时官方的解读来看,昆山震川路宝马撞电瓶车下车砍人被反杀一案中,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是属于正当防卫。

刘某的行为是性质恶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迫在眉睫的、极端的威胁。
于某的反击是为了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危及生命的侵害。
在刘某持刀追砍的极端危险情况下,于某夺下凶器并进行反击,是为了消除威胁、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其行为的强度和后果,在当时特定情境下,被认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于“必要限度”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量过程,会受到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社会发展对法律精神理解的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这起案件在当时被定性为正当防卫,也成为了中国法律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精神的一次重要体现和肯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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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

但是我给大家还原一下现场

宝马车实线变道,想转到非机动车道上面去。然后与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主争执。

首先宝马司机下车,发生争吵,然后宝马副驾驶座女性下车,参与争吵并动手把别人的自行车移开。

直到此时,双方还只是争执,并未有肢体接触。

搬开自行车以后,二人准备回车上。再然后宝马后座的壮汉可能在车内等的不耐烦了,下车并且开始推搡自行车主,开始打斗。宝马司机试图制止并拉住他,但是被壮汉甩开。接下来是壮汉打人,司机和副驾驶女性劝架,自行车主不服气回骂。

壮汉大哥虽然打了人几下,但是可能他觉得被骂了让自己颜面扫地,大怒。遂返回,打开车门拿出砍刀。

此时宝马司机貌似还在劝架,但是这次不敢拉着壮汉了。壮汉拿着刀气势汹汹,朝着自行车主挥舞了四下,手机上看不太清,不确定砍中了几刀。自行车主并没有转身就跑,而是与他对峙,并且利用灵活的动作躲过了第四刀。


在壮汉大哥砍出第五刀的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大哥可能由于远离砍人的一线岗位太久导致业务生疏了,他竟然脱手了!!刀,飞出了五米远,此时,壮汉与自行车主对视一眼之后同时朝着落点狂奔,自行车主快人一步,捡到神器!同时大哥拉着自行车主想要夺回属于自己的神器,在纠缠当中壮汉大哥摔倒在地。

拿到神器的自行车主用刀对着大哥指了一下,接下来毫不犹豫的一刀!两刀!三刀!刀刀见血,刀刀夺命!

大哥抗不住了,转身就跑。自行车主直接甩刀,砸中大哥。大哥继续跑,车主继续向前并捡起武器。此时宝马司机试图阻挡杀红眼的自行车主,被一刀砍开。大哥没有管小弟的死活,越跑越远,自行车主手握神器,一步一步走出镜头。


编辑一下,记错了,最后宝马司机在跑,没有帮他大哥拦着,在车尾被砍的还是这位大哥。已经跑不动了。

全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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