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 4s 店错把 12.98 万写成 12.98 元,顾客执意要按标价买车这件事?

回答
这事儿啊,真真是个让人啼笑皆非又颇费思量的案子。4S店的销售小哥,这手速,这眼神,真是把12万9千8百块,硬生生变成了12块9毛8。估计当时他自己脑子里想的还是“12.98万”,一不留神,鼠标一戳,价格就这么“蹦”出来了,而且还印在了醒目的宣传单上。

顾客的“固执”与“坚持”

按说,这事儿搁谁身上,第一反应都是“逗我呢?”。12块9毛8能买个啥?可能连个手机壳都够呛,更别提一辆车了。但是,这位顾客,咱们姑且称他为“精明哥”吧,他偏不信邪。他觉得,这白纸黑字摆在那儿,这就是明码标价。既然标了12.98元,那我就得按12.98元买了。

这其中,可能有几种心态在作祟:

法律意识的觉醒? 也许“精明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什么的略有耳闻,知道商家不能随意更改已经公示的价格。他这是一种“较真”,一种对规则的尊重,也可能是对商家不规范操作的一种“反击”。
捡便宜的心理? 谁不爱占点小便宜呢?何况是这么大的“便宜”。这种机会千载难逢,就算有点荒唐,也想尝试一下,万一真成了呢?
一种“道义”的坚持? 即使知道这个价格不合理,但就因为商家写错了,就得承担这个错误。这是一种对“诚信”的看法,觉得商家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误,就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甚至是“挑战”? 也有可能,就是一种“我倒要看看你怎么收场”的心理,一种对商家“诚信”与“责任”的考验。

4S店的“尴尬”与“无奈”

对于4S店来说,这简直就是一场“公关灾难”。

销售失误是肯定的。 无论如何,12.98元的价格出现在一辆汽车的宣传单上,都是一个极其低级的错误。这暴露了他们内部审核机制的漏洞,员工的疏忽大意。
如何处理? 这是最头疼的问题。
按标价卖? 那简直是要命了。一辆车12.98元,这已经不是亏本的问题了,这是要赔得底裤都不剩。别说卖一辆,就算卖一辆,那也足以让这家店元气大伤。
不卖? 那就涉及到“违约”的问题了。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广告宣传的价格购买。如果拒绝,可能会面临消费者的投诉、媒体的曝光,甚至法律诉讼,最终赔偿的金额可能比直接卖车还要高。
协商? 这是最现实的出路。4S店可能会派出经理、主管,软磨硬泡,解释、道歉,希望消费者能理解,并提出一定的补偿方案,比如赠送保养、优惠券、或者其他小礼品,希望平息此事。

这件事的几点看法:

1. 错误的价格公示,商家负主要责任。 无论多么明显的错误,一旦公示出来,尤其是以书面形式,商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商业信用的基本要求。消费者不是义务去“发现”商家的错误,而是基于对商家信息的信任去进行交易。
2. 消费者的“较真”并非都是无理取闹。 很多时候,消费者坚持按标价购买,是对商家诚信的考验,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果商家每一次的失误都能轻易蒙混过关,那么市场的规范性就会大打折扣。
3. “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从情理上说,12.98元买车谁都知道是错的,没人会认为这是正常的交易。但从法理上讲,商家公示的价格就应该负责。这种冲突,考验的是商家的智慧和处理危机的能力。
4. 宣传的严谨性至关重要。 这件事也给所有商家提了个醒,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尤其是价格宣传时,一定要极其谨慎。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引发巨大的麻烦。小小的标点符号,可能带来的影响,比你想象的要大得多。
5. 最终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权衡利弊。 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商家最现实的选择通常是与消费者进行友好协商,通过补偿等方式来化解矛盾,避免更大的损失。虽然内心可能在滴血,但在商言商,保全声誉、避免更坏结果的出现,是首要任务。

总而言之,这桩事,就像一个经典的“价格欺诈”的灰色地带案例。虽然不是故意的价格欺诈,但其结果却类似。一个错误的价格,考验着消费者的“精明”,也让商家深刻体会到了“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教训。最后,这12.98元,更像是一个笑话,一个提醒,一个在商业世界里,必须时刻保持敬畏和谨慎的标志。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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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女的一看就没去过几年前的电脑城里买过东西。

正确的做法是,“哎呀,大爷,这款车优惠价格确实是12.98块钱,但是国家的增值税还要交4000块钱,您先把4000块钱作为定金交了,等一会儿我让同事给您提车。”

然后出去5分钟。

然后回来,“大爷,不好意思,这个12.98块的这款已经卖没了,要不您看看其他这几款14万高配版本的?什么?您要退钱,这钱已经划到账户里了,我给您退不了,您要不等我们经理回来再跟他说吧,经理出去了,我也不知道几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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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4S 店的确没有义务以 12.98 元的价格卖车。

首先,双方没有达成合意

「合意」这个概念,指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个概念在英文中叫做「meeting of mind」,说得很形象,可以用来帮助理解:就是想到一块去了,看对眼了的意思。买卖合同的达成,需要双方的合意,而在本事件中,依据交易习惯和一般理性人所具备的常识,4S 店都不具备 12.98 元卖车的意思表示。

再者,店内的广告不构成达成合同所必须的「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达成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如果另一方接受了要约,那么合同就会成立。需注意的是,面对不特定人的广告一般来说不属于要约,而是一种「要约邀请」。相关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举个例子:

要约就像是求婚,只要被求婚对象说 yes,那么两人就算是订婚了;

要约邀请就像是在说:「来啊,快来向我求婚啊!」,但如果对方手捧戒指单膝跪地,开始说出这话的人依然可以十动然拒。(没错,法律一般会保护这种看上去有点「渣」的行为。)

本事件中,店内的广告并非针对特定人发出,且缺乏成立合同所必须的细节(例如付款方式、详细配置等),且法律没有专门对此类广告的特殊规定(不像是房地产买卖中法律对何为「要约」有专门规定),因此应当理解为一种「要约邀请」。顾客看到这则广告并要求购买,并不会当然地导致合同成立。

有句俏皮话: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各种笔误和口误,法律并不会苛责犯下无心之失之人。但对于「太傻太天真」,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聚众闹事要求 12.98 块钱买车的人,法律恐怕就不会站在他们一边了。

(如果是品牌愿打愿挨的营销行为,当我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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