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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界真的可以让一个做出犯罪行为的人,因为律师的厉害,却逃脱法律的惩罚吗? 第1页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越是某些人所谓的法治社会,这种案例就越多。

辛普森案如果还有异议,那张子强案就没得说了。

幸好有了不“法治”的大陆,把他给枪毙了,否则他现在可能已经是香港的太平绅士了。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1、美国律师行业的发达与其社会历史背景有关,同时也是不能只由市场决定一切的鲜明例子。美国律师笑话中,用得最多的梗就是律师没有良知。

2、英美法系中,法官可以解释法律,因而自由裁量权特别高。成文法只有基本的原则性内容,具体的案情是否符合该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美国律师特别喜欢抓程序上的毛病,他只要说服法官认同具体案件的做法已经违反该原则,成功率比其他国家要高。但是如果真的只耍嘴皮子,那绝对不是称职的律师。

3、具体到周的案件,所谓非法取证大概只能算是新闻的噱头,因为美国法虽然排除毒树之果,但也允许例外。

对于案件本身,我没找到详细的内容,但是大概几点内容比较重要的:

第一,dna鉴定和指纹鉴定证实枪毒与周无关。

具体出处是周本人的微博感言。这显然是个比取证程序更加有说服力的关于枪毒的权属证据,但是国内报道几乎只字不提。

在证据的证明力度上,客观证据显然比言辞证据更加可信。目前不知道具体的证据内容,但是周敢公开说出来,大概是在相关物品上没检出他的dna和指纹吧,这样一来,证实他有罪(枪毒是周持有)的证据就很单薄了。

第二,现场证人唐某回国了,不能出庭作证。

具体出处是马前卒的回答

以马前卒的水准,他这个回答放了这么久,想必这个消息应该也是真实的。无论是对警察取证程序,还是枪毒的来源,唐的证言都是比较关键的。而且美国法要求证人必须出庭,未出庭作证的,其证言不得作为证据。既然人不在美国了,出庭作证自然也不可能。

所以总的来说,周案更大可能是个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放在国内不一定能顶住舆论压力,但是国外司法就没有这方面的顾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4、如果这个案件在我国,

首先警察有执法记录仪,

其次我们的取证程序要求没有美国那么苛刻,

再次如果证人因不在国内不能出庭,他的书面笔录反而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如果我们的律师敢这么搞,辩护人帮助毁灭证据罪会等着他。

5、回到题目,是的。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不管社会上流行的是哪一套规则,有钱都有更大可能从中钻到漏洞。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类似的问题,以不同形式在知乎上出现过无数次,是时候做个了断了。

是的,这个世界真的可以让一个作出犯罪行为的人,因为律师的厉害,逃脱法律的惩罚

同样地,这世界也可以让一个作出犯罪行为的人,因为检察官的失误/ 警察的无能/ 陪审团的怜悯/ 法官的错误/ 同伙的狡猾等等因素,逃脱应有的制裁。

有人说辛普森案,我们放一回马后炮:如果检方对己方证人足够了解,或许会注意到在场警员的种族歧视黑历史,提前对辩方的交叉质询问题做出应对;如果检方充分考虑了法医学证据,注意到作为物证的手套可能因为被血液浸泡而变紧,或许不会让辛普森当庭试戴手套,然后因为戴不进去,让这双据称凶手当时戴着的手套,成为辛普森脱罪的有力证据。

有人提到非法证据排除:在通过截停车辆而搜查违禁品的案例中,如果警察花一点时间申请搜查令,或者及时对无搜查令搜查的过程进行详尽记录,以便检察官主张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那至少不会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听不懂英语,因此算不上同意搜查”的理由,成功以非法取证为由进行辩护。

有人说,像是美国,陪审团定罪,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其实,在美国有一种诉讼程序,叫做Jury Nullification, 陪审团否决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可以既认定犯罪事实的确成立,同时认定被告人无罪。例如,如果陪审团认为刑法某一条文不公正,或者认为被告人的确值得同情,那么即使认定了犯罪事实清晰,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仍然可以作出无罪判决。

对了,在世界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国家最高领导人或者最高权力机构有赦免权,令被定罪者免受惩罚。例如,美国的福特总统就曾经赦免过因水门事件而被定罪的理查德·尼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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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一名作出犯罪行为的人,有可能因为一千种理由昂首阔步走出法庭。一名专业能力足够强的律师,也许可以找到这些理由,利用这些理由,实现目的。获取证据过程中的瑕疵,检方工作的倦怠,陪审团的不确定因素,政治领域的操作空间,这一切都可能被一名律师所利用--通过法律所允许的方式。

有时,公众看到一名“罪犯”在律师的护送下,大摇大摆地走出法庭,可能会质问:凭什么让他逃脱法律制裁?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很简单,有人工作没做好,没有好好利用法律;而有的人工作做好了,利用法律实现了目的。

这个道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汤姆·克拉克大法官在Mapp v. Ohio一案的判决书中说得最透彻:

如果必须放走一名罪犯,那就放他走,但放走他的是法律。

The criminal goes free, if he must, but it is the law that sets him free.

事实上的犯罪行为,和法律上的有罪判决,有什么区别?不过是中间隔了一道法律,以及运用法律的人罢了。


user avatar   sheng-fan-jin-y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其实真的很好的。

因为这个问题直接指出了一个最被人忽略的心理活动。

我们到底是怎么做出判断的。

我们人都是先做判断,然后再去找理由,支撑自己的判断。

这句话我直接加粗加黑加大!

比如,月食。

我们就是先做一个判断,月亮没了。

然后我们就去找各种理由支撑在自己的判断,哪怕是编出来的理由,天狗吃月亮就是最好的例子。

周立波案也一样。

出了这个事情,国内很多老百姓,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直接给周立波定罪了。

然后对所有能定周立波罪的证据,那是深信不疑。

老百姓对证据的相信程度,不是这个证据本身有多少力度,而是这个证据能给周立波定多重的罪。

这一点在人际交往上也是一样存在。

比如,你讨厌一个人。

当有人在你面前说这个人不好的时候,你根本不会判断,这个人到底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因为他说的是你讨厌的人,他说的任何事情,你都会相信。

相反,当你极度讨厌一个人的时候,有人在你面前给这个人说好话。

最极端的情况,你不仅不会对你讨厌的人改观,反而会连这个给他说好话的人一块讨厌了。觉得他们是一丘之貉。

甚至谈恋爱都是这样,我爱你你做什么我都能找到值的爱你的理由。当我不爱了,你做什么我都觉得你不值得被爱了。

老百姓其实根本不在乎证据,老百姓只是想要出现自己想要的证据而已。

这个证据到底是不是真的和罪犯挂的上钩子,老百姓是不关心的。

老百姓只想要把罪犯送进去,只要能送进去,管他是什么证据,管用就行了。

因为,他是【罪犯】嘛。



那法院和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法院和律师的作用,就是跳出这个人性的怪圈。

用证据说话,这就是反人性的。

人性是,你是罪犯,我就说你是罪犯,我觉得有这些证据你就铁定是一个罪犯。

而律师是,你不是罪犯,你只是嫌疑人,只是被告。我要做的事情,就是找到证据,证明你是罪犯或者是无罪的。

法院的作用,就是判断这些证据是不是真的有效。

这才是我心中的法治社会。



为什么我们老说,中国社会,法制道路任重道远。

就是因为,我们的舆论总是喜欢影响司法。

而我们还浑然不知这其实就是反法治的。

为什么很多冤假错案要等人放出来以后,才可以翻案。

为什么我们回头看这些错案的时候,会觉得当年怎么就这么草率的定罪了。

我们又开始在舆论上大肆的喊,要当年的法官和办案人员付出代价。

可当年他们审判的时候,除了罪犯一个人喊冤枉,没有人相信罪犯的话。

因为,他们是罪犯啊。证据不足又怎么样?证据不明又怎么样?谁在乎这个证据有多少可信度。

你是罪犯,你就应该下地狱。


到现在,我都坚信,喊着你是罪犯你要下地狱和当年冤假错案的法官也要下地狱这两句话的人,是高度重叠的。


所有的法律,都是一种规则。

是规则,就肯定会找到漏洞。

有些漏洞是花钱才能找到,有些漏洞是花时间可以找到。

有钱人最大的能耐,就是可以花钱买时间。

一个律师找不到,就两个。

两个律师找不到,就梦幻团队,找五个六个,甚至十几个。

一起找。


法治社会不是天堂,法治社会本质上只是一种社会的状态。

真实的世界本身就充满矛盾。

法治社会是一把双刃剑。

但是,法治社会总比一言堂要好吧。


当法院没有宣判之前,没有罪犯叫罪犯,他们都叫嫌疑人或者叫被告。

舆论不得影响司法的独立性,这是最基本的素质。

大家总觉得自己这样是正义,是正确,是人性的光辉。

可实际上,绝大多数舆论,都是走两个极端。

尊重法律,尊重规则。

有钱人固然可以找漏洞,但是绝大多数老百姓,依旧是菜鸡互啄。

就算真的绳之以法,我也不希望是舆论的胜利,真的绳之以法那是司法的胜利。

如果舆论可以左右司法,那才是所有人的失败。

难道就没人想过,有钱人更能影响舆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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