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跟司法报复没啥关系。被告人何德何能当得上“司法报复”这四个字。我虽然经常黑某前律师,但是那个卖白肉的说被司法报复,倒还有点可能。
2、跟战狼也没关系,再说人家热点也已经过了。所以我顺手把那标签拆了。附微博热评:
3、说回案件本身。首先是全案各人的细节比较:
4、虽然贴出来的判决书没有列明是气体为动力的枪还是火药为动力的枪,但是梁威买了1支枪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李争卖7支枪的法定量刑幅度仍然在3-10年之间,可以推断涉案枪支应该都是气体为动力的枪。
因为按入罪和量刑标准,火药为动力的枪1支入罪,气体为动力的枪2支入罪。所以梁威只买了1支枪,不成立买卖枪支罪。
同样,火药为动力的枪5支是10年以上,气体为动力的枪10支才10年以上。李争7支枪仍然没超过10年,也说明李争卖的枪是以气体为动力。
5、题主没贴出相关鉴定,不对题主所描述的枪口动能比发表看法。只能说,这已经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 所认定的“枪支”。在法律上说,处理是没毛病的。
6、关于“买卖枪支罪”。
尽管无论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有观点提出“购买枪支收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买卖枪支罪,但是《刑事审判参考》第103期1075号案例,《王挺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已经对“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提出了裁判规则:以买卖枪支罪认定。
因此,本案很难改变定性,最有利的辩护方向,是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前几个月新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作罪轻辩护。如果是我,我会将这个作为辩护重点。
对于白的辩护人将这一点作为第三辩护要点,反而是将“取证、鉴定程序”“缺乏主观”作为第一、第二的辩护重点。由于没看到证据,不对“程序违法”这个发表看法;第二个“缺乏主观内容”的辩护意见在此类案件中是没什么明显效果的,基本不会被采纳。
7、关于量刑。
每一个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第一个价值目标就是要“全案公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这个案件中,每个人的具体作用程度必须与他的刑罚相持平。由此可直接得出的两个结论是:同一个案件里,作用大的人,量刑更重;作用一样的人,量刑一样。
另外,缓刑是一种执行方式。尽管缓刑与不缓刑在实际效果上天差地别,但是我们在判断“量刑是否全案公平”时,不需要考虑缓刑。
(1)基础量刑上的公平
从上表中可知,卖2支、卖3支与买2支枪的人,基础量刑都是法定量刑幅度(3-10年)中最低的3年。
其中,江河、石玉峰、修思远因为多了个自首情节,在三年的基础上都分别减轻了。
因此,在基础量刑上,可以说是公平的。
(2)缓刑适用上的公平
除了量刑公平,缓刑适用也要公平。即同样的情节,一个人缓,另一个人不缓,就必须要有合适的理由,不然也是一种不公平。
从表中对比可知,
(3)我的猜测
如果不是题主故意隐瞒白振华的其他一些不适宜缓刑的情况,一定要把锅丢给司法,我的猜测是:结合题主写的那份家属说明,以及白的辩护内容,我估计是白的对抗情绪过于激烈了,没准还到处去信访投诉,惹得经办人不开心了。
比如“程序违法”这一点,是非常容易惹他们不高兴的。如果真的程序违法还好说,这是理由充分必须要提,但如果只是鸡蛋里挑骨头,那吃亏几乎是肯定的了。
三年是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的,缓刑只是执行方式,缓不缓是法官自己决定。但“三年”这个量刑,你挑不出什么毛病。哪怕我上面说与其他几个人相比显失公平,这也只是实际效果上的,但在法律上,你只能吃这个哑巴亏。
因为看不到前面的内容。如果那两个卖枪并且缓刑的张兴园和韩硕也是罪轻辩护,或者题主真的跑去信访投诉或者哭闹了,还不止一次,那么可以进一步加强这种猜测的可能性。
8、关于判决书,挑几点毛病
(1)事实认定的排列无序
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那里,看不出来那些事实是按什么顺序排列。
像这种涉及犯罪事实多的,常见顺序就是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按“人”的顺序归类(某个被告人实施的事实写在一起),或者按犯罪情节轻重的顺序由重到轻排列,或者按“罪”的顺序归类(某一类罪写在一起),等等。
但是判决书的事实罗列顺序非常混乱,至少我没看出有什么比较清晰的逻辑顺序。
(2)说服力不强
比如白振华的辩护重点是无罪辩护,而判决书中对于相关辩护意见的批驳并没有很好地说理,只是简单两句就驳回,说理不够,哪怕是我这个旁观者看来都不会服气。
另外,警惕性不足。这是个涉枪的案件,近年来本身就容易受关注和炒作,而且当事人家属的对抗情绪明显很强,加上南京的案件本身就有被舆论炒作的隐藏天赋,法官更应该注意在判决书的细节处表达出“为什么有罪”、“为什么不是情节显著轻微”。
这是个网络售枪的案件,那么它的网络流传性有多广,当事人采取了哪些规避法律的隐蔽手段,销售量多大,买家的用途一般是干什么,枪口动能比有多高……等等凡是能体现出它有危害性的地方,让读者看到以后会感觉“哦,真的是比较有危害性”,才称得上优秀。
再比如,都是一样的情节,为什么有些人缓有些人不缓,也没说清楚。至少也找个合适的理由安当事人的心啊。
而这个判决书里,不仅没怎么说理,甚至在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连证据都是简单罗列名称,这个写法太简陋了,只能说是机械填空,根本达不到“写作”的层次。
(3)不够规范
a、法律适用
在法律适用那里,首先只引用了《刑法》第125条,而本案涉及的买卖枪支罪其实是第125条第1款,该条第2款已经是另外一个独立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了。
只引用第128条,也是同样的问题。然后后面缓刑的72、73条反而又精确到“款”,这个一对比,就显得很粗心。
其次,没有引用司法解释,包括自首的司法解释与买卖、持有枪支犯罪的司法解释。这个虽然不是致命错误,但是在一份涉及多人、多事并且可能会引起炒作的判决书里,就显得不够严谨。
b、写作规范
判决内容里没有用“一、”“二、”“三、”给每个判项编号,这可以算是严重不规范的裁判文书错误了。
另外,判项的顺序排列,是由重到轻。即越往后面,量刑就越轻。这个量刑先看前面的“有期徒刑XX”部分,与是否缓刑无关。当前面的量刑一致时,才比较缓刑的轻重。
即: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是这个判决书里,判三缓四的梁威在最后,三缓三的杜建一在他前面;二年半缓三的石玉峰还在前面;二缓三的修思远还在前面。。。这就是明显的排列顺序不规范。
C、凑够三条
我中学语文老师教我,不管写什么都要找够三条理由,所以最后这条算凑数。
这是个扣押了“枪支”的案件,虽然不知道是否在案,但是一般来说都是在案的,并且判决书里也写了“查获的枪支物证”,因此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时,还必须一并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作出处理,即判决书还要适用《刑法》第64条,对扣押在案的枪支判处没收。
严重点说,这就是遗漏判项的重大过错了。
综上,办这个案的法官有很大可能是刚入行的新手或基本没办过案的领导。如果白真的是因为激烈对抗而没缓刑,那新手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只有新任法官才受不了这种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