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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未成年人死刑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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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还要从死刑是什么说起。

忙里偷闲,正好看到,想到哪儿写到哪儿吧,有空会继续补充。为了易懂,我尽量用大白话。

近些年,未成年犯罪率可以说是飙升了,媒体报道的、工作中接触的,小偷小摸那都上不了台面,杀人抢劫,强奸贩毒,除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外,几乎都有发生,媒体报道的就不说了,我能看到的,大家也能看到,列几个亲历过的,合伙杀同学分尸、诱骗强迫未成年女孩卖淫、鸡奸(为了通俗易懂,法律上没这个说法)小男孩、放高利贷、入户盗窃没偷成,往别人家里拉屎等等。初见都惊的让人掉下巴,为什么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越来越多?是什么造成的?怎么去防范呢?这个坑留着有机会再填。

中国历史悠久,但中华法系自诞生之日起就民刑不分,千百年来思想家、文学家很多,但在社会学研究这一点上,我们确实不如近代西方。敌视西方的就不用往下看了。


回到开头,死刑是什么?

死刑是刑罚的一种,是现阶段世俗国家中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当然,拿石头砸死、用鞭子抽死之类的,那是执行死刑的一种行刑手段。根据问题,我们要讨论的死刑,指的是国家用法律剥夺他人生命。

人类的本质是生物,和其他四脚兽一样,在自然法则中,人可以任意为之,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抢谁就抢谁,想杀谁就杀谁,想要那个女人,就要哪个女人,只要你足够强壮,只要你能干赢架。

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关于刑罚是什么,是这样定义的:早先的人们,离群索居,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固定的居所,他们不希望再颠沛流离,这时就需要一个东西来保护这种状态,这个东西就是法律。法律把这些人联系在一起组成了社会,人们以牺牲一部分自由为代价,接受法律来保护剩下的那一部分自由。牺牲的这部分自由就是抽象出来的君权,由此也就产生了国家。而被管制起来的人,往往不会心甘情愿的永远被管制,他们希望并且无时无刻都在试图拿回丧失的自由,而且还想霸占别人的自由。那么就需要有力量来压制这种反抗,这种力量就是刑罚,这就是刑罚的起源。

刑罚表现出来的就是惩戒手段,那怎么去保证这个惩罚手段既达到稳定社会结构、保护大多人自由的同时,又不被乱用呢?那就是制定一个准则,用规则来予以限定,这时候规则就分化了。毕竟,人们犯的错误有轻有重、有大有小,不可能详尽的制定一套规则来规范每一个人犯的错误,这就衍生出了道德来评价一般的错误,进而用法律去评价更严重的错误,这里我们只谈法律。

错误有轻有重、有大有小,评价体系自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时空领域,不同的社会结构,不同的文明程度,对错误的评价都不相同。比如说,夏商的时候,杀了杀父仇人,那是无罪的;但如果你在北宋,那也是要定罪的,但由于事出有因,可能会减轻你的惩罚。这也就说明,人们对犯罪的惩罚程度是有一个参考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以及犯罪的原因,也叫犯意、主观方面,现代刑法学管这个叫罪责刑相适应。

那么,刑罚的目的是什么?法理源渊比较晦涩难懂,什么财产权、名誉权、维护安定等等,有兴趣的可以去看《论犯罪与刑罚》,不要小瞧这本书,每一节只有短短的百千字,但在刑法学上,它就是经。

言归正传,刑罚的目的概括的来说:

其一,是惩罚罪恶;其二,是防止再犯。

也就是说,刑罚不是单纯的把罪犯消灭,而是要维持社会安定的发展下去。和消灭罪犯相比,我认为,以历史的眼光看待,保护社会安定则更为重要。这也就是古语说的法不责众。你不能把所有犯错误的人都消灭,毕竟人才是生产力,有人才有社会,才有国家。既然不能一概消灭,那就应该寻找犯错的原因,消灭犯罪滋生的土壤,防止再犯。法律从来不是亘古不变的,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守护神,也当然的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

大致了解了刑罚是什么,刑罚到底要干什么,再来看死刑是什么?

死刑从来不是一种权利。

还是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是这么说的:“死刑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

必须同意的是,公民在让渡一部分自由给国家来保护剩余那部分自由的时候,可从来没有把生命权也让渡给国家。

那么,国家用法律去杀死一个人的根据是什么呢?贝卡利亚用了最长的篇幅来讲这一节。我看了很多遍,但还没有形成自己完整的、体系的且有说服力的观点。但总而言之,国家杀死一个人,并不一定是正义的、正确的,或者也可以说,从法理上来说,国家是没有杀死一个人的权利的。这也是我一直以来坚持废死的原因。

当然,至少我们国家现在还保留有死刑。历史实践表明,极刑从来不会使人弃恶从善。几乎每个国家,贩毒都可以处到极刑,贩毒消失了吗?杀人也是可以处极刑,就能让杀人不再发生吗?大家都知道,《大明律》对贪腐的惩罚力度最严苛,但明政府的腐败却最严重。因为犯罪的动力,来自诱惑、或者说犯罪成本,放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是一样的,对犯罪行为人来说,这个罪划得来犯,他就敢犯。

那为什么不能对未成年人科以极刑呢?

其实这个提问是不太妥当的,准确的说,是18岁以下免死,而恰好我们国家法律规定18岁成年。像澳大利亚就规定17岁成年,韩国是20岁,德国则是21岁。而不能判处死刑是指18岁以下,并不是指未成年。

那为什么是18岁,而不是其他年龄段呢?

这是因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我们国家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自然我国《刑法》应当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

正如所言,我们国家于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此可见,未满18免死并不是一直就有的。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四十九条将该条文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自此开始,未满18免死的规定沿用至今。这里多说一句,下次再有人喷《未成年人保护法》,你就拿这条往他脸上砸。

那么修订刑法时,为什么立法者要设置未满18绝对免死呢?一方面是我们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且没有对未满18免死的条文声明保留;另一方面,则是这个群体确实特殊。

刑法学上有一个词,叫刑事责任能力。意思是这个人在犯罪的时候得明白自己是在犯罪,得明白这样做的后果。比方说,精神病人发病时杀了人,你别说把他杀了,你就是把他剁成肉泥,他也不知道自己错了,也就不能防止精神病人再杀人,因此我们管这种人称作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不处罚他。虽然未满18岁的人并不等同于精神病,但这个年纪的人一般还都是学生,还没有步入社会,欠缺独立思考的能力,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其科以极刑只能达到消灭罪犯的目的,不能达到防止再犯的目的。

“他还是个孩子”,虽然很多人反感这句话,但这是因为时代背景发生了变化。信息社会爆炸式发展也就是这十几年的事,10年前,你能想象中学生人手一部手机吗?10年前,你能想象小学生天天王者荣耀、吃鸡杠枪吗?现在的孩子确实心智早熟了,他们能认识到金钱的诱惑,甚至去追求精神和肉体的享受。

是的,我想说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需要修改了。目前刑法修正案已经就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作出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但这明显还不够。

抢劫、强奸、贩毒这些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仍然在法治之外。就像我开始说到的杀同学分尸,理由竟只是看不惯同学放高利贷;通过快手直播约到小姑娘后拘禁在宾馆,强迫卖淫,小女孩不同意,被数人强奸,理由是缺钱花、找刺激,真是堪称穷凶极恶。

难道我们要对越来越多的这些行为视而不见吗?

最后,关于未满18绝对免死,这不单单是我们国家这么规定,可以说是全人类都是这样做的。因而,改变这个规定并不容易,作为缔约国,《公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们没有退出《公约》的情况下,不是随便就能轻易修改的。

我是支持废死的,当然也支持不满18绝对免死。但我仍然赞同未成年人犯罪是时候管一管了,至于怎么管,则又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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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办公室都这样,有什么讲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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