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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云南昭通威信县规定禁止城区遛狗,违反三次捕杀?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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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重点其实不在于规定是否合理,也不在于政策可能带来的实施效果,甚至不在于“规范养狗”这个民生话题。

比起“狗”的管理,更值得关注的是人的权利。

本题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威信县作为一个县级行政单位,有无权限自行制定法规,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限制,“开全国之先”。

威信县规定的好坏只影响威信县一地,但是地方政府超越立法权限,滥用公权力,肆意扩张管理范围,一旦默许这种先例,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其后果必然是旷日持久、遗祸无穷的


法律层面捋一下:

威信县是一个县级行政单位。

按照《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此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在特殊事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制定地方性法规。

县级行政单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威信县《通告》中,引用《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但是依据《动物防疫法》,扑杀动物的前提是发生了一类或二类疫情(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通告》所规定的禁止遛狗违反三次捕杀,明显不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扑杀条件。

如果把《通告》中的“捕杀”理解为《动物防疫法》中的“扑杀”,威信县规定显然超越了上位法的规定范围,是一种对自身权力的违法扩张


如果不将“捕杀”理解为《动物防疫法》的“扑杀”,将之理解为一种行政处罚呢?

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能不能把狗理解为财物,将捕杀理解为一种行政处罚呢?

理论上可以,但即使如此,威信县的规定也是越权的。


不同位阶的法规能够设置的行政处罚事项各有不同,依据《行政处罚法》:

  •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置主体至少是市一级人民政府,威信县无权新设行政处罚。


虽然威信县的《通告》中引用了《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这两部法规中都没有捕杀犬只处罚的相关规定。

《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虽然允许对违规饲养宠物处50-200元罚款,但即使我们认可城区禁止遛狗作为职能部门权限内细分管理(其实这一点也颇有争议),处罚也仅限于罚款,捕杀仍然是越权违法的。


现有法规中,我们找不到威信县《通告》的合法性来源。


这个答案不准备讨论宠物管理问题,我也无意揣测威信县相关领导的初心,一些知友从实践效果角度出发表达了对《通告》的支持,此处保留意见。

但是从法律角度,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各级主体立法权限、权力范围限制的规定,其设立初衷是防止公权力的不当扩张,确保牵涉公民权利的事项经过正当程序、经由法定机关审议制定,以避免不当立法、冲动立法或是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的肆意妄为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是出于良善目的,一个县一级政府,在缺乏上位法依据和有权主体授权的情况下,公然违法,以《通告》形式僭越规定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事项,这种地方政府立法和权力规制上的混乱,是值得警惕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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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改色,据法规说,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去交管所备案,违者扣车罚款改回原状。

我问老板咋办,

“我给你开一本收据,12个月每一个月一张,需要时撕一张当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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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稀记得最早的时候「文明养犬」的意思是遛狗时牵狗绳捡狗屎。

后来不知怎么的,有些人学会了到处投毒,有反对就说「文明养狗要封嘴,你把狗嘴封了不就吃不到我精心准备的毒饵了么?」

现在终于更进一步,你敢遛狗就算不文明,就要捕杀。

论一个狗黑当了领导会有多么任性。

权力怎能高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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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我最欣赏 @TEDCJK 的回答,推荐全文阅读:

不管是「狗粉」还是「狗黑」,至少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狗是个人财产。

那问题就变成了:云南昭通威信县,作为一个县级行政单位,可否立法来毁灭一种(如使用方式不当,会引起部分人反感)的个人财产

TEDCJK 的回答,已经给出了清晰的结论:不可以,不是所有级别的政府都有权设定行政处罚来没收个人财产的。

--

我把讨论再往前推一步,怎样的立法更加合理呢?我其实挺鼓励学习「大明经验」的,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立法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

大明律 347.01(b) :如犬只杀死或追逐他人的家畜,犬主人犯轻罪( petty misdemeanor,类似于中国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需要罚款,不需要坐牢)。 这一立法要求人们,在使用个人财产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

大明律 347.03: 如果有人发现发现犬只惊扰、追逐、伤害自己拥有或者管理的牲畜或禽类,可自行将犬只杀死。这一立法赋予人们一定的私力救济权,当个人合法财产遇到被损害的紧迫危险时可以自己动手避免危害。

347.04:任何犬只经常性惊扰、追逐平和行走在公共区域的路人,都可视为妨害公共安宁的现象(public nuisance)。

347.06: 法官在听取各方证词后,如果认为涉事犬只的确构成妨害公共安宁,应当判令将其杀死,或者用其他方法将其妥善处理。这一立法,让司法部门可以介入非法养犬行为,通过审判程序没收或者销毁相关财产。

可以看到,其中有两点精髓:

1、强调对他人合法权利的损害。国家允许人民合法拥有宠物狗,如果要对这项权利的限制,正当性来源是对他人权利的影响。

2、强调争议解决程序。国家的确可以没收公民的财产,但做出决定的方式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并且提供必要的复议机制,让财产的所有者有机会举证提出反对意见。

不管是狗,还是电动车,滑板鞋,都应该是这个道理。


user avatar   mu-yu-27-6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养狗需要考资格证,考三个科目,不许违规无证养狗

还得根据狗的品种分狗A,狗B,狗C证

小型犬简单,中型犬略难,大型犬特级执照

一次违规扣两分,十二分扣完进去重新学习,出现伤人这样的严重违规直接吊销执照,终身禁养

违规遛狗导致人员伤亡的,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酒后遛狗一经查出吊销养狗证,酒后遛狗同时看管不严咬人致伤的刑事处罚


user avatar   123-36-66-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养狗的好处都被爱狗人士自己独享了,养狗的苦恼全被不养狗的邻居被迫承担了。在城市养狗本身就损人利己。文明养狗的口号喊了多少年了?不但没起到任何作用,还助长了爱狗人士对普通人的欺压。因为养狗必然不文明,文明必然不养狗。文明养狗只是一厢情愿自欺欺人的幻想,城市里根本不存在文明养狗。这是铁一般的事实。


必须彻底禁养宠物狗!!!!!!


养狗作为游牧与农耕时代遗留的产物,已经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方式格格不入。在城市养狗本身就是一件损人利己的自私行为——爱狗人士强行把狗带入狭窄拥挤的城市内,独享养狗的种种乐趣,却让街坊邻居被迫承担养狗带来的种种烦恼——


楼上楼下的狗凌晨叫,让多少人被吵醒之后睡不着!

楼上楼下的狗晚上叫,让多少人没法安心休息!

楼上楼下的狗半夜叫,让多少人没法睡踏实!

早晨五六点,狗就醒了,汪汪叫嗷嗷叫。你被吵醒。

早晨五六点,爱狗人士就出来遛狗了,几只狗遇见就兴奋,拼命叫。你被吵醒。

草丛里到处都是狗屎、狗尿。

人行横道上也有很多狗屎、狗尿。

汽车轮胎上有很多狗尿。

楼道里也有狗屎、狗尿。

电梯里有狗尿的臭味。你进电梯,狗臭扑鼻。

人们走路时要小心翼翼看着路,生怕踩到狗屎。

冬天下雪后,雪地里到处都是狗屎;一片片令人恶心的黄色狗尿。

踩到了狗屎的人只能自认倒霉,强忍着恶心刷鞋,而爱狗人士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很多父母不放心让小孩肚子在外面玩,怕小孩被狗咬。

孕妇散步时,经常被突然窜出来的狗吓到。

你进电梯时必须小心翼翼,可能冷不丁窜出一条狗(甚至是大狗)。

夜归者走在路上,不知什么时候就突然窜出来几只狗嗷嗷叫。

你夜跑时、路过狗时,必须小心翼翼,因为如果狗误以为你想伤害它,会先下手为强、率先攻击你。

遛狗不拴绳的,你不知道狗什么时候咬你一口;狗往你这边跑来,你不知道狗是想咬你,还是路过而已。

遛狗栓绳的,几只狗遇见之后便兴奋得沸腾起来,像脱缰的野马;嗷嗷叫声此起彼伏,极其尖锐刺耳,听了浑身不舒服。

忙完了工作,你想闭目养神好好安静一下,突然会传来凶猛或凄厉的狗嚎,搅得你心神不宁。



你礼貌地和狗粉沟通,爱狗人士会说:

“你家孩子不叫唤?你家孩子不哭?”

“我家的狗半夜不叫唤,十二点之前也叫半夜?你睡得早管我什么事?”

“人不惹狗,狗不咬人。谁叫你招惹狗,活该!”

“狗只咬坏人,狗以为你是坏人呢。”

“狗和你玩呢,你跑什么,你越跑它越以为你是坏人”

“你敢动我家狗一下试试?!”

“大家都是邻居,你包容包容,将就将就。”

“我家狗就这样,管不了,我也没办法。”

“你怎么如此冷酷阴暗,你有没有爱心,连一只狗都容不下?”


如果你出于防身等动机踹了狗。爱狗人士会把你团团围住,穷凶极恶地辱骂你、恐吓你。威胁你。

甚至群殴你。

甚至逼你下跪磕头。

甚至在网上曝光你——他们会说你虐待动物、心理变态、今天虐狗明天就会虐人。然后以虐狗为由,让你的公司炒掉你,让全国人民认识你。

甚至去砸你家的门、送花圈。

甚至对你的家人发出死亡威胁。


你报警,希望警察能解决狗患问题。

警察对爱狗人士批评教育,爱狗人士洗耳恭听,口口声声保证文明养狗。

第二天爱狗人士依然照旧、不会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你再报警,警察顶多罚款几百元。

你又报警,警察无奈地说:“以警察的执法权也只能管到这了,不行的话你打官司起诉吧。”

还有的爱狗人士直接翻脸了:“我就这样了,怎么着?”说罢,假装放狗咬你。


你自掏腰包几千几万块钱,安装隔音玻璃、隔音墙贴,终于隔离了室外的狗叫。但楼上楼下的狗叫却更刺耳。

惹不起还躲不起?你以为搬家就能远离爱狗人士了,nonono,你发现到处都是爱狗人士,而且爱狗人士几乎都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根本没法用正常人的思维沟通。


如果你被狗咬了,爱狗人士大概率会拒绝赔偿,或者用尽各种手段少赔偿。

爱狗协会、动保协会(其实是狗保协会)也不会赔偿。

你在网上看到,如果外国的宠物狗咬了人,狗主人会直接坐牢。

你希望咬人的狗主人能坐牢,于是建议立法。

但网上的主流舆论告诉你:“强烈呼吁政府立法,让吃狗肉的人坐牢”!





——————————————————————

有人说,应该立法规范养狗,违规了就要严惩。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举个例子,某爱狗人士让狗随地大小便,这算违法,应该受惩罚(比如罚款、在狗证上扣分),对吧?

如果你想惩罚他,就要报警,然后警察来到小区里查监控。查完监控之后,会在整个小区里挨家挨户地找那个爱狗人士,找到之后还要根据监控确认,找到的那个爱狗人士,是不是某时某地让狗随地大小便的爱狗人士。

这一套流程下来,会耗费巨大的时间,你耗不起,警察更耗不起,全国几千万爱狗人士,警察管得过来吗?

何况,很多地方没有监控。

必须彻底禁养宠物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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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着,什么咱时候对于狗屎拉了不捡的出台个法令,超过三次喂给主人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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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禁止摩托车上路是合法的,

那么昭通禁止遛狗也是合法的。

我们国家养犬管理权是下放到市级单位,

每个地方根据各自情况制定规定,

这个没有任何问题;

而且我觉得在现在疫情反弹的情况下,

昭通的做法很有前瞻性,

丹麦已经出现了动物传染人的案例,

全国扑杀水貂。


目前我们这边出现新冠的一大途径是冷链包装,

人接触冷链可以加强防护,

但在城市里冷链包装的归宿是垃圾桶,

至于流浪狗多喜欢翻垃圾

自然不需要我多说,、

可以说狗就是我们国家接触新冠的高危物种,

既然新冠病毒能在水貂身上产生变异,

那谁又能保证在人身上不产生变异呢?

如果纵容狗四处乱窜,

造成疫情反弹,

谁能担得起责任?

作为一名医学博士,

我强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

扑杀所有流浪狗,

严格限制宠物狗出户。


至于那些养狗的人我认为他们的意见可以忽略,

这些人养狗没有交税,也没有教社会抚养费,

狗的好处他们独享,

造成的种种问题和危险却要由社会来承担,

如果职能部门不管,

为了自身安全我们群众也可以私力救济,

至于怎么去搞,敬请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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