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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某媒体评论称「996 难言违法,但劳动救济渠道必须畅通」?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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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这么流氓,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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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是这样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那你光明日报写的是这样的:

一般情况下“996”的确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在“经过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 的特殊情况下,最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1个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难言违法

好家伙我直接“???”

————以下是个人情绪分割线————

光明日报“996”,工人日报“打工人”,青年报纸“做题家”……我们都有美好的未来。

我就好奇一个问题,宣传队伍里面现在写这样的文章的这些个,到底是什么人?他们到底在代表谁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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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师傅,不是这样打的!

啊不对,走错片场了 -- 光明日报的编辑老师,《劳动法》不是这么理解的。。

光明日报的文章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突破《劳动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规定,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不需要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另外,文章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据此进行了一番工作时间的计算来论证观点。

然而,这一计算方式是错误的:

光明日报可能以为,这里说的是在三十六条「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六小时,因此可以工作八十个小时。这就闹了关公战秦琼的错误,一方面把每周和每月的两个数字相加,不知加出来是什么个意思,另一方面,在已经突破八小时工作制、延长了每日工作时间的基础上继续叠加三十六小时,错误地理解了法条。(我写这一段的时候,对着原文又看了看,依然很困惑,不知每周平均工作四十四小时,和每月延长三十六小时这两个数字,是怎么能加成八十的。)

再说了,就算只看四十一条本身,也清楚地写着「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996,每日工作时间 12 小时,显然延长工作的时间也超过了三小时,哪怕孤立地看待四十一条,依然难言合法。

还有一种解读,认为 996 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因此不受劳动时间限制,也就是文中所称,「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情况。

但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几乎没有 996 公司会把 996 工作制写入合同,甚至不会对外公开宣称,更加谈不上获得批准了(例如,在和最近引发争议的某企业前员工交流时,就有人提到,每月 300 小时的工作要求不会落在纸面上,而只是口头传达)。因此,有理由认为,现实中的 996 不符合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形。

再者说了,不是所有企业的所有岗位,都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很大的概念,除了的确需要对突发技术问题作出响应的运维人员之外,还有各种运营、产品、内容编辑、市场营销、人力行政等岗位,其中相当一部分岗位的职责,未必和其他行业同类岗位有本质不同,导致需要突破八小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一点,需要劳动部门在审批时加以注意,不能「企业觉得适合所以就适合」,这也是需要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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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的计算方法的确错了,但是它的结论「996(不定时工作制)难言违法)」是对的

@王瑞恩 虽然讲的煞有其事,看起来很有道理,但他的观点与原劳动部的意见不符。


大致解释一下:

本题主要涉及《劳动法》中的三个法条,分别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

它们规定了三件事: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第四十一条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条有部分删减)


光明日报的观点是,996是一种需经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必遵循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

文章将每月至多延长的工时(36小时)与一般工作制度中每周工时(44小时)相加,得出每周工作时间只要在80小时以内就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并据此认为「996难言违法」。

这个计算方法是明显错误的。

但是「996难言违法」的结论却不是。


@王瑞恩 认为,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文是: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批准....」这个表述意味着不定时工作制只能豁免第三十六条八小时工作制的限制,第四十一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依旧有效。

显然996无论是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还是每月延长工作时间都是严重超标的,据此 @王瑞恩 得出结论——996违法。


假设996确实是一种不定时工作制, @王瑞恩 对法条的理解与光明日报其实是一样的,即「不定时工作制」依旧需要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只不过光明日报的计算方式错了,它错加出一个很大的每周工时数字,得出了996不违法的结论;而 @王瑞恩 的计算方式很准确,996的工作时间超出了《劳动法》四十一条的时限,因此他认为996违法。

假设这种理解没错,那么 @王瑞恩 的结论就是对的。

然而,非常遗憾,这种理解是错的。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意见》现行有效,也就是说,不定时工作制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时上限的规定——996难言违法——问题终结。


以上。


最后补充几句:

假设已经读到这里,而不是看到文首「光明日报结论是对的」就开杠,那我们可以试着再多走一步——是什么导致了「996难言违法」?


针对不定时工作制本身,虽然劳动部《意见》明确即使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但何为「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却少有具体规定,以至于各地方甚至对如何计算加班工资都有不同规定。

缺少细则和罚则使得不定时工作制中「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成为一纸空文,超时、无休息补偿的工作成为常态,这可能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而针对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劳动部虽然通过《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适用对象,却像很多其他法规一样,留下了「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这一兜底条款。

实践中,一些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疏于审核,滥发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批准,使得一些企业得以利用不定时工作制规避《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这恐怕是「996难言违法」违和感的源头。


「996难言违法」的背后其实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滥批滥用,以及特殊工时制度中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细则、罚则)空白。追本溯源,澄清误解,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承认「996难言违法」不是为某一家公司做开脱,而是指出现行法规的不足。

希望能够借由本次事件引发的舆论民意,在更多问题上有所推动。


user avatar   liu-shu-bin-5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第一,如文章所说,必须与工会协商然后报备批准方可,那工会在哪里?工会代表的选举制度如何?协商流程这些是不是要公开下才行。不然就构成违反劳动法。

第二,既然企业违法,那需要的就不劳动救济渠道,而是司法救济渠道了。

另外,从现有劳动人群年龄层次,以及未来老龄化的前景,有必要加快推行劳动者健康与在岗学习保护机制了。


user avatar   nogirlnotalk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木有鱼丸又木有粗面,还要硬留在菜单上。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种媒体评论我建议以后都要求实名制!!!


user avatar   cao-hao-pe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就是“价格歧视”概念在处理阶级矛盾时的具体应用。

探究既定事实违法不违法的行径毫无意义,因为这种既定事实的判断标准根本就是根据时代需要而转变的。

这个言论想要解决地不是“996”问题,而是通过“畅通劳动救济”这一看似“政治正确”的模式去转移分化矛盾。

直白点说,就是把“按闹分配”这套给落到实处,用好处堵住一部分人的嘴,也在实际上落实996行径。

这是阶级史观的最好体现和应用。

怎么说呢,大家可以看看关于996问题讨论下谁的意见最大?

比较有意思的一点,那些真正996的农民工、外卖小哥、制造业工人、生活困窘的人对此没啥感想,甚至对这个词还很陌生。

但新兴知识分子们对这个词的意见颇大,这些人以在大城市奔波服务于新兴行业的优质年轻人为代表。

前者别说996问题了,连讨血汗钱这事都得靠自焚逼迫了,但后者不同,后者在接受了较高教育后对这些事情是极其敏感的。

处于不同阶层人的诉求是不同的,而后者往往在互联网时代更具备话语权。

但一刀切的办法确实不利于“奋斗”初衷,所以就要对这些人的诉求进行精细化管理。

所以完善“劳动救济渠道”就应运而生了。

这个言论比大家想象地要鸡贼地多,因为这个渠道是个完美的价格歧视模型。

这是能分化劳动人民的一招。

当全部违规成为既定现实,处理违规行径成本既高又违背奋斗初衷,但同时“违规行径”又会事实激发一部分群体的矛盾。

而这时候“不闹不分,闹事就分”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了。

区分怨言最大的群体成本是很高的,那么我就站在这里等你,你愿意闹,我就按法律给你,你不愿意闹,那就算白嫖了不是。

这样一来,不同阶层群体的诉求就能在这个模式下得到最完美解决。

你自焚,是要工资,OK,我判给你工资,但你没提到的社保,不好意思,你没诉求不予受理。

你抗议,是不要996,OK,公司来解释,确实有问题,OK,按价赔偿。

这种模式最鸡贼的点在哪呢?

那就是抓主要矛盾,分而治之。

大家别看互联网上对996抨击的人数这么多,但其中真敢对着老板说拒绝996的人数恐怕十不存一,最多了不过是心里骂着离职爆发罢了。

那就满足你们就行。

跟996给社会带来的整体收益比起来,民众的抱怨根本不重要。

只要这种“按闹分配”的模式的收益远高于其负担,再多的法律人士抨击也是无用的。

如果“按劳分配”模式负担高于收益,那么不用王律们呼吁,这个模式自然也会瓦解。

........

只是不知道这种言论的起草者,他们会不会在某个深夜内想到先贤们为团结无产阶级而做过的努力。


user avatar   zhu-wang-xiao-miao-o 网友的相关建议: 
      

由此可见,国内确实没有资本,有的只是恶犬


user avatar   si-wang-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官媒的水平大约也就这么高,和山高县之间差了一烤箱的师老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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