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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工作手机竟然在偷偷录音」,公司凭偷录内容向离职员工索赔 14 万?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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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应当合法,法院对于证据的三性需要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其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

遇到这种情况,倘若用人单位知道了员工“飞单”的事实,去搜集初步线索,对无法搜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就会完全取得相反的效果。因为这种情况下,证据来源便合法了,员工飞单的行为便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为法律所禁止。

然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就是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法官在判决书上的论证说理也十分清楚。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本院绝不姑息。但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张江汉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还提供了江汉工作手机中数据恢复后的电话录音。但江汉对该电话录音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上海宏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江汉其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了江汉的明确同意,故本院对其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1]

在这方面,有时劳动者自己上法庭也会吃亏,劳动者经常做的就是录音。可是往往会忽视这三点,譬如录音不完整、录音侵犯个人隐私等。

手机属于个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要之物,即便工作机难免也会有生活上的痕迹,留下一些私人照片、私人生活内容。现在用人单位将手机收走后未征得劳动者便恢复了数据,这么一想着实令人后怕。倘若法院允许这样的做法出现,后果不堪设想。

除了手机之外,用人单位也会给劳动者配备电脑,对于工作电脑中保存的内容也容易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但工作电脑由于私密性没有手机那么强,往往更容易被用人单位拿来作为证据使用恢复数据,此时劳动者的麻烦就大了。譬如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工作电脑中存有淫秽照片[2]、劳动者在工作电脑中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3]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比比皆是。

因此我在这提醒各位劳动者,工作物品尽量工作使用,虽然会给自己带来的不便,但用人单位想要开除你总要想尽一切办法搞你。平时要注意保护自己。

参考

  1. ^ (2021)沪01民终3040号
  2. ^ (2020)沪01民终5545号
  3. ^ 2017)沪01民终7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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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证据需要有合法性,本案当中公司未经员工允许进行录音,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该录音证据本身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这份录音直接被排除出案件审理过程了,如果公司没有别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违法,那败诉是必然的。

而且员工甚至可以反诉公司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user avatar   jobsight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知道为什么会邀请我回答,判决结果已出,有何必要再做此问。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侵犯员工隐私权,员工无需赔偿公司损失。

所谓“飞单”,是指本公司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将订单交给别的公司。

李某曾就职的这家网络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若“飞单”“干私活”,需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底,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于公司。过了不久,公司以李某曾经“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他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为了证明李某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拿出了从李某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通话录音,认定李某存在“飞单”行为,裁定他赔偿公司14万余元。

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认为,公司截取的录音内容没有涉及具体项目、实际发生时间、金额、人物,只是日常生活中与朋友的正常通话聊天,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商业利益损失。公司远程监控自己电话,且并未事先告知,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司则辩称,有证据证明李某确实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要求他补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该手机是公司发放给员工用于工作的,公司有权取得通话信息,所以也不存在侵犯隐私权。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绝不姑息。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本案中,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李某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同意,故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李某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一、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公司的确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并非毫无条件、毫无原则,而是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该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user avatar   yu-ben-guo-w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想提醒各位,有些事情单单从“法律层面”上看,是不够的!

根据报道,这个案件已经宣判:公司行为属于侵权,离职员工不需要赔偿!

但是,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


首先,虽然那个离职员工胜诉了,不需要赔偿,但是“飞单”的行为是事实!这可能会影响他以后找工作!

要知道,现在很多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会要求他们写出工作履历,HR可能会根据履历进行核对!你觉得他之前的公司在接受核对的时候会怎么样?

而且,即便是没有核对,相信题目里这个企业也已经把这个离职员工的情况散布到了同行业企业........他想在同行业其他企业找工作估计是难了.........

这些事情恐怕是法律无法解决的!


所以,这件事情的重点在于:“如何正确使用单位提供的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

可能很多单位并不配手机等通讯设备,但大部分企业会配电脑:

使用公司电脑的事情,请注意几个问题:

1.尽量不要在公司电脑上登录个人账号!

2.尽量不要在公司电脑上收发个人信息!

3.尽量不要在公司电脑上储存个人文件!


要知道,“电脑文件被删除后是可以恢复的!”或许大部分企业不太可能去搜集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像题目里这样的企业是确实存在的!

所以,在使用公司提供的电脑时,最好是单独申请“工作用邮箱”“工作用QQ”“工作用微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大家忽略的点:

公司的wifi和网络!

当你使用公司的wifi和网络的时候,你收到和发送的信息都是可以被直接“截获”的!只要公司有需要,是可以随时调取这些信息的,一点也不麻烦........

所以,如果在公司像“搞点别的事情”——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自己的网络,相对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公司配备的“通讯设备”,正常工作的事情可以用!涉及到私事就算了!公司对于他们提供的通讯设备“做手脚”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题目里的事情就是典型的例子!


当然,如果你自己觉得无所谓,那就真的无所谓了!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user avatar   jackliu-lian-j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9.12 更新

来来来,新的小白鼠又上线了。自9.12起,葡萄牙取消室外口罩令。

葡萄牙、中国全民疫苗接种情况分别是:

葡萄牙:一剂(86.85%)、完全接种率(81.1%)【截止9.13,均位居世界第二位】

中国:一剂(?)、完全接种率(78%)【截止9.22】

所以,从完全接种率上来看,中国已经达到70%的红线,但delta比较凶残,有研究数据表明,针对delta可能需要88%以上的全民接种率才可以实现群体免疫。

而现在葡萄牙的一剂接种率(86.85%)已经接近于88%了,最多再过28天,葡萄牙的完全接种率也将会接近88%。

新冠肆虐了一年多,葡萄牙从今天起,开始试水群体免疫,真的是拿命在试啊~

葡萄牙会成功吗?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9.13 更新

我不在知道大家为什么都喜欢拿以色列来举例证明群体免疫是失败的。以色列的实际完全接种率到现在连70%都没有(63.02%),这个国家连讨论群体免疫的资格都没达到。

就这个接种率,也就无怪乎日增10000+。


9.16 更新

9.16葡萄牙TSF更新葡卫生部会议报告:4/5的住院治疗患者和14/15的ICU患者没有完全接种疫苗。(说明接种疫苗还是有用哒!!!!)

“葡萄牙人民投票,投票的方式就是接种疫苗。”--葡萄牙总统 马塞洛

Infarmed 会议:大于5岁的儿童,疫苗的接种(计划)可以推进。 葡萄牙已有 81.5% 的人口完全接种疫苗,预计将会出现新的变种。

同一天,葡萄牙卫生部在官网称:我们已经在大流行的末期[1]


一些胡思乱想

晚上和同学谈到葡萄牙取消室外强制口罩令这一行为,突然莫名的觉得这个国家很勇是肿么回事。

近一个月,葡萄牙的每日新增确诊人数仍居高不下,但是葡萄牙政府还是做出了这么大胆的决策,当然比起之前的英国、以色列……葡萄牙的是建立在超高疫苗接种率之上的。假如这一次成功了,全世界应该就会慢慢解封吧。



在《葡萄牙史》的序言部分,作者戴维·伯明翰说:“葡萄牙是世界上最擅长生存之道的国家之一。……在欧洲的许多历史进程当中,它还是一位先驱者。”

今时今日,留在葡萄牙人民血液里的大航海开辟者的基因,或许并没有消散,还在以某些方式传承着。

参考

  1. ^ https://covid19.min-saude.pt/encontramo-nos-no-fim-de-uma-fase-pandemica/#

user avatar   alfredda-lao-h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家情绪激动主要是通告认为保安行为不违法,对保安的处理不满意。

以及,西安地铁之前的报道在避重就轻。




但是我看到某些人的评论大概是:

1. 这辈子不去西安,把西安拉入黑名单

2. 地铁很危险,保安不违法,太恐怖了

这就直接定性成地铁、西安有问题,不能坐,不能去了。

是不是有些发泄情绪怨恨和因噎废食了?




本质上是保安为了交通能正常运行,但是处理方式过激。

但我看某些评论还以为保安好像另有所图,对女子有不轨似的。

是不是某些人眼里,思维太定式了,眼里只有男女问题了。




不过,这确实不是保安粗暴拖拽的理由。

保安可以劝说为主,但是不应该动手。如遇违反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理。

但是保安不应强制暴力措施解决。

保安只是维护治安秩序,但是没有执法权,不可以实施强制行为。



女乘客吵闹但是没有威胁他人安全,保安的拖拽行为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

保安的行为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处理通报中也说了,西安交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给予相应处分和谈话。





我觉得这事吧,保安和女方都有点责任,没事的时候可以学点法律知识,以及如何处理问题等。我最近在看抖音博主:四平警事(id:LPpolice)的视频,都是用一些严肃认真的普法态度,但是幽默风趣的风格给大家普法,我觉得没事看看挺好的。

大家多学点,平时在社会上处理问题也会更好一点,给社会少添一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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