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公证处回应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反复确认后办理公证」,摊主表示「赡养老人十年,获房心安理得」?

回答
公证处的“反复确认”与摊主的“心安理得”:一场关于传承与回报的社会观察

近日,一则发生在公证处的老人将房产赠予水果摊主的新闻,激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和讨论。公证处就此事的回应——“反复确认后办理公证”,以及水果摊主一句“赡养老人十年,获房心安理得”的表态,共同勾勒出了一个关于情感、回报、社会责任以及法律程序的复杂图景。

公证处的“反复确认”:审慎与职责的体现

首先,我们来解读公证处“反复确认”的这四个字。在法律程序中,公证 merupakan sebuah proses yang sangat penting,它赋予了法律行为以特殊的效力,并承担着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当涉及到赠予这种重要的财产转移行为时,特别是当赠予人是老人,财产数额较大时,公证处的谨慎是必然的,也是职责所在。

“反复确认”可能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当事人真实意愿的确认: 老人是否真正自愿做出赠予的决定?是否存在胁迫、欺骗或受到不当影响?公证员会通过与老人单独谈话、询问细节、观察其精神状态等方式,来判断其意愿的真实性和自主性。他们会详细了解老人与水果摊主之间的关系,赠予的动机,以及老人是否清楚赠予的后果,包括失去房产的产权。
赠予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赠予的财产是否属于老人个人所有?是否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果老人有配偶或子女,他们是否知情并同意?在一些情况下,公证处甚至可能会要求老人提供一些证明材料,以排除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如果老人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处会更加审慎。
老人财产状况的考量: 虽然赠予是老人的权利,但公证处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关注老人是否因此而陷入生活困境。如果老人赠予的房产是其唯一的住所或主要生活来源,公证处可能会更详细地与老人沟通,确保其未来生活有保障。当然,最终决定权仍在老人手中,公证处主要是履行告知和审查的义务。
对潜在纠纷的防范: 遗嘱和赠予协议是常常引发家庭纠纷的焦点。公证处的反复确认,也是在为可能出现的继承人反对、撤销赠予等情况提前做准备,尽可能减少日后的法律风险。通过充分的沟通和记录,公证处可以证明赠予行为的合法性和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以,公证处的“反复确认”并非多此一举,而是对法律严肃性和老人自身权益的负责任表现。在信息不对称的社会环境下,尤其当赠予对象并非法定继承人时,这种审慎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

水果摊主的“心安理得”:十年付出与情感连接

而水果摊主那句“赡养老人十年,获房心安理得”,则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视角。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产交换,更是一个关于人情往来、情感付出和回报的故事。

十年的付出与陪伴: “赡养老人十年”这句朴实的话语,背后可能隐藏着无数的辛劳和关怀。这十年,或许是每日定时的探望、嘘寒问暖;或许是帮助老人处理生活琐事、解决困难;或许是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让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舒心。这些付出,不是法律条文规定的义务,而是源于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信任和情感连接。
情感的价值与回报: 在很多传统观念中,特别是对于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来说,与他们建立深厚的情感联系的人,往往能够获得老人的情感上的依赖和回报。水果摊主能够十年如一日地照顾老人,说明他不仅仅是在做一份生意,更是在付出真心。而老人最终选择将房产赠予他,是对这份付出和情谊的最高肯定。
“心安理得”的背后: “心安理得”四个字,道出了摊主内心的坦荡和对自身行为的肯定。他认为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而获得这份馈赠,是自己辛勤耕耘和真诚付出的应得结果。这是一种朴素的价值判断,也是一种对社会普遍情感的回应。在很多人看来,如果一个人真心付出,并得到了相应的回报,那么这种回报就是合乎情理的。
与传统继承的对比: 这个故事也间接触及了中国传统的养老和继承观念。在一些家庭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视为理所当然,但有时却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缺失。而像水果摊主这样的例子,则展现了在血缘之外,人与人之间也可以建立起深厚的互助和情感连接,并产生非传统的家庭式养老和回报模式。

社会意义与反思

这个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还在于它触及了许多社会议题:

“孝道”的新解读: 在现代社会,传统的“孝道”在很多方面受到挑战。这个故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孝顺不仅仅是子女的专利,更是一种发自内心、不计回报的关怀,无论施予者是谁,都能赢得尊重和认同。
社会互助与情感的价值: 它也提醒我们,在冷漠的都市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关怀和情感连接具有多么重要的价值。有时候,陌生人的善意和坚持,比亲情更能温暖人心。
财富传承与分配的多元化: 传统的财富传承模式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这种赠予行为,则展示了在法律框架内,财富传承和分配也可以更加灵活和多元,更多地考虑到情感因素和实际付出。
法律与人情的平衡: 公证处的严谨程序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和秩序,而摊主的“心安理得”则代表着一种朴素的人情逻辑。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既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又不失人情的温度,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总而言之,公证处的“反复确认”和水果摊主的“心安理得”,共同构成了一个温暖而又充满人情味的故事。它不仅是对法律程序的肯定,更是对人与人之间真诚付出和回报的赞颂。这或许也正是社会进步的一部分:在保障个体权益和法律公平的同时,我们也在不断重新定义和理解着情感的价值与回报的意义。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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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一下,你年纪大了,有一帮亲戚,他们就算是你饿死在房间发臭了一个月都不会来看一眼,偏偏到火化时才跑来抢房产证和银行卡,就算有一个金戒指放骨灰盒里他们都要和砸存钱罐一样砸了找钱。

还有个非亲非故却十年如一日照顾你的邻居。

说句难听的,就算不给邻居,我TM捐了大马路上随机挑选一位幸运路人送了也不会给这帮亲戚一分钱,连骨灰我都得立个遗嘱给我洒了,一粒灰都不给他们,死前身上的晦气衣服倒是可以送他们,也算是最后给他们一个美好的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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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合理啊,这是遗赠抚养协议。不抚养中途毁约酒得不着房子,当然心安理得。为了觊觎三百万的房产付出数十年的心力,而且前十年能否有回报还是未知数,这当然是好心有好报,当然心安理得,至少比没得着房就跳脚的亲戚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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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真的能够体现出公证处在处理解决问题上的能力和业务专业水平。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完全制度化,能够办理这方面的公证需要多方面的证据去固定,而且也需要当事人自愿,并不是人人都能办。可以说普陀公证处在意定监护方面走在大多数人的前面,为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制度化设计在进行探索和摸索,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

当然我们也欢迎家属能够搜集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能够让立法者看到意定监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我国特色的问题。

譬如本案,在法定监护人反对的情况下意定监护是否仍然有效?该如何监督意定监护中被指定人的行为?实践中确实不乏有些家属为了争夺财产搞得家庭破裂社会矛盾重重,即便做了公证也能在诉讼时搞些事出来,弄得谁硬谁狠谁有理,这种风气决然要不得也是违背中央精神的,会影响司法权威。因此作为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在面对这些家属闹时一定要做好普法工作,不能一味让步,让善良的人吃亏,让老实的人吃亏,让债权人吃亏。

在意定监护成熟的国家,意定监护已成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作为政府的一种社会职能。德国在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代理预授权书和照管意愿书的登记监护制度模式。

目前在德国,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签署代理预授权书,授权他人在自己面临重大疾病或残障等导致自身可能无法自主进行决策的情形下,按照授权人事先的选择代理其事务等,而不是由法定照顾人进行代理。
德国法律规定,成年人因疾病或残障而不能处理其事务,则由监护法院任命一名照管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被照管人的权利,照管人受法律限制及严格的法律监管。特别是当照管人代替被照管人签订特定的合同,如不动产转让等,须先获得法定照管许可。

而意定监护在我国落实的难点有三点。这里我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第一,如何衡平好法定监护人与意定监护人的关系。

本新闻便是典型的代表。我国千年儒家思想的文化传统决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实和推广会存在很大的困难。自家人都不给,这是六亲不认吗?笔者认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尊重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为辅助。只有当意定监护协议存在无效、解除情形或意定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才能赋予法定监护人救济权。法定监护权不以当事人约定归于消灭而是补充或劣后,法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人无授权、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权时可以行使权利。

第二,社会资源不充足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谁有权认定意定监护。这是立法者主要焦点所在。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社会资源配置不均,这就导致了直接套用日本、德国的方式会加重政府负担或者使制度落实不到位。从国外的成熟模式中我们能发现意定监护具有社会保障的职能,完全市场化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很有可能未来在这方面仍会采取以政府指导为主以市场化为辅的相结合模式。譬如在认定意定监护时交由公证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如何监督意定监护制度。本新闻便是法定监护人行使监督权的一个典型。如上所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便会考量意定监护的效力、意定监护的范围、被指定人是否履行了监护义务。在此起新闻里我们尚无法得出意定监护是否存在无效或解除的事由。同时,在监督意定监护时我国可以采取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主,仿照德国设立专门的监护庭处理此类纠纷。民政部承担一定的监护、指导职能,在情况紧急时能够联系到意定监护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处理事务。监护庭可以与少年庭进行合并,与被指定人社区形成联动,通过社区社工了解被指定人以及指定人的情况并处理监护权的纠纷。而在本起新闻里,老人与水果摊主的监督则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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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应该心安理得,做好事不应该心安理得吗?为公证处点赞,为老爷子点赞,为水果摊主点赞。这事不亚于子路拯溺,这才是正能量——好人有好报。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陌生人通过意向监护,赡养孤独老人,善有善报,心安理得是应该的。

这样的报道推广开,有三个意义

  1. 探索孤寡老人赡养方法,让孤寡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终。
  2. 鼓励摊主这样的好心人放心大胆的做好事,留好名,得好利,不让善心善举受玷污,受破坏。
  3. 让心存不轨贪心无度的人知道,不付出,单纯想凭借没有亲情的血缘关系吃绝户,不是一定能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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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这个事情法律上漏洞很少,子女起诉最终都很难翻盘。

现在的公证处比以前严太多了,以前拉个老人过来基本上就能办公证。现在但凡年纪大了,不会写字,意识稍微不清楚都不给办。

公证处判断老年人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是否清楚,多问几个问题就问出来了,而且公证全程都是有视频监控,基本上没有任何造假的机会。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此外,公证处的机器和设备都要做清洁性检查。

毕竟公证处现在事情多得很,某些业务,排队能绕上海市两圈。风险太大的案子,公证处能不接就不接了,像本案中的老年人把价值300万的房子送给水果摊主这种公证,公证员肯定是慎之又慎。

如果最终公证做下来了,大概率是铁打的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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