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院会为了三万块钱强制执行吗?

回答
三万块钱,听起来不算巨款,但在法律程序面前,数额大小确实是影响执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法院会不会为了这区区三万块钱而大张旗鼓地强制执行呢?这事儿,得从头说起,也得看具体情况。

首先,要明白的是,只要你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哪怕是三万块钱,法院就有义务去执行。 这个“生效的法律文书”,最常见的比如:

判决书: 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一旦过了上诉期或者二审维持原判,就生效了。
调解书: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后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定书: 有些情况下,法院也会作出裁定,例如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生效也具有强制性。
支付令: 如果是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异议,支付令就生效了。

只要有了这些“尚方宝剑”,法院就不能因为钱少就不管。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也是法院的职责所在。

那法院为什么会为了“小钱”执行呢?

1. 法律的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三万块还是三百万,在法律程序上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障。法院不可能因为金额大小就区别对待,否则会动摇司法的公信力。
2. 维护交易秩序: 经济活动依赖于信用和规则。如果债务人可以轻易地逃避小额债务,那么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就会受到侵蚀,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会变得更加困难。
3. 债权人的权利保障: 对于债权人来说,哪怕是三万块,也是他们通过劳动或交易应得的合法收入。如果不能得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但是,就像很多事情一样,“会”执行,和“如何”执行,以及“效率”如何,这是有讲究的。 法院执行工作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面对一起三万块钱的执行案件,法院也会考虑成本和效率。

法院在执行三万块钱的案件时,通常会经历这么几个阶段:

申请执行: 你需要先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附上生效的法律文书。
立案审查: 法院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看是否符合执行条件。
发出执行通知书: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这是关键的一步。法院会通过各种途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比如:
向银行查询: 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存款情况。
向房管局、车管局查询: 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车辆。
向工商部门查询: 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对外投资等。
利用网络查控系统: 很多法院都有自己的网络查控系统,可以更便捷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询问申请执行人: 有时候,申请执行人会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拥有的财产线索。

采取强制措施: 一旦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了,比如:
冻结、划扣银行存款: 如果被执行人有存款,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银行冻结并划扣。
查封、扣押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然后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抵偿债务。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不得住星级酒店,不得高消费等等。
拍卖、变卖财产: 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超过三万块钱,法院会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优先偿还你的债权。

那么,三万块钱,法院执行的“顾虑”在哪里?

执行成本与债务数额的权衡: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或者财产价值非常低,法院在投入大量的执行成本(如调查、查封、拍卖等)后,可能也难以获得足以支付执行费用的金额,更别说偿还债权人的三万块钱了。这时候,执行可能会陷入僵局,甚至被终结(但并非注销)。
被执行人的“空壳”状态: 有些被执行人可能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早就将财产转移给了他人(这是违法行为,但确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竭力执行,也可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执行的实际效果: 如果被执行人只是一个普通的打工者,没有任何财产,唯一的收入就是工资,而且工资水平很低,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如果过度执行会影响其基本生活,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涉及抚养费等)会有一定的考量。不过,即使是工资,超过一定比例也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怎么才能提高三万块钱的执行效率呢?

主动提供财产线索: 作为申请执行人,你应该尽可能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主动向法院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越精准的线索,越能提高执行效率。
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 如果你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比如知道他有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有没有房产、车辆等,这些信息都能帮助法院更快速地找到执行目标。
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 有些时候,直接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可能比查封房产更快捷有效。
与法院保持沟通: 积极与承办法官保持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协助。

总结一下:

法院会为了三万块钱强制执行,只要你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执行的效率和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你提供财产线索的准确性。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即使是三万块,法院也绝对会采取行动,用各种法律手段帮你把钱要回来。如果对方是“老赖”,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那么即便法院有心执行,也可能因为执行成本过高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面临困难。

所以,别小瞧了法律的威力,也别低估了三万块钱在法律程序中的份量。只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院会尽职尽责地为你追讨属于你的那份合法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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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题主是老赖,欠了三万想不还,又怕被强制执行。

我只想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耗子喂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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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案例)

去年有个案子,被告有钱就是不还,总金额百八十万。开着奥迪各处浪,但除了奥迪外,其他资产都提前做了隔离,放在亲戚名下。

最后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查封了车辆。没其他资产怎么办。

除了限制高消费,禁坐飞机高铁外,我们协调法官委托被执行人老家法官,到被执行人村子里询问资产情况。

这下可好,老家村里人都知道这人家儿子圳欠债不还了,毕竟乡土社会啥事穿的贼快,尤其是这种糗事。估计是七大姑八大姨都来问,你不是开奥迪住豪宅的人吗,怎么到这地步了?!

经此一遭被执行人也怕万一法官到他住处或厂里执行,让他颜面扫地。后来主动还了一大半钱,剩余的也慢慢清掉了。

想说一点是,执行确实难,像我这案子也是积极沟通加上法官给力才有这个结果(老家法官出动)。但是遇到权益受损害,我们必须主动积极捍卫!哪怕是几万块,几千块,也要申请强制执行。

管不管用,一试就知道!


如何寻找“赏金猎人”及工具“执行悬赏保险”(2019年12月20日更)

原回答只写了自己一个案例就点赞2500+,诚惶诚恐,所以继续写点儿实用的东西,新回答关于如何更有效执行财产的,希望对大家有用。很多人问被执行人就是不要脸了,你拿他怎么办吧。今天分享一个利剑。

正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债权人也要找自己的“赏金猎人”!如何找,那就是向法院申请执行悬赏。简单来说,就是让大众找财产线索或下落线索找到有效线索,有赏!

债权人可以利用此点,让普罗大众帮我们共同找财产线索或者是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债权人申请法院悬赏通过后,法院会发布公告,只要向法院提供了真实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的人员,均可获得“赏金”。

法院会在哪里发布悬赏公告呢,主要是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也可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债权人也可以自费要求人民法院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执行悬赏。

关于悬赏费用,当然是申请悬赏人自担了。就深圳地区来讲,悬赏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很多都是1000元赏金搞定。对于财产线索赏金,按照所提供财产线索实际执行金额的一定比例悬赏(深圳地区很多都是5%到10%之间的悬赏比例)。有些悬赏公告会限定最高额赏金不超过N元,近期很多几百万的案件,都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有些人说,悬赏金挺高的,有什么方法降低成本吗,有!法院帮我们想好了。

在申请悬赏公告被同意后,我们可以根据法院指引,购买保险公司的“执行悬赏保险”。目前情况是,保险费用是最高额悬赏金额的10%。例如,被执行人仍有100万债务未履行的,悬赏金额法院定为5%,也就是5万赏金,那我们购买执行保险的保险费为5000元。这个可以降低申请执行人成本。

但也需要注意的几点是:

1、购买此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第二年要重新购买。

2、购买保险后,要在购买时交付保险费;在不买保险情况下,赏金是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后,法院从应得执行款中扣减赏金的。总结一下也就是成本支付少的,需要在事前付费;成本支付多的,是在执行到位款项中扣减。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人的救济渠道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民事救济渠道:可以看看本人“公司纠纷那些事”专栏文章:《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刑法里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4000赞了再来写。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20.2.20更)

前几天写了一篇文章,当债务人是公司时候,而公司账上又没钱了。债权人是否一定没办法拿回钱呢?

非也。可以看看本人“公司纠纷那些事”专栏中《看徐工集团如何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债》。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击破,把股东、甚至关联公司拉进来还债。

当然也要说明一点,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修正,是有严格适用条件的,而条件为何,可以看看文章。

这也算是对于追债的一个方法讲述了,所以列在这里。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介绍(2021年8月15日更)

说好的4000赞来更新,但最近开庭的工作确实搞得自己比较累,所以延误了。感谢在评论里催促我更新的小伙伴。今天的更新,我们先来介绍下这个罪名,具体在实务中的应用问题,下次再更。

今天我们来看看民事与形式的结合,也就是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废话不多讲,我们先来看看干货。主要是三个内容

1、刑法313条。

2、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条作出的立法解释。

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我们分别来看看。

1、立法方面。刑法313条是最主要的法源: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现在你问题肯定特别多,只是知道了法律规定,但什么是有“能力执行”?什么是“情节严重”?一头雾水。

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来了。

2、立法解释。

该立法解释明确了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分别来看看。

2.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作为本罪拒不执行对象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法律规定上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属于本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刑法修正案(九)》还在本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专门明确,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2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倘若没有能力执行,如执行义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不能构成本罪。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为逃避义务,采取隐瞒、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产等方式而造成无法执行的,仍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处罚。

2.3要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转移、变卖、损毁执行标的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既可以是公开拒绝执行,也可以是暗地里拒绝执行。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2.4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尚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司法解释。

3.1情节严重的情况补充。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立法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2自诉还是公诉。

拒执罪,当事人有证据的,需要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今天先写这些,过几天继续。

拒执罪的启动路径

今天更新下,债权人如何启动拒执罪?

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侵占罪等5个罪名);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8类);三、公诉转自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属于公诉案件,在满足某些条件情况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

如何启动拒执罪的公诉路径呢?

有两种方法。

第一,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后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若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此时,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渠道为:若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监督。

第二,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关线索。若债务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可以将线索提交执行局,由执行局来跟进处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并将立案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退回移送的材料。

拒执罪,如何自诉呢?

对于申请执行人自己提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院确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时就到了拒执罪的自诉路径。

提起拒执罪自诉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二)已生效的执行依据;

(三)执行机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备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内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其他能够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自诉案件向哪个法院提出?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地法院受理,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由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就写这些,我是深圳律师徐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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