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看到律师随附的其他法院同类判决书会怎么想?

回答
当我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律师提交的卷宗里附带了其他法院的类似判决书,我脑子里会立刻冒出好几个念头,这些念头会迅速在我的思考过程中交织。

首先,我会想:“这位律师是想干什么?他们是在试图说服我,我的案件应该有怎样的结果吗?” 这是一种本能的反应。作为法官,我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来独立判断,而不是照搬其他法官的判决。所以,我的第一个想法是分析律师提交这些判例的意图。他们可能是想通过引用类似案件的判决,来证明他们的论点在先例中有支持;或者他们认为,之前的判决能够为我理解本案的关键问题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框架。

紧接着,我会审视这些判决书的“相关性”。这是最关键的一点。我会问自己:

案件的事实有多相似? 法律是死的,但事实是活的。即使案件的法律问题相同,如果事实背景差异很大,之前的判决就未必具有多大的参考价值。我会仔细比对本案的事实细节和判决书中所描述的事实,看看它们之间的重合度有多高,以及哪些差异可能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适用的法律是否相同? 即使案件性质相似,但如果涉及的是不同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或者适用的法律在判决之后有所修改,那么这份判决的指导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判决的层级和地域是否相关? 我会特别留意判决的来源。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那它的说服力自然比基层法院的判决要强得多。如果是其他省份的判决,我会考虑该地区在特定法律问题上的普遍司法实践是否与我所在辖区存在显著差异。
判决的理由是否充分且有逻辑? 我不会只看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我需要理解前方的法官是如何分析案件事实、如何解释法律条文、又是如何得出最终结论的。如果判决理由牵强,或者逻辑不清,那么它对我的指导作用就非常有限。

然后,我会考虑这些判决书的“权威性”和“效力”。

这份判决是终审判决吗? 如果对方提交的是一审判决,而本案可能涉及上诉,那么这份判决的参考意义就没那么高,因为它随时可能被推翻。我更倾向于参考已经生效的、有终审效力的判决。
判决是“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吗? 如果这份判决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那么它的说服力就会大大增强,因为它们通常代表了特定的法律理解方向和统一司法的导向。
判决是否已经被推翻或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否定? 法律实践是发展的,之前的判决也可能因为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新的司法解释而失去其指导意义。

除了这些硬性的考察,我心里也会有一些更细微的想法:

“这位律师是位认真的同行。” 如果律师提交的判决书选得恰当,并且言之有物地分析了它们与本案的联系,我会觉得这位律师是做了充分的功课,认真对待这个案件,并且理解运用先例的重要性。这会让我对这位律师的专业能力产生一个积极的初步印象。
“我需要更仔细地审阅这些材料。” 收到外部的参考资料,意味着我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消化它们,去辨别它们的价值。这可能会增加我处理案件的负担,但也正是我的职责所在。
“我需要与我的同事们保持同步。” 如果提交的判决书引用的理由或适用的法律解释,是我之前没有深入接触过的,我可能会在庭下与我的同事们进行一些探讨,或者查阅相关的学术文献,以确保我的判断是全面和准确的。

总而言之,当律师提交其他法院的同类判决书时,我不会轻易地认为“哦,这就意味着本案也应该判成这样”。我的思维过程会是一个审视、分析、比对和辨别的过程。我将它们视为一个潜在的有价值的参考工具,但绝不会让它替代我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职能。我会仔细地“阅读”这些判决书,如同阅读法律条文一样,去理解它们背后的逻辑和精神,然后决定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帮助我更好地审理眼前的案件。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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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个人性格。

有的法官怒吼:你认为我不会审案子吗?

有的法官表面不动声色,实则暗喜:嘿嘿,这下省事了,能借鉴(chao)了。尤其是最高院、本省上级法院的极其近似判例。

更多的法官是被沉重的各类业务、党建、杂务压的没时间想这些,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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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发布判例渠道来说,权威性和参考价值大小大概是: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最高法、检汇编的其他刊物上的案例>人民法院报案例>省级刊物案例≈法学刊物案例>其他公开途径发表的案例>既有判例

其实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只是最后的“既有判例”的参考价值大小,这里只是顺便一提。

最高法、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强制约束力,一般情况下都必须参考适用。我认为最高法的权威性更大,也仅仅是因为法院才有最终的决定权。

公报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观点,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权威性也比较高,一般都会参考适用,但是司法机关就是不适用,也没办法。我认为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权威性更弱,是因为从这里开始,案例里就会夹带私货了,而这些私货未必有足够的权威性,也未必能得到较多观点的认同。

其他刊物的案例,私货更多,而且往往是某个人主编的,只能代表他的一家之言。另外还要区分刊物是业务部门主编还是研究室主编,这又可能存在业务庭的实务观点与研究室纸上谈兵的观点冲突。

人民法院报案例则学术性更强一些,观点立场往往会偏向学术侧,对实务案件的指导性不强,但是也足以开拓视野。

后面的其他案例,就只能作为平时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的参考了。


2、从接受机构来说,交给公检的效果>交给法院

只说一般的既有判例,在刑事案件里,从辩护的效果上说,先交给检察官或公安比交给法官更有利。

因为检察官、公安并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尽管他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更有主动权一些,但是在争议问题上(无论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或是案件的事实认定),他们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同样不确定,这种情况下,其他判例的参考价值对公检的影响比对法官的影响更大。

公检在给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时候,也都要考虑到将来被法院改变定性等可能。


3、从既有判例本身的参考价值大小来说

不同法院作出的判例参考价值也有不同:

上级法院判决>同级法院的在先判例>同市其他区(县)法院的判决>同省异地的法院判例>异省法院的判例

还是同样的道理。上级法院的权威显然会大于本级法院,而且一般来说,法院层级越大,作出的裁判权威性越大。下级司法机关往往要顾忌到案件最终会被改判的可能,而遵从上级法院的裁判。

当然,这里还会有个县官不如现管的问题,所以二审法院的权威性虽然弱于它的上级法院,但是二审法院的最终裁判反而参考价值更大。

同一个市的其他区县法院的判决,参考价值就一般了。往往是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方面起到统一裁判的效果,但是在量刑上(比如某个区县对某类案件都适用缓刑)没什么参考价值,因为不同法院的量刑尺度不同。

至于再远一些的其他法院判例,参考价值都非常弱了。


4、根据不同的案件争议,有重点、有针对地选择判例

在先判例的参考价值其实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这里也只能说点个人经验。

(1)对于量刑的参考

上文说了,判例在量刑问题上,几乎没什么值得参考的价值。因为不同法院把握的量刑尺度不同,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不同法官手上的量刑尺度都略有不同(比如有的法官非常痛恨交通事故逃逸的被告人,从来不同意对逃逸的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会有量刑上的参考价值:刑法修订后新增设了某个罪名,或者某个罪名很少适用,法官在量刑的时候把握不好尺度,那就必须要参考在先判决。

比如高晓松对我国法治事业作出贡献的醉驾案里,他作为全国首例危险驾驶罪,判了顶格的六个月。该案的情节是:血液酒精含量243.04mg/100ml,4车追尾3人受伤。那么在之后其他各地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的时候,就会参考比较这个情节,再选择适当的量刑(另外量刑时也要考虑到这个结果还包含了顶风作案带来的从重效果)。而随着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增多,各地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有了更加精准的把握之后,高晓松案的参考价值就会越来越低,直至没有。现在如果哪个律师办危险驾驶案还把高晓松的判例交上去,法官多看一眼都算我输。

再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给贪污受贿罪增加了死缓终身监禁,这种情况当前来说适用得也还不多,那么对于涉案额过亿的案件里,也可提供在先判决作为量刑参考。因为我很喜欢小管家,所以不放具体例子了。将来你们要是接到这种案件了想起来,记得回来打钱给我。

(2)对于证据评判的参考

也是特定情况下才有参考价值。举几个例子:

比如盗窃罪,用现场留下的指纹或DNA来认定犯罪的情况。现场是半开放的场景(比如商店柜台),那出现在柜台内的烟头,或者放在柜台上喝过的饮料瓶,如果上面检出嫌疑人/被告人的指纹、DNA,能不能作为认定他实施盗窃的依据?

比如影像鉴定,嫌疑人戴口罩上街盗窃被拍了,相关监控视频通过鉴定体态、身高等,结论是视频里的人就是嫌疑人。能不能以这种鉴定作为定案依据?

比如犯罪数额,能不能以销赃数额来认定?

比如拿刀捅人胸腹部致死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持续不断地捅,也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时,具体的捅刺细节是怎么样?

再比如对一个人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认定,对于相关后果能否预见,是否“明知”,也都可以参考。

(3)对于具体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方面的影响

法律适用与解释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无论学术还是有权解释的机关也未必能准确作出解释,这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查找相关的判例来支持自己这方的理解。

比如“卖淫”,到底口、手之类的边缘性行为是不是刑法中的“卖淫”,不同的省理解与执行也都不同。

比如交通肇事罪中,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都与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致,但偶尔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如明显是对方过错更大,只是因为己方多了“逃逸”情节才承担主责以上,那找到同类情况但没有逃逸情节,对方承担主责以上的判例,就是个证明“明显对方过错更大”的有效依据。

比如帮人代买毒品,目的是买回来后蹭一口吸,算不算变相的贩卖?

比如买枪放在家里玩,算不算“买卖枪支”?这个罪的“买卖”是指购买或出售行为之一,还是指为出售而购买?

再比如运输毒品,从北京的昌平运到大兴算不算运输?从东城过两条街运到西城呢?

再比如谎称手里那瓶白糖水是可以治肺炎的神药,收了对方三万元。这是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


总之,无论提交案例还是现有判例,从辩护上说,是为了辩护策略服务;从办案来说,是为了更准确地认定事实、理解与适用法律。因此,在选择的过程中,也应当有针对性地寻找在核心问题上已经作出倾向性认定的判例,才真正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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