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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如何有效减少醉驾行为?

回答
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人大代表提出的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建议,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话题。要全面看待这一建议,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其提出的原因、潜在的影响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

一、 理解建议的提出背景和可能动机: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提出这一建议的人大代表可能出于何种动机。虽然公开的报道可能有限,但可能的理由包括:

与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不匹配”: 有些人可能认为,将醉驾单独设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特殊情形,而其他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如超速、飙车、疲劳驾驶导致严重后果)可能更多地被归类为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罪名和量刑上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他们可能认为,如果目标是惩治危险驾驶行为本身,那么醉驾作为其中一种,不应被特殊化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而是可以并入更广泛的危险驾驶罪或者根据其具体造成的后果来定罪。
减少刑事司法的“过度扩张”: 另一种可能的考量是,将醉驾行为直接定罪为“危险驾驶罪”,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对某些初犯或轻微醉驾行为的刑事司法“过度扩张”。有些人可能倾向于通过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罚款、社区服务等)来解决大多数醉驾问题,而将刑事处罚留给那些造成严重后果或屡犯不改的情况。
对“醉驾入刑”的理解和执行层面: 也有可能,建议者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理解,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存在模糊之处,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之处。他们可能希望通过取消这一特殊罪名,将醉驾行为统一纳入更通用的危险驾驶罪框架下,或者根据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更灵活的量刑。
关注点可能在于惩罚的“比例性”: 在某些轻微的醉驾行为中,如果并未造成任何事故或人员伤亡,而直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可能会让一些人觉得处罚过重。建议者可能是在寻求一种更具比例性的处罚机制。

二、 潜在的负面影响和反对理由:

然而,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建议也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和强烈的反对声音,主要原因如下:

醉驾的特殊危险性: 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协调能力以及对风险的认知。这种影响是普遍且不可预测的,即使是轻微的醉驾也可能导致致命的交通事故。醉驾行为的本质就是一种极度鲁莽和对公共安全漠视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初衷: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正是为了将一些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就予以刑事制裁,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醉驾无疑是其中最典型、最危险的一种。取消针对醉驾的明确罪名,可能会削弱对醉驾行为的法律威慑力。
社会普遍共识: 经过多年的宣传和实践,“醉驾入刑”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大多数民众认为醉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严厉惩罚。取消这一罪名,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弹,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对交通安全的信心。
对交通安全的长远影响: 一旦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能会给一些人传递错误的信息,认为醉驾不再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从而可能导致醉驾现象的反弹,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
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频繁地修改和取消法律条文,不利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如果取消这一罪名,需要在其他法律条文中找到更充分的替代性规定,但这可能需要漫长的立法过程,并且效果难以保证。
国际对比: 在许多国家,醉驾都被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并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予以惩处。取消我国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悖。

三、 如何看待这一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看待这一建议:

审慎对待: 任何涉及刑法修改的建议都应审慎对待。在缺乏充分证据和广泛社会共识的情况下,轻易取消一项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是不可取的。
关注立法本意: 立法者的本意是遏制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果建议者认为现行规定存在问题,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更有效地实现这一立法目标,而不是直接取消。
区分不同情况: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可能性。虽然大多数醉驾行为都是危险的,但法律的条文设计也可能需要考虑不同情节下的量刑尺度。这可以通过完善现有的“危险驾驶罪”框架下的量刑指导,而不是取消罪名本身来解决。
倾听民意和专家意见: 对此类建议,应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专家、交通安全领域的专家以及普通民众的意见。只有充分的民意表达和专业的论证,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关注替代方案: 如果确实存在某些执行层面的问题或社会对某些情节下的处罚有异议,可以探讨其他解决方案,例如:
细化法律条文: 对不同情节下的醉驾行为(如酒精度高低、是否造成事故、是否是初犯等)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更明确的区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细致的量刑指导。
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在某些轻微醉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长期吊销驾照、强制参加驾驶安全教育、增加社区服务等)结合,以达到刑罚与行政处罚的互补。
推动公众教育和预防: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但预防同样重要。加强对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尤其是在酒精对驾驶的影响方面,是减少醉驾行为的关键。

总而言之,目前来看,人大代表提出的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强有力的论证支撑,并且存在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和交通安全倒退的风险。公众普遍认为,醉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保持高压态势是必要的。



如何有效减少醉驾行为?

减少醉驾行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努力。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措施,从多个层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 加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和执行力:

1. 保持“醉驾入刑”的严厉性:
不取消,不放松: 坚决维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地位,保持现有刑事处罚的严厉性,让潜在的违法者不敢心存侥幸。
提高罚款和刑期上限: 在法律框架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犯罪成本,适当提高醉驾的罚款金额和最低刑期,增加违法成本。
终身禁驾的严格执行: 对于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一旦被判处刑罚并吊销驾照,应严格执行终身禁驾的规定,防止其再次驾驶。
建立黑名单制度: 建立醉驾人员的驾驶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在招聘、保险等方面设置相应的限制,形成社会性惩戒。

2. 加强执法力度和频次:
常态化、公开化的检查: 开展常态化、高频率的酒驾查处行动,尤其是在餐饮娱乐场所集中的区域、节假日、周末等关键时段。
科技执法应用: 广泛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
公开执法信息: 定期公布查处结果,通过媒体报道,形成强大的宣传和震慑效应。
严惩“代驾”和“买酒不喝”等规避行为: 对试图通过代驾、或在检查前短时间饮酒等方式规避检查的行为,也要予以严厉打击,防止钻法律空子。

二、 强化公众教育和宣传引导:

1. 普及法律法规:
明确告知酒精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持续向公众普及酒精对人体感官、判断力、反应速度的负面影响,让人们认识到即使少量饮酒也可能影响驾驶。
宣传醉驾的法律后果: 清晰地告知醉驾将面临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可能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如影响就业、个人信用等)。

2. 深化警示教育:
播放警示教育片: 播放由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改编的警示教育片,触及灵魂,让观众产生深刻的危机感。
案例剖析和影响分析: 通过媒体详细报道醉驾引发的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家庭、社会的巨大伤害。
邀请受害者家属现身说法: 通过受害者家属的现身说法,更能引起公众的共鸣和反思。
联合社会力量进行宣传: 与媒体、学校、社区、企业等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主题活动,将反酒驾的理念融入日常生活。

3. 倡导文明饮酒和理性消费:
推广“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 将其作为一种社会新风尚,鼓励人们在出行前就做好规划,选择不饮酒或由他人代驾。
倡导理性饮酒文化: 鼓励适度饮酒,反对劝酒、拼酒等陋习。
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餐饮企业在提供酒类饮品时,主动提醒顾客不要酒后驾车,并提供代驾信息或联系方式。

三、 构建便捷、可靠的替代出行方式:

1. 发展和规范代驾行业:
提高代驾服务质量: 加强对代驾公司的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代驾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鼓励更多平台提供代驾服务: 降低代驾服务的门槛,鼓励更多的合法代驾平台涌现,提供更多选择。
价格合理且透明: 确保代驾服务的价格合理,并且收费标准透明,让消费者乐于接受。
推广代驾服务: 通过各种渠道推广代驾服务,将其视为一种常态化的出行选择。

2. 鼓励发展公共交通:
提高公共交通的便捷性和舒适性: 优化公交线路、增加发车频次、改善乘车环境,吸引更多市民选择公共交通。
鼓励夜间和周末公共交通: 在餐饮娱乐场所集中的时段和区域,增加夜间和周末的公共交通班次。

3. 鼓励亲友互相劝阻和帮助:
培养“不劝酒,不酒驾”的道德意识: 鼓励亲朋好友之间互相监督,主动劝阻酒后驾车行为。
提供安全的回家方式: 当朋友饮酒后,主动提供代驾、出租车或送他们回家。

四、 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联动:

1. 交通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 交通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制定详细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协调各部门共同执行。
2. 公安、交警、司法部门的联动: 加强公安、交警、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确保对醉驾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到位。
3. 与卫生部门合作: 在医疗机构设置检测点,方便对伤者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
4. 与媒体的合作: 借助媒体的力量,进行持续的宣传和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5. 与行业协会的合作: 与汽车销售行业、驾驶培训机构等合作,从源头上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五、 利用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模式:

1. 酒驾预警系统: 在一些特定场所(如停车场、酒吧门口),可以考虑安装非侵入式的酒驾预警设备,提醒驾驶者。
2. 智能车辆技术: 未来可以考虑在车辆上集成酒精检测启动装置,一旦检测到驾驶者酒精超标,车辆将无法启动。
3. 大数据分析: 利用大数据分析酒驾高发区域、高发时段、高发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和宣传活动。

总结来说,减少醉驾行为需要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体系。法律的严惩是基础,公众教育是关键,便捷的替代出行方式是保障,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科技的创新应用,则能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强大的动力和更有效的支撑。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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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所说,取消醉驾入刑。

原因是:

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代表想阐述的结论是:醉驾入刑,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

捋顺一下逻辑:

醉驾入刑——>案件数量不减反升——>取消醉驾入刑。

从逻辑来讲,这不符合推理逻辑。

原因有二:

一:取消醉驾入刑需要多方面因素,单一因素(案件反升)不是取消醉驾入刑的充要条件。

从逻辑推理来讲,不符合逻辑。

二:“案件数量反升”推不出取消醉驾入刑。

首先。

案件数量反升想推出取消醉驾入刑的前提是:醉驾入刑 “刺激”人们犯罪——醉驾案件数量反升。

但这一前提并不成立,入刑绝不会刺激犯罪,或者说,即便有一部分刺激,但法律的强制性,足以震慑不法分子。因此,震慑意义大于刺激。

所以,刺激一说并不成立。

其次,醉驾案件数量反升并非由于禁止醉驾这一原因引起的。

以前醉驾入刑不严,许多人也许犯罪,但并未入刑,所以,体现不出案件数量。

醉驾入刑以后,这部分人显露出来,因此才好像造成了案件反升。

如是。

所得结论的假设前提是错误的。

那么,基于假设的结果……

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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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还建议取消律师行业呢。

自从有了律师,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案件数量也是呈明显递增趋势。

是不是同样的逻辑?

手动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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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位朱代表的职业是律师,我只能认为他是在破罐子破摔…

毕竟现在危险驾驶案大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实践中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几近百分百,律师辩护效果几乎为零…

危险驾驶案中律师不起作用了,嫌疑人也就不浪费这个钱请律师了,律师没有生意了,干脆建议取消这罪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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