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蔡徐坤微博转发过亿」幕后推手星援App开发者一审获刑五年?有哪些启示?

回答
亿级转发背后的法律制裁:星援App开发者获刑五年的深层解析

“蔡徐坤微博转发过亿”这一现象,在娱乐新闻中掀起了轩然大波。然而,这背后牵扯出的“星援App”开发者被判刑五年的案件,则将我们引向了法律的审视。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追责,更是对互联网时代新型犯罪的警示,为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一、 案件的法律定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此案的核心在于“星援App”开发者是如何“制造”出“蔡徐坤微博转发过亿”这一虚假繁荣的。根据公开信息,星援App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技术手段,利用大量虚假账号(俗称“僵尸粉”)对指定微博内容进行批量转发、评论、点赞等操作,从而人为地刷高数据。

从法律角度分析,开发和使用这类App,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具体而言,其核心行为涉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星援App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微博平台的正常用户认证机制,大量注册和控制虚假账号。这些虚假账号的注册信息、活动记录都属于微博平台合法拥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开发者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并利用这些数据,实质上是对微博平台数据和系统完整性的侵犯。
情节严重: 能够做到“蔡徐坤微博转发过亿”,意味着星援App的规模和影响是巨大的。这种大规模、系统性的刷量行为,不仅扰乱了微博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破坏了信息真实性,还可能对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严重扭曲,因此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违法所得: 虽然报道中未详细披露,但这类App的开发者往往会通过向粉丝或运营方收费来获利。这些非法所得也构成了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为什么不是其他罪名?

诽谤罪? 诽谤罪通常指向贬低他人名誉。此案的核心是“刷量”而非“诋毁”,虽然刷量行为可能间接影响到艺人的真实人气评估,但其直接触犯的法律条文并非诽谤。
侵犯著作权? 微博内容本身可能涉及著作权,但刷量行为并非直接侵犯著作权,而是利用和操纵信息。
欺诈罪? 欺诈罪要求主观上存在欺骗意图,并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虽然刷量行为具有欺骗性,但其更直接的定性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害。

因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最为贴切的罪名,它精准地打击了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信息系统完整性和数据真实性的行为。

二、 法律判决的意义与深层启示

开发者一审获刑五年,这一判决并非仅仅针对一起个案,它传递了多重重要的法律信号和启示:

1. 对“流量至上”畸形现象的法律规制:
启示: 长期以来,某些粉丝群体和商业运营中存在着“唯流量论”的倾向,将粉丝的“刷数据”行为视为爱豆表现、商业价值的直接体现。这种不健康的“流量至上”思维,催生了刷量等违法行为。法律的严惩,表明了国家对这种畸形流量导向的否定,强调了真实、健康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信誉。
详细阐述: 法律的介入,意在划清界限,明确告诉公众,通过技术手段人为操纵数据,制造虚假繁荣,是违法行为,不是“爱的表现”,也不是“商业策略”。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公众,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更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侵蚀。判刑五年,是对这种扭曲价值观的有力纠正。

2. 打击网络黑灰产的决心:
启示: “星援App”并非孤例,背后可能存在一个庞大的网络黑灰产链条,包括技术开发、账号注册、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此次判决,是对整个黑灰产链条的一次有力打击,向所有潜在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发出了严厉警告。
详细阐述: 开发者获刑,也意味着警方和司法机关有能力、有决心深入追查,不仅惩处直接的开发者,未来也可能追究组织者、运营者乃至部分使用者(如果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遏制利用技术进行非法活动的蔓延。

3. 保护平台秩序和用户权益:
启示: 微博等社交平台是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刷量行为严重破坏了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使得真实的用户互动和信息传播被淹没在虚假数据中。同时,这也侵犯了其他真实用户的权益,因为他们可能被误导,认为某个艺人或内容拥有远超实际的影响力。
详细阐述: 判决的意义在于维护平台的“公信力”和“生态健康”。当数据失真,用户就无法准确判断内容价值和影响力,平台的功能性就会大打折扣。用户的权益也体现在“知情权”上,他们有权了解真实的信息,而不是被虚假数据所蒙蔽。

4. 技术工具的法律边界:
启示: 科技本身是中立的,但技术一旦被用于非法目的,就会触犯法律。星援App的开发者,利用技术能力开发了违法的工具。此案提醒我们,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都必须清楚认识到技术的法律边界。
详细阐述: 法律不能禁止技术进步,但必须规制技术的滥用。这次判决表明,利用技术进行数据造假,即使手段再高明,也难逃法律的制裁。这促使技术开发者在研发和推广产品时,更应注重合规性,警惕潜在的法律风险。

5. 粉丝文化的理性引导:
启示: 粉丝经济的繁荣,需要建立在真实和健康的基础上。法律的严惩,也有助于引导粉丝文化回归理性,将对偶像的支持更多地体现在真实的互动、优质内容的传播以及积极的社会影响上,而非盲目地进行数据“造假”。
详细阐述: 粉丝群体在支持偶像的同时,也应自觉抵制和举报一切违法违规的刷量行为。法律的威慑,也可能促使一部分粉丝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刷量并不能真正提升偶像的价值,反而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甚至让偶像本人置于法律风险的边缘。

三、 展望与建议

星援App开发者被判刑,只是对现有现象的法律制裁。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平台方的责任: 社交平台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刷量行为,并完善举报机制,鼓励用户参与监督。
法律法规的完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针对数据造假、网络黑产等新型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违法手段。
社会各界的共识: 媒体、教育机构、家长和公众都应共同努力,倡导诚信、理性、健康的价值观,引导社会风气。

总而言之,“蔡徐坤微博转发过亿”背后的星援App开发者获刑五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件。它不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审判,更是对互联网时代新型犯罪的警示,提醒我们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更要敬畏法律,坚守诚信,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真实的互联网生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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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援app的开发人叫“蔡坤苗”。

是的,“蔡坤苗”。看到判决书的时候,我吓了一跳,不禁感慨,坤坤这么努力你们知道吗?自己开发app给自己刷榜,hardcore。

是我看错了。

蔡坤苗的这个罪名是很有意思的,叫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重点就是“提供”两个字,规定在《刑法》第285条第3款,称为“帮助犯正犯化”

小张要杀人,小李给他提供一把RPG榴弹发射器,他俩就成了共犯。

但是,小张要给偶像刷榜,小李给他提供一个刷榜软件,小李构成犯罪,小张却不一定。

这个案子就是这样的,提供软件的人构成犯罪,但用软件去刷榜的人并不构成犯罪,这也算一种“供给侧革命”吧。

蔡坤苗开发了两款刷榜app,一款叫做“星援”,另外一款叫“应援宝”。应援宝效益不太好,粉丝就给充值了10万块钱。

很多年以后,面对狱警,蔡坤苗会回想起自己开发“星援app”的那一天——如果没有星援app,只有应援宝这个扑街软件,他可能只需要蹲1-3年大牢。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蔡坤苗自己的供述,星援app共收到充值700多万元,最终法院认定他获利“六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二元八角六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家伙给他判了5年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罚金。

话说回来,都是提供“作案工具”,为啥使RPG的小张就有罪,用刷榜软件的小张就无罪呢?

在这个案件中,蔡坤苗成立的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细分《刑法》285条,其实规定了五项罪名:

第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针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第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四,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五,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为什么粉丝、机构用蔡坤苗的app刷榜不属于犯罪呢?

因为蔡坤苗太菜了。

法院认为,蔡坤苗开发的这个app,还达不到“控制”新浪微博程序的程度,只是构成“侵入”。

那么使用这个app的人,他们的行为也只能被评价为“侵入”。刑法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根据《刑法》285条的规定,这些行为是“罪”:你侵入国家级/高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你控制了企业级、个人级的计算机;你提供了侵入、控制型软件。

除了国家级、高尖端科技领域,单纯的侵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可是,假设“蔡坤苗们”变强了,他们开发出的刷榜app,可以直接“控制”新浪微博程序。那使用这个app的人,当然就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尽管星援app还不够强,但造成的影响已经不容小觑。

我直接粘贴一下蔡坤苗的供述——

我于2019年2月份查看后台数据,星援、应援宝共有微博“大号”用户17余万个,这17余万用户大约绑定了3000余万个微博“小号”
微博“大号”是常用的微博账号,有粉丝的老号。微博“小号”是新注册或注册时间短的账号,也就是为转发增量而准备的账号。

一条转发过亿的微博,大概需要3个“星援”这样的app,成本大概是多少呢?

星援APP是一款非微博公司授权的APP,功能主要是刷微博转发量和评论量,该APP每绑定一个账号收费0.3元人民币。【(2019)京0106刑初1813号】

机械化地硬算,大约是3000万元。

当然,这个数字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它的价值在于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谁愿意来付出这样高昂的运营成本?又是谁来承受这个成本?

在判决书里,我还看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信息——

证人蔡某证言证明:蔡坤苗是我儿子。
蔡坤苗说的“花费100余万元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购买一处房产花费300余万元以我父亲的名义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购买了两个底商”是属实的。

蔡坤苗一共挣了600多万,花了一半买了两个底商。

唉,房地产啊,真是逃不过的投资洼地。

作为一个房产律师,我顺手搜了一下这个“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发现了一个新闻——

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吃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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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饭圈人士,纯路人,知道蔡徐坤还是那段经典的篮球舞蹈,以及那句经典对白 ctrl(唱跳 Rap 篮球)。

偶尔几次也刷到了他的微博,好家伙,好几条 1 亿多转发,微博的日活用户是 2 亿多,并且年轻人居多,这就意味着,我身边的女性朋友,大概率每 2 个就有一个是 ikun。

但,我又去看了看她们的微博, 追星女孩好像不是很多,并且很多都是其他 idol 的粉丝。

这些人是从哪里来的呢?神奇的是,专业做数据的人员告诉了我答案。

他说有个网站,想要粉丝、转发或评论都可以做,并且根据真实性要求的不同,还有不同价位的服务可以选择。

比如你是美食号,有钻石粉丝可供选择,什么是钻石粉丝呢?就是这些粉丝有头像有动态,会隔三差五地给你评论,营造出太平盛世的形象。

青铜粉丝就差点,简单地讲,就是来凑数的。

我问他:「安全吗?」他说:「你放心,好多明星的操盘手都是在我们这儿做的,你这个没问题。」

那一刻,我人傻了。原来真的是,你能看到的只是想让你看到的,事情背后看不到的东西,才是一座大冰山。

「流量造假」这种事情慢慢地见怪不怪,也是行业内很多人心知肚明的事情。

人是有从众心理的,看到一条消息被那么多人点赞评论,自己也会有点赞评论的倾向。这是「刷流量」这门生意存在的根本原因。

法院判决「星援」 APP 开发者蔡坤苗有期徒刑五年,罪名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真的不冤。

太贪心了,600 多万的违法所得,要是搁到盗窃罪或诈骗罪,就不是 5 年这么简单。该罪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 7 年,5 年应该是法官经权衡利弊考虑的结果。

这件事,从小了说,是国家「净化网络不良风气」行动的一个小波浪;从大了说,体现出「务实」而非「务虚」的政策导向。

文艺工作者是要拿作品说话的,通过作品让大家了解你,进而关注你。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强行把自己塞到观众面前,提高知名度后再接作品。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真正有本事、有实力的人,是很难被埋没的。

我很喜欢乔布斯的一个理念:创造伟大的产品才是最根本的,营销只是次要甚至不必要的手段。

如果一个流量明星,拿不出有说服力的作品,转发不说一亿,过十亿又怎样?

恐怕只会招来更多的黑粉,过早结束自己的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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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看到“来去之间”一审获刑15年以上的新闻。

这样的案例说明,国家已经注意到并且开始重视流量灰产的存在,以后随着各种黑手机号资源不断减少(现在在去年史上最强断卡行动的打击后,已经越来越贵了),平台上的僵尸号的增量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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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蔡徐坤”打榜做推手的人叫“蔡坤苗”。

这个信息够我笑俩月的。

太魔性了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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