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合肥一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法院判决公司担责二成」?

回答
“过劳”敲响丧钟:合肥员工猝死案,法院如何界定公司责任?

2023年,合肥发生的一起令人扼腕的悲剧——一名员工在长期高强度加班后猝死,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两成责任。这起案件不仅牵动着社会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更在法律层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过劳”与企业责任的生动案例。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法院是如何层层剥茧,最终将责任落地的呢?

一、 法律基石:谁是“过劳”的第一责任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是企业的首要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确立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环境的义务。

劳动保护义务: 企业有责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强度等。
健康安全保障: 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和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告知和管理。
公平分配劳动与休息: 法律明确规定了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补偿规定。

在合肥的这起案件中,如果员工的猝死确实与长期加班、高强度工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企业首先就未能履行好上述法律义务。

二、 证据链条:如何证明“加班”与“猝死”的关联性?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法院判决公司担责,背后必然是严谨的证据支撑。对于“过劳”案件,证明因果关系是关键,也是难点。

1. 加班事实的认定:
加班记录: 这是最直接的证据。包括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电脑登录/登出时间、加班申请审批记录、项目管理软件中的任务完成时间、邮件发送时间等。
同事证言: 并非所有加班都有正式记录,同事的证言可以佐证员工长期工作时间过长的事实。
其他物证: 例如,加班期间的通讯记录、工作文件保存时间等。
劳动者本人陈述(如可能): 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生前可能会向家人、朋友或同事提及自己的工作压力和加班情况。

2. 猝死与加班的因果关系:
医疗鉴定: 这是最核心的证据。司法鉴定机构会根据死者的病史、死亡原因、工作强度、加班时长以及医学常识,对猝死是否与长期加班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专业判断。这种鉴定通常会参考《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标准》等相关医学标准。
医学病史: 了解死者生前是否有基础疾病,以及这些疾病是否会因为长期加班而诱发或加重,是进行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依据。
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 工作内容的复杂性、脑力或体力劳动强度、精神压力大小等,都会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三、 法院判决的逻辑:为何是“担责二成”?

“担责二成”,这个比例的背后,是法院对双方过错的权衡和对法律条文的适用。

1. 企业责任的来源:
未尽到劳动保护义务: 如果公司安排了过度的加班,未提供充分的休息,或者明知员工身体状况不佳仍要求其高强度工作,就构成了对劳动者保护义务的违反。
未能有效管理和规避风险: 公司在安排工作、控制工时、关注员工健康方面存在疏忽。例如,对加班审批是否严格、对员工工作状态是否有所了解、是否提供必要的健康关怀等。
违反工时制度: 如果公司安排的加班时长、频率已经突破了法律规定的上限,那么其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2. 劳动者(及其家属)是否存在“过错”?
未尽到自身保护义务(相对的): 虽然法律保护劳动者,但劳动者本人在明知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若仍一味地接受超长时间工作,而未主动向公司反映或寻求休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劳动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未能充分履行。这并非是要责怪死者,而是从法律责任划分的角度,考量各方因素。
是否完全依赖加班作为收入来源? 如果劳动者为了多赚钱而主动要求或默认加班,这也是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会考虑的一个因素。

3. “担责二成”的考量:
分摊责任: 法院判决企业承担部分责任,并不意味着企业要承担全部责任。这种“二成”的比例,通常是法院在综合评估了企业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如果有的话)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后,进行的一种责任分摊。
强调警示作用: 判决企业承担责任,是为了警示其他企业,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过低的责任比例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因果关系程度: 猝死是一个复杂的生理过程,可能由多种因素诱发。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量加班在整个诱发猝死过程中所占的比例。如果基础疾病是主要诱因,而加班只是一个“导火索”或“加重因素”,那么企业的责任比例可能就不会过高。

四、 案件的意义:对现实的启示

合肥的这起案例,再次敲响了“过劳”的警钟,也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启示:

企业: 必须切实履行劳动保护义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避免强制或变相强制加班。完善加班审批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必要的关注和提醒。
劳动者: 也要关注自身健康,理性对待工作,适度加班。在身体出现不适时,及时向公司反映并寻求帮助,必要时就医。了解自身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
社会: 共同关注“过劳”问题,营造尊重劳动、关爱劳动者的社会氛围,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这起判决,并非是对死者生命价值的简单量化,而是在法律框架下,对企业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的一次有力追究,同时也是对社会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次深刻提醒。它告诉我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生命与健康永远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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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说明什么呢?

说明人啊,还得多自己关心自己。靠法律,靠他人,靠公司,都是不靠谱的。

就算判了公司100%,承担赔偿,以后就能避免加班了么。

不可能啊,猝死毕竟是小概率事件。

虽然我们说时代的一粒尘落到我们自己头上那就是一座山。

但对这些公司来说,世上尘土千千万,谁能又预测到恰好自己公司的一粒尘就会变大山了呢?

我们的身体怎么样,大多数的时候连我们自己都不清楚,又怎能指望他人?

按时吃饭,多运动,辞掉不舒心和加班过多的工作,少点欲望。

这些是我们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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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20%还是100%不重要,重要的是最后实际赔了多少金额?

会不会让资本家觉得“还有这种好事”“下次还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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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国家不是判例法,但是每个判例的社会影响力之大,还是让大家看的清清楚楚。

想扶起老人……你家有矿?

这来自于当年对彭宇案的判决逻辑,用白纸黑字的记载了:常理+情理的判定方法。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你说能不能把所有的冷漠都甩给彭宇案,这个到现在都嘴硬不承认一审判决有问题,十年后最高还发文试图挽尊的判词?

当然不能。

但是有没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反正我是从那以后,见到老人倒地,是真不敢扶;而且我身边曾经围着买青蛙的小贩说你卖的是益虫的那帮小伙伴,私下讨论也都达成共识,遇事儿高高挂起为上。

讲彭宇案的原因很简单,一个判决,陷入教条主义的讨论没意义,因为法律是为社会公平正义和更好的运转服务的。

而法律有滞后性,还有摆设性。

现在一个41岁的人,按现在努力给延迟退休吹风的专家的说法,依然是壮年的人,猝死。

死前半个月,也就是15天,完成了188.7个小时的工作。

双休?这个貌似,只是貌似,写进法律里面的东西,哪怕咱们不讨论,算他工作满了15天,那也是每天12.58小时的工作。

据说,只是据说,咱们有法律规定了,每天是八小时工作制的。

而他死前的12个月,有绝大多数月份的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最长8.32小时,最短2.25小时。

这些,你说和他猝死有没有直接关系?

哈哈哈哈哈~

更何况,这位工作人员,死前多次给主管领导发现微信,表示自己「累死了,干不动了,要休息」。

结果呢?主管依然随意性的,经常性的安排他加班,把他的抵触甚至呼救直接忽视。

这些,你说和他猝死有没有直接关系?

判决里面写的是什么呢?

第一,胡某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第二,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偶然性,好一个偶然性;多因一果行,好一个多因一果行。

于是,让公司赔偿20%。

我不知道大家怎么想。

我如果是一个美洲的黑人奴隶主,我绝对会跳起来给这个判决鼓掌。

根据《每周黑人史》记载,曾经美国黑人奴隶主要是从事烟草和棉花种植园工作,等到开始出现甘蔗种植园以后,黑奴的劳动强度明显增大。

每天要在糖厂的锅炉房里面工作12个小时。

12个小时,就天怒人怨了?就说我们奴隶主黑暗了?

你比这位猝死的小哥的每天12.58小时比起来,你好意思说黑奴的大规模死亡是因为劳动过度么?

什么?

你说黑奴猝死是因为压榨过度?

不不不,黑奴工作着工作着突然倒地上断气了,你要考虑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这里要给大家科普一下,人,其实是没有累死这个说法的,至少生物学上没有明确的定义。

过劳死,是一个社会学概念。

因为劳累,无论使用什么样的测量方法,都很难证实过度的劳动和疲倦「直接」导致身体状态严重恶化致死。

这劳累,就是一个加压阀,「只是」让你身体上脆弱的板块撑不住而已。

世界卫生组织发现,过度劳累的人,心脏病和脑溢血等疾病的概率特别大,但是,没有生物学上的直接,注意,是直接联系。

尽管这位老哥,就是死于脑干出血和心脏停搏,这个世卫组织发现过劳最容易诱发的疾病。

你这时候再品这句话: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所以,美国黑人奴隶主为什么要高兴?

因为这套说辞,如果早出现200年,那双手沾满黑人鲜血的原罪消失了。

只要不鞭打黑奴,就让他们干活,一直安排他们干,虽说江湖上都知道,一个健康黑奴高强度工作8年就会用废致死,但是你不能谴责我,因为「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最多,我也就是沾了20%的鲜血嘛。

说回到现在的情况,我给大家算个账。

人命,虽说大家嘴里说,是无价的。

但是实操中,是有价格的,这种价格,在很多赔偿案例里面都有体现。

有时候,是按照城市的平均收入,乘以这个人剩余劳动年限来算;有时候,是根据他现在的收入情况,乘以这个人的剩余劳动年限来算。

假设,我公司有个员工,30岁,月工资1万块钱,到他65岁退休,还有35乘以12乘以1万,也就是420万的未来收入潜能。

根据这个判例,他这条命对我的价格,就是420乘以20%等于84万。

榨干到死一个人,只要84万,但是他的工作时间,半个月可以做到188.7个小时,是正常工作情况下的235.875%(半个月按两周算的话,每周40个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也就是一共80小时)。

如果我有100个这样的员工,每个员工产生的价值是工资收入的5倍(这比例很低了),那为了这235.875%的效率,我能承担每年死多少人呢?

正常情况下每人每年产生60万,而现在是141.522万,超出了81.522万。

也就是说,这100人,我高强度压榨一年,哪怕死97个,我都赚。

房租和机械设备成本这些大头是固定的,加班最多就让我多给点水电费原料费和设备损耗,再来点加班工资,哪怕这样,咱们保守一点,100个人我榨死10个,依然赚。

是不是感觉资本很冰冷?

但这个判决就给了资本冰冷的原动力。

这时候我就突然想到,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在一个员工明显表达自己撑不住了的时候依然继续高强度施压,这背后的底气是什么?

底气就是,既不对企业罚款,又只让企业承担20%的责任的判决。

可能有人会说,哎,咱们国家毕竟不是判例法嘛,肯定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好,2020年10月,一个每月平均加班60小时,高峰期一月加班106小时的人,猝死。

同样是「酌情」20%的赔偿。

2016年12月,同样是一个月只有4天不加班的一个人,晚上10点加班回家后凌晨2点,猝死。

同样是,「酌情」20%的赔偿。

感受到了么?

就是20%,就是20%,就是20%。

那剩下的80%是怪什么呢?

我觉得,只能怪咱们这些人口红利,身体不够皮实吧。

哦,对了,还要怪一些精神资本家,还有法学原教旨主义者的,努力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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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不宜,如何保护提高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个是目前社会和企业需要普遍关注的。

对劳动者而言,身体才是本钱是根基,一定要照顾好自己,对自己身体也要定期进行体检。

对用工单位而言,在追求利润和公司发展下,需要制定合理的时间来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不能为了利益而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至于本案,从法院的审理看,首先法院对于用工单位存在的违反用工时间上给予了认定,死者在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这也成为本案可以继续推进以及原告家属主张维权的事实认定的基础。

这个案子里面其实重点还是在于单位的归错责任是否造成猝死的主要或者直接原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从法院的审理看,根据胡某长时间超负荷加班、多次拒绝加班表示需要休息,以及其发病当天上完夜班后回家感到身体不适这一过程的紧密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胡某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说明用人单位和死者之间的猝死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既然不是唯一的原因那就是势必存在其他目前无法确定的因素在在里面,比如一些本身存在的基础病等等,一旦不能确定原因的唯一性,那就需要进行相关责任的归错认定,从而根据责任确定赔偿。

至于为什么是20%的赔偿责任?首先家属的诉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说明家属在核算归错责任的时候经过了专业人士的建议,没有过高的去要求,其实30%相对也是一个合理的诉求争取空间。但是从目前的整个司法环境而言,针对已有的劳动者损害赔偿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案例看,只要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存在主要过错,在相对过错存在的情况下,基本上大多数的判决都是固定在20%这个区间。

最后,用人单位建议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对于中小型密集型用工企业其实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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