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讨论的是一件事,但其实是两个规定,一个管境外上市(《管理规定》),一个管上市怎么备案(《备案办法》)。
2.从去年蚂蚁上市暂缓以来,一直有一种声音说考虑禁止VIE结构,甚至连境外上市都一起禁了,饿死这群资本家,就这个月又有这种谣言,甚至证监会要出面辟谣。
这个好了,不论是法规的背景说明还是答记者问都明确说了不会禁止境外上市,甚至答记者问的开头第一句就是“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认为要往回走的声音可以休矣。
3.但让你接着干不等于让你接着瞎干。这么些年到现在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管理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太旧了,目前管理的主要法规还是94年制定的,漏洞早就被人钻研完了,况且国际环境也有很大的变化(你懂的);二是由于制度被穿了空子,这么些年出了许多财务造假的丑闻(我不说,但你们知道是谁),有的甚至还有泄露机密的危险(你们也知道是谁),子不养父之过啊同志们。
在这种背景下,加之《证券法》修改后的要求,证监会不得不操刀上阵了。
4.《管理规定》要管的地方并不是很多,最重要的就是新增的备案制度。企业可以去境外上市,但是在境外提交完申报材料后要向证监会备案——都要结婚了,不得跟家里说一声。如果有禁止情形的,会被证监会“劝返”(《管理规定》第18条)。
这样规定和大家之前的预期比较一致,毕竟《证券法》里也没有否决境外上市的授权。
5.既然境外上市的要备案了,那么有个问题:已经上市的管吗?发言人说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先管将要去上市的和上市了还要再融资的,其他已经上市的“将另行安排”。所以不是上市了的就不管了,是晚点再管。
6.滴滴着实是有点惨,刚去纳斯达克上市就遇到了数据安全审查,现在从纳斯达克退市要去香港又遇上了《管理规定》。
7.VIE架构不禁止,但也一起管起来了,灰色区域没有长期存在的理由。
8.另外还有一点,特地提到了跨境执法的问题。像前面说的,这么多年来出现了不少境外上市企业造假的丑闻,这也让鹰酱在PCAOB的执法权上更有底气,相信这也是迫使监管下决心的一大因素。
9.这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大方向应该就这样定下来了,一些细节问题或许会再调整。但是还会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解决,比如说规定的是备案后置,那么要怎么和境外的申报程序衔接呢?交易所要等证监会接受备案了再接纳申报吗?(当然这是境外交易所考虑的问题了)
10.消息出了以后特地去朋友圈看看是不是炸了,没想到还是一派祥和,也不知道是忙着干活没看还是忙着学习没空抱怨 不论如何还是感谢证监会老铁送上的平安果 孩子吃了很喜欢,下次多给点。
如果美国人还是要求必须交审计底稿,这里证监会的允许有什么用呢?难道就给美国人看?
立陶宛商务部还愿意继续卖东西给中国呢
核心思想几点:
1、H股和紅筹(包括VIE)都要经过我国证监会,但都改为“备案”程序;
2、先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之后再申请备案,属于“后置”程序;
3、VIE符合合规要求,可以继续备案和上市。所以,我国证监会征询相关部委意见会重新回来,大家懂得;
4、如果未经“备案”程序直接挂牌上市,后果严重,包括但不限于高额罚款、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控制人及高管罚款;
5、证券公司(境外保荐人)也纳入监管范围,自己也要“备案”,每年还要“报告”备案……。意味着要做国内生意的境外证券公司也要备案:【第十六条 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或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当在首次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的报告。 境外证券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通报其所在国家(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三个月到一年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备案材料并予以公告】,此举感觉不是收拾中概股残局,猜测是要控制境外证券公司,做港股的香港券商估计都会遵守;做中概股的不清楚会不会遵守此条款。
证监会这是要趁着美股圣诞节休市期间让市场消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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