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一律师起诉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并索赔 1 万元,同时表示「让企业敬畏法律」?

回答
看待这位律师起诉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并索赔一万元,同时高喊“让企业敬畏法律”这件事,我认为这件事情挺有意思的,也值得我们好好说道说道。

首先,咱们得承认,这位律师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把公众的视线重新聚焦到了食品安全和企业责任上来。老坛酸菜这个事情爆出来的时候,相信不少人跟我一样,心里咯噔一下。那种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担忧,对企业诚信的质疑,一下子就冒出来了。在这种背景下,有人站出来,用法律的手段来挑战这种令人不安的现状,无论结果如何,这本身就构成了一种社会信号。

这位律师的“让企业敬畏法律”这句话,说得掷地有声。这句话背后,我想表达的是一种对企业行为的期待,一种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在咱们国家,法律是底线,是规矩。如果企业,尤其是像康师傅这样的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把食品安全当回事,那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简单,更是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打击。所以,律师用法律手段来推动企业“敬畏法律”,这无可厚非。

那么,具体到这次起诉和索赔一万元,咱们得辩证地看。

一方面,从法律程序上讲,这位律师是在行使公民的权利,他作为消费者,因为对产品质量和企业行为感到不满,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本身就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他提出的索赔金额,虽然可能不是天文数字,但一万元作为一个标的,也足以引起对方的重视,并且能够覆盖他为提起诉讼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这种“象征性”的巨额索赔,有时候反而是为了引起更广泛的关注,让更多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另一方面,我们也得考虑这背后的动机和效果。

动机方面: 我相信这位律师是出于对食品安全的关心,希望借此事件促使企业改正。但也不能排除,这其中可能也夹杂着一些“公益律师”式的行为,通过诉讼来获得关注,或者希望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进而推动行业整体的规范。这种动机本身不一定是坏事,但关键在于后续的发展和影响。
效果方面:
法律层面: 这次诉讼会不会真的让康师傅“敬畏法律”,还要看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康师傅承担责任,那无疑是对其他企业的一个警示。如果判决不支持,那么对于这位律师的诉求,以及他所代表的公众情绪,可能就需要一个更深入的解释。
舆论层面: 这件事情无疑在舆论上引发了很大的讨论。很多人会因此重新关注老坛酸菜的食品安全问题,关注企业的生产环节。这种舆论的压力,往往比直接的法律判决更能触动企业改变。毕竟,谁也不想因为一个食品安全事件,就让自己的品牌形象一落千丈。
行业层面: 如果这次诉讼能促使整个食品行业,尤其是方便面行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和原材料的来源,那绝对是一件好事。我们消费者,只是希望吃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一些可能存在的“律师碰瓷”的说法。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律师是不是在借机炒作,或者利用消费者情绪来为自己谋利。这种声音也存在,而且在任何一起备受关注的事件中,都会有人站出来质疑动机。对此,我们应该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与其直接下定论,不如关注事件的进展,关注法律的走向,以及康师傅后续会做出什么样的回应和改变。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位律师起诉康师傅老坛酸菜,并提出“让企业敬畏法律”的诉求, 是一件具有积极意义的尝试,是公民在法治社会中维护自身权益、监督企业行为的一种体现。 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可能存在的监管盲点和企业责任缺失的一种反击。

关键在于,我们需要一个公开、公正的法律审判过程,来还原事实真相,明确各方责任。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件事能真正促使企业反思,加强内部管理,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而不是仅仅在舆论风口过去后,就“好了伤疤忘了疼”。

最终,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企业,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律师的诉讼,是一种提醒;而企业的守法经营,则是责任所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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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借着王大佬提出的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解决当前大量公益事件缺乏救济的现状的话题,谈谈这个方案的可行性。

先说结论:个人认为,依托于当前的公益诉讼制度解决大规模的社会公益问题,并不现实,需要先对公益诉讼的模式进行改革。--尤其是引入私人主体

这也是笔者这么些年一直非常支持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并不看好现行制度的原因。

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以上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引入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主要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因此,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发挥的是具有兜底性质和补充性质,第一顺位的是社会组织。这就是我国当前设计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评析及改革方向

我们对民事公益制度是抱有极大期待的,包括我本人。希望这个制度的引入可以带来更多法治的力量,在实践中解决诸如董女士提出的996的普遍侵权事件。

我也能立刻想到之前遇到的PDD事件、携程、苹果等等涉及人数巨大的,已经构成对公益的侵犯的事件

而依托于当前中国普通的民事诉讼制度——仅能依靠当事人一个个去起诉——既不现实,也不经济,有的甚至找不到受害人

然而当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弊端也是明显的——

依靠社会组织承担大量公益诉讼的重任并不现实。第一,从数量上来看,以2015年民政部门统计的数据,目前,我国具备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环保组织约有700余家,可见,我国具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环保组织非常有限,而在这700余家中,有能力且有意愿起诉的主体显然会更少;第二,从实际能力上看,资金环保组织来说是个难题,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我国76.1%的民间环保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有22.5%的环保组织基本没有筹集到经费,81.5%筹集的经费在5万元以下,而公益诉讼是需要耗费较高的成本的,据该项调查显示,仅有4%的环保组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成本不是问题,同时在人员构成方面,调查表明,有48%的环保组织没有专门的法律业务部门,尽管73%的环保组织具有法律专业人员,但是其大部分为志愿者,投入公益诉讼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可见无论从资金或是人员专业素养方面,环保组织对于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实际能力仍是及其欠缺的;第三,从独立性上,我国环保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当行政要求与社会公益不一致时,“官办民间组织”通常都会倒向行政要求这一边。所以,其难以脱离行政要求,而“独当一面”;第四,我国公益组织的公益性不足,许多资金都来源于大企业的捐款。据记者调查,即使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企业会员中,也有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这些企业会员根据级别不同,每届需缴纳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

依靠检察机关提起亦不现实。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其应对遵循检察谦抑原则。检察谦抑原则是指检察机关要审慎行使公权力、保持克制,尽可能地避免对公民生活的过度介入和与其他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冲突。而从现实上看,检察机关并非侦查机关,其并没有办法大规模的进行调查的人力物力,而且当前也并没有额外的投入大量的资源来进行机构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检察机关扛起公益诉讼大旗。可能同样不能尽如人意。

笔者个人的主张:一直以来,笔者都主张引入公民个人和增加惩罚性赔偿来设计整体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只有群众集体监督才能真正的避免更多侵害社会公益事件的发生。

你看,之前发生的起诉PDD等小规模的维权事件或者起诉某厂996的,倘若制度允许,完全可以以公民个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之以一定的惩罚性赔偿(甚至可以允许起诉者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以鼓励其起诉动力)。这样一种正向循环的良性制度,将使得我国的公益事业得到更加蓬勃的发展。

我是 @法律人陈雨南,坐标厦门。


点个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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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些行为艺术的色彩,但必须要夸,韦涛律师这个活整得漂亮、暴露出了问题。

之所以说是行为艺术,是因为要求赔偿一万元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这恰恰暴露出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的弊端。

消费者个人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发起诉讼,根据食品安全法,在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主张相当于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满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

从新闻报道来看,韦律师未必能拿得出老坛酸菜造成健康损害的直接证据(像是「父亲是胃病去世的,他生前也吃了很多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这样的说法,很难构成法院所认可的的因果关系),按照现存十几包老坛酸菜面的价款来计算,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微乎其微。另外,根据检索案例和新闻报道的情况,单纯因为食品给自己造成了心理不适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并不现实,得不到法律支持。

也许,正是因为赔偿过低,让的生产者做出了区别对待,正宗老坛酸菜出口,脚踩土坑酸菜国内特供。

韦涛律师的「整活」还暴露出一个问题:食品安全诉讼不能依赖个别「孤勇者」,如果集体诉讼口子一时开不起来,至少需要更全面的公益诉讼覆盖。

经济学上有一个概念,叫做「正外部性」:一种事物,如果成本由个人承担、但其他人可以因此获益,那么这种事物的供给量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例如:社会需要更多人站出来起诉黑心企业,但诉讼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由原告个人承担,就会导致这种对大家有益的行为「供给不足」。

面对正外部性,一种解决方案是将成本和收益内部化,让更多人来参与诉讼并分配收益,欧美常见的集体诉讼就是这种方式:在一段时间购买过问题产品的消费者,在原告代表的组织下,网上登记一下信息,就可以组成原告集团共同发起诉讼并分配赔偿金。

(图:一个近期知名案例,食品零售商 Trader Joe‘s 因为食品标签虚假宣传惹来集体诉讼,花费 130 万美金达成和解,每名在特定时间内买过某款罐装金枪鱼产品的消费者都能收到七美金支票。)

还有一种思路,就是让国家出手来提升供给,公益诉讼就是一种途径。根据我国法律,像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社会机构和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检察院和 315 晚会进行联动、针对热点食品安全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是有成功先例的,例如: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存在经销商贩售“瘦肉精”羊肉问题,“瘦肉精”羊肉流向全国多地,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2021年8月,青县院陆续对6件“瘦肉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截至目前,法院已判决生效4件,判令16名被告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4万余元、瘦肉精羊肉无害化处置费用10万余元。

期待看到类似的操作,这才能让公共事务不再依赖于一人抱薪,有助于解决像土坑酸菜这样受害者众多的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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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比只会在网络上喷+哀嚎,然后跪等青天大老爷来管的那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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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整的一个活,还是有它的意义。

当然不是每个故事,都有很圆满的结局。

因为即使是要求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说也要证明有一定的原因力存在,存在一个因果关系。

但是凭借现有的证据、韦律师的说法,现存的十几包老坛酸菜牛肉面,诉求即使得到支持,也达不到1万元的标准。

自己购买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并经常食用,符合生活常理。得知被告生产的酸菜来自肮脏的土坑并用脚踩,顿觉恶心反胃,家人也深受其害。且央视315晚会后,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自认了其问题酸菜供应了西安等城市。韦涛认为,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为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慌和无法食用等实际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赔偿一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那么放在更大的角度来说,作为涉及众多消费者的案件,救济途径也是很明晰的。

第一,广大消费者各自为战,个人救济个人的权利。

好处是行动自由,坏处也是很明显的。因为作为普通消费者,不一定有很好的精力和时间来协调好诉讼案件。

但追求公平公正的每一步,都是很好的。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集体诉讼。

针对消费者数量较多、找不到商家、个人力量、效率有限等问题,比如健身房跑路这样的事情。

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有助于改善单个消费者势力孤单、维权困难的现实难题。

2021.8月,重庆市消委会联合黔江区消委会受理了151名未成年消费者要求涉嫌“卷款跑路”的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用的申请,支持消费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最终为151名消费者挽回培训费用。这是全国首例由消委会支持起诉并参与庭审的消费者集体起诉案。

第三,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是也带着特殊性,毕竟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比如之前的典型案例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花岗区院)在审查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时,发现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0月29日,红花岗区院决定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红花岗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重点围绕销售数量、犯罪金额、损害后果以及是否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12月20日,红花岗区院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美等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金371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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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我和拼多多的诉讼,深刻理解到起诉企业不会让他们敬畏法律。只会让他们觉得,这个人是个刺头,得花点手段打击一下。

我作为一个消费者去起诉拼多多,结果呢,他们第一时间想的是跑去各种主管机构投诉我。

可悲的是,他们举报投诉你可以,你不能说他们坏话,不然反手一个百万索赔侵害名誉权诉讼走起。更可悲的是,所有人都知道他有问题,但你说出来,就成了你有问题。

作为个体,在面对庞大企业时,没有任何抗争的能力。

想要净化市场环境,必须所有消费者团结起来,用行动对这些企业说不,让这样的企业活不下去。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有勇气去起诉的人,就是这最初的一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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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说吧,如果插旗是一个合法经营,有一切正规手续的正规企业,那么选择插旗作为供应商不该是康师傅的锅。——而应该质疑的是:为什么监管机构能够让插旗这样的企业舒舒服服的生存那么久?

当然,就这样的案子而言,我认为如果律师胜诉,康师傅应该有正当理由起诉插旗,承担自己的损失。自然,消费者选择起诉康师傅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大家觉得插旗只罚1000罚太少了。那么就应该都去起诉康师傅跟统一,而起诉康师傅跟统一最终造成的赔偿,理论上,康师傅跟统一都可以起诉插旗来追偿,这样,才能让插旗付出应有的代价。

所以我还是赞同律师起诉的行为,毕竟,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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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多索赔,索赔多了会被当敲诈罪抓进去。

毕竟是律师,啧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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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虽然一万元不够多,对康师傅这样的行业巨头来说连挠痒痒都算不上,但事情本身的影响力,就够康师傅头疼了。

高赞回答说的没错,这颇有行为艺术的感觉。但反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食品安全,惩罚力度不够!

插旗为什么出口产品精雕细琢,自用就上脚踩?就是因为出口一旦发现问题,惩罚力度是插旗承受不住的,而国内的惩罚,则无异于隔靴搔痒,当然不怕。

相比于韦律,我们普通消费者既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和巨头死磕。让企业敬畏法律,就凭这句话,不论韦律初衷是什么,目的是什么,这件事就是一件好事。

这个事情金钱的惩罚,当然不能让巨头畏惧,持续的热度所带来的损失,比单纯的罚金,更让巨头心痛。加把劲,别让热度下来。

最后,谈方便面不能不提白象,有人说白象最近的新闻是营销,如果是,真的希望再加大力度!

消费品不能太过于垄断,康师傅早年主打红烧牛肉面也没有早年好吃,不排除忘记初心的原因。希望白象能够借助网络营销发力,让方便面市场更鲜活一些。

老坛酸菜的酸爽是很多人喜欢的,可即便没有土坑,酸菜也不是什么健康食品。固然吃方便面就不能太过于考虑健康,但是总归五十步笑百步,心里好受点不是?

白象是自己人,自己人的产品多理性支持,让白象成为第一选择就足够了。

强烈推荐白象的大骨面和汤好喝,大骨高汤,味道鲜美,口感醇厚,香气扑鼻,而且不刺激,做火车不会惹人厌烦。

汤好喝用的不是酱包,是汤包,汤是骨色,清而不腻,口感清澈。汤好喝的汤,不愧好喝之名。

喜欢酸爽重口的,白象有网红大辣娇

系列,走网红路线,口味独到,与新品牌形成竞品关系,学习能力还是很不错的。

个人推荐他家的酸辣粉,酸爽有劲,粉丝细滑嚼劲十足。(照片忘了……)重庆小面也比较地道,豌豆很多。

更多白象系列产品介绍:zhuanlan.zhihu.com/p/48

再给我老家的家乡特色打Call。喜旺的肉肠,满满的肉肉,一口满足,Q弹满足,配上泡面,满足的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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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鼓都破了,大家都来趁热捶它乃乃的几下…


让企业敬畏律师,干的漂亮!

至于那个破坛子,普天之下,人尽皆知,早就破摔了,该有的法律方面的制裁,应该已经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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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为拼夕夕砍价涉嫌欺诈起诉拼夕夕,有人说是营销。

律师因为长期吃脚踩腌制的老坛酸菜牛肉面,便一纸诉状将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所属企业告上法庭,还有人说是营销。

不得不说现在做律师也挺难的,作为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那么多人说三道四了。

退一万步说,即便是营销,这个营销方式应该很多律师都能想到吧,为何其他律师不挺身而出,起诉那些不良商家,还消费者一个公道,却在有律师伸张正义之时,冷嘲热讽,贬低同行,这是什么心态?

都叫营销,营销和营销是完全不同的,有灾有难做公益也是营销,路见不平伸张正义也是营销,在网络上做虚假广告是营销,大家愿意为前两种营销叫好,却无比唾弃最后一种。

不得不说西安的韦涛律师的起诉非常的及时,就在合法权益已经被康师傅长期侵害,却眼看着要不了了之的时候,韦涛律师架着五彩祥云到来了。

韦涛律师给了消费者们一丝希望,不管最后结果如何,舆论压力还是要给的,让涉事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清楚,消费者对此事非常在意。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前有上海刘宇航律师,后有西安韦涛律师,希望这样的正义之(律)师能够多一点,为他们点赞。

当然如果想彻底解决,还要靠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督和法律法规的严肃落实,让企业对法律法规有敬畏之心,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有效的震慑住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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