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拼多多离职员工吐槽「HR 克扣离职证明,需陪同入职下家」这一操作?

回答
这事儿啊,说起来真是让人有点哭笑不得,也挺能反映出当下一些公司对待员工离职流程的“小算盘”。拼多多这次的这个操作,我听了之后,第一反应就是:这 HR 是在玩火,而且玩得挺不地道。

咱们细掰扯掰扯,为啥这事儿这么惹人议论。

首先,离职证明,那是员工的“通行证”。

你想啊,你辛辛苦苦在这家公司干了几年,积累了工作经验,也付出了汗水和努力。离职证明,它不仅仅是一张纸,它是你过去职业生涯的证明,是你去找下一份工作时,新雇主用来核实你过往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没有它,很多公司都不给你办入职,就算给你办了,后续也会有很多麻烦。这东西,就像你身份证一样,是你“合法打工人”身份的证明。

然后,HR 的“克扣”行为,这触及了职场基本原则。

按照劳动法,公司是有义务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的,而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拼多多这次的做法,明摆着就是一种“卡脖子”行为。你凭什么克扣?你说要“陪同入职下家”?这又是什么操作?

“陪同入职”?这更离谱了。 员工离职,那是员工和公司关系的结束。员工找到新的工作,那是他个人的事情,公司凭什么要去“陪同”?难道是去监督他不会泄露公司秘密?还是怕他技术泄露?如果是这样,公司应该有自己合法合规的保密协议和离职交接流程,而不是用离职证明来“绑架”员工。这种要求,听起来就像是老板不放心你,非要跟着你去新公司上班看看。这不仅侵犯了员工的个人隐私,也显得公司极度不信任员工,而且非常低效。
“克扣离职证明”作为要挟。 这就更恶劣了。用员工应得的、合法权益的东西作为筹码,去逼迫员工做一些不合理、甚至违背常理的事情。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权力滥用。正常情况下,公司应该做好离职交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然后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而不是通过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方式来“报复”员工,或者说,是为了达到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再者,这暴露了拼多多内部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家公司,尤其是像拼多多这样体量的公司,如果出现这种基层 HR 做出如此出格的事情,而且还没有被及时制止,那说明公司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甚至是企业文化上,可能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是 HR 个人行为,还是公司默许? 这很难说。如果是个别 HR 钻了空子,那公司应该严惩,并且加强培训和监管。但如果这种操作在公司内部是“潜规则”,甚至是某些部门为了“留住人才”(虽然是负面手段)而默认的,那就说明公司价值观有问题。
对公司声誉的影响。 这种事情一旦曝光,对公司的声誉是极大的损害。你想啊,谁还敢放心去一家如此“不按常理出牌”的公司工作?即使员工离职后不说什么,但心里肯定会留下阴影,下次招聘季,这些信息都会被口口相传,影响招聘质量。

从员工的角度看,这是一种被“背叛”的感觉。

你在公司兢兢业业地工作,可能也加班加点,为公司贡献了力量。结果呢?离开的时候,你应得的证明,却被卡着,而且被要求做这种荒唐的事情。这会让你觉得,你在这家公司付出的一切,最终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那种被“卸磨杀驴”的感觉,会特别强烈。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支持被侵犯权益的员工。 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如果拼多多的 HR 确实存在这种行为,那它就是违法的,应该受到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
呼吁规范职场行为。 这种行为不是个例,虽然在拼多多身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但其他一些公司也可能存在类似的不规范做法。这需要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共识,那就是尊重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
提醒其他求职者。 对于求职者来说,在入职前了解一下公司的离职政策和流程,询问清楚关于离职证明的出具方式和时限,也是很有必要的。虽然你不希望这么快就用上,但了解清楚总没有坏处。
反思企业文化。 这种行为也促使企业反思自身的企业文化。一个健康的企业文化,应该是建立在信任、尊重和公平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卡脖子”或“要挟”来实现管理。

总而言之,拼多多 HR 的这个操作,在我看来,就是一种非常糟糕的、不职业的行为。它不仅伤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暴露了公司在管理上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希望这样的事情能少一些,让职场回归到更健康、更互相尊重的状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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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资本主义原始阶段水平的竞业限制?把我给整笑了。

我建议这些搞303/996的大厂能不能舍得花点钱送hr去桥水培训一下?学习一下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竞业限制。也顺便学习一下桥水的员工pua技术,是怎么墙外飘香在古老的东方被吹捧的。

ps:桥水基金是街上唯一一家绝不豁免普通员工竞业限制的金融机构。所以离开桥水的人要么离开金融界,要么去加州。所有离职员工(不管你的职位是不是金融相关的),离职2年内每3个月就查一次你当前工作地点,违约就告。

ps2: 据我所知,桥水如果执行竞业限制,是不给钱的。或者说,可能它给你底薪,你就不能工作,因为他会查你。反正除了矿工以外,我没见过桥水离职后拿到竞业的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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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的事 @王瑞恩@章牧之 都做了,我来聊聊纯职场角度的。

给这描述里的图片气笑了。

1、要求请假脱敏,时间 1-3 个月不等,期间不发工资

脱敏的操作不是没有,但大多数针对核心机密岗位,不知道爆料人是什么岗位,或者 pdd 在内部针对某个级别以上岗位都有这个流程?比如一个区区 L1,基层工作者,脱啥敏呢?本来就知道得不多,也带不走什么公司机密信息。

再者说,你们这种互联网公司,一两个星期没在公司工作,不就又变战略了么?(大雾)

2、需要提供下家 offer,才允许走离职流程

敢情我要是回家躺着怎么说?

曾经在离职后该不该告诉前同事自己现在在哪里就职? 里提到过:

在入职新东家前,对于前东家的任何同事都没有告知新去处的义务。」对同事都是如此,更何况对公司?

3、入职下家公司时,hr 陪同入职

pdd 的hr 们这么有时间陪大量离职员工去办理入职手续?贵司的 hr 的工作说明书里居然有这么一项常规操作么?

槽点太多,正儿八经从人才管理角度讲,如果 pdd 真的对每个员工都来这么一套,怎么保证人才的流动性呢?我是不相信对绩平甚至绩差员工也会按这三个流程来的,但管中窥豹,这样的公司在「整起人来」的时候,也一定有「非常手段」。

人才管理的「选育用留」,倒是在「留」这个层面发错了力。

有点想听 pdd 员工们的爆料,又不希望有更多爆料,毕竟,谁不想整个大的职场环境对搬砖人友善健康呢?

打工已经够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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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法律武器举起来。

先讲为什么要开离职证明这种东西:

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是为了避免被卷入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争议当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所以,新单位为了确定劳动者确实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通常会要求拟录用的劳动者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那么开离职证明是不是必要的呢?是。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那么接下来来看这个案子。核心问题是被卡离职证明。

1、要求请事假脱敏、1-3 月不等。2、提供下家 offer 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简而言之就是,你没 offer 不让你提,提了还让你请事假脱敏后才能办手续。

第一条违反法律:

国务院令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一般来讲,由单位安排,但年休假时间不包含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还有:

劳动法总则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所以你说,强制安排员工休事假是合法的么?

第二条呢就更有趣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没必要等你什么脱敏期,我就通过书面提前三十天告示你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到期完事儿后和公司沟通办理手续的时间就完了。当然,有人说,那拼多多不给我离职证明啊,也耽误我其他 offer。于是我翻了翻卷宗:

【案例分析】

杨建邦于2009年7月20日被一家连锁酒店录用,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2年9与3日至2017年9月2日。
12月9日,杨建邦申请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寻求其他发展”
2014年3月,杨建邦又向别的公司求职,并被这个公司录用了,这个公司通知杨建邦,要求他携带原来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并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2时到人事处办理自谋入职手续。
因为杨建邦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所以该公司决定不再录用杨建邦。杨建邦表示自己曾经数次要求原来的单位给自己开具离职证明,但是都遭到了拒绝,为此,杨建邦将原来单位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11万余元。
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给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对杨建邦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判决连锁酒店为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已执行),并赔偿杨建邦经济损失2.5万,同时驳回了杨建邦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给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对杨建邦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判决连锁酒店为杨建邦出具离职证明(已执行),并赔偿杨建邦经济损失2.5万,同时驳回了杨建邦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拖着不给你离职证明也不是什么困难事儿,如果你愿意撕破脸的话,有的是解决办法,比如,你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让政府部门出面帮你打好这个电话。甚至都不需要走仲裁。

如果一旦撕破脸走到仲裁那一步,仲裁胜诉生效了以后,可以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拼多多 还能头铁到上海劳动稽查大队和基层法院的执行令都不听的?


第三条就更搞笑了,是我的话,拼多多的 HR 但凡敢这么说我就敢让她跟着我去。你看看新公司保安怎么收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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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要去当旅游博主的话,他会陪我到天涯海角吗;如果要我被富婆包养的话,他会陪我洞房吗==

严肃的回答:

如果爆料属实,那这种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拿不到离职证明,导致入职新的岗位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应当获得赔偿,并且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我不信拼多多的法务不知道;随便检索一下裁判文书,就能看到大量案例中,劳动者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的主张得到支持、因为得不到离职证明而求职受挫主张赔偿得到支持。

脉脉上的爆料,真实性未知,再过 12 天 @拼多多 官方帐号就要从小黑屋出来了,到时候看看有没有辟谣呗。

关于问题本身,克扣离职证明当然不合法,要求拿到下家才走离职流程当然不合法,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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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在上海离职要hr陪去下家,李萍在杭州换工作要经过hr联盟,我在深圳离职直接被():我们都有光明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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