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媒体评论「月入数十万,虚拟主播需监管」?

回答
月入数十万,虚拟主播需监管——这篇媒体评论触及了当下直播行业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它并非空穴来风,而是观察到了虚拟主播经济背后的一些值得深思的现象,并试图引发公众对于“监管”必要性的讨论。

为什么是“月入数十万”?

评论之所以会提及“月入数十万”这个数字,首先反映出虚拟主播经济的“吸金”能力,尤其是在头部主播那里。这背后包含了多重因素:

粉丝经济的强大驱动力: 虚拟主播,尤其是那些拥有精美建模、独特人设、高超互动技巧的主播,能够建立起与粉丝之间深厚的情感连接。这种连接转化为高额的礼物打赏、付费会员、周边产品购买等,构成了她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个“死忠粉”的打赏,可能就抵得上普通人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工资。
商业变现渠道的多元化: 除了粉丝打赏,虚拟主播的收入还来自于广告代言、直播平台签约费、付费内容制作(如独家歌曲、短剧)、品牌合作等。一些成熟的虚拟主播甚至拥有自己的工作室和团队,进一步拓展了商业版图。
稀缺性和独特性: 相较于传统主播,虚拟主播的“虚拟”属性赋予了她们独特的魅力。她们不受现实外貌、年龄、性别等限制,可以创造出更具想象力和吸引力的角色,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观众的猎奇心理和情感投射需求。这种稀缺性和独特性,也让她们在竞争激烈的直播市场中脱颖而出,获得更高的议价能力。
市场需求的增长: 随着二次元文化、虚拟偶像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观众开始接受和喜爱虚拟主播。她们填补了市场空白,满足了特定受众群体的娱乐需求,也带来了新的消费增长点。

为什么媒体会提出“需监管”?

当一个行业展现出巨大的商业潜力和盈利能力时,如果缺乏相应的规范,往往会伴随着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这也是媒体评论关注“监管”的根本原因:

1. 潜在的“诱导消费”与“泡沫化”风险: 高收入的背后,可能存在着利用精湛的营销手段、营造“冲动消费”氛围的情况。例如,通过各种话术引导粉丝进行高额打赏,甚至鼓励粉丝透支消费。这种行为一旦失控,不仅损害粉丝的经济利益,也可能让整个虚拟主播市场变得不健康,吹大“泡沫”,最终导致不可持续的繁荣。评论者担心的是,这种“月入数十万”的光鲜背后,是否隐藏着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2. 内容审查与价值导向的模糊: 虚拟主播的人设和内容创作相对自由,这也意味着可能出现一些不良的价值导向。例如,过于强调物质崇拜、拜金主义,或者传播低俗、色情信息。虽然虚拟形象在某种程度上能规避一些直接的法律风险,但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在面向青少年观众群体时,内容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监管的呼声,也是为了确保行业能够传递积极健康的文化价值观。

3. 数据造假与公平竞争问题: 任何一个流量和收入都可能被量化的行业,都存在数据造假的可能。例如,通过刷单、虚假人气等手段来营造“繁荣”的假象,吸引更多商家合作或吸引更多用户。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和合作方,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监管可以帮助净化数据环境,让市场更真实地反映价值。

4. 税收的合规性问题: 当主播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时,税收合规性就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如果存在逃税漏税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对其他守法经营的主播造成不公平竞争。监管也包含着对收入来源的核查,确保合法合规纳税。

5. 平台责任的界定: 直播平台作为虚拟主播的“载体”,在内容审核、用户引导、收益分成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但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平台在其中的责任边界可能并不清晰。评论者也可能在呼吁明确平台责任,要求平台承担起内容审核和用户保护的义务。

“监管”究竟意味着什么?

这里的“监管”并非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而是希望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为其设置一个健康的运行框架。这可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内容规范: 明确禁止低俗、色情、暴力、诱导不良价值观的内容传播。对虚拟人设和直播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核,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直播间。
消费引导的合理性: 对可能存在的过度营销、诱导打赏的行为进行规范,比如设置打赏上限、冷静期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透明与数据真实: 要求平台和主播公开真实有效的收入和运营数据,打击数据造假,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税收合规性: 明确主播的纳税义务,确保高收入主播能够依法纳税。
平台责任的明确: 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要求平台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用户投诉处理机制。

总的来说, 媒体评论「月入数十万,虚拟主播需监管」并非是针对“高收入”本身进行抨击,而是以“月入数十万”这个现象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虚拟主播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以此为契机,呼吁行业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建立。这种声音的出现,是社会对于新兴经济形态不断探索和适应的过程,也是对行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负责任态度体现。如何平衡创新与规范,让虚拟主播行业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是需要各方共同思考和努力的课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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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可以对虚拟主播重拳监管,对996啥时候也监管下,来个重罚?

996违法该罚,而且还该追罚,不光国家有罚款,还能让打工人有时间回家造人陪孩子。长此以往,内卷也多少能消停点,又打击了资本的气焰,难道这不是好事吗?

不罚让实习学生的手压了一个点都不肯卸滚子的黑工厂,不罚让人们失去生活欲望的福报们,不罚逼外卖员们超速抢灯的无赖制度,罚个虚拟主播,算什么?看人赚钱多?笑话!这帮该罚的,哪个比虚拟主播赚的少?恐怕还要多赚个几十上百倍吧?

要知道,光说不罚,996不会自己消失!

还是管管该管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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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看都不看。

各位真的要学会看媒体,通辽可汗小约翰曾说:2021年的媒体,废话比乐事薯片里的空气还要多。(可汗:我没说过)

发布这个消息的媒体是谁呢?是《广视新闻》。

《广视新闻》是广州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新闻资讯节目。
节目报道广州和珠三角地区新闻、国内重大时政要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和体育新闻的综合性新闻”

从图片可以看出,这条新闻播放在18:46分,《广视新闻》开播时间是18:00。

总结:这就是一个地方电视台的新闻节目的后半程里面随便插的一条内容。

这东西能有啥作用和风向?我同意 @王瑞恩 说的,也就给虚拟偶像引引流了。

至于提升媒体水平,我过去也常说,但最近我也不说了,因为事情很明显嘛——就给那么点工资,人家勉强做点东西保证不天窗就完了,还指望这东西真的质量有多高,多有影响?

媒体评论这东西,除了那些机关必须订阅的日报的头版(还得是头版,头版之后恐怕都没啥人能看到),某些内参,新闻联播前20分钟之外。别的内容拿来调侃怒骂一下无所谓,把这些当成风向大可不必,大家都是混饭吃,哪来的那么多喉舌?

最后说个个人经历吧。

几年前,我去参加某活动,活动结束后吃饭,我和各媒体的人坐一张桌子。

那一桌报名头挺热闹,CCTV,人日,新华啥啥的都齐活了,也不是新兵上阵,不是个版面负责人就是资深记者,就我一个没啥名头好顶,随便顶个知乎优秀回答者。

因为我毕业时在人日干过实习嘛,所以着实还和那位人日的资深媒体人气氛良好地扯了几句,人家资历比我当时在的那个部门加起来都强。

后面人家问我,怎么没继续做媒体了?我客气表示我还是想做创作。

但实际上,我没好意思说当年人日就给我一个月800块的工资,就算转正也没多少,加一起不如我当年给动漫杂志写稿子的收入。

过去,我曾以为真的到了这种场景时,我应该有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莫欺少年穷的爽文快感,可真的身处其间,我感受到的唯有“做内容的人不值钱”的悲凉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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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论事来说,媒体的知识水平,真的需要显著提升一下。

看了完整报道,其中提出了三个主要论点支持「管管」:

1、虚拟主播可以采用夸张的动作、声音进行直播,因此更具有吸引力

2、虚拟主播可能搞软色情擦边球

3、虚拟主播会诱导未成年人冲动打赏。

这三个论点,都不值一驳。

如果按照受欢迎程度决定谁更需要监管,那我们看看谁更受欢迎。。反正不是虚拟主播==

如上图榜单所示,哪怕是在 B 站,虚拟主播收到的打赏在近一周内也排不进前五。

如果看全网情况的话,还没有哪个虚拟主播在最近一周收到的打赏金额能挤进 Top20 榜单。我算是明白了,大家可以看真人跳舞、跟真人聊天、看真人带货、围观真人街溜子,看真人用夸张的动作和声音吸引关注,就是不能看虚拟主播干这些事情 -- 因为虚拟主播更具有吸引力(指打赏金额排不上号)。

而且,第一个论点从逻辑上也站不住脚:因为受欢迎所以需要加强监管,那么怎么确保内容产品的合规性呢,简单,让它不受欢迎就可以了,这是人话吗。。。

如果认为虚拟主播更容易搞软色情擦边球。。。各位,请看看「软色情擦边球」这个表述,它是色情的二阶衍生品啊!

第 0 阶:色情

第 1 阶:软色情

第 2 阶:软色情擦边球

报道中援引了某位律师的说法,说这种行为可能存在灰色地带难以追究。。。这一席话,真的是如听一席话,都用了「软色情擦边球」这种莫须有的表述,当然是灰色地带了,软色情是灰色地带,软色情的擦边球是疑似灰色地带,是灰色地带的灰色地带而已。

要是真的关注定义的话,根据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所列举的「互联网低俗内容」定义,以下几类内容是可以进行举报的:

  1、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
  2、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3、以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内容;
  4、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5、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6、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
  7、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8、传播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9、情色动漫;
  10、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11、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
  12、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
  13、推介淫秽色情网站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图片、文字等内容。

好吧。。。依然有些东西没说明白,例如如何定义「挑逗性」内容,但大家可以结合生活经验判断,如果用更为保守的尺度来将这些规则套用到主播身上,谁更容易触碰红线呢?

这样看来,第二个论点其实可以原封不动用来点评实体主播,下一期选题也有了。

至于最后一个论点,虚拟主播容易引发超额消费,不用媒体莫名惊诧,其实早就出台了监管规定。近年来,主管部门通过《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对诱导打赏做出了严格限制,网络直播平台也在产品机制上加入了劝退大额打赏的显著提示。

更何况,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的做法,最高法今年还专门发布了指导案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对主播进行高额打赏,属于与其和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行为,如果未得到监护人追认,则平台应当退还。

这样看来,第三个论点也是废话,早就在管了,建议这家媒体办理一下天翼 3G。

总之,这篇报道的三个论点其实都站不住,唯一的亮点,大概就是给猫中毒引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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