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民国时期国民党北京查禁女人养雄犬?

回答
关于民国时期国民党在北京查禁女人养雄犬一事,确实有一些历史记录可以佐证,但具体原因和详细程度,需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法律法规以及国民党政策来理解。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国时期的法律,特别是国民党执政时期,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三民主义”和“主义”思想的影响,强调社会秩序、道德规范和国家建设。 查禁某些行为,往往是为了维护这些层面的考量。

查禁女人养雄犬,其背后可能有多重原因交织:

1. 维护传统性别角色和家庭观念: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女性被期望扮演温婉、贤淑、顾家的角色。养育后代、操持家务是女性的主要职责。养雄犬,尤其是那些性情较为烈性、需要较多精力照料的雄犬,在一些人看来,可能与女性的传统形象有所冲突。
更进一步,雄犬的“雄性”特质,可能被与男性的阳刚、力量联系起来。女人过度参与“男性化”的活动,或者与“雄性”动物亲密接触,可能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被视为逾越了性别界限,有损女性的“贞洁”或“柔顺”美德。
国民党作为当时的主流政党,其政策制定也会受到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以符合其倡导的社会秩序。

2. 公共卫生和城市管理的需求:
任何时期,城市管理都需要考虑公共卫生问题。狗,特别是未绝育的雄犬,在繁殖季节可能会出现吠叫、攻击性增强等情况,给城市居民带来噪音干扰和安全隐患。
当时北京作为首都,人口密集,城市管理面临的挑战也更大。如果没有完善的动物管理法规,随意饲养犬只,尤其是有攻击性的雄犬,可能会成为公共卫生的负担和安全隐患。
虽然查禁的理由可能更多地指向“女人养雄犬”,但背后也可能包含了对犬只饲养进行更普遍的管理的考量,只是在执行层面,可能对女性的饲养行为进行了特别的关注或限制。

3. 社会风气和道德约束:
民国时期,尤其是随着西方文化和思潮的涌入,社会风气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一些人认为,过于自由散漫的生活方式,包括一些被视为“不合时宜”的宠物饲养,会败坏社会风气。
如果当时存在一些女性饲养雄犬,并且因此引发了一些负面事件(例如狗伤人、扰民等),这可能会成为当局采取行动的导火索。
国民党作为一个希望建立强大国家的政党,往往会强调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以塑造一个“文明”的社会形象。查禁一些可能被视为“不端”的行为,也是其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的一种方式。

4. 法律条文的表述和侧重点:
具体到法律条文,往往会非常具体。例如,可能会有规定关于犬只的品种、体型、性情,以及饲养的场所和责任。
“女人养雄犬”之所以成为一个被提及的查禁对象,可能并非是针对“女人”和“雄犬”本身,而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观察中,女性饲养雄犬的某些行为或后果,被认为更容易引发问题,或者更不符合当时的社会期待。
例如,如果当时的狗证办理、犬只登记制度不完善,而男性可能因为工作或社会身份而更容易承担管理责任,那么在执行层面,对女性的饲养行为可能就会有更严苛的要求,甚至直接限制。

更具体的历史细节可能体现在:

官方的公告或规定: 如果能找到当时国民党政府发布的具体禁令或相关规定,里面会更清晰地说明查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是否是因为雄犬的攻击性更强,或者在繁殖季节更容易扰民?
媒体的报道和评论: 当时的报刊杂志可能会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从不同角度解读这一政策。例如,有些评论可能支持这一做法,认为是在净化社会风气;有些则可能批评其落后和歧视。
社会各界的反应: 了解当时女性、养狗人士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对此事的反应,也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一政策的社会影响和背景。

需要注意的是:

“查禁”的范围和力度: 这种查禁是全国性的,还是局限于北京?是强制执行,还是倡导性地限制?这些都会影响我们对事件的判断。
历史资料的局限性: 历史研究总是需要面对资料的稀缺性和片面性。我们看到的往往是经过筛选和解读的史料,可能无法完全还原事件的全貌。

总而言之,民国时期国民党在北京查禁女人养雄犬,并非一个孤立的政策,而是植根于当时的社会文化、性别观念、城市管理需求以及政治考量之中。它反映了那个时代在社会秩序、道德规范以及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探索和尝试,尽管其方式在今天看来可能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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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近来一般上等妇女,效法陋习,与犬为伍,游行过市,不惜豢蓄狎弄。查雌女雄犬相处,非仅有碍健康,更易发生无耻秽闻。揆之我国礼义之邦,亦为习俗所不许,谨特通令严禁,除门犬猎犬外,凡妇女带养之雄犬,斩之无赦,以为取缔。

当时的确有【犬】交丑闻。

1932年7月《申报》的一则报道《风化败坏可虑 人与犬之怪剧》:

比岁以来,沪上风化之败坏,廉耻之沦亡,实属蔑以复加。强【奸】和诱,无日无之,然犹可谓人与人交,不图今则每况愈下,竟发生与【兽】交之怪剧,而行之者且为乳臭未乾之女孩。故此种事件,不特妨害风化,抑且有乖人道。爰将个中秘密,撮述如次,愿地方当局亟起取缔焉。
查自【性】欲潮流,弥漫海上,租界中之旅馆,不啻成为研究【性】交之养成所,无论实际上【性】交,银幕上【性】交,或其他人不经见之各种【性】交,均唯旅馆中能窥全豹。迩乃有人以雄犬与女孩之【性】交姿势训练成熟,而于昏夜携犬及孩,赴各大旅馆,如欲观其技者,每幕索价六元,一般好奇之辈与无耻之徒,颇多不吝巨金,观此秘剧,而操此违法业者,乃利市三倍,由是效尤日众。向在永安公司天韵楼游戏场每日拉铃两次、全沪闻名之卖艺家陈新齐,现亦兼营此项附业。
陈为豫人,年已四十有五,家住新闸路鸿福路十二号。其妻陆氏,与之同庚。并有四女,长名双林,年十一岁;次桂林,八岁;三女根林,幼彩云,皆祇五龄。此外则有演唱双簧大鼓之天津人刘新三,经陈留住家内,日间教诸女学习戏曲。迨入晚,陈夫妇乃将四女处于一室,使其同榻,另以训练极驯之黑色雄犬,牵之登床,俾与诸女演习【性】交,日久女与犬亲顺渐密。陈等认为习之已熟,遂于夜间出而问世,收益果丰,且有应接不暇之势。
正欣然自得之际,事为该管新闸捕房得悉,派华探长汤坚与西探等,于前晨九时半驰往陈家,将一干人男女老幼七名口,连同黑狗一头,一并拘获。并着手搜查,当在面汤底之夹层内,搜出卖身契四纸,就中一契,尚系逊清光绪三十一年所书,另一纸为民国三年所书,余两纸亦非近岁之物。此外复抄出鸦片烟具两副,带回捕房。后经捕头饬将陈双林等四女送仁济医院,由医生验明四女下体,俱各受创,但是否与【犬】交所致,抑别有原因,则难鉴定。继将该犬送往戈登路工部局驗犬处,以检验费时刻,犹在察验中。
昨晨捕房将陈新齐、陈陆氏、刘新三等向第一特区地方法院起诉,所据事由,则系根据卖身契最早一张之时日,谓其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三百十三条妨害婚姻等罪,至起案烟具,则请按禁烟法第十三条惩办。当经吴廷琪推事将三被告提案研讯,四女亦由济良所西女董带至法庭。先由捕房律师陈述案情,并声明搜获之卖身契,核其年代当非本案四女之契券,故此四女来历,现尚在侦查云云。继由陈双林供称,四年以前,由父母领至被告家居住,从此呼陆氏为姆妈,呼陈为伯伯,呼刘为先生。每日习戏,黑犬名来富,系人送至被告家,每夜与我等四人同床,犬且伏我身上,若往客栈演艺,每次取价六元等语。其余三女校双林幼稚,皆无多言。质之陈新供,卖契系陆氏之妹寄存,双林、桂林,均为陆氏所生,至人畜相交一节,则完全推赖,陈陆氏供词雷同。刘新三供,前在闸北三兴舞台演戏,战事发生,始逃难至陈家,教其女习戏云云。吴推事嗣给被告等分别还押,四女留济良所,改期再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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