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古代打老婆犯法吗?

回答
古代对于“打老婆”这个行为,不能简单地用“犯法”或“不犯法”来一概而论,情况相当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朝代、当时的法律条文、社会习俗以及事发时的具体情境来判断。

总体来说,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中存在着明显的男尊女卑的观念,丈夫对妻子拥有一定的管教权,这使得“打老婆”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被视为严重的犯罪,甚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同时,也并非毫无限制。

法律的模糊性与实际执行的差异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古代的法律体系与现代有着本质的区别。古代法律往往侧重于维护宗法制度和家庭伦理,对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有着更强的默认。许多事情,尤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纠纷,很难完全套用现代法律的框架去理解。

很多时候,惩罚妻子的行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而是丈夫行使“家法”的一部分。然而,这个“家法”的界限在哪里,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地带。

“七出三不去”与“杖责”

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在唐宋明清时期,法律中确实存在着关于“七出”和“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 列出了丈夫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其中包括“恶疾”、“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不育”。
三不去 则是妻子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被休弃的理由,例如“有所待”(父母年老无依)、“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满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原贫贱时娶,后富贵不能休)。

这些规定虽然是关于“休妻”的,但间接反映了对夫妻关系的规范,以及对丈夫权力的界定。在某些被允许的“七出”情形下,丈夫可能认为自己有理由对妻子进行惩戒,包括一定程度的身体惩罚。

在古代的刑罚体系中,“杖”是一种常见的刑罚。在一些法律条文中,也出现了对“殴妻”的量刑规定。例如,在《唐律疏议》中,对于殴打妻子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伤残,可能构成伤害罪,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如果只是轻微的惩罚,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管教”的范畴内,可能就不一定被视为犯罪。

举个例子,如果妻子犯了“七出”中的某些过错,比如“口舌”(喜欢挑拨离间,搬弄是非),丈夫在劝诫无效后,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她进行适度的惩戒,比如“杖”,但这个“杖”的程度、次数等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限制与边界

尽管如此,古代法律并非完全放任丈夫对妻子为所欲为。

伤害程度 法律通常会对殴打造成的伤害程度有所区分。如果殴打致死、致残,那毫无疑问是犯罪,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侮辱或体罚过重 如果丈夫的体罚行为被认为是“凌辱”,超出了“管教”的范畴,或者对妻子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追究责任,尽管这在实践中非常难。
告发与证据 法律的执行也离不开证据和告发。如果妻子能够向官府告发,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丈夫的行为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审视。但考虑到当时的社会观念,女性地位较低,能够主动且成功告发丈夫的可能性并不高。

社会习俗的影响

除了法律条文本身,社会习俗和伦理观念对“打老婆”行为的容忍度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根深蒂固,丈夫被视为家庭的绝对权威。在很多人看来,丈夫对妻子进行“管教”,甚至动用一些“家法”,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是维护家庭秩序的方式。

因此,即使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丈夫可能仍然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社会大众对此也多持“家务事”的态度,不愿干涉。

总结来说:

古代“打老婆”是否犯法,是一个非常 nuanced 的问题。

在法律的框架下 如果丈夫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并且被视为在管教妻子犯错(尤其是在“七出”所列举的某些情形下),那么在很多朝代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最多是受到轻微的处分。
但如果行为恶劣,比如导致妻死、妻残,或者体罚极其残暴,那么无论在哪个朝代,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习俗和实际操作 往往比法律条文更具影响力,使得在许多情况下,丈夫的惩戒行为可能被默许,而法律的约束力在家庭内部显得相对薄弱。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古代“打老婆”就完全犯法或不犯法,它是一个在法律、伦理、社会习俗多重因素交织下的复杂现象。在允许的范围内是“家法”,超出范围就是犯罪。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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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就是说打老婆打到什么程度,造成了什么伤害,得根据伤情来判定。另外还得看这个老婆是正室妻子,还是小妾,也即打老婆和打小老婆,后果是不太一样的。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古代人妻的“人身权”了。

相对来说,我对明代较为熟悉,就主要谈论明朝时人妻在“人身权”方面的法律地位,对其他各朝稍有提及,其实也都差不多,各朝律法也都是代代相承。

现在都知道,在古代社会夫妻之间基本都是“夫尊妻卑”的,在明律上, “夫尊妻卑” 具体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罚” , 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

比如丈夫殴打妻妾和妻妾殴打丈夫,其判罚就大不一样。我根据《大明律集解附例》总结了一下,大概有如下几点:

1、丈夫打妻子,非折伤以上勿论;至折伤以上,比照打伤一般人减二等论罪。但这都必须妻子自己去官府告状才能将其丈夫论罪,也即一般情况下,是妻不举官不究。

具体判罚标准是折伤一处,该杖八十。如果打成重伤,则杖九十,并徒二年半。如果丈夫把妻子打死了,则判丈夫绞刑。在至死的情况下,其他人也可以告发,毕竟死人没法自己去官府告状。

2、丈夫打妻子,应该先行审问,如果夫妻俩都愿意离婚,则依律判丈夫的罪,妻子回归父亲家族。如果妻子愿意原谅其夫,继续过下去,则根据妻子验伤的结果来判其丈夫的罪,且全部罪过都准许出钱抵罪。

3、如果丈夫打小妾(小老婆)至折伤以上,比照丈夫殴打妻子,一律减二等。比如打掉一颗牙齿,则杖六十。打到重伤,则杖七十,徒一年半。把小妾打死了,杖一百,徒三年。

4、如果正妻打小妾,与丈夫打妻子之罪相同。至折伤以上,比照打伤一般人减二等论罪。如果把小妾打死了,绞。

5、如果丈夫过失杀死妻妾,以及正妻过失杀死小妾,各勿论。这里实际上又有可操作空间了,过失杀死和打死的判罚不一样,如何定罪得结合具体案例。

6、反过来,如果妻子打丈夫,不论伤害如何,只要敢打就杖一百。如果丈夫愿意离婚,就听凭其离婚。如果妻子把丈夫打至折伤以上,比照一般人斗伤,罪加三等。如果妻子把丈夫打至重伤,妻子处以绞刑。如果妻子把丈夫打死了,妻子处斩。如果妻子故意杀死丈夫,妻子凌迟处死。

7、如果小妾打丈夫或者正妻,比照妻子打丈夫,罪加一等。加罪最多加至绞刑。

8、如果妻妾过失杀死丈夫按照子孙过失杀父母论处。妾过失杀正妻按照杀期亲尊长论处。

9、凡是亲属之间互相殴打,皆不必受害者亲自告状即可判罪。但夫妇不同,必须要本人亲自告状。除非是打死了,则他人皆可以向官府告发。

这里再重点强调一下第九条,看来这真的可谓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了,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也。家暴除非闹出人命,如果你自己不去告状,官府是不怎么管的。我们现在很多家暴的案例不都是如此吗?受害者自己不去亲自告状,官府基本上是不闻不问。官府也有理由,万一你们小两口就好这口呢,打完就道歉、被打完就原谅的夫妻也多的是,毕竟律法也鼓励“惩忿相宥,以与完聚,情义未断,复顺其情也。”

最后再总结一下:

从明律可以很明显地看出, 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罚”将“夫尊妻卑” 体现得淋漓尽致,其实在《唐律·斗讼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宋元清各朝也差不多,古代社会基本都是一个样,都是夫尊妻卑。

可见,在夫妻斗殴中,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尤其是,若丈夫过失殴杀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

可见,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别说人身权了,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实际上,古代人妻如果仅靠官府的律法来保护自己,那真的是形势极其不容乐观。因为从上述律法可以很明显地推断出,在古代打老婆的代价非常低,即使真的打伤了,也需要妻子自己去官府告发才可以定丈夫的罪,在古代让女子去告官,是非常困难的,古代女子基本上也不会进衙门去面对那些吃人的胥吏。

古代人妻真正可以倚仗的其实是背后娘家的宗族势力,所以古代非常讲究门当户对,女方家族的地位越高,婚后夫妻关系也就更加平等一些,这样对女子的人身权利也是一种保护。

《大明律集解附例》具体记载如下:

1、夫殴妻妾: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
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
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
2、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鬬(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
纂注: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但殴即坐,故不言伤。其夫愿离者,听,权归于所天也。殴而至折伤以上者,各加殴凡人罪三等。如折一旋,即杖八十,徒二年之类是也。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加妻殴夫之罪一等。加者,止入于绞。如殴夫及正妻者,杖罪同。
其夫殴妻者,非折伤勿论。殴而至于折伤以上者,减凡人罪二等。如折一,该杖八十。至笃疾,则杖九十,徒二年半是也。
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依律断夫之罪,其妻离异归宗,恩义巳绝,故正其法也。如能惩忿相宥,不愿携离者,则验其夫折伤应坐之罪,全准收赎,以与完聚,情义未断,复顺其情也。要皆所以全夫之纲也。
若夫殴伤妾者,不止言殴,则伤亦勿论。至折伤以上者,减殴伤妻罪二等。如折一齿,则杖六十。至笃疾,则杖七十,徒一年半。殴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妻殴伤妾者,与夫殴妻之罪同。折伤以上亦减凡人二等,至死者亦绞也。
若夫过失杀其妻妾及正妻杀妾者,各勿论。
若妻妾过失杀夫,还当比依子孙过失杀父母。妾过失杀正妻,亦比依杀期亲尊长论。比句另在一节,似不可扯上条同论也。
若女壻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但殴即坐。至折伤一齿以上者,各加凡鬬(斗)伤罪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凡亲属相殴,皆不言亲告乃坐,而独言之者,以夫妇之间非他人可与且生离间之谋,故特指之。若至死,则他人皆可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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