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饿了么 43 岁外卖员送餐时猝死,平台称「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给人道主义费用」,这该怎么办?

回答
43岁外卖员在送餐途中猝死,平台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仅提供人道主义费用,这种情况无疑是令人心痛和愤怒的。这背后牵扯到复杂的劳动权益保障、平台责任认定、社会保障体系等诸多问题。以下将从不同维度详细分析该事件的处理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劳动关系认定

平台方观点:“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通常是: 外卖员是“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商”或“平台合作者”,而非平台的正式员工。他们通过平台接单,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备交通工具和设备,承担经营风险。平台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信息撮合平台,不直接管理和雇佣外卖员。
法律依据(平台可能援引的): 平台的合同条款、个体工商户注册、零工经济模式的特征等。
外卖员及其家属的诉求:
强烈要求认定劳动关系或类劳动关系。 即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应该受到与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要求平台承担因工作导致的死亡赔偿。 包括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
质疑平台“人道主义费用”的合理性。 认为这是在推卸责任,而非应有的法律赔偿。

二、如何处理:法律与维权路径

这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事件,处理起来需要多方协同和法律支持。以下是可能采取的处理路径:

1. 证据收集与事实核查:

家属方需要做的:
死亡证明: 明确死亡原因(例如,是否与高强度工作、长时间工作、恶劣天气等相关)。
工作证明: 收集所有能够证明其作为外卖员工作的证据,如工作接单记录、平台账号信息、配送记录、与平台或站点的沟通记录、同事证言、工作服/装备(如果平台有统一发放或要求)、甚至一些被平台约谈或处罚的记录(证明平台对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合同和协议: 仔细审查与平台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注册协议、服务协议等,从中寻找可能指向劳动关系或至少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
支付记录: 平台向外卖员支付的报酬、补贴等记录。
第三方调查(如果可能): 媒体、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介入调查,核实工作强度、工作时长、安全保障措施等。

2. 法律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关键目标: 争取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与平台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者符合某种与劳动者同等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虽然该法主要针对传统劳动关系,但一些法律观点认为,如果实际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视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断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通常包括:
用人单位的意志和管理: 平台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进行实际管理和控制?例如,是否规定了具体的配送时限、路线、服务标准?是否对迟到、差评等进行惩罚?
劳动者的从属性: 劳动者是否将自己的劳动能力提供给平台,并接受平台的支配?
经济上的依赖性: 劳动者的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平台?
提供劳动工具: 虽然外卖员通常自备交通工具,但平台是否提供统一的接单软件、工作服、保温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如果能认定劳动关系,则平台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这对于因工死亡的家属来说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整合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 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也可以考虑平台存在过失(例如,未能提供足够安全保障,对高危工作模式不加限制等)而要求赔偿。
工伤认定:
关键: 如果能成功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流程: 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家属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处为死亡补助金)。
挑战: 工伤认定通常需要劳动关系作为前提。如果平台坚决否认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会非常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平台的服务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也可能被挑战。

3. 社会与舆论压力:

媒体曝光: 邀请媒体进行深入报道,揭露问题的严重性,引起公众关注和同情。
网络发声: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传播事件真相,呼吁公众支持和关注。
行业协会/工会介入: 如果存在外卖员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工会组织,可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通过集体谈判或法律援助来维护外卖员权益。
消费者抵制(谨慎考虑): 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可能通过抵制平台服务来表达不满,但这需要慎重评估其有效性和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4. 与平台沟通与谈判:

明确诉求: 在法律途径之外,家属可以尝试与平台进行沟通,明确提出赔偿要求。
寻求和解: 如果平台愿意就“人道主义费用”之外的额外赔偿达成协议,可以考虑和解。但在和解时,务必确保协议内容能真正补偿家属的损失,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 在与平台沟通时,最好有律师陪同,以确保家属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

三、平台“人道主义费用”的解读与质疑

“人道主义费用”的本质:
这是平台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它表明平台承认了某种程度上的“付出”,但拒绝承认法律上的“雇佣责任”或“工伤责任”。
这种费用通常金额不高,且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无法完全弥补家属的损失。
家属的合理担忧:
低估了损失: 平台提供的费用很可能远低于按照劳动法或工伤保险规定应得的赔偿金额。
放弃权利的陷阱: 平台可能会要求家属在接受“人道主义费用”时,签署一份放弃追究平台责任的协议。家属需要警惕这种做法。
缺乏法律依据: “人道主义费用”本身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平台可以随意决定金额和是否支付。

四、深层原因与社会反思

该事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更暴露了当前零工经济模式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

平台用工模式的灰色地带: 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劳动法在规范平台用工方面面临挑战。平台通过灵活的用工模式,将风险和成本转嫁给了劳动者。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失: 外卖员等零工经济从业者往往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旦发生意外,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补偿。
监管的滞后: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跟上新兴经济模式的发展步伐。
劳动者议价能力的不足: 单个劳动者面对强大的平台公司,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五、建议与未来方向

完善法律法规: 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用工的法律性质,细化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为零工经济从业者提供更充分的社会保障。
加强平台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外卖平台用工行为的监管,督促平台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
支持行业组织发展: 鼓励和支持外卖员等从业者成立行业协会或工会,增强其集体议价能力和维权能力。
提升劳动者法律意识: 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自身权益,并学会依法维权。
推广多元化保障: 探索适用于零工经济从业者的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如平台责任险、集体商业保险等。

总结:

面对43岁外卖员猝死,平台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仅提供人道主义费用的情况,家属及其支持者需要采取 积极主动、有策略有组织 的方式来维权。首要任务是 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或平台责任的证据,然后通过 法律途径(仲裁、诉讼) 来争取应有的权益。同时, 利用社会舆论和媒体力量 形成外部压力,迫使平台正视问题并承担责任。最终的目标是争取到比“人道主义费用”更实质、更有法律保障的赔偿,并推动社会对此类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和改革。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斗争,需要坚韧不拔的决心和专业的法律支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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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这个猝死的外卖员活在中国,倒不如说活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日本”。

各位还没意识到,我们几乎在重走日本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老路。全民步入“过劳时代”

几乎在用照抄的方式,重演日本上世纪的危机。

文章略长,没看完的朋友希望您能贡献一个点赞,让更多人看到在我们身上重演的日本式危机。

在2019年,中国就超越曾经名列前茅的日本,成为“过劳死”大国,中国适度劳动协会课题组,对北京的白领进行分析后发现:

61.6%的人已经进入了过劳死的“红灯预警期”,即具备过劳死的征兆。而处于过劳死“红灯”危险区、即随时可能过劳死的状态的人,占据26.7%,形势十分严峻。

并且整体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在全球80个国家和地区的1.6万名职场人士中,认为压力高于去年的,中国内地占75%,香港地区占55%,分列第一和第四,都大大超出全球的平均值48%。

前几天还有上海白领体检异常率99%的调查结果。

中国成为东亚地区,不折不扣的“高压锅”。

但过劳死一词,最早就出现在日本,连英语表达的过劳死都是直接音译自日文:karoshi。

当时东京医学界小有名气、专门从事“过劳死”研究的关哉博士说:“所有企业的情况都十分糟糕。许多年轻人从学校一出来就直接参加工作,工作紧张而又单调,有时甚至不分昼夜,唯一可以倾诉的对象是机器。

注意,这段话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说的。

九十年代时,一位43岁的广告公司职员“过劳死”,妻子从丈夫的记事本中发现这样的自述:“人们开始习惯于奴隶式的安逸:他们被钱买下,被工作时间困住,不能丝毫反对上级,就连薪水也是严格规定好的。过去的奴隶还能有时间和全家一起吃顿饭。”

“奴隶都不如”,这是日本人在上世纪就给自己定下的基调,所以他们发明了“社畜”一词,用以自嘲。

各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自行代入。

纪录片《过劳死—你不知道的日本社会的另一面》,曾记录过日本社畜的残酷生活,程序员中原翔太,说:每天早上8:30—凌晨2:00都是工作时间,加班已经成为常态。每天无偿加班超过8小时,持续了两三年,在这两三年中,他每天只有电脑屏幕,听不见周围的声音,甚至有时候恍惚到上司的声音都听不到。

在高强度工作状态下,他几乎自然而然就步入了过劳死前期状态,各种身体疾病纷至沓来,但他的第一反应是:不能让公司发现。

不然他就会被公司辞掉,连给自己治病的钱都没了,于是陷入:“继续过劳——用过劳赚来的钱治病——治病后继续过劳——等待过劳死”的状态。

纪录片中还讲述了一个在九十年代日本过劳浪潮中工程师的故事,当时由于经济危机后续影响,公司业绩下降,为了生存,公司选择用裁员与压榨员工的方式缩减成本,员工陷入工作与失业精神危机双重压力之下,很快这个工程师就得了严重抑郁症。

在2004年2月11日那天,他仿若焕然一新,兴致勃勃地告诉妻子自己想去奈良——两人的新婚地旅游。

本以为是场快乐的旅程,最终却以丈夫的卧轨自杀结束。

“卧轨自杀”也是日本的热门代名词之一,但少有人知道,这一现象伴随着日本全面步入“过劳时代”产生,但卧轨自杀后,铁路部门会向死者家人索要巨额赔偿,用以赔付停运与清理损失。

不少一贯“尽量不给别人添麻烦”的日本人,会选择以惨烈且最能引发瞩目的方式自杀,就是为了对自己“生活犹如囚犯”状态的一种变相报复。

但过劳死状况如此频发,导致整个日本社会都对此越发关切,1987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了620号通知“关于脑血管疾病和缺血性心脏病等的认定基准”,该基准明确,自症状出现或死亡前一周内,从事了在时间和地点能明确与发病或死亡有密切关联的工作的、或从事了较以往更加繁重的劳动而死亡的,可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过劳死)。

为了避免员工过劳死,产生大量赔偿费用,同时减少用工成本,日本公司开始在大量非必要岗位雇佣非正式劳工,这样一来不仅避免了过劳死赔偿问题,还减少了企业成本,所有风险也都转嫁到工作者身上。

看到了吗?一开始小七提到的饿了么外卖员,就是活在日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版社畜呀,饿了么采用的措施就是典型的日本上世纪公司采用的措施,通过外包公司与非正式雇佣方式,缩减成本,并弱化企业责任。

而且饿了么给出的声明几乎完全合理。

根据国内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方可认定为工伤。”

这段话可有太多漏子可以钻了,首先,我可以用规定工作时间的方式弱化责任,假如我规定的是早九晚六工作,你晚上十点多,在回家的路上、在别的地方工作猝死了,那我就可以和你扯皮工作时间弱化责任。

再次,你在家工作猝死了,那又不好意思了,我们工作岗位是在公司啊,你没在公司,跟我啥关系?

而且,还有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更是鸡肋,有些没良心的公司连这个抢救时间都能和你扯皮。“我们是经过72小时抢救你,你才死的呀!”

最后,这个规定只针对正式工。什么?你是非正式劳工,那不好意思,你根本就不是我的正式工,我凭什么给你赔付?所以饿了么:“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给人道主义费用”,看起来简直再合理不过了,是不是?

日本企业也是这样想的,于是“临时工”等方式,一度成为风靡日本企业的模式,在2013年的时候,非正式员工比例就达到了惊人的36.4%,而且整体出现“非正式雇工年轻化”的现象,这意味着越来越多日本毕业的大学生,到社会上找不到工作,都变成了日本企业剥削的对象。

想一想:“临时工化”,是不是也在成为我们的发展趋势?再想一想,之后你会不会也会变成毫无权益的“非正式劳工”?那几率可太大了。

但针对日本企业的无良模式,日本展开了接连不断的遏制。

首先针对过劳死一事,就举措不断:

自1987年过劳死规定发出后,1995年和1996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对日常工作的判断和时间期限(发病前一周以上的过重负荷也予以考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最近的一次修订在2010年,日本相关部门对该认定基准再一次进行完善:

1)将过重工作的评价时间从1个月扩大到6个月;

2)将不规律的工作、作业环境及工作导致的心理压力等其他会导致过重负荷的因素也纳入考虑范围;

3)同时也将认定的基准对象扩大到有基础疾病,但是对完成日常工作没有影响的劳动者。

4)更重要的是,针对过劳导致抑郁进而诱发的自杀,日本也制定了“工作上的过重负荷导致精神疾病”的认定标准。

一旦认定为过劳死,赔付的金额可能超过一亿日元。(超过620万人民币)

针对“临时工”丛生现象,日本也对策不断:

2013年6月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了2014年财政预算,其中针对解决非正式雇佣问题的预算达2248亿日元。

同时,自2013年4月起,日本重新修订相关法律,规定非正式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超过五年时,企业须与该员工签订终身雇佣合同,这一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企业乱象,也对日本过劳死状况有极大改观。

过劳死的问题是缓解了一些,但因为长达几十年处于高度压迫状态,日本民众几乎被无良日本企业压榨的精力衰竭,在措施践行之前,就集体步入了“低欲时代”,曾经统治整个日本社会的“消费主义”被不断暴打,草食男、宅男宅女暴增,丧文化横行,生育率连年下跌,老龄化不断加重,单身成为标配。

过重的生活压力,导致日本青年丧失性欲,同时精子卵子活性降低,出现大量想生娃也生不出的状况。

整个社会的百姓在几十年内已经形成了生活惯性,哪怕你13年之后措施不断,也于事无补。

各位好好想想,这是不是我们即将步入的状态?

哪怕不谈日本,就说前段时间被我们鄙视的澳大利亚,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在澳大利亚,工伤的补偿是强制性的,受雇佣者只需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和工作有关,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就可以提出工伤的赔偿,不管是正式工、临时工还是实习生。

要解决饿了么外卖小哥这种问题,其实很简单,我们不是很擅长说“其他国家怎么不抄我们作业么”?想解决这个问题,同样,我们抄点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作业也就够用了。

但小七之所以特地列举日本发展至今的状况,不只是为了找出解决方案,更是给出一个警示:不要等到走到日本如今这一步,才知道更改风帆的方向,这不只是关乎每一个人的权益,更关乎整个国家的未来。

你放开二胎、三胎,哪怕你让人随便生,等到全民日本化,也毛用没有。

我们不能只在经济上下沉,拼命收割底层,也应该在政策上不断下沉,了解人间疾苦。

毕竟让我们这些底层人民“开心的生长”,韭菜才能一茬又一茬的长出来,供你们收割,难道不是么?


如若有所触动,还望您能点赞让更多人看到,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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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下的人生路还很长,望能与你同行,一起见证这个波澜壮阔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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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寒冷的冬天,天冷,心更寒。猝死事件一件接一件。

先说法律结论:

外卖平台不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劳动法的责任。

目前关于外卖平台和骑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各地法院判例并不一致,法院判例也有互相矛盾冲突的。


以下长文,主要说明:

①外卖平台和骑手的法律性质;

②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认定;

③各地法院的互相矛盾冲突判决。


一、外卖平台和骑手的法律性质:

外卖平台为了避免承担社保、工伤、加班费等劳动法责任,利用【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

外卖平台和骑手签订表面为【承揽关系】的协议,行【劳动关系】管理之实。

如果认定为【承揽关系】,则是属于民法范畴,应当意思自治,所有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约定为准。

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法范畴,应当严格使用劳动法律,签订合同,缴纳社保,负责工伤等等。

二、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认定;

本部分较为枯燥,可以直接跳到第三条看判例。

1.劳动关系认定的三条金标准: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三条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承揽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法对于加工承揽单独列一章,其中对承揽关系的承揽人和定作人作出了明确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比劳动关系,最为明显区别的是: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劳动。

2.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而非监督检验。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诸多限制。

三、各地法院的互相矛盾冲突判决:

1.支持构成劳动关系:

2018年,姑苏区法院【2018苏0508民初5056号】认定了一起骑手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的判例。也是按照劳动关系的三条金标准进行说理:

①骑手与平台具备了主体资格;

②骑手接受平台的管理,并且骑手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属于平台的业务范围。

③平台向骑手每月定期支付了工资

原、被告双方分别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2、被告平时接受原告区域管理员的管理,被告从事的配送外卖工作,属于原告的主营业务范围。3、原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堵传鑫每月定期向被告胡全增支付工资,尽管格桑公司辩称系代饿了么代发工资及代为管理,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2.否定构成劳动关系:

2019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9268号】认定骑手与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同样也是按照劳动关系的三条金标准进行说理:

①配送平台在本协议中仅为用户和商家提供达成双方配送业务的居间服务;

②被告对原告不进行劳动管理,亦不安排原告的具体工作,作为蜂鸟众包平台的运营商,对在通过平台进行工作的人员进行一定的约束系行使相应的监管权,以保证平台的良好运行,不应视为被告即对原告的劳动进行了全面管理;

③用户自配送平台获取的收益(若有),不应当视为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或类似收入,其性质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资。


浅谈下我对法院判例的看法,实践中,骑手的法律性质认定确实比较复杂。

骑手的来源一般有平台自营、分包商招聘、自行注册三种渠道。

对于自行注册,有些骑手属于兼职,闲暇时间接单跑几单,这种情况,结算的属于佣金,应当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平台自营和分包商招聘的,实际管理、薪资计算等均是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后再聊聊这些互联网企业,滴滴司机与滴滴的关系认定、外卖员与平台的关系认定,这些都是互联网发展后的新型的民事关系。

而我国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依然采用15年前的法律标准来认定新型的民事关系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具有滞后性,

希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多多的关注社会新闻,多多的理解人间疾苦。


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关注、双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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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这个事情,我tm怒了!!!

我从来不知道一家企业可以这么不要脸!


我提醒大家注意这么个细节,这个小哥猝死以后,拿到了3W保额,

但是我回去看了保单,tm发现这笔救命钱被克扣了!!!



1、为了省成本,不给交社保


现在外卖平台,跟外卖员之间是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的。

为什么?

因为省成本啊!光是五险一金就要增加40%的用工成本。

为了省下这笔钱,外卖平台通常是以代理商的方式,将外卖的业务外包出去。

这样的话,外卖平台只给代理商管理费用就够了,省下了成本。


但是这样的话,外卖小哥是没有五险一金的,他也不是平台的正式员工。

如果外卖小哥出了事情,

他们就可以堂而皇之出来说“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那代理商会给外卖小哥交“五险一金”吗?

那可太天真了。

代理商一般跟小哥签的是劳务合同,不需要交五险一金。

也就是小哥没有医保,也没有工伤保险!

所以如果外卖小哥出了事情,就只能自己担着。

而外卖行业又是高风险行业,你敢想像正在车流里穿梭的小哥没有社保?

我可去nm的吧。


2、为了不担舆论压力,这风险转嫁给商业保险,而钱是外卖小哥自己交的


不给外卖员上社保,如果出了事情,这些外卖平台是不可能拍拍屁股走人的。

为了防止舆论压力,这些外卖平台想了个“损招”,

给这些外卖员上商业保险啊!

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强制让外卖小哥买保险。


那这钱平台会出?

想多了!

全是外卖小哥自己掏的钱!

平台会每天扣三块钱,直接从外卖小哥的今天第一单里扣。


我们且不论这公司扣不扣门,但总不失为一个解决方案吧。

但是今天我看了这个事情,一看猝死保额3W?

我作为保险从业人员,隐隐感觉有问题,

一天三块,一年就是一千多,这么贵的意外险?为什么猝死的保额只有3W?


结果我看了条款,果然发现问题了!


3、即便如此,外卖小哥的保险钱还是被克扣了!


当我打开APP的【智能助手】输入“保险”之后,

我惊奇的发现小哥每日首单被扣除的3元并不是保险费,而是服务费!


那真实的保费到底是多少?

APP的人工智能客服转来转去的互相解释并没有给出答案,

于是我直接拨通了他们的人工客服,让他们将保单发到我的邮箱。

结果不看不知道,一看气得我快要脑充血!



我收到的保单显示,

保障责任包括65W的意外伤害责任+5W保额的意外医疗+3W保额的猝死

而这份保险每天只要1.06元。

一年365天满打满算才386.9元,但每天却要扣除3元,一年下来1095元,差额708.1元!


好嘛!

外卖小哥每天自己花3块买保险,可真正花在保险上的钱就1块!

出来给我解释清楚!!!

你把多出来的钱拿去干什么了!!


根据公开数据,蓝色App的外卖小哥有300万,假如兼职的有150万,一年下来光收服务费就要收16亿多!

您这钱,也太容易赚了吧?

您这钱,不心亏吗?晚上不会做噩梦吗?


我就很好奇了,你平台给我提供了什么服务?你当我没买过保险?

而且这钱是小哥自己出的!你凭什么拿小哥的钱去服务!

谁给你的权利!

人家的血汗钱你也克扣?!

人家的救命钱你也克扣?!

人家用命换来的钱你也克扣?!


别废话,出来解释!

爬!!!




1.8凌晨最新更新


这个问题破次元了,引发了不小关注,但听到了一些杂音,集中回应一下:



解决两个问题:

首先,每天交3元,只有1元保费,差额的两块是不是被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拿走了呢?

其次,是不是每个外卖App都是这样的呢?



先说第一个问题,是不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拿走了钱?

我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

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拿得都这一元保费,这个钱一部分给保险公司,一部分给代理公司。佣金、管理费、运营成本、风险保费都是这笔钱。

而如果标价1块,但收了3块,是银保监会严禁的行为,属于虚挂保费,严重得会直接吊销执照。

在互联网上用这种障眼法,风险太高,

只要智商正常,冒这种风险可能性不大。



而且我还有更重要的证据

就是下面这一条。

同样是3元的保费。



黄色App的责任和保费是这样的:



猝死责任60W,保单上保费3元。

很正常。



而蓝色App的责任和保费是这样的:



猝死责任3W,保费1.06元。



嚯,可不是保费越少吗,责任越少吗?

这个小哥的制服可能换个颜色,就得拿到更多赔付,留给身后人......



所以我们第二个问题也一并解决了,

原来不是每个平台都会克扣小哥的保险费的。



公关有个手段叫做浑水摸鱼,祸水东引。

这时候,蓝色App会用各种手段脏别人,试图搅浑整个舆论场。



我们不怕,

我们等一个回复!




1月8日晚19点更新:



蓝色App的处理方案来了:



小哥的家属会多拿到57W,以后如果万一出现类似的情况,猝死保额也是60W。


一个不算完美的结局,未亡人会稍有安慰吧,愿努力生活下去。



生活不易,外卖小哥们路上多注意安全。

(另,如果真不给交五险一金,自己记得加入新农合或城居保,有个最起码的保障)

生活就是这么操蛋,也不会完美,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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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上班猝死只能给人道主义费用」这种事情恐怕只会越来越多。

明白为什么华为开始大量招聘OD了吗?

OD 是英文 Outsourcing Dispatcher 的缩写,翻译过来就是劳务派遣。

在华为做OD就是活给华为干,但劳动合同跟德科这家派遣公司签,只给华为干活但与华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华为的OD没有股份,年终奖较少,想清退随时清退,甚至清退都不需要什么补偿,工作中出了什么事自然也找不到华为头上。

根据华为的HR朋友介绍,本来想着这种模式也就能招点普通大学的,没想到985211大学的各种传统工科硕士毕业生都有一堆,于是现在社招拿OD的offer已经成了普遍现象。

劳务派遣这个东西发源于美国,发展在日本;从1989年-2019年的这三十年间,劳务派遣占日本雇佣市场的比例越来越大,毕竟说清退就清退年金还可以少交。

看看同为东亚国家日本韩国逐年增长的劳动派遣比例,再想想996鼻祖华为祖先开始把OD用得真香,那么后来也跟随华为开始996的腾讯阿里为代表的大厂码农们派遣化还会远吗?

我的朋友,赶快去弄个编制为人民服务吧,要不以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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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一个高负荷工作、支撑一个家庭的中年人,唯一的保障竟然是一份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很多人很奇怪,韩某又没有出去旅游,为什么要给自己买一份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呢?

况且,1.06元的保费保障时间显然只有一天。

一开始,虎妞也百思不得其解,直到看到了一位骑手分享注册蜂鸟众包APP的过程,在抢到订单以后,系统会强制骑手花3元钱购买一份骑手意外险。这是必选项,不能取消。如果要在上面接订单,骑手只能点击同意购买。

而其保障责任包括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最高赔付65万、意外医疗赔付限额最高5万、个人第三者责任限额最高30万和猝死保障3万。

乍一看,是不是觉得每天花3元就能保障一天的平安,还能划算的。但是,看一下责任期限:只保障外卖员在平台抢单去取餐、送餐及订单配送完成后的90分钟内,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意外、猝死、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才会赔偿。

意思就是说,只有外卖员在取餐、送餐以及送完后的90分钟内,如果你死亡或者残疾,才能赔付。假如你中午送完餐后,没有单可接了,想等晚上再送餐,你中间等待时发生了意外,不好意思,保险是不赔的。

就拿事件中的韩某伟来说,假如他猝死的时间不是送餐途中,而是休息的时候,那么连3万元猝死赔偿都没有。

而每天3元的保费,看起来不多,但是对于常年无休的外卖员来说,一年的保费也1000多元。稍微有点保险常识的人都知道,正常的一份意外险一年保费也就200、300元。

果不其然,从网友晒出的保单看,这款意外险真正的保费是1.06元。

那么,其中这1.94元的差价去了哪里呢?当然是入了饿了么的平台方手中,名目可以是服务费、中介费等等。服务费比本身的保险还贵,这样的保险保障的又是谁的利益呢?

花了1000多块钱,却只获赔3万块钱,相比那些一年不到300块,却能获赔上百万的意外险,真是一场笑话。

真心劝有些平台方,不签劳动合同、不给缴纳五险一金也就算了,别连人家保险的“人血馒头”也吃。要么拿了钱正规购买,要么让大家自己购买。

从来就不是保险坑,真正“坑人”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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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干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情况需要纳个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你觉得众包外卖员的收入,属于以上哪一种?

321

在实际的操作中,在我国税务局的眼中,众包外卖员的收入属于5.经营所得,类似的还有滴滴司机、平台主播、众包快递员等等。

所以,截止到2021年的今天,至少在税务局的眼中,众包外卖员的性质等同于个体户



先别带情绪,知乎上学生多,不食人间烟火的人多,现实是啥样子?

物流这个业态,一直都是这样,不是饿了么开始这样,而是一直就这样。

一个人,或者夫妻档、哥俩,有一辆电单车、摩托车,或者一辆三轮车,面包车等等,然后通过各种渠道接单子,拉货,配送,没有雇佣关系,就是有单子给钱就拉货,完事。给菜市场送菜送肉,给小卖部送货,给家具店送家具,给工厂搬设备,给别人搬家,啥都可以干,只要你能接到单子。

你让别人签劳动合同?和谁签?真要签劳动合同人家自己还不愿意呢,听你号令不说,还不能接别人的单子,一点不自由,最重要的,签劳动合同没有人家自己单干挣的多。

外卖员只是物流的一种,还有开大卡车的,照样都是单干或者夫妻档,自己接单子自己跑车,你听说过几个跑大车的司机是和运输公司签劳动合同的?都是挂靠车队然后自己干好吧,要是你和车队签劳动合同拿工资,也不是不行,但就那么点工资谁愿意干?跑大车的基本几年就要把自己几十万的车成本给赚回来,自己干和给人家当司机打工的收入完全不在一个维度上。



当然,时代发展了,现在饿了么或者美团一家的单量足够外卖员跑了,可能不需要再去接别家单子,稳定下来签署劳动合同,我认为也是一个合理的趋势,至少至少,要给外卖员一个选择,是愿意签劳动合同,还是愿意继续走众包当个体户。这方面,我听说滴滴已经开始把部分司机真正变成了员工,算是一种进步吧。



但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可不仅仅是饿了么一家。要我说,tz内的企业才是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关系的大头,才是运用劳务派遣、临时工的专家,所谓上行下效,如何服众?

当然了,人家理由也很多,资源有限,预算有限,名额有限,谁叫你卷不过,拿不到编制,通不过面试呢?听着似乎挺有道理的。



最后,再随便谈一下保险的问题,不展开,

有答主提的保费问题,这基本就是保险行业内的常识吧,举个例子,x程app买机票啥的,有时候会可以选择买个xxx保险,比如2块钱投保xxx,那么2块钱当中,保险公司拿多少钱呢?

2毛,没错,就是2毛。

这一方面是渠道成本就那么高,另一方面是拉用户人头成本。



再举个例子,重疾险,一般人都是年交而不是趸交,好比20年交,那么第一年的保费,你知道保险代理人能提多少钱吗?50-90%不等,甚至激进的保险公司,可以达到120%,所以你想想真正用在你重疾险上面的钱有多少呢?

其实这些都是保险业的常识,外行一看,哇,不得了啊,其实对内行都是多少年的日常了。

保险公司,最赚钱的业务,就是寿险,尤其是重疾险。最不赚钱的业务,是财险,尤其是车险。还有理财险,是打着保险名义的投资品,其实利润也不高,但优点在于规模大速度快,可惜前几年被国家收拾了。

扯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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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点外卖。

但你有没有思考过一个问题,穿着统一制服,给你送餐的外卖员算不算外卖平台的员工。

如果在工作时间内外卖员出了意外,外卖平台需不需要负起责任,比如说猝死这种严重事故。

答案是不需要负责任,死了白死。

山西人韩某伟是一名饿了么骑手,2020年12月21日他在送单途中突然猝死。

韩某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他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父母常年生病,孩子还在上学。

没有文化的韩某伟夫妻,认为穿上了饿了么的工服就是饿了么的员工了,所以猝死后妻子找到了饿了么平台要个说法,毕竟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么没了。

但饿了么平台的工作人员表示,韩某伟和平台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可以酌情给与2000元的赔偿。

至于其他的,请去找保险公司,公司有强制骑手购买保险的规矩。

对哦,还有保险。每名饿了么骑手,在当天接单的第一笔佣金里,都会被强制拿走3块钱,为他们当天的工作安全投保。

于是韩妻找到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倒没有赖账,该赔就赔。

但总共只赔了3万元,因为猝死的保额就只有3万元。

很多保险行业的人一看就感觉不对劲,猝死的保额怎么这么低,这是极小概率事件,3块钱虽然不多,但只保一天,保额不应该这么低啊。

深扒之后发现,外卖平台简直黑透了,连救命的血汗钱都敢黑。

每天扣除的这3块钱保险费,平台实际投保金额只有1.06元,一口气黑掉了70%的保费。

这种钱都黑,而且黑了70%这么夸张的比例,简直是骇人听闻。

在韩某死后,他的手机一直在嘀嘀嘀的提示。

全部是订单超时后的逾期罚款信息。

人死了,还得被罚款。

韩某为饿了么工作,送了一条命,总共就只获得了3万2000元的赔偿。

一句外包,饿了么就把关系撇的干干净净。

骑手真的不算外卖平台的员工么?送单的时候猝死了居然都不算工伤?

还真的不算。

在骑手和饿了么签的合同上,清清楚楚的写明了双方的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发的钱都算奖励,但这个奖励不等于薪资,不代表雇佣关系。

外卖骑手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职业,在韩某之前早已有很多骑手伤亡,也有人到法院起诉过。

2019年1月,西安就曾发生过一起美团骑手送餐途中猝死的案例。

但法院的判决,认定外卖平台只是信息发布平台,非劳务用工主体,只负责进行撮合交易,和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驳回了骑手父母要求美团平台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抚养金的请求。

真的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么?

这些外卖骑手,每天早上要穿着统一颜色的外卖工装,排着整齐的队形接受主管的训话,然后喊口号鼓舞士气。

恶劣天气得加班上岗,不来的全部按旷工处理。

不是说不存在劳动关系么?没有劳动关系,怎么有资格用旷工一词呢。

只是合作,或者说是使用平台,被撮合交易的用户,你能用旷工来形容他们么?

你敢说你的合作伙伴旷工么?

你敢说用外卖平台的客户不消费就属于旷工么?

那理论上和平台是“合作”关系的外卖骑手,恶劣天气不来干活怎么就属于“旷工”呢。

劳务市场雇个短工砸一天墙,出事了还得赔医药费呢,怎么外卖骑手反而一点责任都不用负了。

外卖平台利用大数据优势,记录和监控了骑手的一切劳动信息。

通过种种制度,引导骑手甘愿成为“全天候工人”,并自愿的大量延长工作时间,一半人的日工作时长在12~14小时左右,甚至还有一天干16个小时的。

在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欧美的资本家也希望无限延长劳动时间,通过种种制度:

企图“零敲碎打地偷窃”工人的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一切个人之间的区别都化成‘全时工’和‘半日工’的区别了——马克思

前几天,很多人批评拼多多,因为拼多多猝死了一个员工,加班时间又长的吓人,所以遭到了广泛的批评。

你们看看底层的人民,哪一个不是用命换钱。——拼多多

如今一看,拼多多还算好公司,至少愿意给钱,出事了也愿意负责,社保也给员工买齐了。

拼多多官媒的言论虽然不恰当,但至少承认了劳动关系,而且也承认命可以换钱。

而另一家公司,非常干脆的选了另外一条路:

不存在劳动关系。——饿了么

别说用命换钱了,连劳动关系都没了。

省了社保,就省了40%的用工成本。

每天从自己的收入里扣除3块钱给自己买份意外险,还要被饿了么拿走2块钱。

当出事的时候,外卖骑手的家人,只能无奈的痛哭。

我相信,从法律上来说,饿了么和一众外卖平台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他们的法务团队不是吃干饭的,所有可能的地雷都肯定已经规避干净了。

我从法律上研究了一下,确实抓不住外卖平台的任何把柄,依法,他们确实没有任何责任。

中国的劳动法是很久以前颁布的,那个时候还没有外卖平台这么新颖的行业,被钻了漏洞。

外卖员猝死,看起来好像确实应该责任自负。

但我想,人都是有同理心和同情心的。

究竟算不算劳动关系,人民群众的心里有杆秤。

你们这么干,良心不会痛么?

作者:远方青木(ID:YFqingmu)

原文:外卖小哥人都死了,饿了么还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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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员工猝死, 拼多多道貌岸然的说:“我来从不觉得这是资本的问题,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看完之后我很愤怒, 因为我觉得我们社会根本就没有问题! 这是拼多多在甩锅!


今天饿了么员工猝死路上, 公司只赔偿了2000, 我开始思考拼多多说过的话。 各大公司员工接二连三的猝死, 这到底是谁的问题?


直到刚刚,我刷到了《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的公众号:

看到这里, 我豁然开朗, 原来有问题的竟然是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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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为东亚人悲叹了!

中国最近配送业等行业出现多起过劳死事件,

韩国也同时出现两起,一起死亡,一起开颅4次也无法恢复意识。韩国2020年生育率只有0.84!

【12月22日配送中倒下的快递员4次手术也还没恢复意识,手机里有凌晨六点还在发送的短信。12月23日,另一位快递员过劳死,这位快递员是个190cm的魁梧青年,工作6个月后瘦了4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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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这种事,大家看到了资本主义的邪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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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他还为自己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一份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好家伙,平台每天扣的三块钱保险费,原来只交了1.06给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饿了么每天赚1.94元/人的保险费。一个月就是58.2元。假设全国只有十万蜂鸟骑士。那么每个月就是58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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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要素提取:

1,劳动人民喜欢找死:谁叫你们自己身体不好非要过劳。

2,人们富豪真是慈善家:虽然不该给钱,但是还是给个白包。

下面再说的部分就是脏话了,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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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劳动,游离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需要引起重视。

有回答提到,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一点个人认为存在争议。

涉及蜂鸟众包的话,还真有相关的诉讼,法院认定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法院认为:

周一是蜂鸟众包平台的用户(骑手),该平台区别于饿了么平台的最大特征即为兼职,自然人均可自行注册,同意协议即可成为骑手,平台仅是在骑手和顾客之间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与骑手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性,骑手可根据意愿随时抢单,也可随时终止抢单。平台对骑手不进行用工方面的管理,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不限制抢单时间、数量。虽然平台对骑手的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但此属业务质效方面的管理,是企业基于经营而必然采取的措施,此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

这是 2020 年的案子,蜂鸟平台的回应,可能从中获得了启发。但显然,这一看似合理合法的回应,却无法让大家满意,为什么呢?

我们假设,发生了这么几件事情:

1、

bobo 来我家泡澡,把浴巾落在了我家里,让我骑着农业国自行车送过去,途中,我一口气没上来,死了;

2、

bobo 想在家泡澡,发现没有肥皂了,打开农业国内卷 App,在超市上买了一块肥皂;我是一个失败的无业游民,前些日子注册了 App 当外包骑手,每天跑几十单,系统分配我给 bobo 送肥皂,途中,一口气没上来,死了;

3、

我是某农业国内卷 App 年薪百万的应届生,坐在电脑前研究如何把肥皂更快地送到 bobo 手里,转眼已经是凌晨一点钟,我一看,到时候了,一口气没捯上来,死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的确只有 3 才算工伤,1 2 都不算,因为在 1 和 2 两个情况中都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从事实层面来看,1 和 2 有很大的区别。 1 是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发生在特定的个人之间;2 则是由平台「撮合」的,发生在我和不特定个人之间的行为,我服务的可以是 bobo,也可以是任何人,我无从决定要为谁服务,是平台在安排我进行劳动。

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享受了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获得抽成),采取一定的机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对于特定行为给出资金奖励),要求其承担义务(穿着统一的服装,满足一定的配送时间要求)。但却不提供社会保障,自然也不承担工伤赔偿。

这是一种游离在劳动法之外的劳动形式,这不尽然是贬义的:正是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人员流动成本低,工作方式灵活。从重庆的「棒棒」,到三和大神,这些游离在劳动法之外的劳动形式,疏通着社会的毛细血管。对社会而言,让更多人有事情做,社会更稳定,对于企业来说,降低了人力成本,对于付出劳动的人来说,获得了收入。在,就是三应,赢麻了。

但是,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当这种工作方式成为了相当一部分人固定的,乃至为数不多的可选谋生手段,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更多责任?

2020 年 8 月 10 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一场诉讼中签发了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责令共享出行平台 Uber 和 Lyft 将平台上的司机定性为公司「雇员」,并承担雇主相应的义务。这一要求非常激进,引发了共享出行平台强烈不满,相关法律战仍在继续。

而在中国,也有类似的情况,从一些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到,有的骑手基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得以确认和平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中的价值观之争,就是上面提到的,在享受灵活性的同时,对于事实上为平台「打工」的人们,应不应该给一个名分。

没有完美的答案,但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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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平台无责任,签约的时候,用撮合抢单规避了劳动关系。

把雇佣变成撮合平台与个体户的零散交易。

这个属于对劳动法的绕过。

对于无培训技能门槛的用工,这种做法成本比较低,回避了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保障。

这个问题只能让政府来解决。

劳动者不允许组织,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有政府监管,把法律漏洞补上才行。

问题是监管有没有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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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外卖小哥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不同的观点,法律界有争议,也有不同的判例。但是,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不可否认:

一是平台对骑手负有管理责任;

二是平台到期给骑手发工资;

三是骑手完不成任务要受到平台的处罚。

这不是劳动关系是什么?这跟公司雇员有啥区别?什么外包啊,协议啊,总得有个人站出来。捞钱的时候一个比一个强势,现在怎么就缩回去了?

我们用脚丫子都能想明白,所谓的外包,所谓的免责条款,都是平台为了逃避责任,转嫁矛盾,暴露了资本的嗜血本性。

高层刚刚强调反垄断和防止资本过度扩张。资本强大了肆意妄为,裹挟法律,操纵市场,当年有某滴打车补贴,某团补贴,现在又来了一堆的社区团购补贴,资本大佬从来都不是做慈善,一旦他们掌握的渠道,控制了供货商,顾客还有选择吗?商家还有活路吗?细思极恐。

复习一下马克思《资本论》:

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针对极度弱势群体的外卖小哥,除了拿起法律的武器自我保护,社会舆论必须支持,还要有相关监管部门出手主持公道,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帮小哥讨个说法。不然的话,还不知道以后有多少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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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些法律专业的答主在分析这件事情了,作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也想说两句自己的观点。

可以肯定的是,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饿了么平台如此有恃无恐的原因。

但随便找个普通人都能看得出来,两者事实上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也很简单,不过是平台为了规避《劳动法》的责任所想出来的手段罢了。

我还记得在b张看罗翔老师上课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其实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同样他也说过,很多法律人学着学着,到最丧失了“人性”

我想,很多公司的法务部门成员对着我国《劳动法》研究来研究去,恐怕到最后也只剩下“兽性”而全无“人性”了吧?

倘若法院认定这两者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是尊重法律的,但我无法完全同意这个判决结果。无论法律多么理性,在其前面,是否是要代表民众意愿,是否是要代表公认的正义和善良的呢?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一条法律所引导向善的作用,是应该要大于约束犯罪的作用的,要知道,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河流,而一次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

如此这般下去,资本家争相效仿。劳动者还有好日子过吗?

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后得一夕安寝。起视四境,而秦兵又至矣。然则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愈急。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
——苏洵《六国论》

昨天的热搜是PPD有员工猝死了,今天是饿了么外卖员猝死了,各位不妨先发挥常识想想,这合理吗?

最后:上面的文字表达可能有些情绪化,也不太专业,有不妥的地方提前先给各位道个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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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理,看到这个消息后,我想起来前几天的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

拼多多的回应、饿了么的钻法律漏洞等等行为

突然警惕.jpg

mmp哦,难道公司越大,越喜欢剥削员工和用户?

我好慌,有一天网盾也开始搞法律条款漏洞怎么办?回头一看,哦,我们公司没有法务,那没事了

再研究了一下自己家的合同,哦,有五险一金啊,那没事了

这件事告诉我们,任何事情但凡牵涉到要走协议这个过程,一定要把这些协议条款老老实实耐心地读上一百遍确定不会在自己猝死的时候Game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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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务 派遣模式 “天才”地将

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进行了法律上分离,并且之后没有受到任何实质阻碍。


如今这些模式,只不过都是____逐利地演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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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资产阶级不要谈道德,食物跟食客谈道德有用,就不会成为食物。

跟资产阶级不要谈法律,人家有的是法务团队,抠条款找漏洞打官司,你必输无疑。


跟资产阶级只能谈革命。

以斗争求团结。口径就是力量。震慑带来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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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跟我一起学学耍流氓吧,这件事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错过我的回答,你很难当成一个好流氓了。


首先,你们知道为什么平台要给2000吗?

因为他们要通过数字告诉你“这不关我的事”,数字是会说话的,2000块钱从头到尾长得就不像是赔偿。别把天下所有讨论场所都当知乎。这件事传播出去之后,更多人脑子能记住的也就是猝死二字和2000这个数字。骂归骂,讨论重点会变。

如果给了10万,那就显得心虚。就会有人质疑你是不是要10万买一条人命。进而讨论重点就变成人命价值如何衡量了。那是挨骂能解决的问题吗?那恐怕要掏钱吧。

如果给100万呢?别做梦了。蜂鸟能签出这种协议,是像准备拿100万赔命的吗?



现在呢?

给2000再来句人道主义,又省钱又省责。

如此一来,你看我们的讨论点在哪?

你会神奇的发现,我们的讨论焦点在于是否平台有关,而不是赔多少。各路答主全在揪着平台与猝死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一通猛分析。我并不是在苛责舆论,毕竟这是第一步谈责任,第二步才是赔多少,这也没办法。

可当初如果直接赔10万这种不上不下的数字,当故事以数字的方式传播开来,这就是一场亵渎人命的买卖。当人们忘记长篇大论,只记得10万数字时,就代表你打算赔命,这事确实与你有关,而且赔得还很低很低。

长期被官僚主义浸泡的可怜人,应该懂我在说什么。

有一种嘴脸,叫做:“我赔得起,我就不给你!”以及“我就是不能给他开这个头儿!!!”

厚黑之学,黑白两道通用。


决定出2000的人,并不懂什么是公关,可以出钱的权限也不高。他当然知道这事出了会挨骂,你们不要以为社会新闻里只有读新闻的人才懂常识,当事人也有。只不过这种事挨骂是平台挨骂,平台既然定了这种对骑手全然无责的路线方针,那么撇清关系+少交钱=就是不给他开这个头儿,是最能“媚上”的选择。


想学会耍流氓吗?

想当流氓,先得知道自己的饭碗是谁给的,不是良知给的,是制定规则的老大给的。只要上面的路线是撇清关系,那么越是大事,越要少给钱。越是充斥人情冷暖,越要做事没有人性。越是缺你一句好话,越要冠冕堂皇。哪怕全天下质疑规矩,那也是让老大来扛的事,轮不到小弟来释经。小弟要做的,就是不要脸的省钱,推卸责任,如同骂人一般的赔偿。只有这样,那些当老大的在制定一些离奇规则的时候,就会因为你的效忠而壮胆,在脑内熨平这崎岖的可行性之路,直通财务自由的彼岸。


什么?你想和平台上级沟通讲清利弊,替死者家属争利,妥善解决这事?

那不成好员工好市民了吗?你当流氓的初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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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也发不出来,就这样吧。

千言万语,还是那句话,劳动者要自己团结起来,不能指望天上掉下一个“良心资本家”或者是“青天大老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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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呢?

退一步讲,工人俱乐部呢?

——俱乐部组织概况

(一九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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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提到的这个事件,即上海浦东新区饿了么送餐员用铁棍杀猫,确实是一个令人非常痛心和愤怒的事件。作为一个对生命抱有基本尊重和同情心的个体,听到这样的消息,内心肯定是感到非常不舒服和谴责的。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任何形式的虐待动物都是不可接受的。生命,无论大小,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动物同样会感受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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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饿了么在骑手去世事件中的回应,的确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他们提出的“向意外身故的骑士默哀”以及将“平台猝死保障提升至60万元”这两个核心信息,在我看来,是一个平台在处理突发危机、试图修复公众形象,并试图对现有问题进行回应的综合性举措。首先,从 “向意外身故的骑士默哀” 这句话说起。这是一种姿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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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外卖骑手因差评杀人事件,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它不仅摧毁了一个家庭,更折射出社会中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看待这件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个人情绪的崩溃,而是需要从多个层面去理解和分析。事件的表象与背后深层原因的探讨表层上看,这是一个外卖骑手因受到差评的处罚,情绪失控最终走向极端行为的案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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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团和饿了么的骑手之间,关系可不是简单的“好”或“不好”就能概括的,那里面掺杂着太多现实的考量,有合作,有竞争,偶尔也会冒出点火药味。我跟你掰扯掰扯这其中的门道。首先得明白一个大前提:他们都是靠跑单吃饭的,这是最根本的共同点,也决定了他们之间最直接的联系——同行。大家都在同一片区域抢单,自然会有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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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美团和饿了么“偷听”的讨论,从技术角度来解析,确实能够触及到一些关键点。这里我试着从用户的视角和技术实现的可能性上,把这个问题拆解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白用户口中的“偷听”大概是什么意思。用户感觉的“偷听”可能包含几种情况:1. 搜索记录和浏览行为被用来精准推送广告或内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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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这个问题很有意思,这就像问是更爱吃川菜还是粤菜一样,其实两种都挺好,关键看当时的心情和需求。我嘛,说实话,大部分时间我倾向于用美团。为什么呢?有几个原因吧,让我慢慢道来。首先,综合性强。美团一开始是做团购起家的,所以它不仅仅是一个外卖平台,它还有很多生活服务的选项,比如电影票、酒店、景点门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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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聊美团和饿了么的抽成,这事儿啊,说起来有点意思,也挺复杂,不像外面传的那么简单。说实话,这俩平台,谁都不愿意自家底细被挖得太透,但咱们作为用户,作为商家,多少也想知道点门道。首先得明白,美团和饿了么的抽成,它不是一个固定死的数字,就像你做生意,不可能所有商品都一个利润率。这抽成啊,它受好几个因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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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美团和饿了么的盈利状况,这确实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毕竟这两家公司在中国的生活服务领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要详细聊聊这个话题,咱们得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得明确一点,美团和饿了么的盈利能力是有区别的,而且它们各自的盈利模式和发展阶段也不同。咱们先聊聊美团。美团的盈利故事,要比饿了么稍微“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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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饿了么针对骑手引火自伤事件的回应,可以说是情理之中,但要说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还有待观察。饿了么的回应,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 支付治疗费用: 这是最直接、最人道的处理方式。对于一个生命受到伤害的骑手来说,经济上的支持是当务之急。这表明了平台在事件发生后,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至少在表面上做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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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刷饿了么申请售后“白嫖”赔款这件事,我觉得挺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好”或“坏”来概括,更像是把人性中的一些不太好的地方给放大了。首先,咱们得聊聊这事儿是怎么出现的。饿了么作为外卖平台,为了保证用户的用餐体验,设置了售后赔付机制,这是非常合理的。比如你点的餐品不对,送来的东西坏了,或者配送有问题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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