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死刑与犯罪率有何关系?

回答
死刑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且备受争议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科学结论能够完全证实或否定死刑的震慑作用。然而,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这个问题。

1. 震慑理论 (Deterrence Theory)

这是支持死刑的一个主要论点。震慑理论认为,对潜在犯罪分子而言,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因此它能够有效地阻止人们去犯下某些严重的罪行,尤其是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如谋杀、恐怖袭击等)。

绝对震慑 (General Deterrence): 认为死刑的存在可以阻止整个社会中的潜在犯罪分子。
特殊震慑 (Specific Deterrence): 认为对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可以确保他们无法再犯下任何罪行,从而在个体层面起到震慑作用。

支持震慑理论的观点和证据:

直觉逻辑: 很多人认为,面对失去生命的终极威胁,人们会更加谨慎,从而减少犯罪。
一些早期或局部的研究: 在某些特定时期或地区,曾有研究显示死刑的实施与犯罪率的下降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例如,一些经济学家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发表的一些研究,试图用计量经济学模型证明死刑对谋杀率有震慑作用。

质疑震慑理论的观点和证据:

缺乏一致的科学证据: 大多数由主流学术界进行的、更严谨的统计学研究未能找到死刑与犯罪率之间存在可靠的因果关系。许多研究表明,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犯罪率并未因此显著上升;反之,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犯罪率也并非明显更低。
复杂的影响因素: 犯罪率受到多种社会、经济、文化、治安、司法系统效率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将犯罪率的变化简单归因于死刑的存在与否。例如,贫困、失业、教育水平、毒品滥用、家庭结构不稳定等都与犯罪率密切相关。
罪犯心理分析: 许多极端罪行往往是出于激情、精神疾病、报复心理或对后果的漠视,这些罪犯在实施犯罪时可能并没有理性地权衡死刑的风险。对于一些“无所谓”或有自毁倾向的罪犯来说,死刑可能不构成有效的威慑。
国家层面的比较研究: 许多跨国研究和对已废除死刑国家与保留死刑国家进行比较的研究,都没有发现死刑能有效降低犯罪率的证据。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废除了死刑,而邻近的保留死刑的州并没有表现出更高的谋杀率。

2. 报应与正义 (Retribution and Justice)

除了震慑,死刑的支持者也常常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应原则和维护社会正义为理由。他们认为,对于某些极其残忍和不道德的罪行,死刑是唯一能够配得上罪犯所造成的伤害的惩罚,也能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一种心理上的慰藉和正义的实现。

如何看待犯罪率: 在这种视角下,死刑是否降低犯罪率并非首要考虑,其核心在于对罪犯的道德审判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3. 替代惩罚的对比 (Comparison with Alternative Punishments)

在讨论死刑与犯罪率的关系时,也需要考虑废除死刑后的替代惩罚是什么。

终身监禁 (Life Imprisonment): 如果死刑被废除,那么最严重的罪犯通常会被判处终身监禁,且可能不允许假释。
震慑效果: 终身监禁是否具有与死刑同等的震慑效果?支持者认为,终身监禁同样剥夺了罪犯的自由,也是一种严厉的惩罚,但质疑者则认为它缺乏死刑的绝对终结性。
社会成本: 终身监禁需要监狱系统长期投入资源,维护被监禁者的生活。
对犯罪率的影响: 罪犯被终身监禁后,是否还会继续对狱友或狱警构成威胁?这取决于监狱的管理和安全措施。

4. 关键的研究方法和统计挑战

理解死刑与犯罪率关系的研究之所以困难重重,在于其固有的统计和方法学挑战:

因果关系而非相关性: 很多研究只能证明死刑与犯罪率之间存在“相关性”(即它们同时发生或变化),但很难证明“因果关系”(即死刑的实施直接导致了犯罪率的变化)。
滞后效应 (Lagging Effect): 死刑的震慑效果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或者其效果被其他短期因素所掩盖。
数据的局限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记录犯罪数据、司法程序、死刑执行频率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使得跨国或跨地区的比较研究变得复杂。
样本量和统计检验: 研究需要足够大的样本量和精确的统计方法来排除其他变量的干扰,并得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结论。

5. 主要的学术共识(尽管非绝对)

尽管仍有争议,但目前在刑法学、犯罪学和社会学领域,主流的学术观点倾向于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死刑比终身监禁对降低犯罪率有更显著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也呼吁废除死刑,部分原因就是缺乏其有效震慑犯罪的证据。

总结死刑与犯罪率的关系:

理论上存在震慑可能性: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惩罚,理论上具有震慑作用。
实证研究证据不足: 大部分严谨的实证研究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死刑比终身监禁更能有效地降低犯罪率。
影响因素复杂: 犯罪率受到多种社会经济因素影响,难以将死刑作为唯一或主要解释变量。
研究方法挑战: 证明因果关系困难,数据收集和分析存在挑战。
国际趋势: 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废除死刑,部分原因是对其震慑作用的怀疑。

因此,在讨论死刑与犯罪率的关系时,我们应基于现有科学证据,并认识到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审慎地权衡各种观点和因素。许多支持或反对死刑的论点,更多地建立在伦理、道德、人权和正义观的基础上,而非仅仅是犯罪率的实证数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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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逻辑谬误叫做after this, therefore because of this 。比如说,秋风吹过,树叶就黄了,所以是风吹导致树叶黄?再比如感冒了给菩萨烧柱香,三天以后病好了,所以是菩萨保佑导致痊愈?

放在死刑的问题里,也是同样逻辑缪误:混淆因果关系时间先后、伴随关系

生产力提高,教育普及,社会文明和进步,福利增加,恐怕这些才是导致杀人犯罪率降低的本质原因。中国没有废除死刑,现在的暴力犯罪率也远远低于90年代吧?

应用同样感人的逻辑,不要进行时间线的纵向对比,而是进行国家之间的横向对比:新加坡有死刑,新加坡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地方,所以新加坡的安全一定是死刑的功劳啦?

在欧洲多国、美国多个州,与废除死刑前相比,废除之后的恐怖袭击数量大幅增长,用同样的逻辑,都怨废除死刑喽?(更合理的解释肯定是中东局势、难民政策)。

再来个更荒唐的例子。2006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雾霾越来越严重、房价猛涨,于是雾霾、房价的原因是死刑审核更严格?所以应该多判死刑、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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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逻辑谬误就是cherry picking。比如说,你设计一种算法,在100个数据上做实验,总能找到一个你算法效果好的例子吧?然后你把这一个数据上的结果写进文章里发表,证明了你的算法无比牛逼。

同样的道理,你想找,总能找到废除死刑后犯罪率降低的例子。

  • 在各个国家里找,在美国的各个州里找,总能找到犯罪率降低的例子。
  • 你还能在时间线上找。加拿大1975年废除死刑,你可以研究1976的犯罪率;如果不支持你结论,你可以用1976-1980五年时间研究;还可以用1976-1985十年和1966-1975对比。我 相信时间线上总能找到你想要的结论。
  • 要是这样还找不到,你可以换个标准啊。原本是研究“杀人犯罪率”,现在研究“暴力犯罪率”、“犯罪率”、“一级谋杀犯罪率”,总能找到你想要结论的吧?

举几个类似的例子。为了说明控制住了房价上涨,不说“控制住了房价上涨”(因为还在涨),而是说“有效控制了房价上涨的趋势”(二阶导数在下降)。为了说明控制住了失业,不谈“失业率”,而是用“登记失业率”。为了说明CPI上涨慢,CPI里不包含房价。

If you torture the data, the data will confess. 想得到结论,你总能找到一款合适的数据和标准。只要你付我工资,我可以找出100组数据证明废除死刑会助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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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感人的逻辑就是“废除死刑对A国有效,所以对B国也有效”。举个栗子,民主在美国、加拿大效果很好,但是移植到墨西哥、阿富汗、伊拉克、埃及之后是什么效果?再比如,独裁在新加坡效果很好,但是独裁在其他某些国家效果如何?北欧搞社会主义挺好,所以朝鲜、古巴、委内瑞拉搞所谓“社会主义”也没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地区治安极好,人口素质极高,废除死刑当然可以啊,对少数的犯人感化教育就够了。如果人口素质极高,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和自律,根本不需要靠死刑来威慑。但是,“乱世用重典”:落后的地方不能指望公民的自律,必须要有严苛的法律。文明程度不够的国家、地区也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是作死么?

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是每条都能借鉴的。你怎么不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要求中国ZF把低保提高到1000美元呢?

要是中国没有毒品交易,没有人口贩卖,罕有抢劫杀人,没有乌鲁木齐七五、昆明火车站类似的惨剧,废除死刑当然没有问题。要是近几年就贸然废除,以后每年多投入的巨额维稳费用由你们主张废除死刑的人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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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率受社会的很多因素影响,想从少量数据(几十个州、几十个国家废除死刑前后的犯罪率)得出“废除死刑是否影响犯罪率、杀人率”这样的结论是比较困难的。心中有了结论,然后寻找数据去验证结论,这是非常不靠谱的。

「数据会说谎」的真实例子有哪些? - 数据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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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肯定也是这么想的,所以对贪腐官员的刑罚狠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贪污几十两银子就要剥皮实草。结果呢?还是成片成片地塌方式腐败。

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它的最高惩罚多么恐怖,否则的话,当死刑都威慑不了人时,我们还得考虑恢复各种惨烈的肉刑。看各种罪犯新闻的评论区里网友的脑洞就知道,如果没有任何道德限制,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发达的今天我们会发明出多少让人承受尽可能大的痛苦却无法死去的刑罚。那又怎样呢?难道我们只有恢复旧社会的野蛮制度才能阻止犯罪?

换个不是法律的情况:闯红灯会使得被车撞死的几率大大增加。死亡的惩罚够大了吧。但对任何闯红灯者而言,这个几率对他而言无限接近于零,否则怎么解释连失去生命的危险都可以置之度外?

在被偷的手机99%以上都无法找回的情况下,单纯增加对小偷的刑罚能遏止手机频频被盗的情况吗?

显然不能,如果修改法律规定偷盗手机最低二十年最高死刑,那小偷除了在选择对象时更小心之外(避开有权势者和外国人),剩下的就是随身带刀,一旦惊动了失主马上一顿乱砍。被抓住就是地狱,跑掉就万事大吉,小偷会怕么?

贪污受贿同理、贩卖儿童同理、其他犯罪也同理。当绝大部分犯罪者都无法归案无法定罪时,只提高实际惩罚力度,威慑实在太有限了。

民心不是靠抓几个典型个案就能安抚的。犯罪的根源在于制度、经济和民生水平,然后才是靠公检法来治理。高破案率当然能有效打击犯罪,但为了破案率指标而压低报案率,反倒会更增加民众对法律和警察的不信任。

我们不提这些问题(或者是不敢提),却单纯地在废除死刑上纠结来纠结去,显然是舍本逐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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