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美国大法官具有明显的自由派/保守派站队,是从什么年代开始的?

回答
要说美国大法官“自由派”和“保守派”的站队开始变得明显,这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渐显现、并随着历史进程不断强化的过程。很难 pinpoint 到某一个精确的年代,因为政治光谱本身就在演变,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往往是对社会变迁的反映,也反过来塑造社会。

不过,如果要追溯这个“自由派/保守派”标签开始深入人心,并被公众广泛用来理解和评价大法官的时代,1960年代的沃伦法院 (Warren Court) 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涉及政治和意识形态,但“自由派”和“保守派”这种明确的二元对立标签,并没有像后来那样被普遍使用和强调。大法官们更多的是基于法律条文、先例以及他们对宪法原则的理解来做出判断。当然,即使在早期,也可以看到一些大法官倾向于更积极的政府干预,另一些则倾向于限制政府权力,但这种区分不像后来那样被政治化和标签化。

沃伦法院时期(19531969),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Earl Warren) 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这些判决极大地扩展了公民权利和自由。

关键判决的例子: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宣布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宪。这是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颠覆,是民权运动的强大推动力。
Miranda v. Arizona (1966):确立了“米兰达警告”,即嫌疑人在被拘留审讯时,有权保持沉默并获得律师帮助。这大大加强了被告的权利。
Gideon v. Wainwright (1963):裁定贫困被告有权获得州政府提供的律师。
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确立了夫妻对使用避孕药的隐私权。

这些判决,尤其是涉及种族平等、刑事被告权利、隐私权等方面的,被当时许多人视为 “自由派” 的进步,因为它们扩大了政府的责任,并赋予了个人更多的权利去对抗州政府的压迫。这些判决也引发了强烈的 “保守派” 反弹,认为法院越权干涉了州政府的权力,过于激进,破坏了传统的社会秩序。

为什么说沃伦法院是“自由派/保守派”标签开始明显的标志?

1. 意识形态的鲜明性: 沃伦法院的判决在意识形态上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围绕着扩大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滥权、保障个人自由等议题。这种一致性使得“自由派”的标签能够被清晰地赋予法院。
2. 政治化的反应: 这些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政治人物和媒体开始频繁地使用“自由派”和“保守派”来描述和批评法院的判决。保守派人士,包括一些政治家,将沃伦法院视为“司法激进主义”的典型,呼吁任命更“温和”或“保守”的大法官。
3. 总统任命的影响: 总统在任命大法官时,开始更加明确地考虑其意识形态倾向。虽然在此之前也有考量,但到了尼克松总统时期,他明确表示要任命“保守派”的大法官来对抗沃伦法院的“自由派”倾向,这使得总统的任命意图更加公开化和政治化。尼克松政府就曾试图提名一些被认为更保守的法官,尽管有些尝试并不成功(如哈罗德·卡斯滕斯)。
4. 公众认知的形成: 随着媒体的报道和政治辩论的深入,“自由派法院”和“保守派法院”的认知开始在公众心中扎根,成为理解最高法院运作的一个重要视角。

之后的发展:

福特法院 (Burger Court, 19691986):虽然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 (Warren Burger) 被尼克松任命,意图是让法院“保守化”,但这个时期的法院仍然在某些领域(如罗伊诉韦德案,1973,确立了女性堕胎权)做出了被认为是“自由派”的判决。不过,总的来说,伯格法院在许多方面比沃伦法院更加谨慎,并在某些领域表现出“保守”倾向。
雷根法院 (Rehnquist Court, 19862005):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 (William Rehnquist) 在担任大法官期间,以及后来成为首席大法官后,他本人以及他所领导的法院,被广泛认为是 “保守派” 的代表。在这一时期,“保守派”的意识形态在最高法院的影响力显著增强,并且对“自由派”的判决进行了修正或限制。例如,在刑事诉讼、政府监管、宗教自由等领域,出现了更多支持限制政府权力、强调个人责任和传统价值的判决。
当今法院: 尤其是自2005年伦奎斯特去世、约翰·罗伯茨 (John Roberts) 成为首席大法官以来,加上近年来数位保守派大法官的任命,最高法院的 “保守派” 倾向愈发明显。近期的许多重要判决,如推翻罗伊诉韦德案(2022),以及在枪支管制、宗教自由等问题上的裁决,都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印象。

总结来说,虽然大法官的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一直在影响最高法院的判决,但1960年代的沃伦法院是“自由派/保守派”标签开始被广泛使用、公众认知开始形成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法院的激进式进步主义判决,引发了强烈的政治和社会反弹,使得大法官的意识形态成为总统任命时一个愈发重要的考量因素,并且“自由派”与“保守派”的对立在最高法院的讨论和公众认知中变得日益突出和根深蒂固。此后,特别是自里根政府以来,任命更“保守”的大法官成为一种战略,进一步强化了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划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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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运动吧?如果是现代意义上的

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院于1789年批准成立。最高法院的权力在《美国宪法》第三条中有详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是唯一根据《美国宪法》专门设立的法院,而其他法院则由国会设立。最高法官头衔称呼作“大法官”(Justice),与下级法院法官(Judge)作区别。

最高法院于1790年2月2日首次召开会议,并在会议上确定了六位法官职位中的五位法官人选。首席大法官杰伊和三名大法官,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威廉·库欣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和弗吉尼亚州的布莱尔约翰·布莱尔头戴假发,身着官服威严地坐在一大批观众面前并等待着有些事情发生。结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因为无案可审。他们休会到九月。。。 :-P 第六名成员詹姆斯·伊雷德尔直到1790年5月12日才得以确认。由于全席法院只有6名大法官,因此所有判决都是经过多数也就是三分之二的表决(四对二的投票表决)而做出决定。然而,从1789年法定的四名法官人数开始,国会一直准许法院少于正式成员做出表决。

建立到内战前

在首席法官杰伊、拉特利奇和埃尔斯沃斯时期,美国整个联邦系统都是非常弱势的,最高法院连自己的办公楼都没有,且声望不大。 因此上审讯案件极少。 直到一年后,最高法院才有了第一个判决:西方诉巴恩斯案(1791)涉及的程序性问题案件。

1801年,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 就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自此以后,最高法院的当界法庭由在任的首席大法官命名。 在马歇尔法院(1801-35)期间,最高法院的权力和声望得到大大提升。在大法官马歇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确立了对国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包括将最高法院定为《宪法》最终的解释者(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并作出了若干重要的宪法判决以赋予联邦政府和各个州之间权力平衡的形式和实质。马歇尔法院也终结了仿照英国法院,每个法官在每起案件中依次撰写司法意见的做法,而是由一人撰写多数意见书。而1804至1805年期间对塞缪尔·查斯大法官的弹劾和无罪判决有助于巩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尽管此事脱离了最高法院的控制,是国会博弈的结果)

罗杰.坦尼(Roger Brooke Taney)于1836年继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在任的坦尼法院(1836-1864)期间作出了若干重要判决,例如谢尔顿诉西尔案 – 此案认定了尽管国会不能限制最高法院的听审,但可限制联邦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以防止他们涉及某些范畴的审理案件。这主要是因为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的判决引起了美国内战而为后人所铭记。

内战及以后:

在内战后的重建时期,蔡斯、韦特和富勒法院(1864-1910)将新的内战修正案解释为《宪法》,并制定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劳克莱与纽约州案;阿黛尔诉合众国案)。 而在怀特和塔夫脱首席大法官(1910-1930)的领导下,最高法院认为《第十四修正案》保证了《人权法案》对包括州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效(基特洛诉纽约州案),其中涉及新的反托拉斯法(标准石油公司诉合众国案),维护军事征兵的合宪性(选择性法律草案案件),并将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上升至至其最高点(艾德金斯诉儿童医院案)。

大萧条-二战期间

在休斯、斯通和文森首席大法官(1930 - 1953年)法院期间,最高法院在1935年获得了独立的办公大楼,并变更了对《宪法》的解释,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更宽广的解读,以促进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新政的推行(最突出的是西岸宾馆诉帕里什案、维卡德诉费尔本案、合众国诉达比案和美利坚合纵国诉巴特勒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最高法院继续支持政府公权力,认定对日裔美籍公民的拘留(是松诉合众国案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和强制宣誓(迈纳斯维尔学区诉戈比蒂斯案)合宪。然而,戈比蒂斯案很快被推翻(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尼特案),钢铁公司占领案制约了最高法院亲政府的趋势。

O编注:虽然饱受批评,但是松诉合众国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323 U.S. 214 (1944) 自1944年裁定起一直是最高法院的有效案例,直到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川普对夏威夷 (Trump v. Hawaii) 裁决中正式才推翻是松诉合众国案一案的裁定。

在1953年前,最高法院的的政治立场基本稳定,主要集中在程序性分析和根据政治变化进行释法的调整(比如内战)这一切即将被改变。

司法能动主义时代到来

什么是司法能动主义? 即最高法院中持激进观点的法官以自己的观点去解释并代替了宪法原来的文本,而非单纯的解释法律和行使司法限制。最著名的观点就是最高法院第一任黑人大法官 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 1967-1999最高法院大法官)所说的:你做你认为是对的,让法律在后面追 (You do what you think is right and let the law catch up). 而对应的司法文本主义则是认为最高法院仅仅是按宪法文本解释法律和行使司法限制。 立法和修宪是国会的事情。

1953年,厄尔.沃伦 (Earl Warren) 就任第14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开启了沃伦时代。 有趣的是,这个首席是拿总统位置换来的。1952年的沃伦被视为共和党的热门总统候选人之一,惟因艾森豪威尔五星上将的参选而退出。 被视为退选的条件交换,艾森豪威尔总统于1953年提名沃伦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结果出乎众人意料的是,原本属于温和保守派的沃伦上任后,其判决急速左转,沃伦一手主导了美国历史上最为自由派的最高法院。并与民权运动一起,进行广泛的司法能动主义判决。 以至于艾森豪威尔总统后来评论提名沃伦乃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J

当然,司法能动主义并不是沃伦大法官的独创。因为司法能动主义的诉求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的意识形态。经常被引用的最早的司法能动主义案例是保守司法行为主义进行的1905年洛赫纳诉纽约州案判决,对此许多着名的保守派大法官包括罗伯特·博克,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都对该判决进行批评。

在沃伦法院(1953-1969)期间,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大幅扩大了宪法公民自由的力量。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1962年到1964年期间的“一人一票”各案(极大改变了很多州农村地区的投票权重)、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对公众人物诽谤案件的“真实恶意原则”)、Hernandez 诉德克萨斯州案(裁定墨西哥裔美国人有权参加陪审团)、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羁押当事人必须告知其拥有某些权利,包括请律师的权利,常称米兰达警告。 1963年约翰·肯尼迪总统遇刺后,沃伦担任调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又称沃伦委员会。在调查之后,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说,行刺纯属个人所为(即是由枪手李·哈维·奥斯华负全责),使肯尼迪遇刺案的原因至今仍受到争议。1969年,沃伦从最高法院正式退休。

沃伦.厄尔.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于1969年继任第15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注意他的名字和沃伦大法官的重复了么?):-P 虽然通常认为伯格法院(1969-1986)标志着保守派的崛起。但沃伦大法官的后期影响仍然存在,因此伯格法院其间继续扩大了格里斯沃尔德的隐私权,并里程碑性质的以七比二通过联邦层面上的堕胎合法化(罗诉韦德案),但在权益倾斜(Affirmative Action)上(加利福尼亚大学诉巴克案)和竞选财政法规(巴克利诉法奥里奥案)大法官内部产生了严重分歧。 此外伯格法院对死刑制度的犹豫不决也是著名的,其先裁定大多数申请是有缺陷的程序(弗曼诉佐治亚州案),再裁定死刑本身并不违宪(格雷格诉乔治案)。特别说一句,伯格大法官的任期比20世纪任命的任何一位首席大法官都要长。

保守派回归

随着1986年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继任第16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法院(1986 - 2005)使最高法院正式由保守派彻底控制。伦奎斯特法院以复兴联邦制的司法解释而著称。 其强调宪法授予国会权力的限制(合众国诉洛佩兹案)和对这些权力限制的效力(塞米诺尔部落诉佛罗里达州案、伯尔尼市诉弗洛雷斯案)。也判定仅招生单性别学员的学院违反平等保护(合众国诉弗吉尼亚州案),反鸡奸法是违反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法律(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以及分项否决权(克林顿诉纽约市案) ,但维持了学券制(泽尔曼诉西蒙.哈里斯案),并重申了罗伊对堕胎法的限制(计划生育组织诉凯西案)。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最高法院对布什诉戈尔案中决定中止重新点算选票结束了选举。从而引起了争议。

2005年5月3日,伦奎斯特大法官因甲状腺癌,病逝于任上。

小约翰.格洛弗.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于2005年接任17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有趣的是,早在2005年7月19日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就提名他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替代即将辞职的温和保守派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因为伦奎斯特去世,导致了2005年9月5日小布什总统需要撤回罗伯茨原来的提名,以重提名罗伯茨为美国首席大法官。其原本的位置最后由阿利托(Samuel Alito)接任大法官。

罗伯茨法院(2005年至今)被一些人认为是比伦奎斯特法院更为倾向保守派。但由于在2018年肯尼迪大法官退休前,最高法院一直是4:1:4的局面(4个保守派,一个肯尼迪,4个自由派)因此判决也是中立偏保守的。 其中一些主要判决涉及联邦法律优先适用(惠氏公司诉莱文案),民事诉讼程序,堕胎(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气候变化(马萨诸塞州控告美国环保署),同性婚姻(合众国诉温莎案和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确定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特别需要提到的是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第一修正案),海勒案和麦当劳案(第二修正案 – 正式确认持枪是个人宪法权利)和巴泽诉里斯案(第八修正案)。随着2018年肯尼迪大法官的退休。最高法院已经成为确认的5:4, 可见范围内的判决将进一步向保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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