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典继承新规即将实行,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会产生哪些影响?

回答
民法典继承新规即将施行,其中关于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的规定,无疑是这次修法中一个颇受关注的亮点。这项新规的出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基于对现实生活诸多情况的考量,旨在更全面地回应社会对遗产继承问题的期待。

以往的继承法,对于旁系亲属的继承顺位有着更为明确的界定。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下,遗产才有可能轮到更远的亲属。而叔伯作为直系长辈,如果他们离世,其父母(即侄子侄女的祖父母)尚在,那么叔伯的遗产理应首先由其父母继承。即使叔伯没有父母,他的兄弟姐妹(即侄子侄女的父亲或母亲)也有优先继承权。因此,在传统的观念和法律框架下,侄子侄女直接继承叔伯遗产的情况,往往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比如叔伯的父母和兄弟姐妹都已经先于他去世。

然而,民法典的这项新规,将侄子侄女纳入了可继承的范围,并且是在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继承权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即使侄子侄女的父亲或母亲(叔伯的兄弟姐妹)健在,但如果他们因故无法或不愿继承,或者他们也已经去世,那么他们的子女,也就是叔伯的侄子侄女,将有机会获得这份遗产。这项改变,是对传统“代位继承”精神的延伸和拓展,但覆盖范围更广,更加人性化。

这项新规的实行,预计会产生多方面的深远影响。

首先,对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代际传承,无疑会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现代社会,核心家庭的概念越来越普遍,但血脉的连接依然是许多人情感和责任的根基。当叔伯与侄子侄女之间存在着深厚的感情,甚至如同父子、母女般相处,且在生前叔伯也给予了他们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支持,那么在叔伯离世后,让他们能够继承一部分遗产,既是对他们付出的一种认可,也是对这种亲情的延续。这能有效地弥合因亲属关系疏远而可能出现的“断层”,让家族的情感纽带在不同代际之间得以传递。

其次,在一些具体的生活场景中,这项新规将解决许多现实存在的难题。例如,有些叔伯可能没有配偶或子女,而他们的父母也早已离世,他们唯一的亲属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但如果这些兄弟姐妹也已经不在人世,那么按照旧的法律规定,遗产可能会因为没有明确的继承人而陷入僵局,最终可能被收归国有。而新规的出台,恰恰为这些情况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侄子侄女作为晚辈,往往能够更好地理解叔伯生前的生活习惯和遗愿,也更容易处理遗留的事务。

再者,这项规定也为一些“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一些家庭中,因为各种原因,侄子侄女可能由叔伯一手带大,或者在成长过程中得到了叔伯的悉心照料和经济支持。这种情况下,叔伯对侄子侄女来说,其角色已经超越了普通的叔伯关系,更近乎于监护人或长辈。当叔伯去世时,如果他们没有任何其他近亲属,那么侄子侄女继承其遗产,既是对叔伯养育之恩的回报,也是对这份深厚情感的法律确认。

当然,任何法律的变动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挑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方面,对于如何界定“父母死亡或没有继承权”这一前置条件,需要有更为清晰的法律解释和操作细则。例如,如果父母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如长期在外地工作、失联等)未能继承,而并非主动放弃,那么是否会影响到侄子侄女的继承权,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没有继承权”的理解,也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认定,比如是否存在遗弃、虐待等行为。

另一方面,这项新规的实行,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遗产分割的复杂性。当叔伯的兄弟姐妹健在,但他们选择放弃继承权,而将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时,这其中可能涉及到家庭内部的协商和沟通。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对于遗产的分配存在分歧,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对于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调解,将是相关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

总而言之,民法典关于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的新规,是一项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进步。它顺应了社会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变迁,在保障亲情传承、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在推广和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关注细节,完善配套的解释和指导,以确保这项新规能够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让家族的温情和法律的保障能够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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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跟我师弟李凯文律师说刚好做完一个研究,恰好就是代位继承权范围问题。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其实媒体所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并不只是字面上的意思,其本质是“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而不是说侄子侄女就可以直接继承叔伯遗产了——若如此,必然引发社会恐慌,概因亲疏有别,怎么能越过子女直接就到了侄子侄女继承,或有人云岂非助长“兄弟阋墙”?

笔者按:何谓代位继承?目下,按《民法典》法定继承情况,则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或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其实媒体宣传总会有噱头,“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皆无,启动第二顺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则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才可以继承遗产。

且举例示意:

按照《民法典》新规定,被继承人甲无遗嘱,而配偶、子女、父母皆无,且甲仅有一兄弟乙,乙又早于甲去世,此时乙的子女(即甲侄子侄女)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笔者按:需要注意的是,此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前提下。

再举个小例子,假如热门电影《西虹市首富》王多鱼二大爷没有立下遗嘱,仅仅基于法定继承,则实际上按《民法典》,王多鱼亦然可以基于代位继承获得遗产。(当然,电影《西虹市首富》其实是遗嘱继承,而非笔者所提到的法定继承,此为另谈。)

然而按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规定,其实乙子女无权继承甲的遗产,这是因为原《继承法》和《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由此可看到之前的《继承法》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甲配偶、子女、父母皆无,且甲仅有一兄弟乙,乙又早于甲去世。若甲无遗嘱,则基于法定此时甲名下的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从而上交给国家。

笔者按:为何这些遗产会收归国有,则《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如是。

然而《继承法》颁布至今已然35年之久,其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

所谓的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必然有其特定背景,试管见一番,过去几十年我国一直提倡计划生育,由此独生子女或者丁克家庭并不少见,所以很多家庭其实茕茕孑立,少有人息。如果按照《继承法》之规定,则由很多家庭客观事实上的原因,很多人的遗产都会被收归国有,然而这规定显然并不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当下的要求。

《民法典》则新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由此《民法典》在保留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规则下,增加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以增加代位继承人的方式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里民法典新规定的意义更多在于防止私人财产变成无人继承的遗产,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收为国有。

当然,有人或许会有疑问,这不会导致一些恶性的涉继承的刑事案件么?(参见评论区)私以为大众大可不必如此认为,原因是请相信法律还有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譬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和司法机关的忠于职守。

在笔者看来,其实所有的立法都是在做利益衡量,《民法典》也不例外。立法者必然也考虑到了大家所考虑的情况。或许有谚语称“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然而就法律而言,更多时候,基于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智者千虑未必有一失,其实立法还是做利益的孰轻孰重反复斟酌衡量。就比如衡量之后,这次新增代位继承范围其实是对已有法定继承的完善。

岂不知在《民法典》新增扩大代位继承之前,更多人或许还是在担心政府在继承方面是不是存在与民争利的情况,然而如今《民法典》之所以为民法典,莫非不是大进步,同时这也是给予公民权利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否则安得称《民法典》?


庚子冬月初四,诗睿于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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