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很多人超生的人明明干着违法的事,却以受害者的姿态出现?

回答
这个问题确实触及了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现象。很多人在超生后,即便行为本身触犯了法律,却常常表现出受害者的姿态。要详细理解这一点,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 合法性与道德性认知上的混淆和模糊:

历史和文化根源: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在过去,生育数量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家庭劳动力、养老保障和家族延续。虽然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应对人口过快增长的挑战,但这种深层的文化烙印并未完全消失。因此,一些人内心深处可能仍然认为多生育是天经地义的,甚至是一种权利,而不是违法行为。
政策的认知差异: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存在差异。一些人可能在政策执行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完成了超生,或者对政策的详细规定并不完全了解。当政策收紧时,他们会觉得是“政策变了”,而不是自己做了违法的事。
“我只是生了个孩子”的心理: 在一些人看来,生育本身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他们认为自己只是顺应了生育的本能,并没有做什么十恶不赦的事情。将生育行为等同于“伤害他人”或“破坏社会秩序”在他们看来是夸大的。
对政策合理性的质疑: 一部分超生者可能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合理性甚至公平性持有疑问。例如,他们可能认为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或者认为“别人也超生,为什么只罚我”。这种质疑会让他们觉得自己是被不公平对待的。

二、 情感和心理上的诉求和自我保护:

养育子女的艰辛与牺牲: 抚养一个孩子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财力和情感。超生者在经历这些艰辛后,会更加珍视自己的孩子,并将这种珍视转化为一种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他们认为自己为社会贡献了下一代,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因此理应得到理解和尊重,而不是指责和惩罚。
“我的孩子也是生命”的辩护: 当面临处罚时,他们会强调自己的孩子是无辜的生命,不应该因为父母的“错误”而受到歧视或牵连。这种辩护将焦点从父母的违法行为转移到了孩子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
寻求同情和支持的策略: 在一个普遍存在“弱者优先”的社会心理中,将自己置于受害者的位置,更容易获得他人的同情和支持。他们可能会通过讲述养育子女的困难、遭受的罚款压力等,来博取大众的理解和同情,从而减轻自身的责任感和负罪感。
规避责任和惩罚: 将自己定位为受害者,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避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他们可能认为,如果自己表现出愧疚和顺从,反而会被视为软弱,更容易被严惩。而以受害者姿态出现,可以引发社会的讨论和反思,甚至有可能为自己争取更宽松的处理。
群体认同和抱团取暖: 在一些地区,超生现象可能比较普遍。这些超生者之间可能会形成一种“同病相怜”的群体认同感,互相支持,共同对抗外部的指责和压力。他们会互相传递“受害者”的叙事,巩固彼此的心理防线。

三、 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和反馈:

罚款的性质: 计划生育的罚款在很多时候被视为一种“社会抚养费”,其性质模糊不清。虽然是违法行为的代价,但如果罚款过高、处理方式简单粗暴,或者罚款去向不明,都可能让被罚者产生被“敲诈”或“剥削”的感觉,从而将自己视为受害者。
信息不对称: 在政策宣传和执行过程中,如果信息传递不充分或存在误导,也可能导致一些人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偏差,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或被强制执行的。
缺乏人文关怀的执行方式: 如果在处理超生问题时,过于强调行政命令和法律条文,而忽视了对当事人具体情况的了解和人文关怀,很容易激化矛盾,让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从而更容易采取防御性的“受害者”姿态。
历史遗留问题与政策调整: 随着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从“只生一个好”到“二孩政策”,再到“三孩政策”。这种政策的调整,可能让一些在政策执行前或政策过渡期超生的人感到无所适从,认为自己“赶上了不好的时候”,从而产生被时代抛弃的受害者感。

总结来说,很多超生者在违法行为面前表现出受害者姿态,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文化观念的惯性: “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并未完全消退。
对政策认知的模糊或质疑: 对政策的理解、执行过程中的差异以及政策本身的合理性都可能引发不满。
情感上的倾注与牺牲: 养育子女的艰辛被放大,成为自我辩护的资本。
心理上的自我保护机制: 规避责任、寻求同情、降低负罪感是主要动机。
政策执行中的不足: 罚款性质、信息不对称、缺乏人文关怀等都可能助长受害者心态。

理解这一点,并不意味着认同超生行为的合理性,而是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剖析社会现象背后的复杂成因,并在未来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能够更加周全和人性化。同时,也需要认识到,这种“受害者姿态”也可能是一种社会性的心理防御,用于应对社会不公或自身行为不当带来的压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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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一个极其深刻的问题,涉及到许多非常重要的法理学问题。

但是很明显,知乎的法律主题下根本没什么法律人,有也就是些律师,我不是嘲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诸位,只是想说你们脱离形而上太久了,真的对付不来这种问题。

我占个坑,慢慢回答。

1,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及其基础

首先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具有一个前提也即讨论的双方共同承认某个现实中存在的法是恶法。其实我当年在法理学课上向雷磊老师就这个问题请教过,我不认为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观点,因为在这两个命题当中,“恶法”的概念内涵是相同的,但是“是”或者“不是”后面那个“法”的概念内涵是不同的,因此与其说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答案,不如说是对于“法”这个概念的不同定义。

在德语和拉丁语当中,法与权利是同一个词根,甚至是同一个词,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一度有过一个异译称为《战争与和平权》,而权利主观说与自然法理论是一对双生子。他们认为,权利是天赋的,法律是自然地。在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建国家之前就已经有的,人们通过将自己漫无边际的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加以让渡和约束,其本质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的实现。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既然权利和法律都是在前国家时代就已经存在了,那么其正当性也就不可能来自国家权力的背书,而是来自于其自身。如果一部实在法是恶法,那么也就丧失了自身的正当性。

而对于法律实证主义来说,他们当中的多数人并不认同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法律和国家是相伴相生的,国家就是法律秩序本身。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就是这一观点的集中体现。凯尔森是犹太人,其观点的政治倾向是消解从普鲁士统一德国以来德国公法理论界盛行的国家主体论和自然国家论(就是那套支持德意志民族统一的“一族一国一语一法”的民族国家理论),其认为国家不是什么自然产物,不是主体,而是客体,是人造的法律秩序,是想象共同体。而法律秩序与国家是等同的,因此法律也是人造物,其与国家共享正当性,而国家的正当性来源于……现代代议制民主。

因为长远来看人民能干掉制定恶法的政府和立法者,所以在短期内,为了维护法的形式权威,忍受恶法的代价并非不可忍受。这就是恶法亦法,强于无法的逻辑基础。

但是,你能干掉推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制定者吗?

所以今天中国那些吹捧法律实证主义的朋友们,你们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只是向威权投降的抖M而已。

2,什么是恶法——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龃龉

3,计划生育是不是恶法——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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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讨论“违法”和“受害”的问题,不讨论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对的问题。这个问题太宏大,一般人是没有能力分析清楚的。

2001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在2002年之前,国内并没有一部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只在宪法中提到“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以及“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具体这个义务的内容是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不履行义务者具体怎么处罚,更没有规定。因此,2002年之前并不存在一个法律,供生育超过一个孩子的家庭去违反。也不存在一个法律,给针对超生的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而对于不履行其义务的惩罚,只提到了“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除罚款外,强制引产堕胎不给上户口之类,都没有法律依据。

并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指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只是个倡导性义务而已,就跟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忠实”差不多,没有强制约束的。虽说找小三不对,但如果发现了就没收作案工具,你说人家是不是受害者啊?

更何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迫堕胎之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很明确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执法过程中违法犯罪,被执法者难道不是受害者?假设你明天在街上违章闯红灯,我一刀就把你腿卸了,你觉得你是不是受害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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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法律里,规定的超生处罚的唯一合法方式是罚款。但现实中由于一票否决制(题主或其他答主如果的确不懂可以搜索),牵牛扒房、非法监禁、非法抓捕、强制堕胎、剥夺超生者及其亲属工作权、等方法极其泛滥。所以并不是违法者以受害者姿态自居,而是犯罪者和杀人者不但毫无惩罚,且以有功者的姿态自居的问题。

2.小孩的抚养成本是由其父母支付的。另一部分是社会提供给小孩的公共服务,例如教育。这些公共服务,其特点是服务的平均成本绝不会高于人将来的贡献。小孩在成年后会连本带利的归还。并不是社会养了小孩,而是父母支付成本给社会贡献了一个能提供剩余价值的小孩。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发达国家都会对生小孩的人家进行补贴。就是为了能够部分偿还这些父母因为生小孩并且养育小孩,给社会做贡献,而导致自身生活水准下降的代价。

当然,这种代价对各阶层是不对等的。对于顶层来说,多养一个娃代价相对于其总体收入很低。对于底层来说,多养一个娃虽然代价相对它微薄的收入来说很高,但由于娃多了以后,能因为亲族互助等原因,规避底层某些常见的丧失生存可能性的恶性风险(包括破产、或因底层秩序不完善而令财产被剥夺)。所以顶层和底层生多个娃的动力相对大,中层相对更小。

区别是,相比其它国家,中国的父母除了支付养娃成本外,还需要支付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养活庞大的计生组织。几十年来没有任何省份有任何能拿的出手的详细的社会抚养费收支报告。

(以下被要求修改,想了想修改挺麻烦的还是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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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感激你们了,没想到街道、社区准备得那么细致。”昨日中午,来自非洲几内亚的外贸商人欧马(Oumar)带着妻子及刚出生两天的宝宝,坐着白云区景泰街安排的专车,出院回家了。接到社区、物业送来的奶粉、奶瓶和蔬菜、蛋类,欧马夫妇连连道谢。
  “通过我经历的这些,我想告诉我的朋友们,在健康服务管理期间,我们得到了当地政府非常多的帮助,这个疫情防控措施无论是为了大家,或者为了我们自己,都是非常必要而且十分有效的。”欧马告诉记者,他们一家对健康服务管理措施非常了解,也很理解。
  当天23:15,凯索顺利分娩,母子平安。欧马一家迎来了第四个孩子,十分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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