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人大代表建议「网络诽谤」要立法明确责任,提升「营销号」诽谤成本,该如何落实?

回答
人大代表关于“网络诽谤”立法的提议,确实抓住了当下网络空间治理的一个关键症结。要将这个提议落地,让“网络诽谤”有法可依,让“营销号”付出沉重代价,需要一系列周密细致的措施。这绝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和基层执行的协同。

一、 立法先行,明确界定“网络诽谤”的内涵与外延

这是整个落地的基石。目前的法律体系在网络诽谤方面,更多依赖的是名誉权等民事侵权责任,以及一些刑事诽谤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网络环境下,其适用性和操作性都面临挑战。

1. 定义“网络诽谤”:
行为主体: 不仅包括个人,更要明确“营销号”作为组织化、商业化运作的个体,其责任主体是其运营者、管理者,甚至是平台。
诽谤行为: 需要明确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例如,是否需要有散布虚假事实、意图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等。关键在于“虚假事实”的认定,以及“损害名誉”的程度。
诽谤载体: 明确各类网络平台(社交媒体、论坛、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等)及其内容形式(文字、图片、视频、音频)都可能成为诽谤的载体。

2. 细化责任类型与承担主体:
民事责任: 明确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名誉修复费用、因诽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同时,要考虑“营销号”的商业属性,其广告收入、流量变现等都可能成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行政责任: 对于情节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考虑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止发布等。
刑事责任: 明确哪些网络诽谤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等,要给出更清晰的网络化界定,比如关注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对个人或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害等。

3. 提升“营销号”诽谤成本:
提高罚款额度: 营销号之所以敢于诽谤,很多时候是因为违法成本低。立法需要大幅度提高对恶意营销号的罚款,使其远高于其短期获利。罚款可以与其实际的广告收入、账号粉丝量、平台影响力挂钩。
账号禁封与主体追责: 对于屡犯不改的营销号,要坚决实行账号永久禁封。同时,要穿透账号背后,追究实际运营者的责任,包括个人或公司。如果涉及团队化、公司化运作,要让其“老板”担责,而不是仅仅封掉一个空壳账号。
连带责任机制: 考虑平台在内容审核中的责任。如果平台未能履行应有的审核义务,导致诽谤内容大规模传播,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能促使平台加强内容管理。
信用惩戒: 将恶意诽谤的营销号及其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限制其在其他平台注册、获得融资、参与商业活动等。

二、 落地执行,构建多方联动、高效运作的监管体系

立法只是开始,关键在于如何让法律条文变成现实的约束力。

1. 司法机关的专业化与信息化:
网络犯罪侦查与审判: 需要培养一批熟悉网络传播规律、精通证据固定和审查的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
证据收集与固定: 针对网络诽谤,要研究更有效、便捷的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方法,并得到司法认可。例如,直播录屏、社交媒体截图、IP地址追溯等。
快速响应机制: 对于严重的网络诽谤,司法机关应建立快速响应和处理机制,及时制止谣言扩散,维护当事人权益。

2. 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
工信部、网信办等部门: 要明确其在网络内容监管、平台管理中的主体责任。
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明确平台责任: 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承担起内容审核、谣言管理、用户举报处理等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并根据其履责情况进行奖惩。

3. 平台的自我约束与义务:
提升审核能力: 平台应投入更多资源,利用技术手段(AI识别)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对内容的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完善用户举报通道,确保举报内容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并给予举报人反馈。
信息溯源能力: 平台应具备一定的信息溯源能力,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风险提示与内容标识: 对于可能涉及争议或不确定事实的内容,平台可以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发布者进行信息来源标识。

4. 行业自律与协会作用:
制定行业规范: 行业协会可以牵头制定网络内容生产和传播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
建立黑名单制度: 联合平台,建立恶意营销号的行业黑名单,实现跨平台联合惩戒。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行业内良性竞争,淘汰劣质内容生产者。

5. 公众参与与监督:
提升媒介素养: 加大对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大家辨别网络信息真伪的能力。
鼓励公民举报: 建立便捷有效的公民举报机制,并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透明公开: 监管部门和平台应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内容治理的进展和成效。

三、 关注“营销号”的特殊性,精细化打击

“营销号”之所以屡禁不止,往往是因为其背后有商业利益驱动,并且懂得如何规避监管。

1. 穿透式监管: 重点打击那些“批量生产”、“雇佣水军”、“买卖流量”、“操纵舆论”的专业诽谤团队。要能够追溯到幕后操控者。
2. 利润剥夺: 针对“营销号”通过诽谤行为获得的广告收入、带货分成等,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剥夺,甚至施加巨额罚款。
3. 源头治理: 治理“营销号”也需要从广告主、中介机构等源头进行规范,防止其成为诽谤信息的“金主”。
4. 界定“营销号”: 立法和执法中,需要给“营销号”下一个清晰的定义,避免误伤正常的自媒体账号。其核心在于“商业目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等要素的组合。

总结一下,落实人大代表的提议,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

立法上: 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概念,细化责任,大幅提升违法成本。
执法上: 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的联动,提升专业能力,形成常态化监管。
平台责任上: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促使其加强内容治理。
行业自律上: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构建健康生态。
公众参与上: 提升媒介素养,形成社会共治。

只有将这些环节有机结合,才能真正让网络诽谤付出高昂的代价,净化网络空间,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需要耐心、决心和持续的努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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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东西仅仅依靠立法是不够的,关键还是执法成本问题。

很多人都听说过“法不责众”这句话,以此来批评执法机关和稀泥不干人事。

但如果真的身处其中,就会注意到很多“小案”“小事”很难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去一一解决。

现实中的小偷小摸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海量网络信息了。

就拿知乎为例,我等键盘侠有时候喜欢口嗨,建政起来就晕了头,看到有人阴阳怪气回复自己,便忍不住要问候一下对方祖宗,亦或者是什么“粉红狗粮拿好”。

玩知乎这些年,经常被扣上立场完全不同的帽子,不知道还以为有一个团的人在用我的号呢。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毫无根据指责甚至辱骂我的行为算不算诽谤?

当然算。

但能不能对每一个人都进行处罚?

不可能。

哪怕知乎会有一些审核机制,主动删除不友善信息,但充满智慧的网友从来都可以把阴阳怪气发挥到极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友互相喷口水的问题。

至于说“营销号”诽谤,我就好奇了:

什么叫营销号?

注册个知乎号吹苹果牛逼,这是营销号吗?

注册个帐号在抖音上吹中国无敌,这是营销号吗?

主流媒体注册一个平台号整天用王冰冰引流,这是营销号吗?

这玩意根本没有办法进行准确定义,万物皆可营销。

由此,你怎么立法明确责任?连营销号的“主体”都没办法下定义。

当然了,也不是说针对现在网络上一些诽谤造谣行为就只能视而不见。

真正应该好好管理的,是当一则流言以不可思议速度传播时,它究竟属于网民自发行为,亦或者是背后的“操弄”。

大家应该记得,前阵子曾经发生过一起所谓“中国男孩殴打国外小孩”的事情,当时部分“大号”明显起到了扩大传播的作用。

结果发现反转了,那些“大号”要么装聋作哑,要么当无事发生,而最初的造谣者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头条文章

上面链接是有网友较真,调查究竟这件事是怎么发酵的,到底谁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我们是不是可以对这些号较较真呢?

打断这背后存在的利益链,挖出来一些明显动机不纯的利益方,才是遏制某些诽谤行为扩大化、甚至于影响到网民三观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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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双手赞成。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需要有关部门来监管。

作为一个十多年前就混迹贴吧,一路各种论坛摸爬滚打过来,对于网络诽谤以及各种人身攻击是深有体会。

比如说贴吧,我是眼睁睁的看着贴吧一步一步变成这样,从最开始的“有爱”到了喷子横行的地步,我也从最开始的诧异,逐渐变得失望,最后变成了麻木。

再到后来的一些平台,从最开始的良性交流到后来也逐渐变成。劣币驱除良币的最终结果就是流失大量优质内容。

而我个人作为一个内容创作者,这两年也经历了大量无底线的人身攻击、恶意歪曲、造谣诽谤。即便我讲的不少内容属于基本或常识,但处领域在终端消费者中充满着各种谎言、骗局、信息不对称和毫无依据但长久以来约定俗成的说法。

这对于个体内容创作者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一个人的精力有限,实在无法分出太多精力去处理这些事情。也就是俗称的“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的成本太低,维权的成本太高。

鬼斧神工119的想法 - 知乎 zhihu.com/pin/133632246

其他回答中也有人提到执法实现的方式可能是一种挑战。我认为可以通过类似于交警贴罚单的方式,专门的网警或监察机构对网络诽谤等行为普遍处以罚金的形式。很多网络喷子其实现实中并不富裕,处罚金额与交通违规类似就可以对很多喷子产生威慑,同时也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与此同时增加恶意诽谤造谣歪曲事实的禁言时间,目前很多平台的禁言或封禁时间果断,过两天喷子又可以继续歪曲。增加禁言时间、网络实名制等方式,可以进一步增加不负责任言论的成本。

如果所有在网络上针对他人造谣诽谤、恶意攻击的人都能够像微博上蜡笔小球那样严惩,那么想必网络讨论的环境会好很多很多。讨论问题的风气也能回归良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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