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你认同吗?现在的环境背景适合取消吗?

回答
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确实触及了中国现行刑法中一个颇具争议的罪名。要深入探讨是否认同以及当前环境背景是否适合取消,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

一、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由来及其争议点

首先,我们必须理解“寻衅滋事罪”究竟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

(一)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 在他人公司、企业、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住处滋扰、纠缠,造成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影响的;
(三) 在交通工具上滋扰、纠缠他人,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四)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的几个罪名,如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罪等。这一修订旨在更精确地打击犯罪,但“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却因为其概括性、模糊性而被广泛诟病。

主要的争议点包括:

1. 罪状的模糊性与概括性: “起哄闹事”、“滋扰、纠缠”、“造成严重影响”等用语,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自由空间,容易被扩大化解释,导致执法者在适用时存在不确定性,也容易被用来处理一些并非刑法应予干预的社会矛盾或道德行为。
2. “口袋罪”的嫌疑: 一些学者和公众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性质使其成为一个“口袋罪”,即在没有明确对应具体犯罪行为时,可以套用此罪名来处理一些难以归类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被用于压制异见或不符合官方意愿的行为。
3. 刑罚适用宽泛,可能存在选择性执法: 由于罪状的不明确,理论上只要行为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并且达到“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但何为“严重”的界定也存在弹性,这增加了选择性执法的风险。
4.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叠床架屋: 寻衅滋事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已经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得到处理,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刑法将其提升到刑事犯罪层面,是否是必要的,并且是否与行政处罚的界限清晰,一直是讨论的焦点。

二、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推测及普遍观点)

尽管委员的详细理由未在此提供,但基于学界和公众的讨论,可以推测其建议的出发点可能包括:

保障公民权利: 减少因罪状模糊而可能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的侵犯,避免“口袋罪”成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具。
促进法治精神: 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就处罚什么行为,而非笼统模糊的规定。
精简刑法体系: 将部分行为回归行政处罚或民事调整,使刑法聚焦于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
解决实践中的弊端: 针对“寻衅滋事罪”在某些案件中被滥用、误用,导致“因小事入罪”的情况。
与国际接轨: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可能不存在类似如此概括性的罪名。

三、 当前环境背景是否适合取消?

这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对当前社会状况、治理能力、法律体系完善程度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适合取消的理由(基于对环境的积极判断):

1. 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随着社会的发展,基层社会治理、矛盾化解机制更加完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可能足以应对大部分寻衅滋事行为。
2. 法治意识的增强: 公众对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要求也在提高。过于模糊的法律条文会受到更大的质疑和挑战。
3. 信息公开与监督: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社会各界对司法实践的监督力度也在加大,这有助于倒逼法律条文的明确化和规范化。
4. 转向更精细化的犯罪治理: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一些原本笼统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更具体的罪名来规制,例如将一些破坏财产的行为归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一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处理。

不适合取消的理由或需要谨慎的理由(基于对环境的担忧或保守判断):

1. 社会矛盾依然突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在一些地区或特定时期,社会矛盾仍然比较尖锐,如果取消了这个罪名,是否存在一些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动荡或群体性事件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兜底?尤其是在一些公共场合的聚集性滋扰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刑事责任,是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难度?
2. 基层治理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参差不齐: 虽然整体治理能力在提升,但各地发展不均衡,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的法律素养、风险意识、矛盾调解能力可能还不足以完全替代刑事手段。取消该罪名后,如何确保相关行为能够得到有效、及时且公正的法律处理,是一个重要考量。
3. “口袋罪”的用途能否被其他法律有效替代: 尽管“寻衅滋事罪”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但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它确实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理一些影响恶劣但又难以精确套用其他罪名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取消,是否意味着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会存在法律真空或处理效率的降低?
4. 对公共秩序的维护需求: 在某些特定时期,例如有重大活动、维稳任务时,维持公共秩序的敏感性会提高。此时,一个相对宽泛的罪名可能被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即使存在争议,出于对“稳定压倒一切”的考量,也可能暂时不适宜取消。
5. 社会治安的整体判断: 尽管犯罪率可能在下降,但社会治安的复杂性依然存在。一些行为虽然不一定触及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不容忽视。

四、 如果取消,需要配套的措施

如果中国考虑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那么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替代性法律和治理机制:

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 例如,可以考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寻衅滋事”的界限和处罚标准,使其在行政层面就能有效处理大部分行为。
加强其他具体罪名的适用: 对于那些确实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需要确保刑法中其他的具体罪名能够得到准确、及时地适用,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
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其运用法律处理纠纷和维护秩序的能力。
健全矛盾化解机制: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调解和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可能引发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矛盾。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对于一些情节轻微但屡次发生的扰乱行为,可以考虑通过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约束和管理。

五、 结论与个人看法

我个人倾向于认同“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原因在于:

1. 法治的进步在于精细化和明确化。 一个好的法治体系应该是罪名明确、界限清晰,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与这一法治精神相悖,容易带来不确定性和滥用风险。
2. 社会治理手段的多样化。 现代社会不应仅仅依赖刑法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通过完善行政法规、加强基层治理、运用民事法律和经济手段,可以更有效地处理许多寻衅滋事行为,避免刑罚的过度扩张。
3. 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公信力。 对“寻衅滋事罪”的争议由来已久,适时取消或对其进行重大改革,能够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体现司法公正和改革的决心,从而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但是,关于“适时”和“现在环境背景是否适合”,我持谨慎态度。

“适时”是关键。 取消寻衅滋事罪需要审慎考量,必须是在社会治理能力、基层执法水平、替代性法律制度都已基本完善,能够有效承接取消该罪名可能带来的影响时才进行。如果仓促取消,而配套措施跟不上,反而可能导致一些社会乱象的出现,或者使执法者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无所适从。
当前环境背景的复杂性。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全球地缘政治也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背景下,任何对现行法律体系的重大调整都需要更加审慎。需要评估,取消寻衅滋事罪是否会加剧某些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是否会削弱维护公共秩序的某些工具。

因此,我的看法是:

委员的建议是具有前瞻性和正当性的,符合法治建设的大方向。但具体是否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取消,需要对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基层执法能力、替代性法律的完备程度进行更深入、更细致的评估。如果时机成熟,法律体系能够提供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方案,那么适时取消是符合法治精神和时代要求的。 如果时机未到,则应优先考虑如何通过司法解释、执法规范等方式,最大限度地规范“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减少其负面影响,为将来的取消创造条件。这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审慎推进的过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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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的,我能理解,因为他们是绝对不会面临流氓骚扰、欺辱的文人知识分子或者“上层人士”。

有些赞成的我也能理解,因为法条越清晰,他们越能够通过花钱雇佣高手讼师洗脱,打擦边球。

但是那些会被流氓欺负的,也没钱的,没啥律师朋友的本分人,也能共情的赞成取消这个。这就令人费解了。

屁股和脑子不一致,不拧巴吗?

当年还是这批有爱心的文化人上层人,四处忽悠经济犯罪免死刑。

结果免死之后,诈骗、庞氏骗局泛滥。

这事儿才过去十来年,不该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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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不是觉得,没有了口袋罪,就治不了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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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去年年底山东某镇党委书记,威胁上访者的名言吗?

“我们有一百种方法可以刑事他儿子,但我们现在还不愿意这么做”

“我们现在在研究怎么刑事”

后续就是书记研究出来了,而且说到做到,上访者儿子确实被刑拘了,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


如果不是因为威胁录音被爆,上访者一家该如何翻盘?

领导有一百种方法、手法如此娴熟,这会是孤例吗?



有一种罪名,领导说你刑你就刑。

执法者同时拥有司法解释权。

这种法律到底是为谁兜底?




向来如此,便是对的吗?

习惯如此,便无更好的方法吗?

未来是属于实干家、理想家,甚至是痴人、疯子;但一定不属于经验主义者。

他们冷漠地站在岸边对小马说:放弃吧,河水太深,你是走不过去的。

我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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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该取消了。

法律出现的目的是什么?

明刑罚,限权力。

你要是让大家靠着三观判案,很简单,就像是罗老师说的,给领导就好了啊,案子给领导一看,太恶心了,拉出去犬决。这多简单啊,根本不需要几十斤的法律。

法律之所以出来,就是告诉你,什么不能做,然后不能做的事情之外,都是可以做的。

法无禁止即可为。

所以任何模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法条,都是和“法律”这个东西的宗旨是违背的,是南辕北辙的。

就像是某个人去餐厅里非要吃屎一样,多别扭啊——你想吃屎去公厕就好了啊,去餐厅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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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你屁股坐那里。

如果你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你肯定希望取消。

因为这玩意取消了,会变成无数个罪。

这不饭就来了。

反正司法成本又不需要他埋单,由纳税人埋单。纳税人不就跟傻子一样,反正什么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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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回答。高赞都是取消。

而反对的人也有一些,但几乎没什么点赞的。

再来一看那些高赞都是些什么人,原来都是学法、知法、懂法的所谓“法律人士”,包括提议案的这位,都是律师。他们都是“精英人士”,提出取消这个所谓的“口袋罪”,仔细一想,这就不奇怪了。

因为律师嘛,替人打官司,最怕的就是这种“口袋罪”了,别的罪名他们都可以辩啊,唯独这个罪不行,随你有多能言善辩,就算把“宋师爷”请来都不行。他们辩不了啊,因为这个是由警方认定的罪,警方说你是你就是,不依律师的意志为转移啊。这得少了多少生意?特别是这种寻衅滋事几乎都是老百姓的生活日常,你说少了多少的生意?如果这个罪取消了,那么换成别的什么罪都无所谓,哪怕是随地吐了口痰这种事,都能和法律“接轨”(大家看美国,法制多么完善,啥事都能和法律对接,啥事都能对簿公堂,啥事都能由律师帮你搞定),律师都能去帮他们打官司,生意不要太好。

回到问题本身,这个寻衅滋事罪就不应该取消。

至少不能简单的一取了之。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之前,取消了弊大于利。

很多人都在说这是一条“兜底”的条款,既然是“兜底”,就让人不由自主的想起了我国的另一项“兜底”政策,低保。也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是按那些“高知”“精英”们的说法,就不应该有这种政策,因为它“模糊”啊,笼统啊,并且混吃等死的人也能享受低保啊(没错,现实中这种人也有,还不少),变相“养懒汉”了。就应该有钱就吃饭没钱就饿死才对才公平。

ps:给大家解释一下低保政策。它主要是看一个家庭的收入状况来评判你能不能享受低保。举个例,假如国家划定一条线,收入5000元/年/人属于保障线(这个数字只是举例,并非现实中的低保线)。那么如果我收入只有4000,那我就能享受低保,享受的资金就是5000—4000=1000,我每年可以领取1000元的低保金;如果我收入是6000,那我就不能享受。由此就会存在一种情况,假如天天都趟床上刷知乎,那么我收入肯定是0,那我肯定能获得低保。这就是很多人诟病的“养懒汉”。因为这个评定只看你的客观条件,而不会看你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主观上懒惰与勤奋并不影响我是否能享受低保。

你看,这样看来,网络上的键政达人们肯定要反对这样的政策啊,人人都是凭劳动吃饭,为啥你躺着都有国家来养你?

这个口袋罪也一样,也是一个“兜底”的红线。既然那些“高知”“精英”们那么激烈的反对,为啥没见提几条对应的措施呢?

带节奏博流量谁不会?就一个字:干,两个字:取消。

然后呢?那些键政达人们咋就不说话了?取消了之后怎么办?

这类人给我的感觉好像治理国家他们比谁都厉害,国家在制定出台政策的时候好像没他们聪明。

用知乎的话来说,反对或赞成,主要还是看屁股,而不是“寻隙滋事罪”本身。

说取消的人,是站在律师的角度来看问题。

而制定这个政策的人,是站在13亿人的角度来看问题(现在是14亿了)。

结论自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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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立法者都不接触基层的执法工作,所以提出的很多想法都会给基层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事实上对法治建设并没有什么卵用。

首先,很多人认为寻衅滋事是无限放大警察的裁量权,这本身就是对公安工作不了解。

每个市局都有法制支队,每个县局都有法制大队,就是专门用来审查权衡各种行为是否合法的,不存在警察直接裁量一说,这一直都是有制衡有监督的。

其次,寻衅滋事往往是用来给一些行为轻微,但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兜底的。

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种软暴力催收。

比如说,有人看你不爽,他也不打你骂你,就是整天横在你面前恶心你。你生气了揍他,你就和他一起进看守所。

又比如说,噪音污染,他把喇叭一关,你取证也很麻烦。

改比如说,他也不造你的谣,就是个背后说点你有的没的,搞得你百口莫辩。

这些够不上刑事,很难估量侵权责任,取证困难的事情,用寻衅滋事快速处理,成本低,造成的滥用其实并不多,应该说是目前维护人民利益最快最有效的办法。

最后要说,老是在形而上的角度讨论法治就在谋财害命。

之前由于对暴力催收行为难以取证,执法成本高,容易被投诉,导致基层普遍把各种软暴力催收当成经济纠纷来处理,造成了无数家破人亡的惨剧,所谓于欢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法律是给人来用的,而不是摆着好看的,取消了寻衅滋事,并不会带给普通人快乐,反倒是给刑辩带来了很多操作空间。

大家想想自己的位置,是公权力容易弄死你,还是资本家和乏走狗们容易弄死你,想清楚就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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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我的事情吧。

去年11月3日,我在家里被一个完全不认识的妇女入室打来一顿。
眼镜被打掉了,头发被拽着拖出去,根本毫无招架还手的余地。
理由是,她老公在我家。 而我完全不认识她说的那个老王是谁。

(她是怎么进来的: 11月1日正好淘宝购物节,顺丰发来送货短信,以为是快递。 后来发现不对劲,把门关了,她把我家门砸坏了。)

关于这个事情的起因,
警察告诉我: 入室打人的妇女,那个所谓的老公是她的情夫。
这个情夫是个冒牌的大学教授,骗了不少女人的爱。
打人者因为跟其他小三小四争风吃醋,跑错地方,找错人。

本来以为入室打人,警察应该依法逮捕,该赔偿赔偿,很简单的一件事。
但是不是的,因为警察的袒护。
在出事当天去了警局,我想联系律师朋友询问,被警察制止,并且检查我手机是否有录音。
我要求伤检,警察不同意。
从下午6点一直等到12点多,警察一直让我们谈和解,我想去医院警察不让。

在此期间,警察没有立即去现场取证,拒绝给我报案回执。
和解根本没啥好谈的,对方不愿意赔偿。
警察就说:她在打你的时候,你有挣扎吗。
我说:有的。
警察说:有挣扎反抗就属于斗殴,我们也不想把你抓进去,所以你还是跟对方谈和解吧。钱就算了。
我:????我在家里,被不认识的人入室打了一顿,我连挣扎都不行吗? 这件事一直都不给处理。

警察已经不能保护居民的安全了吗?寻衅滋事罪要是取消了,这些人不就更嚣张了。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况下,警察都能跟我说没这些法律法规了,要是取消了,更有理由不为民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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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最大问题在于其罪名的范围其实很大,但具体犯罪行为却被法条强行缩小到四类。

根据平义解释,「寻衅」就是借端生事,「滋事」就是惹事生非。按照这样的意思,「寻衅」倒还好说,但基本上所有的犯罪全都是在「滋事」。

强奸是在滋事、

杀人是在滋事、

诈骗是在滋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在滋事、

交通肇事也是在滋事……

因此,至少应当把「寻衅滋事罪」变化为「寻衅罪」,这样与法条中规定的四类犯罪行为也更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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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提案也很有诚意。

但是否取消寻衅滋事这项罪名,与我们真正关心的要害,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们关心的核心,是政府机关依法执政,权力有限制,有边界,特别是与民众发生矛盾的时候,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口袋罪,便于操作。



但是,根本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不在于罪名本身,而在于公权力是否受控,是否有限制,是否有边界。否则,今天就算去掉了寻衅滋事,明天照样可以用各种合法合理的操作,即所谓“我有一万种办法收拾你”。



在我国,行政命令的有效性往往是超过法律的,这是基本国情。这是一把双刃剑,其实关注我的都知道我多次提到过这个问题。

大家是不是不愿意看到,有钱人养着大律师,从而自己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为所欲为,而zf奈何不了他们,比如有的国家资本家可以和总统顶牛?是不是希望官方可以直接把这些人拿下?

但是,如果官方可以直接超越法律收拾这些人,那就必然也可以收拾你,简单的道理。

制度本身没有好坏,但政治必然是有所得必有所失,望大家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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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袋罪刚刚收拾了一个发表情包的,别说有法条,不明确的法条不是法条。

2 我们不是海洋法系也不是大陆法系,如果一点独创性都没,不信任人民,见到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就害怕,天天把人民司法供在嘴上有什么用?

有些人担心,寻衅滋事罪废除之后,会有一些人钻法律漏洞,做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严重影响别人的生活,但无法处理,督工你怎么看?

首先,钻法律漏洞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之所以是人民的盾牌,一个原因就是允许公民利用法律漏洞。

其次,立法效率低,是人大的问题,各地人大代表看到法律无法覆盖的新情况,就应该赶快研究解决,提案立法。如果我们发现了类似情况,也应该找自己身边的人大代表,催他履行职责。

至于说短期的问题,其实不只是寻衅滋事罪,中国大多数法律和政府规定都有“兜底条款”,在列出一系列违法行为之后,加一条可以随意解释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用来解决立法没有覆盖的问题。这个条款经常引发群众担心,但似乎偶尔也有存在的必要。

这方面,我认为,应该尽可能发挥人民司法原则来解决问题。人民担心兜底条款被滥用,又担心法律漏洞制造问题,就应该让人民自己来定义具体条款。比如说,法院可以规定,所有用到寻衅滋事罪和其他“兜底条款”的审判,都必须公开审判,允许直播旁观。最后判罚的时候,应该由随机抽取的一批人民陪审员投票决定兜底罪名是否成立,这才是可见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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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说“寻衅滋事罪”可以“保护道德”。那为什么不干脆恢复“流氓罪”呢?

按照这些人的逻辑,“流氓罪”也可以“保证道德”嘛!


有些人说“寻衅滋事罪”可以“保护弱者”

为什么那么多上访者会因为“寻衅滋事”被刑拘呢?


有些人说“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但我想问,执法者是地方的多,还是中央的多?这种“威风”究竟是谁的威风?


恶法被滥用,并不能保证道德,反而会瓦解道德,导致互不信任;并不能保护弱者,反而会沦为强者欺负弱者的工具;并不会维护中央,反而会助长地方势力,导致“皇权不下县”

实在搞不懂,为什么那么多人会赞同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则?


问这个问题的人,也可以被定义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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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该提案通过,这将是我国法制的巨大进步,其意义不亚于取消劳教。

最为重要的是,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朱征夫表示,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

我们都有分辨好坏的能力,我们也有清晰明了的逻辑,我们都知道怎样做才更恰当,所以让我们一起使这个社会变得更好。

当然了,我个人对提案能否通过持悲观态度。毕竟这个罪名太好用了。

即便提案不能通过,我仍对朱委员报以我个人最高的崇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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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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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罪名,恶意提案

下一年不放出他发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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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怕犯寻衅滋事罪,我高低得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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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时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为了对抗这些“逆流”,王安石奏请宋神宗,设置了一个“拒法罪”,以此,王安石可以惩治那些阻碍变法的保守派,变法也因此很快推广了下去

几年之后,王安石觉得变法已经有所成效,于是准备去民间微服走访一番,看看百姓是不是生活的更好了。王安石来到了甘州,发现这里的田地大量的撂荒了,农村更是很少看见有农民出来耕作。王安石心中疑惑,于是骑着驴去往当地的县衙

一进县衙,王安石就听见哪里有隐隐约约地哭喊声。而当王安石走进公堂展示身份问县令时,县令也毫不掩饰地说:“卑职已经尽力推行新法,然而总有些刁民阻碍新法推行,于是卑职就叫县吏把这些刁民全抓起来了。”

王安石的心情舒畅多了,但又想到自己的新法被如此多的百姓反对,于是他要求县令带他去狱中,看看这些妨碍新法的人都是怎样的人

到了县狱,王安石没有看到什么长得穷凶极恶之人,都是平常农民模样,于是他指着一个人,“此人犯了什么事?”

县令说:“回大人,此人驾牛车回家时不慎冲撞了前来巡视的知州,下官便把他抓了起来,拷打几日。”

王安石问:“定何罪?”

县令回答:“因为是变法期间犯事,故定了拒法罪。”

王安石指着另一边的躺在地上的瘦汉子,“他呢?”

“禀大人,那人在耕作时不慎将锄头砸在石头上,飞起的石子划伤了当地殷实之家的耕牛,于是那户人家便把他告官了。”

“定何罪?”

“拒法罪。”

王安石听完,怒火中烧,他指着县狱里面看不到头的牢房,“那这些呢?都是拒法罪?”

“是,大人,为了推行新法,下官自当尽忠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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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口袋罪都是对法制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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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本身是否存在从来就不是问题,口袋罪为谁服务才是根本的问题。

看到很多回答里面为取消劳教叫好,但如果注意观察就会发现,取消劳教后被刑事的人增加了。而且对于刑事人的方式有了创造性的提升,甚至出现了100种刑事人的办法。

只要把争取权益的人当做敌人,就有收拾他的需求,有收拾他的需求就有的是手段。在浩如烟海的条例中找出几条好用的还是很容易的,毕竟有那么多专业人士在研究。

所有取消多少口袋罪都没有用,只要需求在,就会不断创造出口袋罪。

关键是口袋罪用在谁身上,是用在人民身上,还是用在人民的敌人身上。

如果不在分清人民和敌人上下功夫,总是把执行的权力交给人民的敌人。那就只能一个口袋罪被取消,千万条口袋罪被创造。

如果把权力交给人民,口袋罪就会成为惩罚敌人的利器,让他们没有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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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开了一个小饭店,生意不错,大家都来吃,你也赚了不少钱。

然后,你旁边同样开饭店的张三,感觉你影响了他的生意,对你不满,就找了几个身上雕龙画凤到处纹身的光头“社会人”(弄不好脸上还有刀疤),每天你一开门,他们就进去,一人占一张桌子,然后点一瓶啤酒,一碟花生米,从早上坐到晚上,还打开手机大声播放短视频,就这样一星期,我就问你的小饭店还有没有人去吃饭,生意趴不趴?

你报警,警察去了也没啥法子,人家又没打你骂你,也点菜了,谁规定一瓶啤酒一碟花生米不能吃一天的?然后警察让他们离开,好,他们拔腿就走,第二天上午继续来,你咋整?再报警?好,警察再来,这次带回派出所调查问话,人家就一口咬定你家花生米好吃,就想在你家饭馆吃一天,这犯了哪条法?

你敢动手赶?能不能打得过两说,要是人家不还手顺势往地上一躺,然后报警说你打人,到时候验伤够拘留了,你先进去信不信?

我就问你,如果取消寻衅滋事,这种情况你能咋整?

寻衅滋事如果要取消,那么必须有细致详尽的新法律法规能够给予社会充足的执法依据来处理这些类似问题,不然遇到这种道德约束不了法律又够不到的情况,我们这些普通人,咋整?

大家不要忘了,寻衅滋事,很大程度上是保护我们普通人的!不要拿各种极端情况来反驳寻衅滋事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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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取消寻衅滋事罪,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寻衅滋事罪可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御敌国门之外。

世界风云波谲云诡,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中的迅速转型阶段,内有忧患,外有强敌。其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帝国主义国家无时无刻不在想着对中国进行密集的渗透,以图颠覆我国政权、打断我国发展节奏,干扰我国发展路线,以一己之私获不义之财,对我国的经济、政治、民生均有着巨大破坏。

因此,为了应对这一现实,我们必须找到合理的规避方法来阻止境外势力对我们的渗透与干扰,而寻衅滋事罪就是我们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我国在互联网上喜欢阴阳怪气的网民以及现实生活中喜欢发牢骚的人来说,寻衅滋事罪就是威慑这群异见分子的最好武器,唯有使用寻衅滋事罪才能够有效抵制此类境外势力利用我国人民盲从的特点散发不良信息、传递消极情绪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秘密,故应该要让他们不敢说、不想说、不能说,从而为我国的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保驾护航。

二、寻衅滋事可以以提质加速为责任,稳定基层发展。

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也确实走了一些弯路,这个我们是承认的。

但是现在有些基层民众,不理解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为了一己私利,恶意下班、恶意讨薪、恶意上访,这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进而导致我国距离世界一流强国越来越远,这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极端不负责任,因此,像这种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

对于讨薪者、上访者、不按时加班者,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能够让这些扰乱基层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和我国的健康发展,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三、寻衅滋事可以以解决问题为重点,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提出问题的人,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我们暂时不能够解决问题,那么可以先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以避免提出问题的人给我们带来的不安与不稳定,只有把所有提出问题的人都解决了,那么我们才能获得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我们也才能够带领全世界人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因此,我认为,寻衅滋事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是实现我国全面法治不可多得的一张王牌,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不二法宝,是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唯一路径,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那些在这个问题下阴阳怪气的人,那些在这个问题下叫嚣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的人,那些在这个问题下猖狂进攻侮辱寻衅滋事罪说=是“口袋罪”的人,统统都应该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勿谓言之不预也!

早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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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一种懒政,口袋罪是立法者的懒惰,却给了执法者巨大的浮动空间。如果抱着这个心态,寻衅滋事罪取消,还会产生更多的罪名。

法律所求就是准确,必须对于具体的事件进行量刑,不能以模糊概念进行判罚。

可以像日本一样,颁布一个《轻犯罪法》,对于几十种具体的轻犯罪进行处罚。对于适用于目前寻衅滋事的罪行,必须有具体的定义和条款,不能以这样模糊的概念给执法者无限的发挥空间。


也就是,可以继续保留寻衅滋事罪,但是必须规定具体的犯罪行为包括哪些。也可以颁布轻犯罪法,但是也需要通过具体的条文来规定具体的犯罪行为。不管叫什么,这种法制精神必须保持。


可以参考一下日本的轻犯罪法,不知道大家意见如何?

日本《轻犯罪法》

第1条 对与条文内各项之一相应的人物,处以拘留或科料。
(左の各号の一に該当する者は、これを拘留又は科料に処する。)

  1.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潜入没人看守的空宅、建筑物或船只的人
    (人が住んでおらず、且つ、看守していない邸宅、建物又は船舶の内に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ひそんでいた者)
    参见:
    侵入住居罪
  2.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藏有可以危害他人性命的刃物、铁棒或看来可用于让人造成重伤的器具的人
    (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刃物、鉄棒その他人の生命を害し、又は人の身体に重大な害を加えるのに使用されるような器具を隠して携帯していた者)
    参见:持有枪炮刀剑类等取缔法
  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藏有备用钥匙、凿、玻璃刀等看来可用于闯入他人的住宅和建筑物的器具的人
    (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合かぎ、のみ、ガラス切り(英語版)その他他人の邸宅又は建物に侵入するのに使用されるような器具を隠して携帯していた者)
    参见:禁止持有特殊开锁用具等相关法律
  4. 虽然无法维持生计,但是在有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却不愿工作,而且没有稳定的居所之余四处游荡的人
    (生計の途がないのに、働く能力がありながら職業に就く意思を有せず、且つ、一定の住居を持たない者で諸方をうろついたもの)
    参见:游荡罪
  5. 在公共的会堂、剧场、饮食店、舞厅以及其他公众娱乐场所对入场者,或在汽车、电车、合乘自动车、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对乘客,有着粗野或乱暴的言语或举措,造成对方困扰的人
    (公共の会堂、劇場、飲食店、ダンスホールその他公共の娯楽場において、入場者に対して、又は汽車、電車、乗合自動車、船舶、飛行機その他公共の乗物の中で乗客に対して著しく粗野又は乱暴な言動で迷惑をかけた者)
    参见:恐吓罪勒索罪威力妨碍业务罪铁道营业法道路运送法航空法航空危险行为等处罚法
  6.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弄熄他人的标示灯、街灯等公众使用或聚集地方的灯火的人
    (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他人の標灯又は街路その他公衆の通行し、若しくは集合する場所に設けられた灯火を消した者)
    参见:伪计妨碍业务罪
  7. 随意将船或木筏放置于水上等阻碍水上交通的人
    (みだりに船又はいかだを水路に放置し、その他水路の交通を妨げるような行為をした者)
    参见:妨碍往来罪
  8. 在没有正当理由时,于发生风灾、水灾、地震、火灾、交通意外、犯罪等特殊情况下,就有关进出事发地方的问题上,拒绝听从公务员或救援者的指示,或在公务员请求援助的情况下拒绝对方要求的人
    (風水害、地震、火事、交通事故、犯罪の発生その他の変事に際し、正当な理由がなく、現場に出入するについて公務員若しくはこれを援助する者の指示に従うことを拒み、又は公務員から援助を求められたのにかかわらずこれに応じなかった者)
  9. 在没有相当注意的情况下,在建筑物、森林等易燃物附近生火,或在汽油等易燃物附近使用可以点火之物的人
    (相当の注意をしないで、建物、森林その他燃えるような物の附近で火をたき、又はガソリンその他引火し易い物の附近で火気を用いた者)
    参见:失火罪消防法
  10. 在没有相当注意的情况下,使用或把玩枪炮或火药类、锅炉等容易爆发的物品
    (相当の注意をしないで、銃砲又は火薬類、ボイラーその他の爆発する物を使用し、又はもてあそんだ者)
    参见:持有枪炮刀剑类等管理法火药类取缔法爆发物品管理罚则
  11. 在没有相当注意的情况下,在对他人的身体或物件所在的地方投掷、注入或发射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的人
    (相当の注意をしないで、他人の身体又は物件に害を及ぼす虞のある場所に物を投げ、注ぎ、又は発射した者)
    参见:故意伤害罪刑事毁坏威力妨碍业务罪
  12. 在没有正当的理由的情况下,放生在习性上明显对人畜可能造成伤害的狗或其他鸟兽,或是监管不力让其逃脱的人
    (人畜に害を加える性癖のあることの明らかな犬その他の鳥獣類を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解放し、又はその監守を怠ってこれを逃がした者)
    参见:过失致死罪
  13. 在公共地方对大量人士有着非常明显的粗野或乱暴的言语和行为,从而造成对方困扰,又或是在汽车、电车、合乘自动车、船只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演剧等活动、物资派发、购买这些交通工具的车票或活动的门票、轮候派发物资相关凭证时展示自己的威势插队或破坏队列的人
    (公共の場所において多数の人に対して著しく粗野若しくは乱暴な言動で迷惑をかけ、又は威勢を示して汽車、電車、乗合自動車、船舶その他の公共の乗物、演劇その他の催し若しくは割当物資の配給を待ち、若しくはこれらの乗物若しくは催しの切符を買い、若しくは割当物資の配給に関する証票を得るため待っている公衆の列に割り込み、若しくはその列を乱した者)
    参见:恐吓罪勒索罪铁道营业法
  14. 在公务员制止的情况下,仍然依旧发出大音量的人声、乐器、收音机等声音,破坏安宁造成邻居困扰的人
    (公務員の制止をきかずに、人声、楽器、ラジオなどの音を異常に大きく出して静穏を害し近隣に迷惑をかけた者)
    参见:维持安宁法扬声器嘈音规制条例伤害罪
  15. 诈称自己拥有官职、公职、位阶、勋位、学位以及其他基于法令的称号或外国的同等相应称号,或在没有资格的情况下制作相同或类同于基于法令的制服、勋章和纪念章等徽章的人
    (官公職、位階勲等、学位その他法令により定められた称号若しくは外国におけるこれらに準ずるものを詐称し、又は資格がないのにかかわらず、法令により定められた制服若しくは勲章、記章その他の標章若しくはこれらに似せて作った物を用いた者)
  16. 向公务员谎称有罪案和灾害发生的人
    (虚構の犯罪又は災害の事実を公務員に申し出た者)
    参见:诬告罪妨碍业务罪
  17. 基于法令理应记载的姓名、居住地址、职业等其他事项上,于典当或古董的买卖或交换的账簿上作出虚假错误陈述的人
    (質入又は古物の売買若しくは交換に関する帳簿に、法令により記載すべき氏名、住居、職業その他の事項につき虚偽の申立をして不実の記載をさせた者)
    参见:古物营业法贼赃等牵涉罪
  18. 在得知自己拥有的地方内发现了老幼伤残或人的尸体以及死胎,却不迅速向公务员报告的人
    (自己の占有する場所内に、老幼、不具若しくは傷病のため扶助を必要とする者又は人の死体若しくは死胎のあることを知りながら、速やかにこれを公務員に申し出なかった者)
    参见:遗弃罪毁坏尸体、遗弃罪
  19.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改变发现不正常死亡的尸体或死胎现场的人
    (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変死体又は死胎の現場を変えた者)
    参见:遗弃尸体罪
  20. 在公众可以看得到的地方以让人感到不快的方式,随意露出臀部、大腿等身体部分的人
    (公衆の目に触れるような場所で公衆にけん悪の情を催させるような仕方でしり、ももその他身体の一部をみだりに露出した者)
    参见:迷惑防止条例公然猥亵罪
  21. 移除
    参见:动物爱护管理法
  22. 行乞或让人行乞的人
    (こじきをし、又はこじきをさせた者)
    参见:儿童福利法
  2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偷窥别人所在的住居、浴场、更衣室、厕所等通常人们没穿衣服的地方
    (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人の住居、浴場、更衣場、便所その他人が通常衣服をつけないでいるような場所をひそかにのぞき見た者)
    参见:建造物等侵入罪
  24. 公共或私人仪式上弄恶作剧等妨碍仪式进行的人
    (公私の儀式に対して悪戯などでこれを妨害した者)
    参见:建造物等侵入罪威力妨碍业务罪、伪计妨碍业务罪礼拜所以及坟墓相关的罪
  25. 阻塞河道、水沟等航道的人
    (川、みぞその他の水路の流通を妨げるような行為をした者)
    参见:出水以及水利相关的罪河川法
  26. 在街道或公园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吐痰、大小便或让其吐痰、大小便的人
    (街路又は公園その他公衆の集合する場所で、たんつばを吐き、又は大小便をし、若しくはこれをさせた者)
    参见:净水污染罪刑事毁坏公然猥亵罪
  27. 违反公众利益,随意弃置垃圾、鸟兽尸体等污染物或废弃物的人
    (公共の利益に反してみだりにごみ、鳥獣の死体その他の汚物又は廃物を棄てた者)
    参见:废弃物处理法
  28. 堵塞别人的路,或是缠扰对方他人,并且没有离开的意思,又或是做出让人感到不安或困扰的行为来缠绕别人的人
    (他人の進路に立ちふさがって、若しくはその身辺に群がって立ち退こうとせず、又は不安若しくは迷惑を覚えさせるような仕方で他人につきまとった者)
    参见:缠扰者规则法配偶暴力防止法防止虐待儿童法暴力团对策法
  29. 计划伤害他人身体以及对该当行为进行预演时的共谋者
    (他人の身体に対して害を加えることを共謀した者の誰かがその共謀に係る行為の予備行為をした場合における共謀者
  30. 让狗或其他动物攻击人畜,或吓跑马或牛的人
    (人畜に対して犬その他の動物をけしかけ、又は馬若しくは牛を驚かせて逃げ走らせた者)
    参见:道路交通法威力妨碍业务罪、伪计妨碍业务罪
  31. 弄恶作剧等妨碍他人业务的人
    (他人の業務に対して悪戯などでこれを妨害した者)
    参见:威力妨碍业务罪、伪计妨碍业务罪
  32.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入禁止进入的地方和别人的田地
    (入ることを禁じた場所又は他人の田畑に正当な理由がなくて入った者)
    参见:侵入住居罪
  33. 随意在别人的居所等工作物处贴上单张,或拆除别人的招牌、警告牌或其他标示物,又或是弄污这些工作物或标志
    (みだりに他人の家屋その他の工作物にはり札をし、若しくは他人の看板、禁札その他の標示物を取り除き、又はこれらの工作物若しくは標示物を汚した者)
    参见:刑事毁坏建造物等损坏罪
  34. 向公众出售或派发物品,又或是提供服务的时候,作出欺骗或误导公众的宣传的人
    (公衆に対して物を販売し、若しくは頒布し、又は役務を提供するにあたり、人を欺き、又は誤解させるような事実を挙げて広告をした者)
    参见:欺诈罪防止不公平竞争法奖品标示法特定商业交易法

第2条 违反前条罪行的人可以酎情处理,免除刑责,也可以同时拘留和处以科料。
(前条の罪を犯した者に対しては、情状に因り、その刑を免除し、又は拘留及び科料を併科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第3条 教唆他人违反第一条的罪行或协助其犯罪行为的人,视为正犯
(第一条の罪を教唆し、又は幇助した者は、正犯に準ずる。)

第4条 在这项法律实行的同时,要注意不应该不当地侵害国民的权利,别有用心地以其他目的来滥用此法律的行为也是不能接受的。
(この法律の適用にあたっては、国民の権利を不当に侵害しないように留意し、その本来の目的を逸脱して他の目的のためにこれを濫用するようなことがあってはな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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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逐渐沦为”,难道不是一直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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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口袋罪是好事。

取消之前,最重要的是让那些已经达到犯罪标准,但是无法被现有罪名定罪,只能用寻衅滋事处理的罪名立法定罪。

比如最近沈阳发生的造谣案。

犯罪者在自己意外受伤之后,编造言论,吸引关注,编造某地男性不满彩礼等,故意在地铁袭击无辜女性,并且警方不但不管还要求“受害者”删帖。

实际是犯罪者想利用谣言为自己博取关注,然后带货赚钱,此事在微博引发大规模传播,不仅引发恐慌,还引发大规模对男性的辱骂,同时抹黑警方,造谣影响警方公信力。

这犯罪者入罪就是寻衅滋事,如果能有更合理罪名自然没必要用口袋罪。

如果能有更详细针对这种造谣污蔑的败类的专用罪名,想办法给法律的窟窿都补齐了,在考虑取消口袋罪。

我可不希望取消之后,任由这些可耻的谣棍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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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消。

寻衅滋事是刚需。

(不是你的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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