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可以,但是这个建议很不完善:
第一,毕竟夫妻财产是两个人共有的,所以实际上应该是查询家庭共有财产。比如另一半有一千万净资产,但是自己名下的房子已经涨到一个亿了,离婚岂不是要吃亏,这个帐要算的。
第二,严谨一点说,财产包括资产和负债,所以只查询资产是不合理的,离婚的时候债务也要分割啊,万一分了一百万资产连带了一个亿负债岂不是亏大了,这个懒不能偷。
建议法律可以这规定,配偶中任意一方凭结婚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家庭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计,是合法行为,另一方不得干涉,必须给与配合,出具审计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件,比如房产证什么的,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房产登记机关、工商税务、银行以及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必要的查询。这个过程,可以参见上市公司年报,当然绝大部分人没那么复杂。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家庭财务情况审计报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等。如果任意一方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出具负面审计意见,作为日后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审计报告一式三份,由家庭成员以及公证处分别保管,作为离婚或其他经济纠纷时使用的依据。这样就杜绝了隐藏财产的负心人,另外如有其他债务纠纷,比如交通事故赔偿,也很容易评估家庭负债的偿还能力。
审计费用市场化定价,由申请人在委托时一次性支付,在审计报告中作为家庭共同费用列支。
这样的提案真是一举多得,即解决了婚姻中财产问题,又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扩大了审计服务市场,降低了个人之间经济纠纷的解决难度,真是太好了,大家一起给黄代表鼓掌啊。
比起财产,我觉得更应该纳入可查范围的是:
1,对方是否结过婚、生过孩子。
2,对方学历。(这一项仅为防止对方学历撒谎,并非为了查对方是否高学历)
3,对方是否失信人、老赖、借了很多网贷。
4,对方征信是否有问题。
5,对方是否有类似艾滋病这种病,或者其他疾病。
至于财产,如果一个人上面几方面都不清白,有财产又如何?
不过我觉得不可能的,所有这些如果都可以被查,很多人就结不了婚了,找不到人和他/她结婚了。这样生育率更加下降了,怎么可能会纳入可查范围呢?
1、结婚证联网了吗?谁知道你的结婚证是真的假的?
2、全国的房产联网了吗?普通老百姓去哪里查询全国房产一览?
3、全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了吗?普通老百姓你别说查配偶的账户,你就查你自己的账户,有什么地方能让你查全国所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户一览的?还是说,你挨家挨户的去查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等的账户?
4、基本的数据信息孤岛都还没打通,就想玩高级的。
干脆以后婚姻法改掉,婚姻由登记制改为合同制,明确一切条件,明确婚姻生活中的一切权责和违约责任,不仅限于财产,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我曾经在相亲时对女方说过我的这个看法,结果自然是。
同意,还有开房记录也要透明,作为一个忠厚本分的老实人,早就受够现在的环境了,建议婚前所有个人隐私全部公开,老实人跟老实人一起,玩咖跟玩咖一起,皆大欢喜
“结婚冷静期”
看到很多律师也在这里带节奏,我真的是想发笑。
你们到底是学艺不精,连《民法典》都背不全呢?还是收了太多国女的律师费,连事实都不顾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怎么,连人家个人财产的隐私权都不给保护了?我寻思咱们的税务局暂时都没有随意查公民个人财产的权力吧?至于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的,自然会有法院授权去清查财产和债务信息。
比起这些,我建议出个司法解释,要求婚姻双方对自己婚前个人状态如实陈述,包括性行为史、婚姻史、生育史、重大疾病or生理问题等。凡做出虚假陈述或经历造假的,应认定婚姻无效,并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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