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兼职法务?

回答
关于律师是否能兼职法务,这个问题背后涉及的考量其实相当复杂,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也可能存在差异。在中国大陆,这个问题尤其需要从多个维度去理解。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律师”和“法务”在通常语境下的定义。

律师: 主要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核心职能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代表的是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在司法程序中充当辩护人或代理人。律师的工作通常是面向外部的,为各类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法务(Inhouse Counsel): 通常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内部担任法律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支持的专业人员。他们的职责更侧重于为本单位的日常运营、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合同审查、合规建设等提供内部法律服务,是组织内部的“法律管家”。他们的雇主就是他们所服务的那个组织。

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大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律师“兼职”法务?这背后有几个关键的考量点:

1. 利益冲突与独立性: 这是最核心的原因。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独立、客观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律师同时为某个企业担任法务,又以律师的身份对外承接其他案件,就可能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
内部与外部的冲突: 作为企业法务,他的忠诚对象是其雇主(企业)。而作为外部律师,他需要对自己的客户负责。当企业的利益与他作为外部律师的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将如何选择?例如,如果这家企业卷入了一场诉讼,而该律师又在另一案件中代理了与这家企业对立的一方,这显然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保密义务的冲突: 律师对客户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企业法务也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如果一个律师身兼二职,如何保证他在履行企业法务职责时获取的信息不被不当用于其外部律师的案件,反之亦然?这种信息交叉的风险是巨大的。
独立判断的动摇: 律师的独立性是其专业公信力的基石。如果一个律师同时是某企业的雇员,他的判断和建议可能更容易受到企业内部利益导向的影响,而不是完全基于法律的客观分析。

2. 职业定位与监管体系:
执业许可的不同: 在中国大陆,律师执业需要经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法务人员则不一定需要律师执业证书,他们的聘用关系通常是劳动合同关系,其管理更多地依据《劳动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主体的差异: 律师的执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如律协)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对执业行为有明确的规范。而企业法务的管理,虽然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监管体系与律师行业是不同的。允许律师兼职法务,可能会导致对同一主体不同性质的职务行为,出现监管上的真空或交叉不清的问题。

3. 职责范围的界定:
律师的执业范围: 律师的执业活动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备案和批准下进行的。他们接受委托,收取委托费用,并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
法务的内部职责: 法务人员的职责是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办理,他们是企业雇佣的员工,其工作成果属于企业,其薪酬由企业支付。如果律师以“兼职法务”的名义,实质上是在为一家企业提供超出律师执业范围的劳动服务,这会模糊法律服务和雇佣关系的界限。

4. 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如果允许律师随意兼职法务,可能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不正当竞争: 企业法务通常工资相对固定,而律师的收费是按件或按时计算的。如果律师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甚至只是象征性报酬)为企业提供内部法律服务,同时保留其外部执业的收入来源,这可能构成对全职法务的“低价竞争”,也可能挤占其他专职法务的就业机会。
服务质量的保证: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要求其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一个律师同时承担多份外部委托和企业法务工作,其精力分配会受到严重影响,可能无法保证为所有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需要澄清的一个概念: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能需要区分“律师兼职法务”和“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法务部成员)”。

“律师兼职法务” 通常指的是一个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在保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身份的同时,又去另一家企业担任雇员性质的法务。这是受到限制的。

而企业内部聘用的“法务”(即使这个人恰好也拥有律师资格证),并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兼职法务”。他们更多地是以企业雇员的身份,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不使用律师执业证,也不对外承接律师业务,而是完全专注于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换句话说,他们虽然有律师资格,但并没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而是将律师资格作为一种能力的体现,受聘于企业内部。这种模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是被允许的,在我国也日益普遍。这些内部的法律顾问,实际上是企业人力资源的一部分,其法律专业技能是为了服务好本单位。

总结来说,不允许“律师兼职法务”,主要是为了:

保障律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利益冲突。
维护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防止不正当竞争。
避免监管上的混乱和责任不清。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关于律师执业边界的讨论也一直在进行。一些国家允许律师在符合严格规定的条件下,有限度地参与某些形式的内部法律服务。但在我国目前的体系下,将律师与企业内部法务严格区分开来,是基于对职业伦理和市场秩序的考量。那些在企业内部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即使具备律师资格,其身份更多是“企业内部法律顾问”,而不是“对外执业的律师兼职法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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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管理。

这事要从40年前开始说,当时律师还是国家的律师,是体制的一部分,1980年我们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第一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所有的律师都是从各单位考出来的,如果你不能离开原单位,你就算是兼职律师,你离开单位,你就是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由原单位管理,专职律师由司法局集中管理,你不过就是从一个单位到了另外一个单位。你依然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然后从1986年,就开始由国家组织考试,到了1995年,我们出台第一部律师法(草案),当时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有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草案)的说明》:


为了迎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从1988年开始,把“国办所”改革,明确律师事务所是一种 市场中介组织。(哎……)

最后强调什么(红箭头)呢:国家对律师的管理,主要通过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施的。

原来律师是公家的,你本来就归我管,现在把你市场化了,我只能通过律师事务所来管理你。如果你们把律师证办出来以后,都跑到各个私营企业去上班,分散于五湖四海之中,我如何对你进行有效管理呢?

比如你“唯利是图、颠倒黑白”,被人民群众举报。司法局想对你进行处罚,结果司法局找所主任,所主任说这个律师虽然“挂靠”在我这,但是人在阿里巴巴上班,或者百度、阿里,甚至大西洋投资环球机构什么的,司法局是不能对律师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管理的——找不到人也找不到老板,找到老板老板也不鸟。

律师集中在律所,管理就方便多了。

律师法里面对律师违规行为的约束,有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个是对律师个人进行处罚,一个是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司法局没有能力管到每个律师,偶尔也会遇到有个别律师完全不听话的情况,就只能“留一手”,可以通过管理律所主任来间接对律师进行管理。

只要律师事务所主任接受司法局的管理,所主任就要去约束律师的行为。所以任何一个律所,只要律师人数足够多,投诉的数量必然和律师人数成正比,于是所主任就要频繁被司法局约谈。

今天我们是“专职律师”为常态,“兼职律师”为偶然。所以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不让专职律师去兼职。其实各位要理解,过去“兼职律师”才是常态,“专职律师”才是试验品,是试水的,所以设计了很多约束“小行星”的办法,其中一个就是要求你必须挂靠在律所里面。

你要是整天不干人事,所主任就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他把你开掉,让你滚蛋,让你没有饭碗,二是他自己停业整顿,在这种情况下,公家的权利就可以有效地约束你的行为,还不需要亲自下刀。

至于为什么要对律师管理,这个草案说明是这样解释的:

其实行业约束,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每个国家(包括律师自己)也担心个别律师唯利是图,丧失职业道德,坏了名声,扰乱了秩序。但是一般本来律师就市场化的国家,会有“行业协会”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国家的律师制度是从体制内生出来的,第一代律师很多都是公务员、国企出身,所以从管理思维上相对其他国家来说,司法局的实权大于律协,而纵观过去四十年的发展(1980年至今),这种管理思维很好的达到了原本的目标: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促进市场繁荣,在两者之间找到了一种平衡。

很多人认为律师爱自由,有闹事、挑战公权力的习惯,但是制定了规则,大家遵守、尊重规则,本身也是一种程序正义的体现,是法治精神的一部分。所以不管规定在今天看有多么……不容易理解,客观上都应该尊重现有的规则,就是尽量不要挂证在律所,实质上在企业,这给司法局和律所的管理都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

如果律师非要在企业上班,证又挂在律所,能怎么样呢?也不能怎么样,司法局无非是找所主任开开会,让所主任“上报”律所律师在外兼职的情况,所主任管理不严格,不报或者干脆都不知道,那也就这么过去了。因为你在企业做兼职法务,你本身也没什么机会能“惹到司法局”。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种事我还真经历过:一个挂证在律所的律师,和他的企业法务上司闹了别扭。这个企业法务的上司心眼很小,就把这个律师举报了,你作为专职律师在外面兼职!有凭有据,合理合法,结果律师吃了个停止执业半年的处罚。

还有一个,最喜欢“兼职”的,就是公检法里面。因为从法院、检察院积累很多人脉,出去做律师就可以变现,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你彻底堵死,就让人觉得当法官、检察官没有前途,但是要放的太开,就很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所以现在的制度就是在体制内出来做律师加了一个“延时器”,你必须要过渡一个实习期。

为了钻空子,有的法院在职法官就提前找关系,这边不放弃原工作,那边人已经到律所上班了,领着国家的钱,在律所实习,我知道有这类跟脚的所主任、合伙人还真有几位。前几年有个这样干的被查出来了,人还在法院上班,这头已经成了律所合伙人,于是只能是把律师执照“吊销”,至于法院那边怎么处理就不得而知了。

最后,人分两种,一种是有空子就要钻的,一种是宁可吃点亏也守规矩的。如果你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当然是前者利益大。但是站在合作者比如所主任、客户、政府的角度考虑问题,大家都喜欢后者。

所以,正确、稳妥的做法,还是先注销执照,然后在离开企业回归律所的时候申请重新执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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