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离婚冷静期施行后,出现「离婚不成,先立遗嘱的现象」,这是出于哪些因素考虑?「立遗嘱」还有哪些趋势?

回答
离婚冷静期施行后,确实出现了一些“离婚不成,先立遗嘱”的现象,这背后涉及到多种复杂的因素考量,也反映了现代社会人们对婚姻、家庭和财产规划的观念变化。

离婚不成,先立遗嘱现象背后的因素考量

之所以会出现“离婚不成,先立遗嘱”的情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规避离婚冷静期可能带来的财产风险与不确定性:
财产保全的需要: 夫妻双方一旦进入离婚程序,尤其是在冷静期内,财产的分割就进入了一个相对停滞但又充满潜在变数的阶段。一方担心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可能会转移、隐藏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在自己“无法离婚”的冷静期内。通过提前立遗嘱,可以明确约定自己在去世后名下的财产(包括未来可能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在离婚未完成前,至少能保障其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如子女、父母或特定友人)能够顺利继承这部分财产,避免落入不确定性的法律纠纷或被另一方掌控。
离婚过程中对方可能采取的不利行为: 即使是合法夫妻,如果在冷静期内感情破裂,一方也可能在生活上或情感上采取一些激烈的行为,甚至可能影响到财产的正常管理。立遗嘱可以看作是一种“最后手段”,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家人的未来,即使离婚失败,也能确保部分财产不会遭受损失或被滥用。

2. 对婚姻破裂的现实认知与家庭责任的考量:
“万一”的准备: 尽管想离婚,但冷静期意味着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尚未解除。如果在这个期间发生意外(如疾病、事故),而遗嘱未立,根据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律规定,健在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有权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考虑到已经濒临破裂的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对配偶的不信任,有些人会选择通过遗嘱来排除配偶在未来继承中的权利,或明确指定财产的流向,以避免他们离婚不成,却又因法定继承而从“前”配偶那里获得财产。
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与财产保障: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离婚冷静期可能让子女的抚养安排和财产继承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立遗嘱可以明确指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双方都去世),并提前规划一部分财产用于子女的教育和生活,即使父母离婚不成,或在离婚过程中发生不测,也能为子女提供一份保障。

3. 对婚姻法律程序和结果的担忧:
不确定性的规避: 离婚冷静期本身就是一个“窗口期”,增加了离婚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有些人可能担心在冷静期内发生变故,导致离婚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在离婚过程中遇到法律上的障碍。立遗嘱是一种主动规划,无论离婚结果如何,都能为个人财产的未来“定调”。
对财产分割不公的防范: 即使最终能够离婚,财产分割也可能存在争议。立遗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锁定自己名下资产的归属,避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因为“法律规定”而不得不妥协或接受不公平的分割。

4. 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与财产规划的常态化:
提前规划的思维转变: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财产规划意识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将立遗嘱视为老年人的专属,而是将其视为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和财产管理方式。在面临婚姻重大变故时,进行遗嘱规划,也是这种意识的体现。
对“个人财产”的边界划定: 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很多人也希望明确自己婚前财产或个人所得的边界。通过遗嘱,可以更清晰地界定这些资产在自己去世后的归属,避免与婚姻关系产生不必要的牵连。

“立遗嘱”的趋势

“离婚不成,先立遗嘱”的现象折射出“立遗嘱”本身正在呈现出以下几个重要的趋势:

1. 年轻化: 过去,立遗嘱更多是老年人的选择,与疾病、死亡等联系在一起。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包括40、50后)开始主动立遗嘱,这与他们对人生风险的认知、婚姻观念的变化以及对财产规划的重视有关。他们可能面临大额房贷、上有老下有小等压力,也希望为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父母)在不测时提供保障。

2. 常态化与主动化: 立遗嘱不再是等到临终前的“无奈之举”,而是作为一种主动的风险管理和财产规划工具。许多人将其视为人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像买保险、做体检一样,认为是一种对自己和家人的责任。

3. 多样化与灵活化: 遗嘱的种类和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灵活化。
多种遗嘱形式并存: 除了传统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见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也在发展。其中,打印遗嘱(或称电脑打印遗嘱)因其书写工整、信息清晰,易于被接受,越来越流行。但法律规定打印遗嘱需要符合特定形式要求(如两人以上见证),否则可能效力存疑。
遗嘱内容更加细致和个性化: 不仅仅是财产的简单分配,还可能包含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对宠物的照顾、对某些特定事物的处理方式、甚至对葬礼的安排等。
“意定监护”的兴起: 随着社会老龄化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意定监护”。这是一种在 testator(遗嘱人)生前,就指定其在丧失行为能力后,由谁来作为其监护人并处理其事务的安排,这与遗嘱是并行的,但更侧重于生前管理。

4. 专业化与咨询化: 随着遗嘱规划的普及,专业的遗嘱咨询服务和遗产规划服务也日益受到重视。人们倾向于寻求律师、公证处或专门的遗产规划机构的帮助,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并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的意愿。一些人还会选择“遗嘱信托”或“家族信托”,将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实现长期、稳健的财富传承和保护。

5. 与婚姻、家族关系的动态调整: 尤其在离婚或婚姻关系出现重大变故时,立遗嘱成为调整家族财产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和家人利益的重要手段。这与离婚冷静期等法律制度的互动,也促使了遗嘱规划的“时效性”和“策略性”。

总而言之,“离婚不成,先立遗嘱”是特定时期下,人们在面对婚姻变故和法律不确定性时,一种主动规避风险、保障自身权益和家人的理性选择。而“立遗嘱”的趋势则显示了社会进步带来的个体意识觉醒、财产规划的常态化以及对未来生活更周全的考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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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四川那个轰动全国的岳父灭门案了。

夫妻双方已经起诉离婚三次,法院都不判离。结果就在第三次起诉离婚后不久,男方全家被女方父亲灭门。明明双方已经到了你死我活的地步,就因为婚姻还在存续,女方亲属杀了男方全家,还能继承其家庭的全部财产,还能给作为凶手的自家老爸出谅解书,甚至还能争取到二审判决死缓。

如果不是男方父母还有兄弟姐妹,愿意为他们的事情奔走,最终案件改判死刑,那不光财产,三条命甚至都换不来一条,这就是婚姻存续期的威力。

而即使如此,前两天看新闻,男方家出首付,男人生前一直在供的房子,在案件重审前已经被女方挂出来卖了——尽管偿了一条命,财产还是女方的。

这事其实有两个解:一是如果在之前的三次离婚起诉中,有一次判离了,这桩惨案都不会发生,双方家庭四条性命就能保全;二是如果男方早早立下遗嘱,女方家目的要真是为财的话,知道没法得逞后,或许就不会下此狠手,那4条命也有可能得救。

但从离婚冷静期出台体现出的立法精神,显然国家意志是不支持选项一的。既然指望法律不可能,那对于普通小老百姓而言,选择选项二,早早立好遗嘱,对双方都有好处,更是对自家的保护,就成了必然的选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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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现象,说明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确实实妨碍了一些人的离婚自由,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

一项好的制度,应该是给人安全感和强预期的。人们在这项制度之下,可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行为和事务,不需要担心可能存在的风险。

举个例子,红绿灯和斑马线制度。人们按照绿灯的指示,可以安心地沿着斑马线过街,而一般无需担心此时有人闯红灯发生碰撞。

现实中没有人,在过红绿灯和走斑马线时,预先立好遗嘱,担心自己在此时发生不测。

但是,从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效果来看,恐怕不是这样,这项制度让一些夫妻感到担心和害怕。这才是他们要立遗嘱的原因。

担心什么呢?担心自己在离婚冷静期内人财两空。更具体地说是:1、离婚冷静期内,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2、离婚冷静期内,自己的财产安全没有保障。

对人身安全的担心,主要考虑在冷静期内自己发生意外,或者发生凶杀案件。

对财产安全的担心,主要是担心自己发生不测以后,自己的遗产不是被父母或者子女继承,反而被已经是外人的“前夫”或“前妻”所继承。

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是因为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死亡,双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另一方可以作为继承人之一继承死者的遗产。

这里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是夫妻,但感情破裂,两人离婚意愿强烈,彼此都相看两生厌,他们于是去协议离婚,在申请离婚登记时,他们认为彼此已经毫无关系。

但是考虑到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张三决定预先立好遗嘱,将李四排除在自己的继承人之外,防止李四在冷静期内将自己杀害以后,又夺走自己的财产。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你说的不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所以,张三的担心是多余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实,这种说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民法典虽然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没有规定,过失杀害和基于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如果李四杀害张三,主观上是过失,或者是构成正当防卫,此时从客观上来说,张三仍然是被李四杀害,张三内心仍然是不愿意李四继承遗产的。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李四没有杀害张三,但是李四的亲属,为了帮李四争夺遗产,在离婚冷静期内将张三杀害,这种情况下,张三内心肯定也是不愿意李四继承他(她)的遗产的。

所以,在离婚冷静期内立遗嘱,其实是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设计的一种自主补丁。

为啥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出台之前,没有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也同上。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一般当天就可以登记离婚拿证,相当于当天就解除了前妻或者前夫的继承资格,所以不存在意外和杀害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立遗嘱的问题。

当然,话又说回来,一般的夫妻不会走到这么极端的地步,这个补丁,只是针对那些严重感情不和或一方有暴力倾向等情形,一般人还是没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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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没有自己权力主宰自己的婚姻,多少是有点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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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有点细思极恐。

如果非要把离婚和立遗嘱联系起来,那就是因为害怕离不了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害,骗取财产或保险金或者因为婚姻实在破裂,导致各种矛盾可能存在意外死亡,所以保险起见先立遗嘱。



所以某种程度上,这不是立遗嘱,这是在保命啊。

本来打算离婚,脱离困境,现在设置了离婚冷静期,会让部分陷入困境的人有危机感。

好,你要离婚,但离婚冷静期是结婚状态啊,那此时的财产是不是双方共有的,这不得不让我想起了之前那个网剧,就是男方想方设法想要害死女方,骗取保险金。

问题是,你必须得找到他想害你的证据才行,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在对方害你成功之前,你都没法告他。所以,这种情况下,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挂了。立遗嘱确实应该立。

所以,怎么给我感觉这不是离婚,简直有点玩命那么点意味。而且不仅是当一个夫妻,还得当一个福尔摩斯,必须找到证据,这难度也太大了。离婚的难度也太大了。

我觉得这是件挺为难的事情。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情感早就破裂,甚至到一种待在一起就可能不断吵架打架的地步,你让还存续下去,有可能那天一冲动,就失手伤人了。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先立遗嘱。

所以在事实婚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我觉得没有必要强制离婚冷静期,对双方而言都是一件甚至可能危险的事情。只不过是拖延痛苦,或者加速痛苦的发生。

所以,建议,根据婚姻状况的轻重缓急来做决定,对于一些明明婚姻破裂,并且存续存在危险的情况,取消离婚冷静期的门槛。




总之,能离婚还是离了好,离婚离不了存续在这样的婚姻里其实更痛苦,一个人的生活或许更好,抖音@50岁阿姨自驾游(id:s416721225618u)原名苏敏,苏敏和她的老公,当然现在是前夫,当时在23岁就结婚了,因为她当时想离开他自己的原生家庭。那原生家庭也并不好,所以为了逃离选择了结婚。

但是没想到结婚以后生活更加是充满暴力和冷漠,相当于是一种无爱婚姻。

我觉得这样的婚姻存续在其中,加上结婚冷静期的话,其实是件很痛苦的事情,男方暴力,也是一件比较危险的事情,

苏敏说在生活上她的丈夫到处打压她,甚至在她同学面前称他为精神有问题。然后也会对她使用暴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不仅仅是情绪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身体上可能会受到伤害,甚至生命都有威胁的可能。

所以她的婚姻非常痛苦,直到她实在受不了了,觉得自己不能这样过下去了才选择离婚,开始一个人的生活。

在婚姻中中度抑郁,苏敏知道自己决不能再这样过下去了。

网上博主的自驾游视频启发了她,开车,一个人,到处玩,她没想到还有人可以这么活。

她决定出发。

白天,她依然是尽心尽力照顾家庭的好外婆;晚上,她默默筹备起自己的自由旅途。

买什么装备,户外怎么用电,如何长途开车……她开始在互联网上搜索一切与自驾游相关的信息,把所需一件件加入购物车。


然后现在一直自驾游,给大家分享自驾游的日常,我觉得真的比存续在不开心的婚姻里快乐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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