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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快播王欣审理案中网民舆论一边倒的情况是好是坏?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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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好事。

看之前大家最多有点同情心,看完之后开始全面支持王欣,这肯定是好事,定罪要有证据,没证据,逻辑链也不清晰,就应该认输,哪怕王欣真的利用色情网站带流量,只要打不赢辩护人,真相就是没意义的,这是所有人定下的游戏规则,不想玩就别拿法庭做幌子,堂堂正正地下黑手。

现在这种情况,就是民智在法制理念上的进步,特别好。

看似是一场色情网站粉丝和公检法之间的战争,到现在已经完全变质了。

我们看到的是,指控别人的公诉人居然是这个水平,他们甚至都提不出一个有力的攻击点,而这种人要强行带走无法定罪的王欣,这谁能忍?

你会容忍一个没有说服力的体系凌驾于自己头上吗?直到弄不好哪一天这把莫名其妙的刀就倒悬而下劈到自己身上吗?支持根据真相审判,实际上是支持法律只是一个过场,这可比色情带来的危害大多了。

何况色情真的有危害吗?有本事让人类进化成雌雄同体啊。男性可以怀孕之前,色情都应该是合理的。

这真是一场反色情的战争吗?

开始也许是的,但现在已经是一场反体制的战争了,这是一个比色情严重得多的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王欣被迫站在被告席上,被迫以被告的身份,指控一个体系对人类天性的压抑和对法律体系的漠视,如果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一个被逼着上的王欣,很难想象我们能不能如此讽刺地看到事实真相。

就凭这个,我敬王欣,他为自己挣扎,但却是给人类信心。


user avatar   xu-chen-song-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记得是哪一年了,我上的小学给班级里搞了饮水机。要现在的话说算是大快人心的大好事了....

感觉从那时开始,上学的气氛就由现在怀旧电影里八十年代的感觉切换到二十一世纪....

自然要交水费。

这时候情况开始不同了。

拒绝交水费的人表示不需要学校提供饮水,交了水费的人自然不用再背个水瓶上学轻松又方便。

但是有另外两波人:没交水费的托身边的朋友去给接水,交了水费的临放学接个两大瓶子带回家。


大家看在眼里,什么也说不出来。

程序上有错误吗? 没有。

帮人接水的同学有错吗?没有,他交了水费自己接的水爱给谁喝 是自己的权利,谁也管不着。

接两大瓶子带回家的同学有过错吗?没有,他交了水费,说好了爱接多少接多少。


这是一场当时没有吵起来的架。



放到现在,我不由的往后想了想

如果有一天,

老师站出来,跟把水带回家的同学说:不好意思,你水接的太多,以后不许你接了。

同学反驳:

大家都接水,凭什么我的算多。如果一瓶不算多,一瓶零一滴算多吗?零两滴呢?“多”的界限在哪里?


老师一定哑口无言。






哈哈,怎么可能呢 ?


老师一定会说:我说你多你就多,再犟犟一个试试?

到了这个时候,大家一定觉得这个同学很冤,也一下明白了过来。

一拍桌子就开骂,妈的!这老师怎么这么流氓!

但是,你静下心来想一想,你当初不也觉得这哥们接的有点多吗?



——————————————————————————————————————————

看懂的朋友看到这就知道我在说什么了

首先,我从来不觉得所谓的淫秽视频的传播有什么危害,也不觉得禁止淫秽视频传播是一件多么正确到足以写进法律的事情,但既然它已经写进去了,那我们今天就不讨论这个。

从昨天到今天这个事情已经不断发酵膨胀,想当初的优衣库一样,天津港一样在2016年的互联网天空炸出了第一团蘑菇云。

当我看到真的有人开始叫嚣着“谁砸了手里的乐视电视,我就是是他孙子”的时候,我坐不住了,觉得应该再为这个事情写点什么了。



快播从当初那个明目张胆接两大瓶水回家的同学,变成了人人同情的受气包。


好像每一个人都在拍着桌子大骂:

妈的!这老师怎么这么流氓!



但是我想说的是,拍着桌子说快播有理的人,你们真的当初真的没觉得它跟其他的视频播放器有什么不同吗?

真的觉得用它看了淫秽视频都是自己(用户)的问题吗?

你们真的觉得这个公司造成的社会效应与这个公司本身无关吗?

换句话说,你们真的觉得你们口中的菜刀无罪吗?

政治正确有意思吗?





我一直相信人民群众不是愚昧的,只不过有的时候由于社会的机遇让他们没法展现自己的一些智慧

但是往往在一些时刻,我有些动摇。

今天,算一个。


退一步讲,就在今晚,那些叫一边叫嚣着砸电视一边人家贴吧开车的司机朋友,到了真要买电视的时候,到了要看的剧乐视独播的时候,该看还是看,该买还是买。

这跟钓鱼岛的时候上街砸人车是同一拨怂蛋。



王欣和快播团队在做他们“不可耻的技术“的时候真的不知道在做什么吗?

不收取会员费就没有从中获利吗?

按照当前“政治正确”的逻辑难道他们办了一家公司是为了解放劳苦大众吗?

你信了?反正我没有...

怎么感觉大家伙犟着犟着连自己都骗了呢?

你当初不就想多接两大瓶水嘛....


玩砸了要认栽。


















——————————————————————————————————————

来知乎越久,越懒的搭理一些评论。大家真的有看我写了什么吗?谁跟你聊法律,聊公平了?我怎么感觉一堆人涌到我评论区把自己在朋友圈发的,在弹幕发的吐槽又复制了一下呢。跟我说的事有什么关系啊?一大段一大段的上别处撕去好吗?

好在每回都有那么一两个评论帮我打了我想打的字,回复了我懒的搭理的评论,烦请看一下再进评论区。



谢谢这位朋友

@江小懒

user avatar   li-derek 网友的相关建议: 
      

百度用涉黄干掉了谷歌,现在轮到快播了。

洪(黄)不能堵,只能泄。国外的片网上都是,没人管。

人民不应该害怕政府,政府应该害怕人民。

民意有好有坏。力排众议,坚守法律的尊严,是可敬的。

可惜,这场庭审怎么看都像个笑话。

什么时候,公诉人(或者其他肉食者)装不下去了,学会走到公众面前,鞠躬,道歉,承认自己错了,他们才有所谓的公信力。

可惜,他们普遍觉得,跟民众道歉才会失去公信力,会没面子。

让这帮人承认自己做错了比用IE下个片看还难。

=======================1月9日更新=========================

过500赞了,其实就是抖了个机灵,惶恐。整个答案说的都很笼统,因为有些事情不好说得太细,有的我又不是那么懂。

其实这个事件不过是利益驱动的价值观冲突而已。我支持王欣,因为他更像是一个新技术在传统价值观下的牺牲品,有点殉道者的意味。在天朝,科学成长的很快,但是人心成长的很慢。大家都觉得这次庭审是建立在一个啼笑皆非,忤逆人性的谎言之上,但其实天朝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没揣明白,真糊涂的。

想我一介老司机,打开车门带你飙车,评论区还有人说哎呀你这是黑车不安全肯定是来坑我钱的。孩子,听话,好人一生平安的道理我懂,我看的片多不会骗你的。

至于有的人质疑为什么政府应该害怕人民的,我感到了一丝悲哀。

我们学习知识,或者借鉴国外的案例,根本目的多半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自己,让自己的生活过得舒坦。而当你知道问题和差距普遍存在的时候,为了自己想着消除这些是很负责任的行为。同理,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坚定不移的拥护也是合理的。这个庭审暴露了很多问题,其他大V的答案也详细解释了这些到底是怎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到底怎么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最简单的,每个人都能做到的:从我做起,多看看书,提高一下姿势水平。

自己都不觉得政府该怕你政府凭什么怕你。这不过是一个思想而已,思想是杀不死的。

有人问韩寒说你会选择移民吗,韩寒说,我喜欢的一切都在这儿,我希望外国人以后来中国定居,不过不是现在。


user avatar   zhan-yu-98-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这个案子,不由得感觉知乎的水平和百度贴吧无限接近了,其中还有一些之前我非常崇拜的大V,很伤心。我伤心不是因为找不到知己,而是为中国的前途伤心,因为知乎众也算是比较有知识的人群了,如果都可以随便为了自己的屁股而预设立场的话,法治社会何时才能到来?

一、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这个案子讨论得沸沸扬扬,却很少见有人真正拿出法律来让大家看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刑法随便都能搜到,我搜到的版本如下: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不用多引用了,虽然还有一些诸如如何确定淫秽物品、传播超过500人违法等规定没有引用,我认为一个正常的知乎er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二、法庭交锋的情况到到底如何

推荐看

【可视化解读】这才是快播案庭审攻防的正确思路

,这是我看到的一篇比较专业的,比较理性的分析,我直接说结果,那就是发问阶段公诉人的思路是要证明四点:1主观明知,2放任传播,3监管失职,4牟利目的我没有从逻辑上看出有什么问题,我不知道有哪点可笑的。

但是辩方显然是经过精心准备的,他们采取的措施是将“确定明知”转为“常识明知”,就是说我不知道快播上有淫秽视频,只是从常理分析,既然互联网上有淫秽视频,那么快播估计也有。而且对于公诉人的提问,快播公司大多数都是回避不答,也就是俗称的一问三不知。当然快播公司使用了其他技巧,比如说我想管,但是技术上无法实现,这种辩词是可以的,但是长篇大论的扯技术公司,这就是诡辩了,技术公司难道有免罪金牌吗?刑法上难道有规定技术公司有豁免权吗?

至于技术是否可耻的问题,推荐看

快播 CEO 王欣能否被判无罪?如果无罪,能算得上中国的司法进步吗? - 刘明的回答

作者用三个案例证明了,假设美国也有传播淫秽物品这个罪,那么快播公司的行为是不能用“搞技术”就蒙混过去的。

当然了,从发问环节来看,公诉方确实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快播公司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所以他们得以采取回避战术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单从辩论上看,辩诉方是达到了目的的。

但是法庭不是只看辩论,一问三不知就可以回避所有问题了吗?事实上在法庭辩论上,辩方本身就占有先天优势,只要是真正懂法的人,都会对自己的指控采取回避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辩护,法盲才会自己说漏了嘴。而公诉方进行发问是他们的一项攻击手段,但是不是重要攻击手段,他们的重要攻击手段就是举证。

在这里推荐一个

全文:快播公司、王欣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笔录

这个全文和其他的不同点在于,它不只是记录了问答阶段,而且记录了举证阶段和质证阶段。在此,公诉方提交了物证、证词等证据,他们同样要证明1主观明知,2放任传播,3监管失职,4牟利目的,这4个问题。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1人证方面,快播公司的员工作证明知犯罪行为,2快播公司曾经被查处,而且查处之后为了应付检查而加大了对付淫秽视频的力度,说明他们既知道传播淫秽物品这个事情,也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3通过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前任安全工作人员等的供词,证明快播公司在应付检查之后就放任了监管。4提交了查处的缓存服务器这个物证。这个物证想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证明快播公司是可能进行更有效监管的,至少是可以对自己的缓存服务器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二是证明快播的缓存服务器本身具备上传者的相同功能,也就是说暂存于服务器的淫秽视频,可以传播到用户电脑上。

辩方的质证方式主要是:1那些人不懂,他们说的都不正确,都不能算数。2取证程序有问题。 可以看出他们仅仅是提出取证程序违法、证据不可信等常见方式,而没有什么证据。

从庭审情况来看,公诉方在对面这类犯罪案件时,确实准备不足,表现也不怎么样,但是没有看出他们在庭审的时候采取了什么不合适的手段(证据是否合法与庭审过程是否违法是两个问题,前者主要则是人警方),也没有看出有什么可笑之处。

我们先把取证程序的问题放到下一段讲,单从现有证据看,如果这些证据成立,无论快播在辩论上如何闪避,我都认为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甚至“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这个指控是足够定罪的。

三、程序正义

在这里我要

@马前卒

老师,我本人之前是非常尊敬他的,他非常有学问,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知社会国家,我尊称他为老师,是真正的传道授业的老师,而不是阿猫阿狗都能当的老师。但是今天我要反驳他,这个反驳不是对他本人的反驳,而是希望相他这样的精英能够更加清楚我国的情况,从而更好的起到正面作用,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提供自己的力量,因为他们这些精英是未来的希望,我不想连他们这样的人也沦为屁股决定结论的那种人。

这是他的答案

对于快播王欣审理案中网民舆论一边倒的情况是好是坏? - 马前卒的回答

关于程序正义,马老师的观点是:

1、部门逼着民粹追求程序正义,这是帮人民成长,让民粹变民主啊。
2、在快播案中,司法机关为了定罪而玩弄程序,藐视证据,践踏逻辑,让所有人都看到了一副“你爱怎么辩就怎么辩,我想怎么判(诉)就怎么判(诉)”的嘴脸。
3、事后还搬出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媒体轮番上阵,论证此举的合理性,抢在法院之前给嫌疑人定罪。

其实马老师对于这个问题上,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事情没有说,我帮他说了,那就是:

4、警方的取证程序上确实有值得商榷之处。

下面是一一解答:

1、“人民”在追求什么,真的是让民粹变民主吗?

其实要解答这个问题非常容易,只需要换一个犯罪主体,再带入同样的审判之中就能回答了。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假设被告席上坐的不是快播,而是一个人贩子,请问马老师们,你们觉得这时候“人民”还会那么积极的为人贩子找理由开脱吗?恐怕到时候辩护人每说一句,就会被网络暴民当成司法不作为的抨击对象,假如还被辩护人抓住了程序正义的漏洞而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绝对会被网络暴民们当作官匪勾结、司法崩溃的铁证,不知道到时候马老师是挡在广大愤怒的暴民前面,和在下这种不识时务的人一起做螳臂当车的事情呢,还是继续哀叹:就连濒临末日的大清国……

首先,有很多人其实根本不懂法,他们看了几部电视剧就自以为自己懂法了,他们认为法庭辩论和辩论比赛差不多,能不能定罪就是看谁的口才好。

其次,在这里的“人民”,我是打了引号的,因为这些人不是所有人民,网络上绝大部分支持快播的所谓“人民”,其实对于快播到底有没有违法根本不关心,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愉快的点播淫秽视频”的权力,所以他们无条件的把屁股坐在了快播这一边,什么程序正义,什么法律法规,如果能够为快播提供帮助,他们就会支持,反之,他们则绝对不会承认。当然,这种人不是全部,但是敢问马老师一句,你能否认这种人在你所谓的那些“人民”中不是占多数吗?我不想讨论立法上是否应该支持看黄片的事情,然是我还是要说,这些支持看黄片的人,有多少敢公开对自己妻子说,对自己父母说,对自己儿女说:“我就是要用快播看黄片,我就是支持黄片合法,我就是反对一切干扰我看黄片的法律。”他们自己是“人民”,那些反对黄片的妻子、父母、儿女是不是人民?

在这里,我不会再就看黄片是否应该合法这个问题继续展开,无论你是否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至少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至少那些支持黄片合法的人并没有压倒那些反对者。所以,在这件事上,纯粹是因为自己屁股坐在快播那边就瞎嚷嚷的人,绝对不是在追求民主。

2、快播一案到现在为止根本没有宣判,不知道马老师说的司法机关为了定罪而玩弄程序,藐视证据,践踏逻辑,让所有人都看到了一副“你爱怎么辩就怎么辩,我想怎么判(诉)就怎么判(诉)”的嘴脸,这个结论是从何而来。事实上“你爱怎么辩就怎么辩,我想怎么诉就怎么诉”有问题吗?法律给予了辩方权力,他们当然是想怎么辩就怎么辩了,比如他们就可以对控方提出的问题一问三不知,比如他们可以故作而言它扯些其他的,这是他们的权力,而诉方是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了立案、侦查、举证、问答等阶段,你可以说他们这些阶段没有做好,但是怎么能说他们是“想怎么诉就怎么诉”呢,没有做好,和完全乱来是一个意思吗?抛开法定环节,单单说这个诉字的话,控方本来就是想提供什么证据就提供什么证据,想问什么问题就问什么问题,这有什么问题?至于审判长采信多少,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现在审判结果还没有出来,无法进行讨论。

马老师说司法机关藐视证据,我很奇怪,因为本案所有证据都是公诉人提供的,辩方一个证据都没有提供,请问司法机关怎么藐视了?至于践踏逻辑,如前所述我真的没有看出来,希望马老师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来指教我一下。

3、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暂时和马老师站在一边,批评一下新华社、人民日报这些官方媒体,为什么坏习惯老是改不了,为什么总是喜欢干一些审判结果都没有出来就舆论定罪的事情?这种事情官媒不是第一次犯,而是一直都在犯,中宣部真是猪一样的队友呀。

我希望,媒体,可以有立场,你宣传道德可以,你否定犯罪可以,你影响人们的观点可以,因为这就是媒体的本职工作,没有立场的媒体是不存在的。但是,媒体要懂法,媒体犯法要被处罚,媒体不要去做道德审判(和宣传道德不同)。在这件事上我希望看到下面的两件事发生:1官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就自己的言论错误道歉。2快播(或相关人)起诉官媒毁谤(即便最后快播被定罪了,但依然可以维护自己在宣判之前的名誉)并胜诉。

我还是要说一句,官媒在这类事情上,相比以前还是有点进步的,以前他们是光明正大的犯错,而且犯错了还不认为是错,现在好歹有了点法律意识,有点是非观了,比如前段时间就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这类用词。但是,我认为这种事情不能仅仅依靠媒体的自我约束,而是应该动真格的,让名誉受损者得到赔偿,让越界的媒体受到处罚。

这次官媒最大的进步就是直播了审判,这件事绝对是进步,而且我绝对拥护,并且希望大家能一起来拥护,希望以后这种直播能多点,让大家都看到审判信息。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前提条件就是法盲要少点,瞎起哄的能少点。

下面是反对时间,我反对马老师将官媒和司法混为一谈的说法。在我国,至少书面上,媒体和司法是完全不想干的两个部门,而且对于我们来说,我们也希望媒体和司法不想干。我认为马老师也应该希望媒体和司法不想干吧。我知道现在确实有舆论干涉司法的现象,但是我们作为一个反方,不能自己先乱了阵脚,如果作为反方的我们自己都分不清媒体和司法的界限,那我们的所作所为就不是在努力将他们分开,而是在帮助他们浑水摸鱼,帮助他们混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所以,我坚定的将他们分开来说,媒体是媒体,司法是司法,就目前来看,媒体犯了错,司法最多是能力不足,还没有犯什么原则性错误。

4、公诉方在举证上的问题。

辩方在这方面提出的意见主要是:1部分证人是被讯问,而非询问,所以证据不可用。2证人证词是自己的主观想法,不可信。3证据和案件没有关联。4合同上写的条款不能反映真实执行。5查封服务器的程序不正确、数据解密的公司没有资质、鉴定程序不正确。

因为涉及到程序的东西非常复杂,我并非专业人士不太懂,估计专业人士也不会什么都懂,我反对的是那些看过几部司法电视剧就自认为自己掌握了程序正义的人。我首先从侧面简单点评一下吧,当然,因为不懂,所以下列几点大家可以看作无责任扯淡:

1快播的事情和辛普森杀妻案有一个显著的不同,杀人是一次性案件,现场只有一次,取证时间短,次数有限。而快播涉黄不是一朝一夕,是一种长期行为。网上有很多视频播放器,淫民们心知肚明快播和暴风影音这类播放器的不同,从事实上看(非从法律上看),它不但传播了淫秽物品,而且是业界领头羊,这也是为什么他被抓了,其他播放器没事的最主要原因。既然事实长期存在,那么要取证就简单很多,所以哪怕真的存在上述的一些问题导致证据存疑,难道不能再次举证?比如某个员工是被“讯问而非询问”,那么把他放出去再问一次可以吗?比如服务器的问题,就算那机台服务器不算数,存在于网上的和快播有关的其他证据还在呀,我不知道快播还有没有其他服务器,如果有的话最多再查封一次。至于鉴定程序的问题,三次鉴定就算都有问题,还可以四次、五次吧。

2关于证人的主观想法不可信的问题。我不清楚什么情况下的证词才可信,也许证人确实有主观的,有不懂的,但是你王总懂吧,你一边说别人都不懂,人家问你的时候你又一问三不知,或者故左而言它,你确实规避了自证有罪的可能,但是有得必有失,你也放弃了自证无罪的权力。

3关于警方可信度的问题。网民们大多不相信警察,所以对于快播关于查处、取证、鉴定等方面提出的程序不正确问题有共鸣。不错,我国司法的现状就是如此,警方办事草率,法律意识薄弱,司法方面对警方提供的证据先天的偏向于支持。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如果警察想做伪证就会变得很容易,我个人认为这是非常大的一个法律漏洞。

但是,我依然不太同意某些网民的观点,因为动机不同,我反对的原因是害怕这个漏洞妨碍司法公正,而某些网民反对的动机仅仅是为快播脱罪,区分界限就是,我认为这一条同样对某些罪大恶极的人适用,比如恶性杀人犯,比如人贩子,我清楚的知道,如果司法系统对于警方的先天支持性如果削弱了,受益人绝对不仅仅是快播,还有这些人。我是清楚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之后,处于公正的考虑作出的结论,而不仅仅是处于屁股的考虑来得出结论。

公正和屁股的界限在哪里?下面是抖机灵的反串测试时间,请注意下列测试中所有涉及到的法律、公司、人物、事件等均属扯淡,这个测试的目的仅仅是看看你得出的结论到底是源于屁股还是正义:

20XX年X月X日,北京市海淀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宝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网络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RVOD服务器安装程序和人宝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人口买卖服务。

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X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RVOD服务器安装程序及人宝软件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交易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协助大量妇女儿童被贩卖。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寻亲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人宝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交易信息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人口交易的信息为21251个。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异议?

辩方:指控不实,人宝网不具备发布和搜索功能,发布是用户自己发布的,搜索是另外的搜索引擎。所以人宝公司和我都没有协助人口贩卖。


公诉人:解释一下在你们服务器中发现的交易信息。

辩方:仅仅是缓存数据文件而已,是行业通用方法,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用户需要的时候提供查阅。如果我的服务器中有那么多人口交易,那就说明网络上有那么多犯罪分子,包括在座各位,这是我无法想象的。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用户用你的人宝软件贩卖人口?

辩方:知道,当年配合警察的时候了解过一些。任何一个网络交易都需要通过交易网站和交易软件,我不能确认他们是否人口交易。上亿的用户中总是有个别犯罪分子的。用户发布信息的时候也可以不通过我们的RVOD软件,只不过发布信息的时候我们会出信息做一些处理,得到一个哈希码,然后用户通过哈希码在人宝软件中打开信息。


公诉人:人宝采取过哪些措施?

辩方:我们内部研发了一个叫“110系统”过滤不良信息,同时还有举报方式,效果还是不错的。我们屏蔽了4千多个人。


公诉人:你们的屏蔽名单是哪里来的?

辩方:主要是公安部的通缉名单。


审判长:如果三张是个通缉犯,他发布的信息第一次会被屏蔽,然后他自己改个名字叫李四,再次发布,是不是就成功了?

辩方:是。


审判长:对发布的内容有没有防范措施?

辩方:没有。


公诉人:你上次被抓是怎么回事?

辩方:上次被抓的不止我一个,还有白老二,上次与这次无关,你为什么不去审白老二?


公诉人:如果用户发布的网络不畅时,是否可以从你的服务器中获取交易信息?此时你的服务器是否等同于在发布信息?

辩方:可以,但是我们不是发布信息,我们只是信息的搬运工,我们是搞技术的,技术不可耻。


公诉人:你们公司如何获利?

辩方:广告收入、搜索引擎合作、会员收入。


公诉人:你们有会员收入,解释一下?

辩方:会员只是搜索得快一点,和是否人贩子没有关系。


审判长:下面是质证环节。

公诉人:下面的证据是证明人宝公司有为人口交易提供协助:人宝公司多名职工证言,证明了人宝服务器可以向用户提供交易信息,且交易信息只能由人宝软件打开。

辩方:证言中谈到“发布”时有误,用户可以用其他软件发布信息。


公诉人:王X曾供述“由于我的原因没有做到彻底监管。”说明他对于人口交易是明知。

辩方:口供存在曲解。不能证明被告人明知的程度。法律上对“明知”有明确的限定标准。供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公诉人:下面是被告人的供述:“王X认为人宝没有义务解决网络上人口交易的问题。”并且怠于履行屏蔽人口交易信息的监管职能。

辩方:这是言论和行动的区别,虽然我那样说过,但是我们搞了110系统,所以我们行动上是履行了监管职能。另外,预审的时候问我为什么不发现一次人口交易就屏蔽这个人的所有信息,我回答如果无屏蔽这个人的所有信息,就会影响其他正常的交易信息。


公诉人:下面是员工证词,证词说公司没有说过删除人口交易信息,而且王X还告诫员工在面对检查时的口径,快播领导曾开过会,言:“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

辩方:这是员工的主观臆断,他们认为不重视,其实我很重视。统一口径是为了加强证言的真实性。


公诉人:下面的证言证明公司总经理在知道了人宝存在人口交易后曾经向王X汇报,同时网监、打拐办公司等曾来公司检查多次,证明了王X主观明知。另外,证言显示了人宝公司的盈利模式,就是在用户使用软件是弹出广告和资讯窗口赢利。也就是说,如果软件信息是人口交易,公司也能因此赢利。

辩方:证人主观臆断,不真实,偷换概念,证据不能证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盈利,捆绑软件与本案无关。


公诉人:下面的证据证明,网监和打拐办公室曾经于2012年8月对人宝公司进行处罚,说明显示当时人宝公司存在不良信息,之后人宝公司组建了信息安全部,对不良信息进行了过滤整改。这说明他们主观明知,并且有能力进行更好的监管和过滤。

辩方:上次查处的问题我们都改了呀,说明我们履行了监管职能呀。


公诉人:下面的证据证明,在检查之后人宝公司放松了监管,具体体现在安全部门只有空头,一直没有成员,曾经招聘过的几个成员都是实习生。

辩方:因为监管只是把公安部的通缉名单录入系统,录入的时候工作量大,录入完了就没事做了。


公诉人:下面证言来自公司员工及曾经负责信息安全的工作人员,证据显示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就没有人继续做信息安全工作了。

辩方:他们都不知道,其实我一直在做。


公诉人:下面提交查处的服务器中存在大量人口交易信息的报告。

辩方:举报我们的寻亲委员会因为自己家小孩被拐卖了,所以一直仇视人贩子,他们举报我们动机不纯。


公诉人:服务器中存在人口交易信息。

辩方:服务器是自动处理,我们不能读取服务器中的数据。


公诉人:这里有一份人宝公司和某公司的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器归人宝公司管理和维护。

辩方:合同我根本没有看。不能确定是我同意的。

审判长:现在把合同原件给你,你能确定合同公章及有关事宜吗?

辩方:不能。

审判长:合同上有约定“删除责任”,你说你无法看到服务器数据,怎么履行这个责任呢?

辩方:不清楚。


公诉人:经过鉴定,服务器中存在大量人口交易信息。

辩方:服务器查处程序有问题,一是证据保存、鉴定时间和被告被捕时间相差很大;二是鉴定签名有点问题;三是数据解密公司没有资质;四是鉴定程序不合法。


公诉人:这些文件说明我们没有修改数据。

辩方:你那些文件程序不合法,申请传述鉴定人。


下面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巴拉巴拉……

……

……

……


请问在座各位,如果人贩子利用上述辩论手段,最终逃脱了法律制裁,你支持吗?

我反对!因为我明白,现阶段我国司法体系中,警方的特殊地位确实是法律的漏洞,但是绝对不能简单的直接削弱警方的地位,因为直接削弱的结果就是大量违法行为无法被查处和制止。这其中司法确实是有很大责任,但是不能因为有责任就放任不管。他们已经错了一次了,不能为了在表面上弥补这个错误而犯下更大的错误。延续现在的错误,有很小的几率我可能会被警察作伪证而承担不实指控的风险,这当然非我所愿。但是如果直接削弱警方的公信地位,那么我很可能走在大街上就被犯罪分子杀死,这个风险远高于前者。


那么怎么办?办法是有的,一就是继续要求信息公开,鼓励司法机关公开各种信息。让他们公开信息不是为了让法盲们图一时的爽快去喷司法机关,而是为了以公开促进改进。比如快播一案,显然 公诉方准备不足,特别是在面对这类技术犯罪时,缺少举证手段和答辩手段。警方在处理证据时(可能)有违反取证规定的地方,这些问题都暴露了。只要司法机关能坚持公开信息,那么就能对这类问题起到巨大的监督作用,以后这类问题就会越来越少。二就是加强法律普及,特别是对于司法机关存在的大量不合法现象进行整治,当然也包括对于群众中的大量法盲进行普及。法治不是空中楼阁,大家都不懂法,永远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三是遇到问题要用法律途径解决。比如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有罪舆论问题,如果大家遇到类似问题,请走司法程序,去告了一次两次也许解决不了,但是只要行动了就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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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虽然说了那么多反驳马老师的话,但是那只是就事论事,我依然尊敬马老师,希望马老师能拿出容人之量来,我不希望当你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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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发朋友圈诉苦,说这几天很多人问他,快播案公开审理结果公诉人被花样吊打,是不是想作秀结果玩脱了,还问他有没有什么内部消息,知不知道“上面”对这个案子的判决下了什么指示。

他不解地表示:为什么我们已经全程直播了庭审,还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这个过程是不透明的,是被人操控的。

其实我一直也有这样的不解,其实,早在2014年,我国就在大力推行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在百度上搜索“司法判决公开”,就能看到各省都在办司法公开网站,比如

浙江法院公开网

,对于所受理案件的进程、相关裁判文书,以及总体的案件统计数据都做了公示,还能看到一些司法流程的视频(比如吴英减刑的庭审实录)

更加“领先世界”的是,我国不但裁判文书公开,而且很多案件的庭审现场情况也是公开的,包括前些年涉及“不宜公开讨论的政治内容”的贪腐案件也在此列。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的庭审不仅严禁录音、录像,还禁止未经许可公开庭上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发言,禁止未经许可公开法官的言论。

我有点替中国的司法系统感到委屈,你看,这都给你掏心掏肺了,为什么还说我不公开透明呢?

不,我其实不是要洗地,在这里其实我是想谈谈我认为可能原因:

阅读过我国法院判决书的朋友们可能有这样的感觉,我们的法院经常说“依照” 或“适用”某某法律条文,某种行为“构成”了某项罪名,但对于为什么可以这样“依照”,为什么可以“适用”,怎样才算“构成”,却经常说得不清不楚。

比如,当年温州吴英案,法院说吴英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仅仅这几个字中,就有三点没说清楚:

1. 什么叫“公众”;

2. 什么叫“吸收”;

3. 什么叫“存款”。

之前我在写一篇关于影子银行的论文是,读过一些学者对吴英案的讨论,我可以断言,对于以上的每一个问题,都有至少十篇一流期刊论文加以讨论,而吴英案中的法官,几乎是纯靠拍脑袋把这几个字拍出来的。

这样的判决,就算公开出来,又有什么说服力呢?

我认为,之所以有一开始提到的不解,是因为我国司法“透明化”的方向跑偏了。如果大家只能看到“是什么”,而不能了解“为什么”,恐怕会更加认为一个案子是在黑箱操作。就拿快播来说,如果大家看到法庭上辩护人各种律政剧灵魂附体,包袱抖一个响一个大杀四方,而(假如)法院一宣判:快播败诉,却没说明白什么行为算是“传播”淫秽物品(缓存加速算是传播吗?),没解释清楚什么算是”淫秽物品“(用户上传的文件算不算是快播所能掌控的”物品“),没解释清楚为什么辩护人这么机智还不能胜诉,那么公众想说的,就只可能有三个字:“潜规则”。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对于快播案的判决书抱有很强烈的期待,我期待法官能够向无数不了解具体法律规定,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公众明明白白地解释清楚判决依据,而不是用简单粗暴的结论让大家百思不得其解。

从某些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官是不太擅长”讲道理“的,比如几年前开摔倒老人系列连续剧先河的彭宇案中,法官居然在判决书中论证道,“按常理”来说谁扶说明是谁撞倒的。这样的论证逻辑,反正要么是法官愚蠢,要么是法官被人“指示”了,无论作何解释,都让人感觉正义女神可真是瞎了眼。

假设我们的法院是一部机器,各种证据和当事人的论辩被输入到机器中,机器嘀铃咣当运转了一阵,然后输出了判决结果。如果不能做到让一个外行人明白这部机器如何得到结论,那么,就算让大家看到这部机器的外表也是没有用的,大家依然会认为,这是一部”暗箱“。

简言之,我对此事的观点是:

这次的舆论环境,给法官们提了个醒,是时候真正运用法律的逻辑以理服人了。不然,一旦要做出有悖“民意”的判决却不能在法律的框架自圆其说,势必令法律的权威大大受损。

--

正所谓,

钟山风雨起苍黄,检方又被虐出翔,

青天老爷喊冤枉,何事疑我是黑箱?

此案若是被告败,定有”刁民“砸公堂,

我道大人莫喊冤,判决别再秀智商!

--

(此回答本来发表在“

活在中国,你感觉这个国家最让人不解的是什么?

” 问题下,结果被秒删,修改期中作死的成分后重新在此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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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司法受到政府威胁的时候,会不会物极必反,反而打了政府的脸?

当辩护方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目前的司法体系敢判决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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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斑之前我还是站卡卡西的,其实在凯vs鬼鲛那时候我心里就已经明白了,凯老师已经强的过分了,但是我仍然觉得卡卡西有胜算。

但直到六道斑登场

所有人都很绝望,当年追剧的我也很绝望。但是,你永远想不到那个男人有多强,当红色蒸汽沸腾时,无论是风影火影还是卡卡西都只能有观战的份。

另外感谢岸本老师没有把凯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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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也不好说什么,毕竟这个话题太大,以点见面谈一点,最近看天国之秋这本书,里面讲到一句话,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舰队停在大沽口外的海面上,清政府派人谈判,英国某军官写到,清政府的官员表示根本不在乎英法攻击不攻击大沽口炮台,因为守炮台的全是汉人。就这种民族政策,天天不关心自己百姓的死活,只在乎礼仪的王朝,能好到哪里去


user avatar   iron-man-on-march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个人并不是很看好。

html5,js以及类似的技术替代原生大家喊了很久了,就是大热的react native目前看来也依然很不完善。微信的应用应该都是运行在腾讯浏览器的X5内核里,这东西怎么样大家心里也都有数。我感觉还是只能做一些低交互的应用,大概也就是比网页快捷方式高一级别,要利用os的炫酷特性,原生还是跑不掉,而且目前原生开发很成熟了,框架库很多,门槛也很低。

对于不用下app省空间我不是很理解,只不过是把app浪费的空间挪动到微信里而已。

微信所倡导的用完即走的理念也只有腾讯有资本装b才会这么说,其它公司无论如果始终还是会想办法更多的占用用户的时间。

腾讯现在原本就掌握了渠道,现在连app的审核等生杀大权也都掌握,你说苹果恶心,但他起码还勉强算公平,而腾讯可以随便打着为了用户(和你妈说为了你好)进行系统抖动,非腾讯系全都会抖,想怎么搞你怎么搞你。


结局都是类似的,中小型公司都很激动,以为有了小应用他们就有了腾讯爸爸的几亿用户,这种幻觉很美好,但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加惨烈的竞争,变成临时解决用户欲望的千斤顶,以及腾讯渠道那可怕的推广分成费用。大公司肯定都很不情愿的跟进,又没办法,估计会简单开发一些应用,然而尽可能的往自己原生的app上导入,心态很微妙,不过短期内肯定会先爆发一波星座血型算命起名你的前世今生颜值计算能活多少岁等一些QQ空间喜闻乐见的低质量辣鸡应用,目前也不知道腾讯审核时是否会做一些限制。

微信也许已经不是聊天软件了,我朋友偶尔用了一下QQ,惊叹的说,QQ真好用呀,聊天记录都能自动存下来! 微信当初也许吸引大家的是我们只想要一个广聊天的QQ,现在已经要变成微信os了,是不是以后也要走和当年QQ一样的路?整个腾讯系全压在这款app中? 我不知道,在集团利益,业绩增长的车轮下,什么张小龙王小龙,什么鬼的用户体验,什么产品经理说不的坚持,有多少碾碎多少。

仅是个人一点感悟和粗浅看法,不太对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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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并不是很看好。

html5,js以及类似的技术替代原生大家喊了很久了,就是大热的react native目前看来也依然很不完善。微信的应用应该都是运行在腾讯浏览器的X5内核里,这东西怎么样大家心里也都有数。我感觉还是只能做一些低交互的应用,大概也就是比网页快捷方式高一级别,要利用os的炫酷特性,原生还是跑不掉,而且目前原生开发很成熟了,框架库很多,门槛也很低。

对于不用下app省空间我不是很理解,只不过是把app浪费的空间挪动到微信里而已。

微信所倡导的用完即走的理念也只有腾讯有资本装b才会这么说,其它公司无论如果始终还是会想办法更多的占用用户的时间。

腾讯现在原本就掌握了渠道,现在连app的审核等生杀大权也都掌握,你说苹果恶心,但他起码还勉强算公平,而腾讯可以随便打着为了用户(和你妈说为了你好)进行系统抖动,非腾讯系全都会抖,想怎么搞你怎么搞你。


结局都是类似的,中小型公司都很激动,以为有了小应用他们就有了腾讯爸爸的几亿用户,这种幻觉很美好,但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加惨烈的竞争,变成临时解决用户欲望的千斤顶,以及腾讯渠道那可怕的推广分成费用。大公司肯定都很不情愿的跟进,又没办法,估计会简单开发一些应用,然而尽可能的往自己原生的app上导入,心态很微妙,不过短期内肯定会先爆发一波星座血型算命起名你的前世今生颜值计算能活多少岁等一些QQ空间喜闻乐见的低质量辣鸡应用,目前也不知道腾讯审核时是否会做一些限制。

微信也许已经不是聊天软件了,我朋友偶尔用了一下QQ,惊叹的说,QQ真好用呀,聊天记录都能自动存下来! 微信当初也许吸引大家的是我们只想要一个广聊天的QQ,现在已经要变成微信os了,是不是以后也要走和当年QQ一样的路?整个腾讯系全压在这款app中? 我不知道,在集团利益,业绩增长的车轮下,什么张小龙王小龙,什么鬼的用户体验,什么产品经理说不的坚持,有多少碾碎多少。

仅是个人一点感悟和粗浅看法,不太对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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