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古代有没有父母状告子女不孝的例子?

回答
在中国古代浩如烟海的史书中,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父母状告子女不孝”这种直接的诉讼形式,但关于子女对父母“不孝”而引发的家庭矛盾、社会纠纷,乃至被家族或乡里惩戒的记载却屡见不鲜。这些案例,虽然并非以“状告”的法律诉讼形式出现,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孝道的要求以及违反孝道的后果。

为什么没有直接的“状告”?

古代社会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强调家庭内部的伦理秩序和长幼尊卑。孝道被视为维系这种秩序的基石。在这种背景下,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更偏向于一种天然的、血缘性的管束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如果父母认为子女不孝,通常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1. 家族内部调解: 家族长辈(祖父、伯父、叔父等)是家族的权威,他们会出面调解家庭矛盾。
2. 族规约束: 各大家族都有自己的族规家法,其中往往包含对不孝行为的惩戒规定,例如罚款、逐出宗族等。
3. 乡里评议: 乡里长者或德高望重之人会进行评议和劝导。
4. 官府介入(间接): 虽然不直接受理“不孝”的状告,但如果子女的不孝行为严重到触犯了国家法律(如遗弃、虐待导致严重后果),官府才会介入,但这已经是上升到法律层面,而非单纯的伦理问题了。

尽管如此,我们可以从一些史料中找到一些侧面反映父母因子女不孝而采取“行动”的例子,这些行动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状告”,但其目的都是为了让子女承担起孝道的责任。

一个比较接近“状告”意图的例子:唐朝柳宗元之父的遗嘱

虽然不是直接的“状告”,但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父亲柳 पढ़ाने,在去世前立下遗嘱,严厉训斥不孝的儿子柳宗直(柳宗元的哥哥)。这封遗嘱虽然是家事,却因为其严厉的措辞和公开的性质,实际上达到了“告诫”甚至“声讨”的效果。

柳 पढ़ाने在遗嘱中写道:“吾家本以孝友为本,而宗直(柳宗元的哥哥)居在兄弟,多悖逆不顺。吾为父者,苦心劝导,其志不改。今吾死,必当戮力事亲,克孝克弟,以慰吾灵,乃能宗吾家。……纵为吾之子,不忠于亲,不信于乡,又安可以为吾之后也哉?”

这段遗嘱的意思是:我们柳家一向以孝顺友爱为根本,但宗直作为我的儿子,却常常忤逆不顺。我作为父亲,苦心劝导他,他却屡教不改。我死之后,你们必须努力侍奉母亲,做到孝顺、友爱,才能告慰我的在天之灵,才能继承我家业。如果连自己的亲生父母都不能孝顺,不能在乡里得到信任,又怎么能成为我柳家的后代呢?

柳宗元之所以能成为名垂青史的文学家,很大程度上也与他受到的家庭教育和自身的孝行有关。虽然这段遗嘱没有直接送到官府,但其内容是对子女不孝的一种公开的、带有“审判”性质的批评。它表明,即使在没有直接法律诉讼的情况下,父母也会通过遗嘱、家族会议等方式,对子女的不孝行为进行“定性”和“追究”。如果这个儿子继续不孝,家族的声誉和家产分配都可能受到影响,这在古代社会也是一种严重的后果。

更广泛的“不孝”表现与间接处理

我们也可以从一些记载中看到,当子女的不孝行为触犯了社会伦理,甚至引起了公愤时,会有其他力量来“替天行道”。

《汉书·王嘉传》中记载,王嘉曾建议皇帝“禁铜”,并引用了《书》曰:“父子不慈孝,天地不祥。” 虽然这不是父母状告,而是大臣向皇帝进言,但已经说明了社会对孝道缺失的重视,以及可能带来的“不祥”后果。这种“不祥”会被解读为社会不安、灾祸的根源。
在一些地方志或笔记小说中,会记载一些地方官员或乡绅处理家庭纠纷的案例。 有时,父母即便没有“状告”,但如果他们的困境被公开,比如被子女虐待、遗弃,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那么可能会有热心人或基层官员出面干预,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这虽然是基于人道主义或基层治理的需要,但其本质也是对不孝行为的一种“处理”。
“告老还乡”的官员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案例。 有些史书会记载一些退休官员或老者,因为子女不孝而生活困苦,向官府或家族求助。官府可能会发文责令子女赡养,或者族长会召集家族会议进行训诫和处罚。这虽然不是父母主动的“诉讼”,但其诉求最终得到了“外部力量”的响应和处理。

总结

总而言之,古代社会因为其特殊的宗法伦理结构,并没有形成“父母状告子女不孝”这样的直接法律诉讼。孝道更多地被视为一种道德约束和家庭内部责任。父母对不孝子女的处理,更多地是通过家族内部的调解、族规的惩戒,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当不孝行为触犯了法律时,由官府间接介入。柳宗元父亲的遗嘱虽然是个特例,但也反映了父母在面对子女不孝时,会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对子女的“审判”。这种处理方式,虽然形式不同于现代的法律诉讼,但其维护家庭伦理、惩戒不孝行为的目的却是一致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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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现在人没看相关史料就觉得少吧,其实真的还挺多的。

古代若父母状告子女不孝,那子女可能面临死刑重罪,因为“子女不孝”乃是古代“十恶”之一,《大明律集解附例》说:“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灭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不孝”是与谋反相提并论的。

所谓“十恶”,指的是:

一曰谋反
二曰谋大逆
三曰谋叛。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

也正因“不孝”的罪名实在太重,大多数父母也不会存心想置子女于死地,所以一般情况下父母确实不会去向官府告状,去告官的大多都是实在忍无可忍。

而且,很多父母一时忍不住告了官,往往冷静后又后悔了,这种情况叫作“息词”,即告官后又申请撤销诉讼的状词。其实我们设身处地,代入自己的父母想一下就明白这种情况了。

现在举些实例,专门来讲一下父母告子女“不孝”接着又“息词”的情况

1、成化六年十月,三法司会审重囚,这其中就有不少人是犯了不孝罪按律当斩首或绞刑,后有八个“不孝”罪重犯的父母又向官府撤诉息词,这种情况就需要皇帝亲自裁决。

成化六年十月甲寅(十月初十日),三法司会官审录重囚。
刑部审得情真无词者八十四人,情可矜疑者二十一人,有词当鞫者二人,犯不孝罪父母有息词者八人。
都察院:情真无词者十四人,当奏请定夺者三人,各以具狱闻。
上览其情辞,于情真者命减死(命減死:廣本減作免。)充边军十四人,留系狱者十五人,妇人谋杀亲夫适有孕,命待产,限满日处决一人,余俱准拟。其情可矜疑并奏请定夺者,各充军、杖罪有差,当鞫者再问报。

那么一般息词以后怎么判决呢?

2、成化十年四月,刑部尚书王概上处置条例十事,其中就有明确说明对不孝罪的处罚是斩、绞,如果其后祖父母、父母息词,经上奏朝廷核准,处杖刑后发回养亲。

但王概又说,“不孝之徒,恃此以免”,所以他建议只许初犯“不孝”罪者息词,再犯者,即使父母撤诉息词,亦不与奏请。不过如果是父母或者其他什么人故意陷害子女,则不拘次数。

当年十月的一次会审及十三年九月的一次会审,对于父母告其子妇不孝而复息词者,宪宗的判决是“杖而释之”。

成化十年四月甲子(四月初十日),刑部尚书王概上处置条例十事:......
一、子孙殴骂祖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坐斩、绞罪后祖父母、父母或告息词,奏蒙决杖发回餋亲。不孝之徒,恃此以免,灭伦败俗,莫此为甚。宜令初犯许准息词,再犯虽有息词,不与奏请。其中若有执私故害者,不拘次数亦与辩理。
成化十年十月戊子(十月初六日),法司奏:
今岁死囚总九十一人,奉旨会官审录于朝,得情真无词者二十人,余或诉冤并情可矜疑及父母告其子而复息词者,皆具狱以闻。
诏:情真无词者如律处决,诉冤者许重鞫,情可矜疑者减死充边军(充邊軍:廣本無邊字。),息词者杖而释之。
成化十三年九月丙子(九月十二日),刑部都察院奏请循例会公、侯、驸马、伯、五府、六部等官于承天门外审录重囚总百七十二人,内情真无词者百二十一人,诉冤并情可矜疑及父母告子妇而复息词者皆略具狱词以闻。
诏:情可矜疑三十一人减死充边军,息词者四人杖之,俾归养,余诉冤者留重鞫焉。

3、当然也不是所有息词者都能给减轻处罚的,成化二十年四月的一次“热审”,刑部审出有子妇不孝父母告之而复息词者十四人,但经宪宗判断,其中有三人情节特别恶劣,决定不宥,也就是按律处斩了。

成化二十年四月戊午(四月初二日),上谕三法司曰:
今天气暄热,两法司、锦衣卫见监囚犯笞罪无干证者释之,徒流以下减等处治,重囚情可矜疑并枷项示众者,俱录狱辞以闻。
于是刑部奏:死罪可矜者二十八人,子妇不孝父母告之而复息词者十四人。
都察院奏:死罪可矜者五人,枷项者六人。
得旨:贳死充边军者总三十五人,为民口外者二人,杖之俾归养者十一人,惟强盗二人、不孝情重者三人不宥。

4、当年五月,再次会审,其中又有六人属于父母告其不孝而复息词者,宪宗判处六人各在自家家门前枷项满一月,然后再杖一百,释其归家,使其奉养父母。

成化二十年五月甲午(五月初八日),上复谕三法司曰:
见监重囚累诉冤枉者,再照例多官会审,果情罪有可矜疑者,毋拘成案,开具来闻。还移文南京法司一体审录。
至是刑部、都察院会公、侯、驸马、伯、五府、六部等官审录,得情可矜疑者二十九人,又十二人屡审情真而诉冤,有至二十四章者,又六人父母告其不孝而复息词者,皆以具狱上请(皆以具獄上請:廣本具作其。)。
得旨:减死充军者(充軍者:廣本充下有邊字。)二十人,留狱重鞫者十七人,不孝六人各于其家门枷项满一月杖之百俾归餋,妇人(婦人:廣本人作女。)以奸罪当死者四人释之。

最后再举一个案情比较复杂曲折精彩的不孝息词案:

5、弘治十七年十月,衡阳王府晋宁郡君仪宾萧琏的父亲先前向官府告他不孝,后来又撤诉息词了,官府正准备释放萧琏,但过了一段时间,萧琏之父死了,湖广巡按包泽翻案,认为先前萧琏之父虽然息词,但恐怕不是他的本意,故给萧琏拟罪绞刑。

萧琏的继母就跑去击登闻鼓诉冤,说萧琏之前根本就没有骂过他父亲,全因往年曾告过荆州知府吴彦华的状,他手下的胥吏李鹗就贿赂萧琏的父亲,唆使其去告萧琏不孝,萧琏的父亲老糊涂了,才去告萧琏的。

萧琏的两个女儿也上疏为父亲申辩,甚至祈求代替萧琏去死。

当然,以上只是萧琏家人的说辞,法司却认为萧琏罪状证据确凿,难以宽宥,应该按律处死。

孝宗最后还是免了萧琏的死罪,只将其杖责一百,并革职。

具体真相如何现在已经无法弄清楚了,但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到,“不孝”的罪名真的很重,就是骂父母亲也不行,一旦被告发,就是死罪。而且这种罪名也很有可能是被人陷害的。

弘治十七年十月辛酉(十月初四日),衡阳王府晋宁郡君仪宾萧琏父先告其不孝,已而息词,复欲释之。久之,父死,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包泽以为父虽有息词,恐非本意,竟拟绞罪以请。琏继母徐氏击登闻鼓诉冤,谓琏实无骂父事,因往年尝妄奏荆州知府吴彦华,刁吏李鹗赂其父,使妄告,父老耄,误从之耳。琏二女亦上疏辩,且乞代父死。法司以为二女孝义虽可矜,但琏罪状明白,于法难宥。
上以琏父曾有息词,命杖之百,革职,发回餋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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