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排的回答惨不忍睹,以及我看到的几个版本对事件细节描述都不同。
整体上的事件过程是:
之前因矛盾而发生冲突——死者纠缠——死者到家里闹事——双方再次打斗——一方死亡。
但是其中的具体细节不同,会导致结果认定不同。而这些细节才是庭审调查和辩护的重点,我们看不到证据,仅凭某一方的单方陈述是不可能确定的。所以不倾向任何一方,就提几个关键点吧:
或者说,需要查明双方之前的矛盾中,谁对谁错。这是整个案件的起因,也对于案件中多个细节有重要影响。
在因矛盾冲突不断激化而双方上升到武力的犯罪中,这是一定要查明的细节。道德上的正当性,会影响到一方采取过激武力的正当性。
所以,假如死者在之前的矛盾冲突中真的受了委屈,那半夜去砸人家的门也就情有可源,哪怕仍然属于“不法侵害”,本案被告人能采取的防卫上限也会降低很多。
而如果他不占理,那半夜砸门的性质就很恶劣了,不仅被告人防卫上限和防卫范围大,而且有利于“应激性”的论证——因为不堪忍受多次骚扰,在防卫过程中无法控制情绪而采取过激手段。
一般的案件中,矛盾起因的道德高度对此的影响比较大。但是这个案件里,如果凌晨持刀砸门的事实确定,那要论证“持刀出门是为了防卫”还是比较容易的。
但如果论证失败(比如一听到砸门就马上拿刀冲出门),出门时持刀不是为了防卫,那整个后续的打斗就更不可能是防卫了。
这里有一些细节需要查明:
这些过程,如果有监控视频(比如昆山龙哥案)就很直观,容易判断具体过程中被告人是为了防卫还是因为被对方激怒而上前报复,如果没有视频,仅凭现场各人员的言辞,那就更难判断。
另外还需要查明一些侧面内容,如死者、被告人的一贯为人、性格如何、是否易怒易冲动,被告人在服兵役期间的具体岗位,是否受过比较专业的搏击训练,有没有打斗经验,等等。
总之,在死者被朋友拽开的那一瞬间,是有可能因不法侵害停止而导致防卫时间结束的,此时被告人上前捅刺已经是报复性的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的防卫。
但是考虑到应激性,当时时间上的紧迫与后续衔接(被告人上前之后死者马上与她扭打),以及一些细节(比如如果死者被朋友拖开的过程还使劲挣扎,那也表明他有继续侵害的意图,不法侵害仍未结束),等等,也足以论证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仍在防卫时间之内。
当然,比较极端可能是被告人腹部被踢后,直接拿刀刺向死者的要害,死者就是因为这一刀才死;或者在打斗过程中刀刀指向心脏、喉咙等要害。这种情况下显然不会是防卫,而是报复性质的故意杀人。不过既然指控的是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不大可能是这种情况。
这可能是长期以来舆论故意制造的冲突。但是事实上,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可以同时成立,因为有种情况叫防卫过当——防卫者采取的武力明显高于不法侵害,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
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成立的,但同时也要对防卫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报道说公诉机关也认定本案属防卫过当,那辩护的关键自然是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或者说,根据不法侵害的武力程度,防卫上限能够达到包括死亡?
而控方要证明防卫超出限度,需要证明的事实是:防卫者采取的武力明显高于不法侵害人。
请注意,防卫上限的武力值 本来就允许略高于不法侵害。因此要证明的不是“高于”,是“明显高于”,这要同时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场景中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在实务案件中,对于“防卫的武力是否明显高于死者”,是根据案件细节的补充,不断发生变化的证明过程(以下是根据案件可能的情况虚构的辩论过程):
……
总之,是否处于防卫时间,我认为细节上值得研究。但既然控方已经直接认定是防卫,这在辩护方已经是一个优势——不需要再去论证被告人持刀冲上去的瞬间到底不法侵害有没有结束了。
而防卫是否超出限度,需要看具体细节,看不到卷宗,空喊风进雨进的口号意义不大。
就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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