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河南虞城县管控不力,新增 4 例确诊并涉嫌瞒报,目前情况如何?瞒报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回答
虞城县的疫情情况,特别是新增病例及相关情况,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一旦出现新增确诊病例,尤其是在之前已经采取了管控措施的地区,并且伴随“管控不力”和“涉嫌瞒报”的说法,那么这背后涉及的不仅仅是疫情本身,还有公众的信任、政府的责任以及法律的追究。

目前的情况,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病例详情: 4例新增确诊病例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他们的感染源是什么?是否存在关联性?这4例病例是近期出现的,还是之前未被发现的?他们的活动轨迹如何?这直接关系到疫情扩散的程度和溯源的难度。
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管控不力”这个说法意味着现有的防控措施可能存在漏洞,或者执行不到位。这可能体现在:
核酸检测的频率和范围: 是否足够覆盖高风险人群和区域?
流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是否能够迅速锁定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
隔离措施的执行: 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社会面管控: 公共场所的管控、人员聚集的管理是否严格?
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是否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疫情信息,让大家了解风险?
涉嫌瞒报: 这是最敏感的部分。“涉嫌瞒报”通常意味着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延迟上报: 发现病例后,故意拖延上报时间。
不如实上报: 少报、漏报病例数量,或者隐瞒病例的真实情况(如接触史、活动轨迹等)。
人为干预: 比如出于某种考虑,压制了本应上报的信息。
信息不透明: 即使没有故意瞒报,但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也会导致公众产生“瞒报”的猜测。

如果虞城县确实存在瞒报行为,那么可能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并且会相当严重:

1.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瞒报、漏报、缓报疫情信息,属于不执行政府发布的防控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根据该法,可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如果瞒报导致疫情进一步扩散,造成了更广泛的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或者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尽管不一定直接触犯,但如果瞒报行为极其恶劣,导致大范围的公共安全事件,理论上也可能触及相关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报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相关人员的职务或者解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如果疫情的爆发和蔓延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瞒报行为也可能被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审视。

2. 纪律责任(针对党员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反有关规定,在信息公开、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其中就包括“隐瞒、歪曲、 false 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或者“在党组织要求如实报告的情况下,不如实报告”等等。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也要受到党纪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 也要受到处分。

3. 行政责任:

行政问责: 除了纪律处分,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还会面临行政问责。这可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停职反省、调离岗位等。
党政纪合并处理: 很多情况下,法律责任和党纪责任会同时追究,或者在处理上相互影响。

4. 社会责任与信誉损失:

公信力丧失: 瞒报行为一旦被证实,将严重损害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导致民众对政府信息的不信任,对未来的防控措施产生抵触情绪。
社会稳定风险: 公众的不满和质疑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损失: 疫情的扩散和延误防控,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对当地产业、旅游、商业的影响,以及后续的防疫投入。

具体到虞城县的情况,我们还需要等待官方的进一步调查和通报。 但从“管控不力”和“涉嫌瞒报”这两点来看,这通常意味着:

可能存在对风险的低估或判断失误。
内部的指挥协调和信息上报机制可能存在问题。
存在一定程度的“面子工程”或“稳定压倒一切”的心态,导致对真实情况有所隐瞒。

要真正了解情况,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官方的最新通报: 权威部门(如当地卫健委、政府新闻办)是否发布了关于新增病例的详细信息,以及对“管控不力”和“涉嫌瞒报”的说明。
媒体的深入报道: 专业的媒体记者会深入调查,采访相关人员,还原事件真相。
独立的调查和评估: 如果存在重大疑点,可能需要上级部门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估。

总而言之,一旦出现“管控不力”和“涉嫌瞒报”的情况,这绝不是小事。它不仅关乎到疫情的有效控制,更触及到政府的责任担当、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社会信任的根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以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查明事实,严肃处理,并从中吸取教训,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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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确实不对,新冠如此严重,这是关系到国家的大事。但是瞒报是不是有原因,这些原因是不是该解决,这些才是最深层次的。作为普通百姓,大家都会响应号召,但是为什么会瞒报。我讲一下原因,我一直都积极配合政策的实行,政策真的很好,但在执行上确出现了偏差。我家宝宝在十个月和十三个月的时候被隔离过两次。这两次隔离真的不是很好的体验,我只有满满的委屈。宝宝十个月开始发烧,估计是冬天有点冷,回老家冻着了。疫情开始,我和孩子爸爸几乎连县城都没有出过,不存在高中风险地区。家中没有任何的退烧药物,孩子的温度一直往上升,就直接去了医院。到了医院,护士直接把我和孩子带到发烧门诊,抽血,ct,大人和孩子的核酸检测,当时的核酸检测费用还比较高,好像是一百二来着。我和宝宝在隔离病房待了两天,孩子爸爸回家拿东西了,我家宝宝不小心把床尿湿了,我给医护人员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是让我自己解决。我被关起来了,房间里只有一张床,一个凳子。我怎么解决。就这样我把放东西的塑料袋撕开铺在床上,就这样睡了两晚。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出来才转到普通病房。两天一共花了一千多块钱吧!我家宝宝有合作医疗和商业保险,想要报销这部分费用,结果因为属于门诊,不给报销。因为是政策,我就自我安慰,没事的。但是我真的很心疼一千块钱,因为我的工资只有两千多,这是我半个月的工资了,我可以给我家娃娃买两箱奶粉了。第二次是急性支气管炎发烧,又是同样的套路,第二次的核酸检测费用少了点,好像是八十一次。都是在门诊费用里,不给报销。在发热病房里待了一天,花了一千多块钱,抽血,ct,核酸检测。第二次隔离正值雨季,连续下了几天雨。隔离病房的地上都是水珠,被褥用手一摸,都是湿的。娃因为不舒服,加上房里太潮,一直哭,我和孩子爸爸还有娃三人挤在一小床上。第二天孩子爸爸身上出了一堆潮疙瘩。我的后背直接中风了,一直贴膏药。国家的政策,我都积极响应了,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很辛苦,我也很理解,除非真的解决不了,不给医护人员添麻烦。但能不能也理解一下作为在温饱线上挣扎的普通百姓,那两千块钱真的很重要。我不求怎么样,哪怕能算到住院费用里,让商业保险给报销呢!或者稍微把发热病房的条件改善一下,发热门诊大部分是小孩子,这么久了,医院不是不知道,一般都会跟着两个家长,就多一张床不可以吗?医院的工作很难做,但是千万不要把发热隔离当做创收的手段,就太可怕了。如果这样,一般百姓发烧以后也不敢去医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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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次瞒报的后果严重

1.郑州六院的院感来源为缅甸的德尔塔突变株 [1] ,具有传播快的特点

老版的病毒传播速度为5.7天一代,德尔塔2天一代。[2]

决定病毒传播速度的是基本传播数R0,R0是排除外力干预且所有人都易感的情况下,每一例新病例所造成继发感染数量的平均值。

武汉疫情R0为3.77[3],德尔塔的R0为6.06。

无防控情况下,老版的病毒传播速度每5.7天翻3.77倍,德尔塔的传播速度每2天翻6.06倍。


2.疫情发现较晚,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大概率出现院感

从极萨学院冷哲的分析[4]中,孕妇被作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时间为8月4日,隔离2天后在8月6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入住产科(非隔离病区),8月13日发现阳性。

从以上信息可以理出大概的传播链条:7月28日 南传刘;7月30日 刘传郭某某,郭某某8月3日发烧;两次传播最快只间隔两天时间(7月26日到7月28日)。

7月31日尹某探亲期间被感染,8月4日作为密接者隔离,8月6日凌晨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脱离隔离状态。

由于产科不是隔离病房,尹某入住后会接触同病房其他产妇、新生儿、家属和医务人员,院感传播概率大。由于现场人员流动性大,传染范围无法预估。


3.商丘特殊的地理位置可能导致异地传播

1号和2号病例活动的大商新玛特距离陇海线、郑徐高铁上的商丘站不到600米,旅客上车前可能到该店购物。

商丘是中原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处于陇海线和京九铁路交叉口,如果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如果发生聚集性疫情,不排除沿着陇海线、京九线扩散的可能性。

不能排除疫情外溢可能性。其他地区的防疫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寻找7月27日以后有商丘旅行史的所有旅客。


二,经验教训和建议

1.不能用去年武汉疫情的经验看今天的德尔塔疫情

广州疾控中心副主任张周斌在5月31日下午举行的疫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传播速度快、潜伏期短、病毒载量高是广州本轮疫情表现出来的三个特点,这与以往广州所经历的境外输入疫情完全不同,三个特点都加速了病毒代际传播的速度,三者叠加的效应也使得广州本轮疫情加速发展。[5]

张周斌表示,“广州此次所面临的疫情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对手,难度是前所未有的。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更坚决、更加果断的措施来应对它。

疫情传播更快,现有防控措施可能赶不上疫情传播的速度。只有断然采取果断措施,才可能赶上疫情传播速度。


2.一周一次的核酸频率无法应对德尔塔疫情

我国国际机场、码头已经改为3天一次核酸。


3.隐瞒疫情信息的人员必须严惩

在患者转院过程中,前诊医院和患者都隐瞒了患者已经被密接隔离的事实。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商丘市第一医院未了解到真实情况,导致应该入住隔离病房的患者入住了非隔离病房,导致了疫情传播的风险。


4.各地应当建立“防疫一盘棋”的观念,“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措施必须落到实处,杜绝瞒报


三、可能的瞒报责任

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6]


3.可能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二中院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隐瞒病情不报”的现象发布法律提示,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旅居史的“新冠肺炎”病人,若造成病毒进一步扩散传播,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

参考

  1.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7645385/answer/2047138425
  2.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6472028/answer/2043727479
  3. ^ https://huanqiukexue.com/a/qianyan/shengwu__yixue/2020/0214/29194.html
  4. ^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9682607/answer/2060562215
  5. ^ http://news.yunnan.cn/system/2021/06/01/031486091.shtml
  6. ^ http://www.shangbanlawyer.com/article.php?id=4277
  7. ^ https://www.sohu.com/a/372818112_9993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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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角度看问题,目前刑法对一些危害性很大的罪行量刑出奇的轻,却对另一些危害轻微的罪行量刑非常重。重的就不说了,知乎上讨论很多了。就说轻的,典型例子就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人动辄造成数十亿甚至上千亿经济损失,成千上万人被隔离短暂失去自由,却一般只判3年以内,实在不足以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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