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 80 后女子 1000 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赔偿 450万元?判决依据是什么?

回答
这事儿,说起来可真够让人心惊胆战的。一个80后姑娘,辛辛苦苦攒了1000万,结果一查,发现账户里钱没了,只剩下个零头。这事儿闹到法院,最后银行被判赔了450万。这判决,听着就让人好奇,到底是怎么回事?

咱们得先弄明白几个关键点:

1. 1000万存款“不翼而飞”,具体情况是怎样?

这种事儿,肯定不是钱自己长了翅膀飞走了。大概率是有人动了手脚。常见的情况有几种:

盗刷: 她的银行卡、网银、手机银行信息被泄露,被不法分子盗取并进行转账操作。
电信诈骗: 她可能遭遇了高明的电信诈骗,被诱导转账或者提供了银行卡、密码等关键信息。
内部操作失误或勾结: 虽然可能性相对较小,但也不排除银行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者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的可能性。
其他原因: 比如存款被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存在合同纠纷等,但如果存款真的“不翼而飞”,盗刷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2. 法院为啥判银行赔450万?判决依据是什么?

这450万的判决,绝不是银行“白白”掏钱。背后一定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要理解这个判决,我们得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说起。

银行的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仅仅是保管好物理的钱,更重要的是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包括交易的真实性、账户的安全性以及防止欺诈等。
客户的责任: 客户也有保管好自己银行卡、密码、手机等个人信息的责任,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资金被盗。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证据链的形成: 谁能证明钱是怎么没的?
客户这边: 客户需要提供银行流水、存款证明等,证明这笔钱确实是她的,并且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消失了。她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这些交易,或者这些交易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
银行这边: 银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发生是合理的、合法的,或者证明是客户自己操作的,或者是因为客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了损失。
交易的合法性和客户的真实意愿:
法院会仔细审查每一笔交易记录,看交易的时间、地点、操作方式(是本人在柜台、ATM,还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是否符合常理。
如果交易是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完成的,银行需要证明这些操作是否经过了客户的有效身份验证(比如密码、手机验证码等)。
如果银行声称是客户本人操作,但客户有证据证明当时自己身处别处,或者被胁迫,那么这个“本人操作”的说法就不成立。
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这是判决的关键。
系统漏洞: 如果银行的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客户存款被盗,那么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审核不严: 比如,银行在进行大额转账时,如果没有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信息泄露: 如果客户的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密码等,是在银行内部泄露的,或者银行在保护客户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疏忽,那么银行也要承担责任。
未尽到提示义务: 银行对于电信诈骗等风险,是否有充分的提示义务,客户是否收到足够的风险提示?
客户是否存在过错(“归责”):
信息保管不善: 客户是否将银行卡、密码、手机等轻易泄露给他人?是否因为轻信陌生人而提供了关键信息?
钓鱼网站/链接: 是否点击了不明链接,导致信息被盗?
手机安全: 手机是否有病毒,是否轻易被他人控制?

为什么是450万,而不是1000万?

这个数字的背后,很可能是在“分摊责任”。

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银行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比如系统存在漏洞,或者风控措施不到位,那么银行需要承担大部分损失。
客户有过错: 如果法院也认为客户在信息保管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比如将密码写在卡片附近,或者随意将验证码告诉他人,那么客户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银行收取存款和提供金融服务,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有限度的,不能完全转嫁给客户。同时,银行也需要对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进行风险防范。

一个可能的案例分析(假设):

假设这个80后女子,她的1000万存款被盗刷了。

1. 女子报案: 她发现钱没了,立刻报警并联系银行。
2. 银行调查: 银行内部调查,发现这些交易确实是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完成的,并且经过了手机验证码验证。
3. 女子证据: 女子提供证据,证明她在交易发生时,人根本不在进行交易的地点,也没有收到过这些交易的短信通知(或者短信通知被拦截了)。她还可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手机一直保管在身边,没有被他人控制。
4. 法院审理:
银行的辩护: 银行可能说,所有的交易都有手机验证码,这是客户本人授权的。
女子反驳: 女子可能说,她的手机被远程控制了,或者验证码被拦截了,而银行的系统没有识别出异常。
专家鉴定: 法院可能会请专家鉴定手机和银行系统的安全状况。如果发现银行系统在验证码传输或识别方面存在漏洞,或者可以被轻易绕过,那么银行就要承担责任。
银行的过错: 如果鉴定发现,银行在进行大额转账时,没有额外的二次确认机制,或者对同一IP地址、同一设备上的异常连续大额转账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或阻断,那么银行就被认定存在过错。
客户的过错: 如果法院发现,女子的手机系统确实存在被破解的痕迹,或者她曾点击过可疑链接,那么她的责任也会被考虑。
5. 判决:
假设银行的系统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导致不法分子能够通过某种方式绕过部分验证,或者拦截验证码。
同时,客户也可能因为手机安全措施不够到位,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银行承担主要责任,但客户也负有一定过错。
比如,法院认为银行应赔偿1000万中的800万,但因为客户也有30%的过错,所以银行只需赔付1000万 (1 30%) = 700万。
或者,法院直接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判决银行赔偿450万(这只是举个例子,具体数字是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条文综合判定的)。

总结来说,这个判决的依据很可能是:

银行的“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未被充分履行。
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银行的过错行为(或不作为)与客户的资金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双方过错的“分摊”。

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和法律的适用。如果银行能证明所有的操作都是客户本人授权且合规的,那么客户就很难获得赔偿。反之,如果能证明银行存在明显的过错,并且客户没有重大疏忽,那么银行就得为客户的损失负责。

这起事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保管好自己的金融信息比什么都重要,同时也要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和安全保持警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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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银行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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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李越存1000万元在建行,曾王二人伪造委托书通过一系列代扣代缴协议,分多次扣走该1000万。

这个案情比较特殊,分析民事部分之前,必须先把刑事部分理清。

刑事是以诈骗罪起诉。个人认为有待商榷。本案曾王二人合谋,忽悠大客户去银行存钱,然后通过获取客户信息,划走存款。乍一看符合诈骗罪特征,但实际上,被害人并不是直接将自己的钱交给犯罪嫌疑人,而是先存到银行。钱是存在被害人的卡里,而曾王通过获得卡的信息,将钱从银行账户扣走,这实际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里需要说明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不仅仅指只能透支的那种贷记卡,像本案这种开户的借记卡,在本罪中也属于信用卡的范畴。

那么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诈骗罪被骗的是被害人本身,而信用卡诈骗罪被骗的是银行,其侵犯的法益是信用卡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就本案而言,就如同民事判决中所表述的,被骗的主体是银行,受损失的一方是银行,李越只是将自己的钱放在了银行账户,不论是主观上是何种目的,只要其没有与犯罪嫌疑人合谋,那李越自己的钱都没有被骗,也有权基于储蓄关系要求银行返还其存款。

刑事上我们讨论完了,那么接着从民事上,李越想要要回自己的存款,就需要其对于损失的产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否则,就要为自己所犯的错买单。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在整个过程中,李越到底有没有过错。

李越为了朋友业绩存款,这没错。

朋友给了高额利息,这没错。

李越没有开通手机支付和网银,这也没有错,没有哪个法律要求开户必须要开通这些。即使银行提示了风险,但这不能成为证明李越有过错的理由。

李越的个人信息被犯罪嫌疑人获取,这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曾王二人早有非法目的,获取身份信息是其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必要手段,其获取信息系在为被害人办理开户等行为过程中,被害人主观上并不能够预料曾王二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连被欺骗这一情节,都要归责于被害方过错,那我们法律的价值导向就真的是太有问题了。而且,过错对应的就是义务,李越有不能被骗的义务吗,有必须防范身边人非法获取自己信息的义务吗?防止他人冒用信息的审查义务应该在银行,而不是储户,银行这些年加了这么多身份核验的流程和设备是为了什么呢?

最后,整个犯罪行为得以既遂的关键,是曾王二人通过《委托扣款协议》利用支付平台实现。如果没有扣款协议,犯罪根本无法实现。而该协议,却是曾王二人伪造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越在这个犯罪的流程中,对曾王二人有过可以对自己存款进行支配的授意,反过来讲,李越自始至终相信,自己的钱是在银行的管理之下。

因此判决中对于李越过错部分的论述,显然有些过于牵强:

“ 李越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其次,李越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越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这一段,相信任何一个有一定法律素养,心中存有公平正义理念的法律人读来,都会感到有些刺耳。我们在进行判决时,不能只从法条本身的字面意思生搬硬套,还要看到法律背后的原理和社会追求的价值。

更何况本案这种情况,非要在没有过错的一方身上寻求过错,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被害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减轻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有点过了。

最后还是相信,我们会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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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答题前,还是建议大家先看判决书:

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两造双方分别是银行和储户,新闻报道中「不翼而飞」的关键词确实很吸引眼球,但本案其实只是一个非常老套的高利骗局

犯罪分子以高额利息为饵,鼓动被害人将1000万存款存入指定银行;在骗得被害人个人信息后,犯罪分子通过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交身份信息和伪造材料的方式骗得划扣权限,再在短时间内集中多笔划扣将被害人账户中的存款转走,从而完成犯罪。

从案发后其他案外人的证言来看,高额利息的前提除了在指定银行存款外,还包括提款时必须提前通知以及不能开通短信、网银提示,所谓高额利息实际上也来源于被害人本人的存款。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并试图追究银行责任。


银行系统素来在网络上风评欠佳,对阵双方又是现实版的“鸡蛋”、“高墙”,舆论一边倒其实可以理解。但评价案件始终要依据材料,只以我个人阅读判决书后的看法来说,本案二审虽未全部支持上诉人1000万诉请,却通过判决扩大了银行的审核和注意义务,不能仅因没有全额判赔就推定法院有所偏向。


大致讲几个点:

一、被害人过错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实际上这一部分更建议直接阅读判决书,裁判的说理已经十分清晰了。

为了节约大家时间,做一点截取:

1、被害人存款并非基于正常的储蓄目的,而是犯罪分子自称“有关系”、“有人脉”、可提供高额利息,被害人为重利所诱,方才将一千万存入犯罪分子指定银行内。

以下为被害人本人在刑事报案时的记录:

李越报案陈述:朋友韦某说要拉业绩,让我在建行存款半年,她给我利息。2016年4月20日我在建设银行开某存款1000万,没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提醒。过了几天,韦某将62万元利息打到我中行账户。


2、犯罪分子要求不得开通短信、网银提示。

以下为该笔业务中间人的供述:

(4)证人韦某的证言:蔡某找到我,说存款在建行,年利息是15%,存款后三天内支付利息,中间介绍人会有佣金。李越在建行存了1000万元,2016年4月29日,我收到郭辉账户转来了79万元,我转了62.5万元给李越(被害人),剩下的是我的佣金。
(5)证人蔡某的证言:2016年4月,吴某说有一个建行存款业务,在任意建行的网点开某存入100万以上,有30%的利息,该账户不能开通任何功能,存期半年,半年内不能查账,存入款后马上支付利息。我向韦某介绍了这个业务,韦某介绍李越开某并存入1000万。

供述中的李某就是被害人,蔡某、韦某是同样受犯罪分子蒙蔽的中间人。

蔡某证言称,吴某向其介绍了建行存款业务,许以重利,但要求“该账户不能开通任何功能”;蔡某得知后又向韦某转介了该业务,韦某又向被害人转介了该业务。

最终,被害人受骗在指定银行存入1000万并没有开通短信提示

是否开通短信提示当然是个人自由,但是如果明知自己存款牵涉到灰色业务,还听从“不能开通任何功能”的指示,是否还能以“交易自由”自辩?

我希望大家在批判法院判决的同时,能够注意到本案的具体情境。


二、银行过错

本案一审认定银行无过错,二审认定银行存在管理疏失,两边观点我都讲一下:

首先一审认为银行无过错的前提是:

《委托划扣授权书》的审核义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并无审核义务,而且在具体交易中,银行甚至不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关联,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送交易指令,再由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向银行发送结算指令,银行只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发生信息交互。

因此银行既没有能力去实质审核,也没有义务去介入审核。

这里放了一张示意图,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涉案银行间其实是没有指令往来的,银行除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指示向指定账户划款,与该账户的持有者(支付机构)完全没有关系,也就谈不上去审核犯罪分子伪造的材料是否真实。


照例截取几段判决书原文:

银行方面的自辩:

在整个资金交易过程中,建行利雅湾支行仅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对李越存款被骗取不存在任何过错。对客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定在建行利雅湾支行的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建行利雅湾支行并没有能力拒绝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交易指令。李越认为自动执行相关扣缴指令、无人工审核的行为明显违规,但恰恰相反,如果拒绝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交易指令,则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规定,破坏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注意黑体字:银行仅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


案涉交易流程不适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范的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合作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只与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生业务关系,从未与银盛支付公司建立任何金融业务合作关系。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

评论区 @周明 老师提到银监发2014(10)号文,这是判决书中银行对相关主张的回复。

银行认为自己与支付机构从未建立任何金融业务合作关系,只是执行上级银行支付系统的指令,因此不适用通知规定。


以及:

其次,李越是否申请或授权开通该交易业务不是建行利雅湾支行应当审核的,应当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审核。在此期间,建行利雅湾支行并未与银盛支付公司建立金融业务合作关系,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授权或者委托,只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发送的扣款指令,没有接收任何其他交易信息,不存在人工或者系统对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的审核环节,自身没有出现任何业务差错或者管理纰漏,也不可能控制或者纠正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的业务。

银行主张审核义务在支付机构,银行只是执行上级系统发送的指令,一审法院全盘采纳了银行的抗辩。


那么为什么二审法院又认定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和管理疏失呢?

关键在于“密集转账”。

说理主要是这一段:

案涉李越账户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也是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建行利雅湾支行并未就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必要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进行复查,建行利雅湾支行上述行为也有违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法院一方面认为交易系统的特殊不能完全免除银行审查义务,另一方面指出,本案中被害人账户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属于银行应当监控到的异常情况,而银行疏于注意,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异常情况”这个点,个人认为其实是扩张了银行的管理义务)


最后放个人观点:

本案舆论与裁判的分歧,主要在归责,具体来说,主要在于很多评论者对案情以及本案中特殊的小额支付系统的不了解。

很多老师想当然地将本案当做银行存款盗划来分析,实际上脱离了情境(存款本就是为高额利息、未开通短信通知系犯罪分子要求、小额支付系统机构与银行不直接交互的特殊性),由此得出的观点恐怕也有待斟酌。

就个人意见来说,我认为二审法院的裁判恰当公允,兼顾了被害人的过错与银行审核义务,也为银行对异常交易的监控管理划定了界限,即使立场不同,至少没有大家批判得那样不堪。

怎么说呢,还是建议讨论问题多看原始材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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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案子完全就是和稀泥!

本案中,关键的问题不是什么短信提醒,也不是什么大额异常划款行为,而是三方支付公司使用了虚假的授权划款委托书进行了诈骗!

诈骗的对象是银行,实际受害者是储户。银行作为储户资金的保管机构,负有保护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但是在这次诈骗行为中,银行简单的通过形式审核就批准了该项业务,因此在后面的划账行为中,在银行内部显然是认定这是一种客户正常业务,他们没有权利也没有理由干涉客户的“正常的交易”。

1,因此,在客户和银行的关系中,关键的问题是在于银行对于客户的资金保管审核标准不严,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应该根据合同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客户本案中并无任何过错,你不能因为客户没有开通一个自愿的短信提醒服务就认为他存在责任。因此客户应该基于违约责任得到银行的全额赔偿。

2,但是在银行与三方支付公司之间,银行只是自己的流程标准不够严格,但是三方公司是诈骗,是犯罪!你不能因为我审核有漏洞你就来诈骗我,就像我不能因为小孩手里拿着钱,没有保护能力所以我就去抢劫他一样。

因此,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成为诈骗的实际受害者,也应当得到全额的赔偿。

3,另外,在客户和银行的举证责任中,我并不完全同意银行有责任举证客户存在过错。因为账户密码是否泄密,或者客户用来交易的网络环境是否安全,这根本就是一个私人行为,银行也不可能有能力证明。

所以,我认为只要银行能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自己的审核标准是否有问题,是否已经忠实履行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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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最细思极恐的事情在于 你钱存在银行,然后第三方机构可以不跟你打招呼就把你的钱扣掉了。

银行还只担一半损失,那这个判例一出来,以后银行是不是可以和诈骗犯合伙了?客户存你家,只要还一半,剩下谈个分成比例罗?这生意好像不错啊。

来来来,作为储户我们还是去保险公司买年金吧。存保险公司好歹那钱不会被第三方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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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任重道远,缘由就在这里。

在当年那些退伍的、转业的、分配的、接班的以及凭各种“关系”进入司法系统的在职人员全部退休,并且余毒肃清之前,这种惊掉人下巴的判例依然会长期稳定输出。

没有法制意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履行职责讲的不是业务,不是法条,不是判例,不是导向,而是关系、利益、面子、斗争。

一审竟然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把储户无法举证银行责任作为依据,这是初中政治课的水平吧?按这种套路来讲,银行柜员在储户存钱的时候,直接把现金存到自己账户里,储户反正也无法举证银行责任,就认栽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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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谢邀。

这是几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是第三方支付公司被犯罪分子用假的委托书骗了。然后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审核不严造成了银行的损失。最后银行在没有客户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任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扣款,造成客户损失。

这应该是银行赔客户,第三方支付公司赔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犯罪分子追讨。

虽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客户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是同一案件,法院完全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第三方支付公司赔偿,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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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这个案子的两审判决结果都存在不同意见。先说一审判决的问题。一审的问题在于:1、错误适用日常生活经验的证据规则;2、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适用生活经验和常识推定原告李某泄露个人及账户信息,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是完全错误的。

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其实这种盗取存款、盗刷账户的案件不少。账户被盗,既有持卡人保管密码、账户等信息不当的原因,也有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获取账户信息的原因(比如在取款机上安装监控偷看账户密码、使用木马链接等),还有银行系统漏洞、安全技术风险、银行操作不当和银行泄密等原因。

所以,根据以往的判例和已经发生的生活事实来看,并不存在所谓的发生账户被盗完全是因为存款方、账户持有人泄露账户信息的“日常生活经验”

再说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我们先看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

故综合整个扣款交易过程及李某举证,并没有证据证明建行利雅湾支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

这个判决理由完全或者主要把证明银行存在违约和不当行为的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李某。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也非常不公平。原因有三点:1、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李某作为普通存款人,他不控制银行的交易系统,也不熟悉银行的交易流程,对相关监管规定他也不了解,他除了能查到自己的银行流水,其他交易信息可能银行一概都不会向他出示和说明。如果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李某,那就导致李某根本无法举证证明银行有任何失误。

2、从价值取向来看,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并且银行也有责任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一方面,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另一方面,所有的交易信息全部由银行掌握,由银行来证明储户存在过错更为合理。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如果由客户来证明银行有问题,那么结果很大可能是客户败诉,就像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

这会导致什么情况?用脚指头也能想到,会导致更多的客户账户被盗,因为既然是客户败诉,那么银行根本没有动力去升级系统,提升安全保障标准。而如果举证责任转移,由银行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客户存在过错,银行必然更加谨慎,这样才能督促银行升级防伪、防盗技术,周密转账流程。整个社会的存款、信用卡等账户将更加安全。

老湿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有这种觉悟,这既是价值导向的问题,也是屁股的问题。

3、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来看,发生账户被盗案件,一般采取加重银行责任的思路和做法。在我国账户被盗案件中,很多法院也采取举证责任转移的做法,由银行来承担账户被盗,客户存在泄密、操作不当等过错的举证责任。比如《人民法院案例选》曾刊登过的(2016)浙02民终字第868号银行卡盗刷案件中法院认为,发卡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当由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再说二审判决的问题。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定银行赔偿450万,原因是法院认定李某的实际损失约900万,所以李某和银行对于900万损失五五开,相当于各打五十大板。老湿我认为,这个判决有和稀泥的嫌疑。因为没有看到全案证据,所以不好绝对说是和稀泥。

我们先来看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首先法院认定银行存在过错,但是这种过错还是比较轻的,只是没有尽到通知和复核义务。所以法院认定银行50%的责任。

李某的建行帐户在五天内聚集转帐200笔流入同一帐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沒有监管到异常现象,表明其控制系统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处。
此外,建行利雅湾支行仍未就所述帐户出现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有疑问的付款业务流程开展复诊,建行利雅湾支行所述个人行为也有违存款合同书中资产安全防范措施责任。

但是事实上银行的过错真的如此之轻吗?我想可能不是这样,请看以下事实。

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祖士伪造《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手段,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骗取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财产。

这个事实说明,银行在审核转账资料时,存在严重过错。理由在于:通过《委托划款授权书》的方式划款,那么李某肯定是不在场的。如果李某不在场,那么银行转账时,是否应当仔细核实李某的签字等材料,跟李某预留在银行的签字比对?如果是无密支付,是否需要向客户提示风险,自动向客户提供短信、电话提醒业务,而不是需要付费开通?根据转账情况,李某的账户在连续5天内转出近200笔,其中第一天发生81笔405万元,银行是否应该在第一天电话询问李某是否是本人操作或者得到授权,或者直接先拦截再确认?

这应该是银行的通常操作吧?有过信用卡的人都知道,你如果一天连续大额消费,银行马上就会来电核实情况。如果这两个关口都把握住,那么存款不太可能被他人转走。

如果银行在以上三个流程中都没把住关,老湿我认为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错是没有问题的。而与之相比,李某没有开通短信提醒,没有发现账户密集转账就不值一提了。如果是这样,那么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账户被盗损失,或者是大部分损失。

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存在过错,主要是由于李某曾经跟犯罪分子认识,并且犯罪分子获取了他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

根据查明的事实,犯罪分子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包括李越在内的被害人,通过提供较高年利息的承诺使得被害人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取得被害人开某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李越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但是个人认为,这并不是案件的关键。这种程度的泄露,还不足以导致存款被转移,只能说激发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就好比你怀揣十万元,你不低调却非得高声嚷嚷,引起了歹徒的抢劫。但并不能把抢劫归因于你的高声嚷嚷。

案件关键在于授权划款过程中银行与李某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李某泄露了自己的身份资料和账户资料(比如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密码等重要资料,光泄露存款银行、户名、账号、存款金额等信息还不够,因为光知道这些无法完成转账),犯罪分子加以利用,这可以说他有过错;而银行方如果轻信授权资料和第三方平台转账申请、没有提醒免密自动转账风险,没有提醒、拦截异常转账,那明显是转账流程或者系统安全存在重大漏洞。

这个漏洞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客户买单,或者客户仅对漏洞触发前的损失,比如按照交易惯例或者监管要求,在短期连续发生第x笔转账时,系统会自动拦截触发银行人工审核。第x笔之前的转账损失,可以由客户承担,第x笔以后的转账损失,那就完全应该由银行承担。

所以,这个案子的判决个人认为,并不能完全服众,起码不能说服老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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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一起教师不当行为的事件,这确实是一个严肃且令人担忧的话题。对于赣州师专80后已婚男教师陈锡明利用工作之便,与多名在校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tersebut,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审视和评价。事件本身的性质与影响:首先,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看,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职业,本应是学生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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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我听说过,挺有意思的。一个80后的中学老师,按说日子应该挺安稳的,但人家不干了,跑去卖肉夹馍,结果收入比以前高了好几倍,你说这事儿怎么看?首先,我觉得这事儿挺真实的,也挺能反映当下社会的一些情况。打破刻板印象,职业选择的自由我总觉得,咱们对很多职业都有个固有的看法。老师,尤其是中学老师,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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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杭州一位80后小伙的故事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关注,他为了工作,每周都要从杭州飞到天津,光是路费一个月就得花上四千多块。这个数字听起来就够惊人的,更别说这背后的奔波和辛苦了。看到这个新闻,我第一反应是,这得是多么热爱这份工作,或者说这份工作对他的吸引力有多大,才能让他愿意付出这么大的代价?每周一次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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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一名80后打疫苗抽中千万豪宅的事件,确实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对此,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读:如何看待这件事? 幸运的个例,而非普遍规律: 这无疑是一个极度幸运的个例。香港有数百万市民接种了疫苗,而只有极少数人能抽中豪宅。它是一个概率极低的“彩票效应”,就好比你买彩票中了大奖一样,是偶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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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位80后孕妇在试用期请病假15天后被公司开除,一审二审均败诉,这件事情确实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法律、情理以及职场现实等多个角度来看,都值得我们深入剖析。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位孕妇的遭遇令人唏嘘。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例如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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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微博用户@80后养鹦鹉获刑案中,“私养濒危物种是在保护它们,合情合理,支持无罪”的说法,这确实触及了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物种保护等多个层面。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位用户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也体现了她对这些鹦鹉的深厚感情。在她看来,她用心照顾这些鹦鹉,为它们提供了安稳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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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事啊,真是叫人又气又心疼。辛巴直播间网购,结果80多位消费者被骗了600万,现在受害者们围堵辛巴公司讨说法,这事儿闹得挺大,也挺复杂。首先得捋捋这事儿的前因后果。辛巴,作为国内顶流的带货主播,他的直播间有着庞大的粉丝群体和巨大的交易量。这次涉及诈骗的,是他在直播间推广销售的一些产品,具体是哪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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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后该退出IT行业”的网传说法,无疑在信息爆炸的当下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年龄的争议,更触及了IT行业的现状、人才培养、代际关系以及企业用人策略等多个深层问题。要全面看待这一言论,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剖析:一、 言论的背景和可能的出发点: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句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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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科技公司领导的这番话,说实话,一听就让人有点不是滋味。什么叫“退出IT行业,把位置留给95后98后”?这说法未免太刺耳,太不近人情了。首先,咱们得捋一捋这背后可能藏着些什么心思。一、 年龄歧视的潜台词,藏不住的“血淋淋”现实这领导一开口,就摆明了是在搞“代际替换”。在IT行业,这情况其实不算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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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80亿12寸晶圆厂的签约,这绝对是半导体行业里一件值得大书特书的大事,尤其对于华北地区来说,意义非凡。首先,从投资规模上看,80个亿人民币可不是小数目。这背后反映的是对整个项目前景的强烈信心,以及对未来功率半导体市场的巨大预期。功率半导体,你懂的,就是那些控制电流、电压的“大脑”,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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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拍卖中的《游戏王》纯金“青眼白龙”卡牌,从最初的80元起拍价一路飙升至8700万元并被叫停,这绝对是一个让人大跌眼镜的事件,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咱们就来好好掰扯掰扯这件事儿。事件回顾:一场意想不到的“狂欢”首先,这事儿的起因是一家法院在进行司法拍卖。司法拍卖大家也都知道,通常是为了处置一些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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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南山院士提出的关于“全国 80%~85% 人口接种疫苗后且病毒死亡率大幅度下降,中国才可以完全开放”的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要理解这一观点,需要从多个层面去深入分析。一、背景与出发点:科学的审慎与对生命的尊重首先要明确钟南山院士的身份和他的出发点。作为中国顶级的呼吸病学专家,他长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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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苹果在特定时间段内降价,随后天猫上iPhone 8和iPhone XR销量大幅提升80%,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分析的现象。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读这一情况: 1. 降价的直接驱动力:价格敏感性与性价比凸显这是最直接也最核心的原因。苹果的降价行为直接触动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尤其是那些对价格较为敏感的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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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中国经济交出了一份令人瞩目的答卷:GDP增速重回6.9%,总量突破80万亿元大关。这标志着在经历连续6年的增速放缓后,中国经济首次实现了回升,无疑是当年中国经济领域最值得关注的亮点。增速回升的意义:首先,这份6.9%的增速,对于一个体量已经相当庞大的经济体来说,是来之不易的。它不仅仅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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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洋教授的这番话,确实挺让人揪心的。尤其是在我们这帮80、90后,每天都在为柴米油盐操心,一提到5000块钱,感觉就像是遥不可及的“小目标”。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80、90后的真实工资中位数,到底是多少呢?首先,我们得明白“中位数”这个概念。它不是平均数,而是把所有人的工资从低到高排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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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社会的代际关系正在经历深刻变革,80后、90后群体在成年后仍需父母扶持的现象,折射出社会结构转型、经济压力、代际价值观差异等多重因素的交织。这种新型家庭关系既体现了传统亲情纽带的延续,也暴露了现代家庭在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时的困境。 一、经济压力与社会结构变迁的双重挤压1. 高房价与生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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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尼电视升级到 8.0 系统后出现的大量 Bug,这确实是让不少用户感到头疼的事情。作为索尼的忠实用户,我个人经历过类似的情况,也听闻过不少朋友的抱怨,所以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些体会的。首先,我们得承认,软件更新就如同给电视进行一次“大手术”,理论上是为了优化用户体验、增加新功能,解决旧版本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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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事啊,说起来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一位八十岁的老太太,出于一片好意,带着美好的愿望,结果却给一飞机的人添了堵,还差点酿成大祸。这事儿一出来,网友们那讨论的热烈程度,简直比过年还热闹。咱们先不急着下定论,把这事儿掰开了揉碎了说说。事情本身:心意不等于行为的合理性首先,从这位老太太的角度来看,她绝对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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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近期出现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事件:80余名韩国公民抵达成都后,据报道并未进行核酸检测,而是仅接受了体温测量便获准放行。这一情况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和疑问,特别是对于疫情防控的审慎性、科学性和公平性提出了质疑。航空公司对此事件的回应是“仅测体温”,这一说法更是将事件推向了风口浪尖。首先,我们必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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