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问题,请允许我首先说一声:“老板好!您辛苦了!”地位限制了我的想象,我就不会去想这个问题。也许有很多老板都如同您一样,对某个员工略有些不满,但是又找不到理由开了他,于是就打算合同到期的时候不续签。好不容易熬到了合同到期,没想到膝盖就中了《劳动合同法》射出的这么一箭——“怎么TMD还要赔钱?!劳动合同不是都已经到期了吗?!凭啥呢?!”
凭啥?就凭法律的规定呀!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确实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劳动合同法》把这项令您不爽的规定确立起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三种情形:1.老板同意继续签劳动合同,而且维持原来的工资或者涨工资,员工还是不愿意继续在这干,这时候老板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2.老板同意继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要降工资,员工不愿意继续在这干,这时候老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3.老板不同意继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候老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看到这里,老板您可能还是会问“凭啥?!”像您这样位高权重、深谋远虑、高瞻远瞩、老谋深算的老板,一定不满足于知道法律的规定,还想知道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也就是想知道法律的起草者的脑子里到底在想啥。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一次将《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代表国务院对草案做了说明,他说:“为了发挥经济补偿在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草案细化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现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田部长的说法,规定合同到期也要补偿,主要是因为防止一些坏老板(肯定不是您这样的)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反正到期了人就滚蛋了),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
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者还把立法时的一些想法写了出来,编辑成书,那本书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根据这本《释义》,关于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问题,在立法的时候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专家的想法跟您一样,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违约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一种惩罚。但是有的专家却认为,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是为了帮助劳动者在失业的时候维持基本生活,这种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承担得多一点,国家就可以承担得少一点。还有一些专家说,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单位作出的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肯定。立法起草者比较认同上面第二种观点,觉得经济补偿是一种社会责任。他们说:“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法律让您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是认为您有过错,而是觉得您如此高富帅,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您就是社会的脊梁啊!
这本《释义》也提到了田成平部长的说法,书里面说:“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起到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书里面还说到了经济补偿的另外一点合理性:“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之后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不是认为您有过错,而是认为您如此金玉满堂,需要承担一点点帮助失业人群的社会责任。您看,您是如此的优秀。老板,我们爱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