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文章《周立波无罪,不是律师厉害,而是美国法律厉害!》?

回答
好的,我们来详细评价一下《周立波无罪,不是律师厉害,而是美国法律厉害!》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在于,周立波在美国的案件最终被判无罪,其根本原因不是律师的辩护能力有多么超凡,而是美国法律本身的强大和完善所致。作者试图通过这个案例来解读美国法律的精髓,并以此来对比和反思国内的法律体系。

要评价这篇文章,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 文章的核心论点及论据分析

核心论点:美国法律的强大是周立波无罪的关键。 作者认为,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证据链的严密性、程序正义的保障、陪审团制度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等,共同构筑了一道坚不可摧的屏障。一旦控方无法在这些环节上给出无可辩驳的证据,即使被告有嫌疑,也难以定罪。
论据:
证据不足或证据链断裂: 文章很可能强调了检方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或呈堂证据时出现的纰漏。例如,毒品可能没有直接关联到周立波本人,或者搜查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证据被排除。
程序正义的保障: 作者可能会提及律师如何利用程序上的细节来为周立波辩护,比如非法搜查、羁押不当等,从而导致控方证据被排除。
无罪推定原则: 文章会强调在美国司法体系下,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视为无罪。检方承担着沉重的举证责任,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罪。
陪审团制度的作用: 作者可能解释了陪审团的构成和作用,他们是普通民众,更看重证据和法律程序,而非权势或舆论。如果证据存在疑点,陪审团倾向于做出无罪裁决。
对律师作用的“贬低”: 为了突出法律本身的强大,文章可能会淡化甚至贬低律师的作用,将其描绘成只是利用法律规则的工具人,而非创造奇迹的英雄。

二、 文章的优点(或作者可能想传达的积极信息)

1. 突出了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 这是文章最核心的价值。它有效地向读者展示了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威严和程序的公正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无论被告是谁,无论有多少关注度,只要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就无法被定罪。
2. 提供了对美国司法体系的观察视角: 对于不熟悉美国法律的读者来说,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了解其基本运作方式的窗口,特别是关于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和无罪推定等概念。
3. 警示和反思作用: 通过对比,文章可能也隐含地对国内的法律实践提出了一些思考。它鼓励人们去思考,在一个没有强大法律保障的体系下,个体权利可能面临的风险。
4. 避免了个人崇拜: 将功劳归于法律本身,而非某个律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律师的过度神化,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 文章的潜在局限性或可能存在的争议点

1. 对律师作用的片面解读或过度简化:
律师的作用被严重低估: 任何一个成功的辩护,尤其是面对检方强大攻势的案件,都离不开律师高超的专业技能、丰富的经验、敏锐的洞察力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深刻把握。律师不仅仅是“利用法律规则”,更是要理解和运用复杂的法律条文、判例,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进行盘问,提交法律文件,与检方进行博弈。周立波案件的最终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其辩护律师团队在证据收集、排除非法证据以及质疑证人证词等方面做得非常出色。
“不是律师厉害”的论断可能过于绝对: 在很多情况下,优秀律师的专业能力是突破僵局、发现漏洞的关键。将“无罪”完全归功于法律本身,而忽略律师的贡献,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现实的。可以说,是律师“利用了”强大的美国法律,才使得周立波得以无罪。
2. 对案件细节的可能不完全透明: publicfacing的文章往往难以完全涵盖案件的所有细节和复杂的法律操作。作者的评价可能基于公开信息,而一些关键的辩护策略和证据排除的深层原因可能并未完全披露。
3. 潜在的“实用主义”倾向: 如果文章的意图是为了证明“美国法律好”,那么它可能只选取了对观点有利的部分进行阐述,而忽略了美国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或其他争议点。
4. “法律厉害”的定义模糊: “法律厉害”是一个相对笼统的说法。文章需要更具体地阐述是哪方面的法律“厉害”,例如证据法、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它可能是在强调一套完整、公平、执行有力的司法体系的整体优势。

四、 总结性评价

这篇文章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它成功地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向了法律体系的本质,即程序正义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它有力地证明了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法律本身才是保护公民(包括有争议的人物)不受错误定罪的根本。

然而,这篇文章也存在着明显的片面性,即严重低估了律师在案件中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任何一个成功的辩护,都是法律原则与高超辩护技巧相结合的产物。可以说,周立波之所以能被判无罪,是优秀的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美国法律的优势,并成功地在证据和程序上打败了控方。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或许是:周立波之所以无罪,是因为美国法律的强大提供了保障,而其律师的杰出表现,正是充分运用和发挥了这些法律优势的关键。

这篇文章的价值在于其对法治的强调和对程序正义的肯定,但读者在阅读时,也应保持批判性思维,认识到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以及“法律厉害”背后复杂而精密的运作过程。它更像是一篇旨在普及法治理念的科普文章,而非对案件司法过程的全面、深度解析。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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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在Davis v. Moroney, No. 16-2471 (7th Cir. 2017)一案的判决中写下一句话:“戴维斯(本案原告)需要帮助,急需帮助,急需律师的帮助”。(Davis needs help—needs it bad—needs a lawyer desperately.)

本案中,原告Davis主张自己在监狱中受到狱警的暴力虐待,向法院申请为自己指派律师协助起诉监狱。Davis患有精神疾病,只有小学六年级水平的读写能力,虽然有一位略有一点法律知识的狱友协助他准备申诉文件,但事情的进展依然异常曲折。Davis从2013年就开始申请律师协助,但地区法院多次将其拒之门外。直到2017年,整整四年之后,案子才来到波斯纳法官面前。

波斯纳法官作出判决,责令下级法院必须为Davis指派律师。四年了,Davis并没有“胜诉”,他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不过是为了给自己找来一名律师而已。“有话跟我的律师说”,对于有的人来说,就好比打个响指一样容易,对有的人来说,要经历整整四年的屡败屡战。

对于Davis来说,“厉害”的美国法律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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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道称,在美国有93%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无法负担律师费,只能使用政府提供的公派辩护律师(Berline: 93% of defendants can’t afford attorney

而使用公派律师是什么体验呢?以佛罗里达州的数据为例,每名公派辩护律师一年要处理超过500件重罪指控,2225件轻罪指控,这样算下来,每个工作日要给超过十名被告人完成辩护。(来源:Public defenders are overworked and underfunded. That means more people go to jail

这就是辩诉交易在美国盛行的一个原因:公派辩护律师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庭审,而检方也清楚这一点。双方达成一个价码,握手成交,签好认罪协议,下一个案子。

对于这些被告人来说,如何让法官见识到法律的“厉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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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限制的不仅是想象力;富足,会让人看不到世界的真实。

我不是说,有钱人就可以“颠倒黑白”,黑也好白也好,都是程序运行的结果。但在赞美游戏规则之前,是否还应问一句:那些上不了牌桌的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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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医疗、司法等公共服务方面,我发现有个非常有趣的社会现象,姑且称之为“优质公共服务陷阱”,即:

如果一个国家的公共服务目前全民享有,那么当民众提出要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时,绝大多数民众不仅得不到,反而连原有的公共服务都会丧失。


这个结论听上去有些违反直觉,但实际上原理很简单:

民众要求更好的公共服务,无论是教育、医疗还是司法,这事天经地义、政治正确,所以政府、富豪、民众都会去推动它(尽管动机不同),但国家的资源是有限的,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就会出现两极分化,广大地区(或阶层)的资源集中流向某个特定的地区(或阶层),这个地区(或阶层)的公共服务会变得异常优质而昂贵,最终只有少数富人能够享受的到,而其他地区(或阶层)的资源会变得更加贫瘠,广大民众被自己卖了还充当精神上的富人,替人数钱。


以教育为例:

我国一直一来实行的是全民公立教育,质量肯定说不上顶尖,毕竟鸡蛋打在长江里,谁喝蛋汤都嫌淡,但好歹广大地区的学生都还能享受到正常的教育资源,凭借个人努力考上大学。然而现在,总有人在那“痛心疾首”地呼吁,这种教育模式太low了,应该保障学生自由,提倡全面发展,精通琴棋书画,培养体育特长,学习人工智能,投身社会公益,获得名人推荐,综合素质录取。广大民众一听,心驰神往,交口称赞,论坛呼吁,公车上书——“我就应该享受这样的教育!”

但政府的公共资源根本就支撑不了这么多,表面上看,这种呼吁是要提高我国的平均教育水平,但实际上,真这么玩的话,一个省最多只有一两所超级中学能达到这个程度,它们集中了全省所有的教育资源,只能对高富帅的孩子道格森开放;而广大县城的教育资源则会流失殆尽,广大民众的孩子王二狗能享受到的教育资源连原来的都不如。道格森通过学习马球、通过让名人写推荐信,提高了“综合素质”,垄断了上大学的机会,王二狗则根本丧失了同台竞技的资格,直接出局。

王二狗所在的普通县城中学,升学率不断走低,自由主义弥漫,崇尚吃喝玩乐,反对教师约束,热衷恋爱上床,吸毒打架成风,学习依靠知乎,娱乐基本快手,老师三本毕业,学生高考大专。这就是跟风鼓吹过度优质公共服务的结果——促使资源集中化,让富人摘桃子。

回头想想,最初是谁在背后造的势呢?


法律也是同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为了保障到每一个人身上,每个国家的法律程序的复杂性都有一个合适的度。但有些人很明显不想跟广大屁民受到同一套法律程序的约束,于是就开始整天绞尽脑汁地鼓吹一套极端纷繁复杂的“正义”,民众也开始跟风,觉得越复杂越好,还摇头晃脑地在那现学现卖什么“毒树之果”。

但实际上,这样只会提升“法律”的门槛,出现两套并行的司法体系。法律越复杂,可操作的空间就越大,富人通过高昂的律师费脱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这挤占了海量的司法资源。剩下九成以上的屁民怎么办?简易程序,辩诉交易。这种事哪怕用屁股想也知道不靠谱,极端简化的程序意味着很多事实真相厘不清,出现冤假错案和量刑适用不当的可能性大大提升。这一点 @王瑞恩 应该了解的更多,我就不班门弄斧了。


医疗还是同样的道理,总有人鼓吹全民免费医疗,我看大家是嫌公立医院死得还不够慢,想过上“去医院拿两片阿司匹林,回家等三个月或者立即交天价医药费去私立医院”的日子。


所以,下次鼓吹“美国律师厉害”之前,先想想你是张子强,是周立波,是辛普森,还是王二狗,看看自己的工资卡,掂量掂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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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引用一位在美国做律师的大哥的评论。他本人也上知乎但不确定他是否愿意公开说,所以就不at他了。

美国的法官,检察官,刑事辩护律师都是在一个生态系统里共生共存的要素。所谓大牌(刑辩)律师绝大部分情况下就是靠人脉关系。客户花多少钱,律师把关系用到什么程度。钱不到位,把个穷逼客户当成投名状扔给检察官当政绩。当然,表面上还会装得尽心尽力的样子。看客户一有没有钱二懂不懂行。一没钱二不懂行的,会被吃得连骨头都不剩下。

美国这个社会是讲究程序正义的,没错。所以这保证了如果你真的是无辜的话,公权力能对你做的也有限。但另一方面,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使得有资源和会玩的人,可以利用广义上的技术优势,取得额外的特权。往好听点说,就是人人平等,但有些人可以更平等。


@王瑞恩 回答中所类比的那样,牌桌上,大家是平等的,但前提是你要会玩上得了牌桌才行。而且即便上了牌桌,遇到有人牌技更好或者私下打同伙牌,你也只能认命。但好在至少没人能明目张胆的直接把所有玩家面前的钱直接抢走,规则还是有的并且要执行的。


我说几个我身边的例子和我自己的例子吧。


先说个朋友的,他自己是法拉利车主,有一次在限速很低的地方开到很高,具体多少不说了免得拉仇恨。他本人在美国事业做得很好,出事之后就有一样事业很好的美国朋友给了他一个律师的联系方式,说是老朋友一定可以搞得定。打电话过去之后对方因为是熟人介绍,直接就给他说,你这个事情我可以帮你弄,但这个事儿其实没多大,你用我的话太贵,不值当。我给你推荐一个没我这么厉害但也能把这事办成的,但价格便宜很多,给你省点钱。


于是我这个朋友就按他的推荐找了另外这一位律师,果然最后花了不到一千块就搞定,本来是严重超速最后罚了一点点钱也没有留记录没有扣点。


我知道这个事,是因为后来有一次我去找他玩,开他另一辆玛莎拉蒂,不小心超了一些速。绝非故意,但遇到一个限速陷阱也就是限速突然降低但我没注意因此没减速,结果被开了一张按规矩必须本人出庭并且可能导致不仅罚钱扣点的罚单。我当时懒得和警察叽歪,对方问为什么开快也没理,拿单子走人,尽管对方说你超速超过XX英里每小时被开了罚单会很麻烦。第二天跟朋友说了这个事,问他有没有老相好律师(他住在另一个州,那里我并不熟),于是拿来了前面说的律师的联系方式,钱一付,罚单拍个照一发过去,后面的事自己就不用再操心了。


换成一个不知道可以这么玩的人,看警察心情,可能当时被拘,可能当时放了但拿了大罚单后面被折腾一趟,如果托着不应诉不交钱极端情况还可能直接被抓了关起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要想走到法律面前,首先前提是你懂法,会在法律框架里玩。但知识的获取也是有成本和有门槛的,关系更是。最后的现实仍然是,拥有更多社会资源的人,能更多的从法治框架里受益。


更好玩的是,根据我另一些朋友的说法,其实这里面还有更深的有趣的事。如果你超速被开罚单,每次都找律师打掉罚单最后罪名不成立,那么警察在今后把你拦下来会倾向于给你开一个口头或书面警告而不是开罚单。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在于,警察把你拦下后会看你的记录,然后他们就会看到你有一系列超速被起诉最后无罪的记录,他们就会知道你是知道玩法会找律师搞掉罚单的。而警察本身是有开罚单定罪率的指标的,他们会根据你之前的历史判断,如果这次给你开了罚单,那么很可能还是被打成无罪罚单不成立,不仅不能把司机怎么样,反过来还影响他们的定罪率指标,进而影响他们的绩效和升迁,所以他们宁可不开这张罚单。但出警一旦开了警灯回头要写报告的,所以又不能什么都不做,所以就不痛不痒的给一个警告了事,回头再找那些请不起律师或者不懂得玩法的人来抓现行。


当然,因为我自己已经好多年老老实实开车,所以在本州多年都没吃过罚单,因此也并没有机会亲自试验。给我讲故事的朋友是比较多第一手经验的,人可靠逻辑也自洽,我觉得他说的完全可信。大家可以想想看这里面的利害关系。


回头说周立波这个事。我们不妨想想看,实际上辩方给的理由,也就是因为周语言不通所以他同意搜查的回应无效,因此取得的证据也无效,其实不是一个强脱罪理由,而是一个法庭认可,或者不认可,都可说的说法。一个关系硬的律师给了说法,那么法官配合一下认可说法,然后地区检察官借坡下驴也不反对,这事情在情理之中,不能说违规,最后皆大欢喜。但这不等于换一个阿猫阿狗过来这么说,法官也会认可,控方也不反对,事情也能最后以无罪释放结束。程序正义是我们要追求的,但不等于打着程序正义旗号做的所有事都是正义的。


再往多说一点,其实周这事情说到底是因为他自己不会玩,不懂,所以最后才要花大价钱去擦屁股。真正在美国会玩的人,是一早就有常用律师,很多知识早在脑子里,要做点事情不确定的,先给律师联系问明白。我不敢说会玩,但至少我有两个随时联系的到的律师,遇到某些事情可能有些复杂,必然先在做前咨询律师,问明白要达到想要的目的,如何操作如何说是合法的。要知道同一件事,做法差一点点,或者做的一样,说法差一点点,都可能是合法和非法的区别。而执法者看你说的和做的,就能明白你是懂还是不懂,也会因此决定是否要追查到底还是干脆放开你去捏别的软柿子。等事情闹大了再弄,已经是被动不得已了。


就如同周这个事,其实他被拦最初是因为车开的不规矩。仅止于此的话,警察没有probable cause是并不能对车进行搜查的。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一点。那么警察通常会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用比较友善的语气跟对方问比方说“Can I have a look at inside your car?"那么如果车主不懂,也友善的说没问题当然可以之类,警察就可以在程序上以当事人认可为理由进行搜查。


所以一个懂的人,听到警察这么问的时候,标准回答是,(在美国的朋友们不妨用心记一下),"Sir, I do not consent to any search without a warrant.",警察先生,没有搜查令我不同意任何搜查。说这句话,一方面是一个回答,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释放一个信号,让警察明白你知道这个游戏怎么玩,他占不到你的便宜。警察明白了之后,基本上也就知难而退了。


如果周明白这一点,他恐怕就压根不会被搜查,也就查不出毒品,坐不进监狱,也不用花那么多律师费了。周最后虽然有惊无险,花的律师费恐怕还是会有点肉疼的。且不说这事对他生活的影响和声誉的影响。


所以回到最后,我们再来看标题,如何评价“周立波无罪,不是律师厉害,而是美国法律厉害!”?


我的回答是,写这文章的人,你要真这么觉得,那你就也跑纽约去酒驾藏毒藏枪再被警察抓了让警察搜搜车,把枪和毒品都起出来,蹲进号子看看最后能不能也跟周一样的无罪释放。遇到嘴硬的,这是最好的反驳方法。美国法律厉害,没错,但要看你会不会玩,能不能找到会玩的人帮你玩。律师,干的就是这个。


与此同时,我要说,这并不是说律师就无所不能。法治社会的一个“好处”,就是至少上面说的这种特权仍然是有边界的。这使得有更高社会经济地位和控制更多资源的人或者团体,仍然不能真正的为所欲为。毕竟,他们还不是社会主义国家。


最后,再展开说一点。其实像周这个事情还好,毕竟没有人真正的直接从周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中利益受损。但这种广义的检法腐败体系里,很多时候确实是有人的利益因此被妥协乃至严重妥协的。也就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家庭。


一方面,当被告本身有大量社会资源,可以恰当运用来导致轻判。另一方面,即便被告也是一穷二白,检方为了保证定罪并因此提高自己的定罪率(这是地区检察官的重要关键绩效参数,KPI)并使得自己今后的提拔更方便,也会宁可放弃那些更严重判的更重但相对有挑战的罪名,而退而求其次选择更容易落实但因此惩罚也更低的罪名起诉,或干脆和嫌犯达成控辩交易。无论哪一种情况,这本质上都是对重刑事案件受害者及其家人而言严重的不公。但可惜的是,在美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下,在体系内受害者及家人也很难做些什么来有效维护自己利益。 @王瑞恩 答案里我们同胞被枪杀就是非常好的例子。


当然,这时候我们或许可以感谢美国还有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人民的持枪权利。如果事情做得太过火,至少家人还有自己寻求正义的选择,只要他们舍得付出代价。比如著名的Gary Plauche一案(Gary Plauche - Wikipedia),孩子被空手道教练性侵,爸爸在罪犯落网押解回本地的时候潜伏在机场,在人渣经过自己时将其一枪爆头。这个例子其实不是百分百合适,因为毕竟法庭的宣判结果还没出来爸爸就先自己把人给办了。不过毕竟,这告诉我们还是有这样豁得出去的人的。幸运的是,爸爸在认罪后被判七年缓刑,五年狱外监管加三百小时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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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的缘起,是翻知乎日报,看到知乎官方连续推荐了两篇律师夸耀程序正义的回答,用周立波来捧美国司法制度:

而且标题改得非常有诱导性,体现了知乎日报法律话题编辑的个人爱好:

但是,对工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实际效果,而不是拿理论上的最大潜力骗钱。所以,

“不是律师厉害,而是美国法律厉害!”

这种貌似睿智的说法毫无意义,典型的“片汤话”。如果医生对病人说:

“治你的病不难,五毛钱的药就够,但是药引子要100万美元”

你觉得病人会因此高兴吗?

西游记告诉我们,敢这么调侃绝症病人,最好先有大闹天宫的本事:

行者道:“此名乌金丹。”

八戒二人暗中作笑道:“锅灰拌的,怎么不是乌金!”

多官又问道:“用何引子?”

行者道:“药引儿两般都下得。有一般易取者,乃六物煎汤送下。”

多官问:“是何六物?”

行者道:“半空飞的老鸦屁,紧水负的鲤鱼尿,王母娘娘搽脸粉,老君炉里炼丹灰,玉皇戴破的头巾要三块,还要五根困龙须:六物煎汤送此药,你王忧病等时除。”

把这段话如实回报国王,我很想知道国王的情绪……

从我的视角看来,周立波案美国法律再好,如果没有几百万美元雇律师,如果没有更多的钱和证人一起做局,周立波还是得乖乖蹲监狱。几百万美元砸出去,好律师来了,关键证人逃了,周立波就舒坦了。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律师不生产财富,他的家庭消费暴增,羊毛出在羊身上,全社会利益受损。所以这种公平你还是先收好吧。

马前卒工作室”微信公众号昨天对此事发表了评论,全文转载如下:

《周立波告诉我们 有钱就能买中国证人 还能买美国正义》

中国人在海外打官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内舆论都是盼着中国人打赢,哪怕是中兴也不例外。但是去年周立波在美国吸毒驾车被扣下,似乎大半个中文互联网都盼着美国警方赢下官司。令人遗憾的是,周立波赢了,仅仅交了几百美元罚金,就可以安然无恙回国。

虽然结果不太让人满意,但我们还是应该尽量从周立波案中发掘一点有用的东西,比如美国司法体系到底如何运行,中国人如何在美国获得正义。为此,首先要对案件做一番回顾:

1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在长岛莱亭顿驾车时“蛇行”被警察拦下。警方搜查车辆时发现手枪和毒品。周立波面临五项罪名指控。当时周立波同车的另一位乘客唐爽(MIT物理学博士,时任SUNY Polytechnic Institute,纽约一所普通州立大学的助理教授)也一同被警方拘捕。

2月22日,周立波在美国纽约长岛纳苏郡高等法院出庭。法官当庭宣布听证会(Hearing)时间为3月15日。

7月,检方撤销了对同车乘客唐爽的所有指控,但仍把周立波作为指控对象。

12月,大陪审团投票决定以5项罪名对周立波提起控诉:

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

非法持有火器罪

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

七级非法持有被控物品罪

违反纽约州车辆和交通法律罪

检方表示,若所控罪名成立,周立波将面临最高为3年半至15年的监禁。但周立波坚持不认罪,称“自己整个事件中只有冤屈,沒有过错,更无罪行”。

2018年5月27日,周立波持枪涉毒案在纽约州长岛拿骚县法院再次开庭预审。周立波辩护律师Stephen Scaring(周立波在此案中的第三位律师)表示,有把握要求法官撤案。

2 神奇转折

6月4日,纽约州长岛拿骚县法院开庭。

辩方主张:警方事前并没有合法理由搜查被告周立波的车辆,故其搜查行为必须先得到被告的允许。周立波和唐爽均为华人,母语非英语,在听到警方搜车要求时未能马上理解,下意识地点头并不意味着授予警方搜查许可。

因此警方其实是在并未得到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搜车行为,其行为和搜查所得证物(枪支和毒品)均属非法,不应作为定罪证据。

检察官认为,周立波长期在中国居住,不懂英语可以理解,但唐爽在美国读博士并得到大学教职,不懂英语非常荒谬。必须让唐爽出庭作证,才能厘清事实。

此时,整个案件绝妙的转折点来了!

作为本案唯一能给周立波定罪的证人,唐爽已经回国了!根本没有理会美国检方的出庭传唤,美国法警有心无力,没法跨国提人,只能放弃了通过唐爽定罪的企图。

当然,唐爽私自回国,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作证,等同于蔑视美国法院,几乎没有再来美国发展的可能。但客观上检方终究未能就搜出的枪支和毒品完成立证!

所以,法官最终宣布,撤销周立波的非法持枪、持毒等四项罪名,仅保留第五项控罪,即开车时使用手机,并对其处以罚金及缴纳其它相关费用共计238美元。周立波立刻接受了这项判决。

3 正义的价格

前面提到周立波的辩护律师Stephen Peter Scaring,网上可以查到,此人是犹太家庭出身,从事刑事诉讼40余年,被纽约时报评为过去4年美国Top 100的知名律师,在纽约长岛拥有自己的律所。

查一下Scaring大律师的收费标准,咨询每小时1500-3000美元,具体办案网上不开价,需联系后详谈。

不过我们还可以从Scaring律师的学历反推一下周立波同学的正义成本:

Scaring本科出身于私立名校纽约长岛大学(C.W. Post Colleage),法学院读的是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School of Law,即美国天主教大学哥伦布法学院。该校1897年创设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在美国法学院中排名80左右,每年招生人数仅200余人,本科生学杂费47524美元/年,硕士生学杂费38181美元/年。这样一所大学毕业,40年后挤进行业前100,办案的费用要多少……大概和我们请个中科院院士当家庭教师的价钱差不多吧。

4 某些人可以更正义

由周立波案,知乎上掀起了“是美国律师厉害,还是美国法律厉害”的讨论,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根本就是一回事,因为美国法律还是通过美国律师来落实的。所谓“程序正义优先”,无意中忽略了一个细节——程序是要花钱的,花不起钱,你连程序的边都摸不到。

若是不信,请看周立波同学庭审的发言。周立波走出法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皆大欢喜”,同时表示:

“这是史上最豪华的交通罚单,律师阵容是最强大的,费用也是最强大的。”

可见狂喜之余,周立波同学还是……有点心疼。

如此昂贵的程序正义,最大的受益人是谁呢?周立波同学当然觉得还比较划算,但毕竟律师费已经花到心疼,补偿唐爽的机会成本也不可估量。所以周同学显然不是最大的受益人。

这时再回头看看Scaring律师的家庭资料。

Scaring的父亲是警察,当然美国司法和执法分开,这一点暂且不论。但Scaring同学自己可不是一直当律师的,在40年刑诉生涯之前,他先当了10年的检察官,职务就在负责本次案件的拿骚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一直做到该地的助理地区检察官兼命案局局长。而他的大女儿也是拿骚县助理地区检察官,嫁给了另一名助理地区检察官……

我只想知道,如果一个检察官出身,子女都在本地司法系统任职的中国律师帮助周立波脱罪,替他谋划证人出逃,让手枪和毒品等证物作废,最后再赚个几百万美元,中国舆论会作何评价。

总之,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只强调“程序正义”,而无视“程序”的成本,就好比把柴米油盐往地上一撒,期待它们自动变成大餐。更可怕的是,鼓吹“程序正义”的旗手,传授“程序正义”的学者,执行“程序正义”的官员,和从“程序正义”中发财的律师,完全可能是一伙人,一家人,甚至是一个人。前面提到这个Scaring律师当过检察官,实际上他的履历表中还包括以下职务:

长岛大学Post学院的副教授(教授法律与精神病学)

美国审判律师学院院士

纽约国防律师委员会成员

西奥多罗斯福法院酒店(司法人员会所)前总裁

这些职务和周立波的百万美元律师费放在一起看,我也不想说什么结论了(倒是能解释知乎日报两篇文章的倾向)。毛主席说水浒传好,好就好在投降。现在周立波安然无恙回国,也很好,好就好在给中国人民上了一课。让我们在考虑未来司法体系的时候,有一个很好的参照物。

最后的最后,还是很遗憾美国人民没有帮我们教育周立波。

【马前卒工作室】作品,欢迎关注“马前卒工作室”微信公众号。

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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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尽是胡说八道,结论尽管是对的。

1:程序正义根本就不能降低冤假错案的概率,灯塔国冤假错案的概率不比天朝低。

程序正义本质上是形而上学哲学的结果。用形式化逻辑抽象出一套程序,然后用程序定义概念和决策行为。

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你首先得学会定义什么是“罪”,用刑法定义一下,这个道理就是有xx行为的人就是在犯罪。

而中国是讲辩证法的国家,辩证法是超乎形式逻辑之上的,也就是说,形式程序有好处就遵守,没好处就不遵守。

辩证逻辑之下,一切行为都要追究到物质和利益上,不存在“法”,不存在“刑”。不存在“正义”与“邪恶”,自然也就不会有什么“程序正义”,“结果正义”。

接受了系统辩证法教育的人,一眼就能看出这篇文章的愚昧逻辑之处。


换句话说,辩证法追溯到刑法本身的存在意义上去,为什么会有刑法?为了惩罚损害公民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这种行为,也就是预防犯罪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程序很重要,可以公式化公检法机关的操作,所以应该严格遵守。

然而刑法和程序有时候不一定达到这个目的,这个时候,程序之外就必须要有其他手段。


换句话说,此人就算没犯罪,但是全国人民都认为他犯了罪,我们抓了他,对犯罪有预防作用,对于社会来说利大于弊,就该抓。

不讲利益关系,就没有正义和邪恶,就没有法,正义与邪恶不过是从利益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概念。

相反,若此人能让全国人民中的很大一部分相信他没有犯罪,那就没什么好说,他就算是犯了罪,也该把他放了,给全国人民一个正面影响。


是的,我们不是神仙,不知道此人犯没犯罪,所以我们就该按照所谓的一套抽象出来的程序来行事,而不是对全国人民和国家利益的影响来行事?

除非你要树立一种这种程序很有用的影响,并认为这种影响比放走一个犯罪分子,鼓励人犯罪的影响更正面,否则很明显,该按照辩证法来。

在中国,我认为的确需要强调一下法律这种形式,因为中国的恶性犯罪率已经比较低了,对于重大案件该谨慎判断,并且减少死刑,让冤假错案有翻案的机会。

提倡依法治国,的确有助于使得无辜者洗清冤屈。

所以我说这篇文章结论没什么问题。


但是放周立波走的国家,是什么,是灯塔国,在灯塔国,恶性犯罪率是中国的七倍,五分之一的人口蹲过监狱,消灭犯罪才是重中之重,而不是保护无辜者。

你今天用程序过分保护无辜者,明天就会有犯罪者藏身其中,危害他们。

灯塔国,依我看,早该和中国一样树立一种辩证法的思想,废除所谓的程序正义了。

灯塔在法律上先进,在治安上却是一坨shit,早该反思原因了。


中国冤假错案的确很多,但是早些年国内还比较混乱的时刻,不用一种“宁可错抓一千,不可放走一个的精神。”对于预防犯罪是有必要的。

你们吐槽冤假错案,但是当年警察水平就这个样,不错抓就根本不能遏止犯罪。


我们不是神仙,追求正义就必然会有冤假错案,我们的选择只有两个,抓和不抓,而不是抓错人和抓对人。

决定抓错还是抓对的,是警察的破案水平,而不是什么“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也不是律师的水平。

在警察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重点在于当下的国情,是需要抓得严还是抓得松,而不是搞程序还是搞结果。


辩证逻辑之下,世界不断变化,没有永远合适的一套程序和标准。


陪审团制度,我认为虽然成文法系中没有,但是中国,作为一个辩证逻辑的国家,是需要的,用陪审团来作为社会的代表,来判断断案是否有正面影响。


周立波这件事,既然陪审团都觉得他无罪,那就是说这件事对于灯塔国来说是判无罪比较好的。

他在灯塔国的地盘上吸毒犯罪,灯塔国人都不管,我们凭什么管?除非周立波在天朝吸毒被抓,天朝的民意才能起作用。


至于很多人说,在美国,资产阶级花大价钱请律师就能脱罪,用辩证法的观点来看,是很正常的,上层阶级被抓的社会影响远远大于一介草民,自然该谨慎行事。

在中国,现在要提倡法制这个形式观念,一视同仁是有必要的。


冤假错案也好,放走恶人也好,程序正义也好,结果正义也好,哪个更对,事实说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灯塔国的犯罪率和天朝的犯罪率,孰搞孰低?你们心里没点b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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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匪片中,阿sir去找某混混,混混趾高气扬,“警察了不起啊,我没犯法,你能拿我怎么样?”

阿sir微微一笑,取出一个小小的白色塑包,放到混混的口袋中。

混混立刻低三下四,“阿sir,用不着这样吧。。。”


回到波波事件中,

车中搜出毒品,谁说的?

当事警察说的。

除了现场的几位当事人外,你,我,他。。。全世界的其它人都没有在现场亲眼目睹全过程,我们都是通过新闻媒体转述得知的消息。

那么,问题很自然的出来了,怎么证明当事警察说的话是真的?


什么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就是先天性的认为,嫌疑人的话固然不可信,可警方的话也并不可信,双方谁也不比谁更有可信度。

既然谁都不信,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怎么判断谁真谁假呢?

那就按法定的规范程序来,用程序一步步来验证,来检测双方的证词。

警察说搜出毒品就搜出毒品了?

谁知道这毒品是不是你自放自搜?谁知道这毒品是不是他人嫁祸?

警察说当时看到嫌疑人打手机,可为什么运营商查证后没有通话记录?

警察说搜出枪支和毒品,可为什么枪支毒品上没有嫌疑人的指纹?



美帝法院和警察并不是一家子,法庭更像是一个擂台,法官是裁判,检方和辩方好比是两个选手在擂台上按照规则进行比武。

谁的证据足,逻辑链合理(功夫高),谁最后就是赢家,然后由法官(裁判)宣布那一方获胜。

所以从一开始,检方和辩方就是平等的,检方并不会因为有官方背景就高人一等,辩方也不会因为是被告的一方就卑躬屈膝。

在法官看来,警察并不天然正义,恰恰相反,因为检方代表公权力,有着近乎无限的资源可以调动,反而更容易作恶。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绝对的腐败,这在欧美是人人皆知的真理。

所以美帝的刑事原则是,证据的审查标准在于是否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这句话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对于检方提供的任何一个证据,只要有一个疑点无法排除,那么该证据都不能采用!而辩方对检方提供的任何证据无需进行自证自查,只需要提出质疑就可以了。

简单总结一下就是——————“要小心嫌疑人,但更要警惕执法者。”

当年辛普森案中,就是因为警察取证违规,导致很多“铁证”被法庭判为无效。

为什么法院这么维护嫌疑人?法院难道不想河清海晏,歌舞升平?

难道法院跟嫌犯是一伙的吗?

很简单,如果警察违规取得的证据可以被追认有效的话,那么警察未来一定会更加频繁的采用“违规”的方式来“获取证据”。

而采用“违规”方式获取的“证据”到底是真实的,还是警方自行创造的。。。

呵呵。。。赵作海笑而不语的望着你。。。

肯定有人会问,程序正义必然会导致一些罪犯脱罪怎么办?

答案是凉拌,脱罪就脱罪了,莫得法子,两害相权取其轻,至少在美帝看来,公权力作恶比个体作恶更可怕,更恐怖,更危险。



很多人说,哎呀,美帝的这套程序正义是为有钱人脱罪准备的,穷人玩不起的,穷人那请得起大律师,都是有钱人的阴谋啦。

真的是这样吗?

穷人真的上不了牌桌吗?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吗?

这种说法极具迷惑性,也非常有蛊惑性。

可现实是,强者要收拾弱者根本不需要什么法律,走什么程序。。。恰恰只有弱者才能依靠法律获得对抗强者的能力。

你只看到很多有钱人靠所谓的“诉棍”而“脱罪”,但你们没有看到更多的平民百姓靠着律师在法庭上为其获益。

米兰达法案第一个受益者就是地痞混混米兰达本人,米兰达同志是标准的无业游民穷屌丝,被抓后当然请不起大律师,为他翻案的是法庭指定辩护律师莫尔,没错,美帝司法制度中,嫌疑人没钱请不起律师的话,那么法庭就要为其指定一个免费的律师,一分钱不要。

就是这个官方指派的律师,敬职敬业,硬是将已经本已俯首认罪的米兰达彻底翻案,也从而诞生了大名鼎鼎的米兰达警告。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雇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米兰达警告,就是一个穷屌丝不但上了牌桌,还改变了牌桌规矩的最好的例子。




没错,有钱人当然能获得更好的律师服务,但请最好的律师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拳王泰森没有钱吗?泰森强奸案也聘请了全美最好的律师,他面对的也不过只是一个普通的平民姑娘,为什么亿万富豪泰森最后却铛锒入狱?

太远的不说了,美帝一个平民百姓在超市买西瓜不慎摔倒,之后把沃尔玛告上法庭,沃尔玛也请了从业几十年的著名大律师,结果2017年沃尔玛超市被判支付750万美元作赔偿。

我国校园司空见惯的校园霸凌(哎呀,小孩子打打闹闹很正常啦,扇你孩子几十个耳光喝泡尿怎么啦?批评教育一下就行啦。)在美帝这个“穷人上不了牌桌”的社会是怎样的 ?

16年洛杉矶中国留学生绑架凌虐案,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主犯家长一个是烟草公司副处长,一个是派出所所长,绝对的有钱人,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试图贿赂证人干扰司法公正被逮捕。

说好的穷人上不了牌桌呢?

中国当年造成无数尿毒症患者的“龙胆泻肝丸”事件最终以受害患者零赔付,药厂零损失而告终,波澜不惊,连个水花都没有。

想知道这样重大的医疗事件在美帝这个“有钱人可以为所欲为”的国度会怎样嘛?

2012年,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因非法销售和推广两种处方药帕罗西汀和安非他酮被处于10亿美元的罚款和没收金额,葛兰素史克还将支付20亿美元的民事罚款,用来解决由上述违规行为引发的民事指控以及有关价格欺诈的指控。

请问,30亿美元,什么样牛逼的律师请不起?

说好的为所欲为呢?



PS:

顺便说一下,不管国内民众怎样“波波有难,八方点赞!”但这次事件跟之前的轰动全球的辛普森杀妻案,08年震动全美的“凯西杀女案”,12年引发大规模黑人骚乱的白人协警乔治枪杀黑人青年马丁案(美帝酋首奥巴马都亲自出面支持马丁)。。。都充分体现了美帝法院一以贯之的“视民意如粪土”的特点。

在美帝,打刑事官司最不用考虑的就是所谓的民意,所谓的舆论,所谓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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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句,你们不用在我的评论区喋喋不休地重复什么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保障这种法学生都知道常识。我根本就没有否认以程序正义保障结果正义的价值追求。但对程序正义极端追求时常损害结果正义的实现,这也是事实。并且这就是一种弊端。怎么中国法律制度可以到处都是漏洞,你们美国爸爸的政治法律制度就不可以有任何弊端吗?


原回答:

这叫美国法律的弊端。

一件事情即使可能会导致正反两面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应该尽量减少反面的结果,增加正面的结果。你想说这件事情很牛逼,应该举它正面结果的例子,而不是举它反面的例子。

我们追求程序正义甚于追求结果正义,是因为我们知道由程序正义实现结果正义的治理成本,要小于直接追求结果正义。

但我们永远不要忘记,我们最理想的法律模式是兼顾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也不要忘记结果正义是我们的最终目的,程序正义只是我们追求结果正义的手段。

周立波这个案子证据链是完整的,各种证据也是真实可信的。仅仅因为周立波的母语不是英语就排除非法证据,并认定周立波无罪,非常可笑。

明末朝堂上那些高谈阔论的文人,他们的道理无比正义,但他们对问题的解决毫无益处。你可以说他们谈的道德是正义的,但你不能说明朝灭亡,不是因为农民军厉害,不是因为清军厉害,而是因为明代文人们的道德很厉害。

这种说法三观很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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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是美国法律厉害,明明是美国乡巴佬不了解互联网,归根结底是中国互联网厉害。

周立波能脱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警方截停车辆的理由是周立波在开车时有打电话动作,而律师出示运营商记录,证明当时周立波没有通话记录,因此质疑截停理由是警方虚构的,导致截停本身就非法了,后续搜查就更谈不上合法。

这也就美国乡巴佬,看到手机就判断是打电话,如果是中国警方,第一反应是他在听微信语音甚至语音聊天,对不对!各位有手机的朋友,你一天接几个电话?2、3个了不起了吧。听多少条语音,几十条有没有?还不算语音通话。

周立波是个中国人,虽然在海外,微信绝对用的(微信本身也有海外版本),开车听语音或者语音通话的概率远超电话,当然没有通话记录了。

所以啊,这就是一起美国检察官太过乡巴佬不懂互联网,放走了坏人的例子。

在美国——

警察:嫌疑人当时在开车打电话,所以我截停了他。

律师:根据运营商提供的资料,我的当事人在那个时间段根本没有通话记录,你撒谎!

法官:有道理,证据不采纳,无罪。

在中国:

警察:嫌疑人当时在开车打电话,所以我截停了他。

律师:根据运营商提供的资料,我的当事人在那个时间段根本没有通话记录,你撒谎!

检察官:根据微信运营商提供的资料,嫌疑人当时一边开车一边在用微信与人语音通话,等同于打电话,截停完全合法。

法官:有道理,证据采纳,死刑。


所以周立波跑去美国是明智的,犯法还是得在国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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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确实厉害,而且聪明。

你看国内,要是有钱人犯了事,怎么办?收买证人?收买警察?收买检察院?收买法官?托人拉关系?全都是违法违规手段,存在风险。而且围观群众会高度怀疑权钱交易的存在,本能反应,都不用引导。

你再看美国,就非常聪明地让有钱人的钱有了合理合法合规的运用途径。而且不管判决结果如何,说出去都是程序正义的胜利,立于不败之地。围观群众也会纷纷掌声鼓励,国外的群众也会十分羡慕。

确实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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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相信插翅难逃里张世豪演的是真的了。


也我终于明白张子强当年真这么做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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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没有人查过这张图片的来源,这来源于港剧《读心神探》,而这句台词的背景是,这个人在对警察说:“你抓住我那又怎么样,我有钱,我能请得起最豪华的律师团,我也不可能去坐牢。”


这便是英美法系最大的弱点,它并不是单纯的用刑慎重,而是有钱人和穷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由于程序正义的滥用,成为政治正确,豪华律师团在英美法系国家几乎就等于免死金牌,辛普森杀妻案,张子强案,无一不是律师团从中作梗,而周立波本人被美国检察官起诉,还能淡定发微博,说没审判结束什么都不算,他的底气也在于,他清楚地知道只要有钱聘请顶尖律师,十有八九他就能“无罪”。

不好意思,周立波恰恰有钱。


当年的张子强在绑架敲诈了李嘉诚郭炳湘,抢劫启德机场装甲运钞车后,底气也在于此,只要有顶尖律师,再凭借自己和警察周旋多年的经验,在英美法系之下,他可以为所欲为,以证据不足为理由,将他无罪释放。港英当局当时还赔偿给张子强一大笔钱,简直是给了英美法系一个最大的难堪。

即使在世纪大盗张子强被大陆司法机关逮捕之后,依然在香港有呼声,要坚持程序正义

具体表现为,应该先引渡香港,在司法机关里好吃好喝招待好,再由香港司法机关审判,然后张子强应该得到机会,出一大笔钱聘请豪华律师团,然后应该由律师和检察官周旋,漫长的马拉松审判,几十次开庭,然后和张子强许多次的经历一样,最后宣告张子强“无罪”。

然后我们的香港法律专家鼓励张子强继续走私核燃料,抢劫绑架,强暴幼女,持枪杀人。

而那些后来因为张子强被抢被杀的人,都是为程序正义牺牲的,但为了程序正义,那么多的人都理直气壮被英美法系下的法官牺牲了,因为我们要维护更伟大的程序正义,为了程序正义这个星辰大海,他们的牺牲不可避免。



我想说

程序正义不是目的,而是保证在最大化的社会稳定治安和谐的手段。

“错抓了好人”是冤案,“错放了坏人”就不算冤案了吗?

为了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坚信“程序正义高于一切”的人,无论有没有利益瓜葛,说到底,迂腐而已。声称“程序正义高于一切”的美国精英阶层,再说到底,大部分揣着明白装糊涂而已,美国法律的解释权还是捏在有钱人手里,对他们这么好的程序正义,他们愿意反对?



另外,知乎小透明实名怼 @装甲熊 大V,目前在这个问题下的2.7K赞在我看来有点值得质疑。

你偷换了概念,你说的是正常版本的程序正义,说得无比光伟正,但知乎的主要质疑是,

1.证据如此确凿情况下,却被这么荒唐地判定无效,是不是这种程序正义太过火,有矫枉过正之嫌?

2.美国的程序正义宣告无罪,获利的只能是那些出得起顶级律师费用,一掷千金的有钱人,是不是加深了社会不公平?


换成黑人问题我们来看,你现在在quora上面,叽里呱啦说了一大通黑人的悲惨历史,怎么怎么被白人欺压,你又叽里呱啦讲了一大通种族要怎么平等创造光明未来彩虹之国,听得一帮人纷纷给你点赞

实际上问题不是种族该不该平等,而是

1.现在一个黑人只要违法犯罪被抓,就立马引申到种族问题这个高敏感话题上,就可以通过反诉司法机构种族歧视,然后逃脱法律,这是不是种族平等的矫枉过正?

2.就算在黑人内部,通过反诉种族歧视逃脱惩罚,也只能是出得起大价钱请律师的富人,而穷苦的黑人不可能得到任何照顾,这是不是加深社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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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无需律师提出,自行就能指出警察有违反程序之处,进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那是法律厉害。而如果需要律师提出的话,那显然是律师厉害,因为换个发现不了该问题的律师被告人恐怕就要判有罪了。

作为一个法律人,对于程序至上的观点我是不认同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是法律正义的组成部分,不应有所偏废。理想的法律正义不应仅仅是绝不冤枉好人,而是在保证绝不冤枉好人的前提下尽量(是尽量,不是绝不,因为那是不可能的)不放过坏人。不冤枉好人固然比不放过坏人重要,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仅仅因为程序问题而放过坏人,那显然是矫枉过正了,而且还可能成为权贵脱罪的工具(开个脑洞,如果辛普森案那个警察其实是被辛普森买通的呢)。因此,合理的法律应该是对虽然采集程序违法但确为真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同时对程序违法的行为人予以严惩,不能让其从中获益。

最后,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周立波案发生在中国,你是赞美中国法律厉害还是痛骂中国法律偏袒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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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个疑问:

1、好人被冤枉算冤案,坏人被放不算冤案吗?

当然现在也不能确定周立波有罪,我只是说他的辩护貌似只证明了“警方操作上存在瑕疵”,并不能以此说明他本人无罪啊,这两者还是不能等同的吧。如果真的等同那就搞笑了,以后杀了人只要塞给警察一个红包让他取证的时候故意犯点小错就行了;

2、毒品和枪支来源问题还没说清楚啊,这些东西不可能凭空产生,要么是周自己携带的,要么就是有人栽赃他,虽然疑罪从无,也不能还没调查其它可能性就直接从无吧?

我们目前的程序正义实质上是推崇“宁可放过十个坏人,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种思想本身没有错误,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但我看好多答主的回答貌似错误理解了这句话,这句话的核心是后半句啊!“不要冤枉好人”,很多答主貌似把这句话理解成了“放过坏人”是程序正义的胜利,大错特错!“不冤枉好人”才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宁可放过十个坏人”是为了这一核心理念不得不做出的牺牲,是程序正义最大的阴暗面!

回到这个问题,老周的无罪释放明显跟当年的辛普森案一样,并不是说他没有犯罪,甚至有多项证据证明他罪证确凿,只是说在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下被“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所约束,为了保证司法的严肃性不得不做出无罪判决。就这种“顶级富豪在顶级律师的支持下用文明的方式避免了文明的审判”的极端案例也能被诸位颂扬为“程序正义的胜利”?求求你们别再侮辱程序正义这个词了,一个好好的体现现代文明的词语让一群原本想吹嘘他的人硬生生快要污名化成有权有势的人的保护伞了。

程序正义很重要,但相比结果正义并没有更高的“真理性”。我们人类还远远没有达到可以用哲学治国的程度。“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本质上都不是为了“正义”,只是为了“让大多数国民认可”罢了。这种实证正义的说法在哲学的真理性上简直是荒谬,却是在我们这个落后的人类群体中有效且唯一的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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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的高赞答案非常有深度,当牌桌上的人抱怨游戏规则不如美国公平时,那些泪眼巴巴望着台面,但却上不去的人又作何感想?

确实,即便是在美帝,也有大量的底层群体无法享受到“厉害法律”下的辩护红利,因为他们请不起律师。那么在中国又何尝不是如此,而且这样群体数量或许更庞大、处境或许更艰难。

在我当检察官的时候,直面过很多这种触犯刑法的最底层群体,对,就是没有律师辩护的那种。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最多的就是“两抢一盗”类案件,也就是抢夺、抢劫、盗窃。“两抢一盗”的嫌疑人绝大多数并不是恶贯满盈的江洋大盗,而只是一些染上恶习或者一时糊涂的务工者、外来者。

一起拾荒者盗窃工厂原材料的案件中,我曾经作为承办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隔着铁门的玻璃,我已经看到狱警催促着一个带着手铐的老者往这边走过来,他应该就是这起盗窃案的嫌疑人。这个老者穿着看守所的黄马甲,佝偻着腰背,目光呆滞,如果不是那件黄马甲,他就和普通的路边拾荒者没什么两样。

他进来讯问室,第一眼看到我后,就马上做了个立正的姿势,然后对我大声喊出了“长官好”三个字。当时我就有点哭笑不得,提审了几百个嫌疑人了,听过叫“警官好”的,也听过叫“领导好”的,还从来没听过这样叫的。这一声长官好立马把我带入了民国题材电影中黄包车夫向路边军官行礼的画面中。

我忍住没笑出声,安排他坐下,然后开始了讯问。在这个过程中,我才发现之所以他会这样称呼我,是因为他真的和社会太脱节了。在我们的交流中,虽然我们都讲的是汉语,但我说的每一句话他都很难理解,都需要我再三解释。除了被动的回答我的问题外,他说的最多的就是,“长官,放了我把,不要为难老百姓”。

原来再他的观念里,我是在故意“为难他”,而且,我还可以“放过他”

关于这一点,我怎么跟他解释,他都听不进去,只是反复的重复这句话。最后,当我的讯问结束时,我按照惯例要提醒嫌疑人,如果经济困难的话,可以申请律师进行免费的法律援助。

以往大多数人听到这个后都会马上询问怎么申请,向谁申请的问题,但这次的老者听到后,先是很诧异的抬了下头,看了我两秒,然后有低下目光,淡淡的说了句,不需要,没用的

不难发现,在他的观念里可能根本就没有请律师这样的选项,即便认识到了自己有请律师的权利,他也觉得那是没有价值的。

王瑞恩介绍的案例中,DAVIS苦苦抗争四年,只为寻求实现律师提供帮助,但他至少知道并且珍视自己的权利。

和他相比,这个拾荒老者这种对自己权利的漠视或许是更可悲的

有学者统计,中国的刑事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还有机构统计这一数字可能只是14%。

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大量的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中,在开庭时,不但很多没有律师介入,甚至检察官也不用出庭。整个庭审的主要参与主体就是,法官和被告人两方。

中国版的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轻”制度,也是在最近才开始试点,在此之前即便是律师介入,也基本没有谈判的余地。

中国的律师协会并不强制指导律师每年最低要做多少小时法律援助,动机和质量全部凭的是自己的良心。

中国的刑事司法界还在讨论疲劳审讯到底是8小时还是12小时,还在争论引诱、欺骗方式获得的证据到底该不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那么中国的DAVIS们,他们的境遇又会如何呢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曾遭遇生活中的不公又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纸质书爱好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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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到了这个问题只要回答就要挨骂,所以本事我想吃瓜!这是经典辩题,如果那么容易解决就好了!讨论是有益处的,只要您不带脏字,我都愿意把你的评论展现出来。请大家抱着正常讨论心态而来。

以下我将做补充:

首先我来补充一下,事例方面:我承认药家鑫案确实不合适,但是我想提醒一下大家,中国真的不是一个脱离舆论做审判的国家!

比较恰当的时候应当是“辱母杀人案”,这个案子更加合适,如果按照舆论和民意,杀人者甚至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我所想表达的重点是

如何规定这个实体正义?

如何实现实体正义?

就如同评论区反驳我的人所说的,我们没办法判断我们自己是就一定是公正的!

那么大家所追崇的实体正义到底应该按照谁的正义?难道是民意么,可是民意很容易跟随舆论的导向。刘翔的例子也可以很好的说明,民众容易跟风这一特点!

想过这样的后果么?那就是大家所说的实体正义最后更(重点是更)变成了权与名手中的玩物。


再做一个补充就是,法律到底是什么?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思想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在一个不能明确到底如何实行如何规范确定的实体正义面前,我们只能选择过程正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威信,而不是法律可以被随意改变!

我绝不是说现在过程正义就多么多么好,只是有时候两害相权取其轻!

我们当然可以高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也认清现实,就是这很难做到,很多时候法律就是权钱者的游戏,怎么做到不让他们占据更大的优势,尽可能平等,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


本来真的想吃瓜,看看前排就好。

哎,说真的你们说实体正义很需要,对没错,我承认。但是为什么各国法律却往程序正义走?

那就是实体正义到底是什么鬼,谁能说清楚?

杀人偿命是实体正义么?那我告诉你故意杀人没偿命的,多的是了?

回顾一下七年前大案,药家鑫案,七年后,人民网发表一篇文章!

下面为原文


2011年3月23日,庭审辩护中,药家鑫的律师路钢试图把其归入法官可以酌情从轻惩罚的杀人类型,称药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

然而,这个辩护意见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不满和谴责,微博舆论也骂声一片。开庭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播出了专题节目“从撞人到杀人”,中国人民大学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对案件点评时指出,药在情感和家庭教育方面的缺失可能成为其杀人的主要原因,由于公众难从犯罪心理学的专业角度去理解李教授的解读,因此,节目播出后,网上舆论有对央视的报道是在为药家鑫开脱罪责的质疑,也有对李教授的舆论挞伐。

之后,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网的“孔和尚有话说”节目中,对于药家鑫事件进行纯粹个人性的评论。在节目中,孔庆东愤怒的讲到:“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三把刀”、“他药家鑫长的就是一副杀人犯的面孔”、“他罪该万死”等等激烈出格的言论。获得了大部分公众的赞同,舆论得到统一。

人民网于2011年4月发表时评文章《关注药家鑫案件中的“破窗效应”》。尽管文章没有对药家鑫本人作出任何评价,但是对药家鑫案件的细节进行了十分详细的描述。这篇文章进一步推动了广大民众对药家鑫残忍犯罪行为进行声讨。

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渲染了民众的愤怒情绪,形成了舆论对药家鑫进行声讨的一边倒的局势。同时,很多新闻媒体都参与到药家鑫事件的报道,采访社会各界人士,报道了他们对药家鑫事件的看法,但大多数民众都是异口同声的对药家鑫表示谴责。甚至西安某男子在采访中表示,如果药家鑫不被处死,他以后都不知道怎么教导自己的儿子了。

在开庭审理药家鑫案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前来参加旁听的记者、西安市各高校学生等五百多人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大家对药家鑫事件的看法以及庭审的建议。这一举动反映出当时的舆论已经绑架了司法审判。

在药家鑫对陕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提出要进行上诉的请求后,全国的一些卫视的新闻栏目都对此事件进行了追踪报道,其中某媒体由于对药家鑫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拟定的上诉缘由进行了深度报道,与社会公众舆论不符,再次激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不满,掀起了社会公众对药家鑫进行谴责的高潮。

可以说,最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基本都出于公众舆论的压力。

药家鑫事件发生后,随着舆论的发酵,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舆论就已经喊杀声一片。网络各种信息的传播在人们心中营造出事件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巨大社会地位反差: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而被害者张妙则是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舆论中,各种谣言引发了普通百姓的强烈不满。甚至众多网友认为,中国的法律和药家鑫只能有一个生存。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但网络民意并未停息。5月20日,药家鑫案二审开庭。与此同时,网友的态度几乎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有网友甚至在微博上发起欢呼送别药家鑫活动,并且迅速得到了众多网友的响应。当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并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判决一出,几个小时内,仅某微博上关注药家鑫二审的信息就达到100多万条,同时,大家都表示,药家鑫被判死刑说明法律还是公正的。但是舆论并未就此声势减弱,还有人怀疑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核准药家鑫案二审的判决,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这场舆论风波才暂时告一段落。在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风波中,药家鑫本人并不是人们攻击的唯一目标,他的父亲被贴上军队高官的标签,也成为社会公众质疑的对象,由此药家鑫一家成为了社会公众愤怒的情绪的宣泄口。


药家鑫案所引起的舆论浪潮可谓空前绝后,在当时几乎可以等同于一场国民运动。在一片“处死杀人犯”的呼声中,司法最终倒向民意。有的学者选择顺应民意,加入“处死药家鑫”的阵营中,有的学者则选择沉默。当时的刑法学者几乎集体噤声。事隔七年难道不值得反思么?

诸位看官分析的很好,需要实体正义,当然没错了!谁不想犯法者伏法呀!问题在于谁来代表实体正义?你?我?广大网名?

我们都太高估自己了,我们就是普通民众,谁能来代表法律呀!

你以为你看到的真相,你以为的正确?谁又敢说是正确!

别把自己当上帝了好么?都安静下来看看自己,被媒体蒙骗多少次,真相不是那些丝毫没有调查的人可以发言的好么?

大家别拿自己看到的只言片语就来推测真相。没有调查没有权利发言


民意是什么?群众的思想最容易受影响,在群体里,大家并不需要证据、逻辑、真相,大家只愿意相信自已想相信的东西,并且,大家最容易受到极端的感情、猎奇的故事影响,今天听了这个“内情”,民意就是“如此”,明天见了另一个“真相”,民意又变成“那样”。
如果要顺从民意的话,最后的结果不过是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捏在手里。

如果没发确认保证实体正义是正确的,那还能叫正义么?

就这样吧,我继续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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