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夏案回忆了些十年前实习期间了解的案子,看到朋友FEED里这个问题,顺便多回忆一些,之后就不再做这种不务正业的回答了。04年大学毕业之后就没再从事过任何和法律相关的工作,不要把我的回答当成什么专业的回答,包括夏案那个问题下面的回答,也只是有感而发。
实习期间有一次集中执行死刑,带我的检察官问我要不要去现场,我想了想最后还是怂了,待在办公室里做阅卷笔录了,这是我实习期间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当时年轻又有些侦探心态,因此只要没结案的案子几乎都看一遍然后做笔录来梳理,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带着去看守所帮忙做讯问比例,有些时候找证人做询问笔录(有一次甚至碰到了自己的初中同学,起因是她爷爷还是外公被杀的案件),或者去旁观出庭,这些是回忆的主要来源。
检察院里当然都是刑事案件,而且我在的办公室里的2名检察官基本都是杀人抢劫强奸案居多,很少有经济类的,印象中就碰到过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一个非法集资几千万的。后者适用死刑,所以我也说说这个好了,之前影响很大的比如吴英案、曾成杰案,一些舆论也曾呼吁这类经济案件不应该适用死刑的,但是我想办理过这类案件的一线司法人员应该很难支持这样的舆论。如果去看这类案件的卷宗,你会发现这类犯罪有些时候才是杀人不见血,会害得无数家庭家破人亡。
非法集资的土壤在于民间很少有可选的投资手段,以及小企业贷款的困难,国家金融在这方面确实应该加强,这是另外的话题。你可以看到很有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都金额庞大,似乎多数都是有钱人,但实际在地方上能进非法集资的大坑的很多都是很底层的普实百姓,收入一般存银行,买房买股票买保险之类的投资也是这些年才稍微多一些的,之所以会相信非法集资就是为了想多赚些钱补贴家用,让家庭过得更好,但最终很多都是血本无归的结局。非法集资的手段类似庞氏骗局,依靠的是资金链的扩充给之前的投资者带来高利润和高回报,同时这些之前的投资者很多还会为期带来更多的投资者,归根结底利用的是人心的贪欲甚至亲情。
贪欲害人没错,但是利用普通人的贪欲实施这种犯罪的人不是更可恨么?你去看曾成杰的案子,集资利率月息最高10%,什么样的天才经营能保证回收成本保持资金链不断裂?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失败,最终多数人的钱就无法收回了,这就酿出很多悲剧。我说的那起案件是个女企业家,开始很风光,为了把企业做大就在地方的矿镇上集资办厂,最终生意失败还不起钱案发。受害者里有因为钱追不回来喝农药自杀的,有因为钱追不回来家里老人气住院甚至气死的,很多人的人生轨迹都被这些实施所谓“经济犯罪”的罪犯改变了,危害甚至远比故意杀人之类的案件危害还要大得多,你说他们和杀人犯有什么区别呢?
那么说杀人,这是适用死刑最多的案件。我国的破案率确实不高,一些地方甚至有不破案不立案的情况,很多杀人案件就成了无头案,卷宗摆在角落里吃灰,杀人者也继续逍遥法外,甚至犯下更多的案件。之前和后来去做了警察的朋友、同学聊过这个话题,现在各种探头和技术手段,大城市的破案率确实很高了,但是在地方尤其是农村,依然很多案件无法侦破,尤其是那些临时起意的案件。一个人在郊外的国道上看到一个完全没有任何交集的有钱人/美女,实施了抢劫/强奸然后杀人,有些时候留下的证据就是无法锁定杀人者,在案件卷宗里能看到的就是被残忍杀害的照片,以及被杀者家属的的悲痛——这些家属甚至连加害者是谁都不知道,只能活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有时候真的很让人绝望。
我们都知道法律明文规定各种犯罪所应受的刑罚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惩戒,而在于预防犯罪,通过刑罚的威慑力让打算实施犯罪的打消念头或避免更深的伤害,死刑是威慑力最大的,很多人可能会对这一段存疑,但是在一些案件的讯问过程中你会发现这确实是起到一定作用的,甚至有担心刑罚而中止犯罪的。中国民间社会很复杂,有些地方远没有大城市那样文明开化,所以如果没有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威慑作用也许会有更多的悲剧。
很多人以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为由反对死刑,我想这句话最应该面向的对象是那些杀人案件的犯人们。在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里,一些地方或一些人如果没有死刑的威慑,也许就会酿出更多的悲剧,而受害者就是你我这样的普通人。还有些道德家喜欢谈宽恕,我想问的是除了被害者那些悲痛欲绝的家属们,外人有什么资格来原谅那些事实上给无数家庭带来甚至终身无法走出的痛苦的加害者?
反对死刑我唯一支持的理由是出错无法挽回,我也觉得这是一个让人无法反驳的理由——但是如果只是废除死刑,那么一个被枉法冤枉的人没被执行死刑而是终身监禁,又真正改善了多少呢。针对这一点最应该呼吁的是如何减少出错率而不是从立法上废除死刑,在现有司法系统中很多人不专业,无法保证每个案件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以为废除死刑就能解决这个问题确如楼上某个答案来讲,是伪善了。
所以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不支持废除死刑,但是支持法庭判决时慎用死刑,以及让死刑的执行更文明和人性,此前一些案件执行前不通知家属或者不允许家属合影留影之类的行为我也很不理解。
首先,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向着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的,有些国家在为了的法制设计中也有保留死刑的计划的迹象。
所以回答很有可能偏题,会不会被折叠呀。。。
我个人认为,不应当废除死刑的,但是确实应当减少死刑的宣判,因为这个实在是很重。
上面又说,因为杀一个是死,就多杀几个的这种赚够本的心理使得死刑不但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威慑力量,反而将犯罪推向了恶性循环。我承认这在某些人那里会有。那反过来,既然没有死刑,那反正杀几个都不会死,再多杀几个又有何妨?有没有这么想过呢?
然后,上面的又有几个人说,因为死刑是不可挽回的,所以应该废除。但是,同样,只要是误判,当一个人接受不应该的惩罚,就算是关一天,都是不可挽回。当一个人从青春年华到耄耋之年都在监狱里度过,有一天,突然跟他说他被误判了,然后释放,赔钱,你觉得这个也是可以算是挽回了么?
上面又一个论调,死刑就是一群人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这样就很不对。从这个观点来讲,那么审判本来就是一群人决定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你判他无论什么罪,该接受什么惩罚,不都是一群人对一个人的决定么?这样就道德了?
还有一个说是,无意杀了一个人,就判死刑了,不给他机会。你要知道,若真的是无意,不成判不了死刑的嘛。这本来就是给他机会。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把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加以区分了。
所以,制度上不能废除,执行上,应当减少,经过反复调查基本可以确保,同时,其犯罪行为,确实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才可能被判死刑
我支持实践上废死,但反对制度上废死。死刑必须存在,但应该尽量不用。死刑有两个问题:侵犯生命权,出错无法挽回。
我尤其不赞成死刑威慑作用很小这一理由。比如屋里着火了,我关上门控制火势。之后火因其他因素得到控制,我打开门也不会更严重;或者火势增强,我继续关着门也和开门无异。这时我打开门,火势未增,就能说明当时关门的动作多余么?
大家都用数据说明死刑的威慑有限,但数据来自那些已经达到废死条件,或犯罪率已不受死刑控制的地区,如何说明问题。美国最高院七十年代废死再恢复,都研究了大量个案,并非只看数据。死刑的威慑作用因社会和文化而变,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废死趋势存在问题。罪犯的人权被放到了受害人人权之前。受害人的损失需要有人负责。最直接的负责人是罪犯。他被保护起来了,一种观点是,罪犯这样是社会的错,罪犯也是受害人。我可以同意这一点,但社会对受害人做的太少,以致罪犯可以比受害人活得舒坦。惩罚,教育等功能全部没有完成。如果对受害者的安抚,救济和福利不能跟进,废死运动就沦为伪善。
我认为废死是趋势,但具体实施要根据社会状况和文化背景逐步开展,不能本末倒置,变成理想主义者的一厢情愿。现在欧洲的废死其实底层民众中反对声很大,暴力犯罪最易伤害他们,他们的感受却被忽略,反而犯罪人被百般呵护。
你以为的死刑:剥夺人生命,取消了他,就不会有进一步的杀戮。
实际的死刑:社会给予受害人一个公正的答复,并以此终止可能产生的报复行为。借由司法的公正,来在被害者做出过激行为前合理的制裁罪犯,防止产生更多扩大性的报复行为。
没了死刑以为就没事了?被罪犯害的家破人亡的人就会以牙还牙,以血洗血。你杀我女儿,我就杀你全家。反正没死刑,我也死不了。我记着罗老师说过,刑法是为了保证一个惩罚力度和量刑标准才存在的。同时也是为了不再发生个人层面的复仇行为。
所以废除死刑会得到什么?相信我,总会有人为了讨一个公道出手的。
大多数废死者的观点是人的生命权不得剥夺。
但是他们忘记了,在“自然状态”下,人是没有生命权的。生命权本身就不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依托于社会存在的。
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你完全可以做到自己废死:
如果你的亲人被杀,你完全可以向法官说,千万别判死刑,我完全谅解。这时候,基本都能判死缓或无期而不会判死刑的,充分达到了你废死的目标。
所以,别纠结其它案子的死刑了,你有什么资格代表被害者一方?
支持废死的人,凭什么慷别人的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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