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你是否认真看过本剧,因为我一直以为本剧是正三观佳作,我推荐身边所有相信形而上的正义的人去看本剧,可是我居然发现看过本剧的人仍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
OK,正文开始:
首先我很想知道题主如何定义“正义”,我想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正义,希特勒认为,杀光犹太人是正义;成吉思汗认为,征服中华是正义;吃猪肉,汉族人认为很正常,而回族人认为是不洁,素食者认为是残忍。如果当今题主生活在朝鲜,应该也会觉得侍奉金家是正义的;而我们生活在伟光正的国度,因此觉得朝鲜是邪恶的。题主说,成吉思汗毁灭了华夏文明伟大的朝代宋朝是罪恶的,可哪个朝代不是伴随着肮脏与黑暗,如果揭开宋朝的黑暗面,题主是否也会觉得宋朝活该被毁灭呢;汉朝驱除匈奴是不是一种征服,这是正义还是邪恶呢?匈奴的后裔又如何认为呢?我说这么多是为了告诉题主,你永远无法认识到何为正义,因为你今日所见的所谓正义,是在你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被建构出来的,它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一种虚幻的假象,而唯独不可能是一种存乎于天地万物之上的绝对价值。
Legal High关于阳光权的那一集里说,黛律师认为古美门为开发商打官司是邪恶的,而古美门把她带到工地上,告诉他,工地上有一家贫苦的工人,生活无着即将妻离子散,而正好是开发商的到来使得他能有一份工作,如果开发商败诉了,他也将再次陷入万劫不复,那么你还认为我为开发商打官司是邪恶的吗?
其实这种价值观并不是古美门一个人的,这其实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得出的最终结论:物自体不可知的引申。根据二律背反的推理,康德发现,从人类的理性无法得出世界的全部,因此所谓“元命题”必须是一个不可证明不可证伪的命题,也就是“信仰”。
这其实为之后的实证法学作了铺垫。实证法学,以及将其推至极端的汉斯凯尔森所倡导的纯粹法学,仅将法律事务限制在实证层面,而不探讨法律、立法本身的价值观。
这其实是一种人类面临过高价值命题的一种谦卑的态度,正如康德所言,人类的理性无法穷尽事物的全部。法律亦如此,甲杀了乙,于是你认为甲是邪恶的,可是如果甲告诉你他是因为遭受乙的长期虐待而愤而反抗呢?那你会认为乙是邪恶的,然后乙又讲出一个更凄惨感人的故事呢?于是反复而至,无穷尽也,最终变成了“谁能比我惨”的荒谬大戏。于是法律很谦卑地把自己放在了一个低点,法律所考虑的事实,仅仅是法律所能感知的具有限制性的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将法律判决所需的事实限定在了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同时尽力摒弃了一切情感因素,成为尽可能基础的抽象事实。放到上面举的这个例子,就是甲用利器使乙死亡,甲被乙虐待,有自卫的情节,可视作正当防卫云云。
在这个意义上,法庭上的任何一方就都没有正邪可言了,因为他们不过是在向法庭展示他们所能掌握的法律事实,而法庭也仅仅是根据双方所展示的法律事实来判案,至于事实如何,昨日不能重现,谁又能可得而知呢?楼上举了个夏俊峰的案子很多人不明白是什么意思,那我解释一下,因为你见到的事实,是媒体过滤过的事实,你所了解的东西不会比法院更多,我甚至可以断言你没有看过判决书所呈列的证据;况且在进行判断时,你已经主观地偏向了弱势群体而不是公正本身,而法官所接受的职业教育正是要让他们抛开偏见,仅凭抽象事实进行判断,这种抽象事实正是抽离了身份、阶层、财富这些与案件裁判无关的因素所制造出来的。很多人在判决不利于弱势群体时怀疑司法公正,在不利于权贵时又希望判得更重(我认为李天一案就是被舆论干涉的典型,他这个情节根本判不上10年),这种对司法的不信任恰恰与他们所希望的“司法公正”背道而驰——事实上,他们希望的是司法能与“我的想法”一致——并可笑地认为这就是公正。在一个没有司法腐败的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官就是说一不二的,裁判权就是终极权,根本就容不得舆论拿所谓的“正义”去干涉裁判。因此,法律判决的结果,可以认为是一种人类向无尽的形而上价值妥协的正义,它在人类有限的理性王国,就是绝对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胜者就是正义”的意思就是,在法庭上打赢了官司,其结果就是正义的,简单的说就是谁赢谁就是对的,而LH从头到尾就在告诉观众,真相是什么不重要,正义在哪里不重要,重要的是打赢官司,因为打赢的一方就是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合法性。根据我前面的这段推理,这种想法岂止是正确,简直就是真理。
事实上,你根本就无法证明何为正义,因为正义是一个价值命题,正义的意思是“应该做什么才是对的”,而价值命题推至尽头,就达到了“元命题”,元命题就是信仰,信仰是无法证明的。汉斯凯尔森说,宽容就是美德,因此我本人一直选择宽容各种价值观——在我眼中只有反人类是无法宽容的——你可以认为这就是我的信仰。宽容并不代表我是个老好人,我经常说,“我不喜欢你这样做/这个人”,但我真的很少说,“你这样做是错的”。但是只要一件事不影响到我的利益,我就很少去评判它的“对错”,而最多只表达我的“态度”,因为我无法证明我是对的而他是错的。
历史上出现过无数的领导人自以为自己信仰的东西就是正确的而强行推行而造成的悲剧,我就不一一列举了。至于你认为某种价值观的正误是”不证自明“的,那我可以告诉你,世界上没有一种价值是可以抛开实证意义就“不证自明”的。你只可能列举事实来证明某种价值观会导致坏的结果,这是用事实来证明事实。但是逻辑学告诉我们,用事实永远无法证明价值,因此说极端一点,任何价值观的正误都是“无法证明”的,当然,如果我们不这么严苛,那么证明某种价值观会导致坏的结果可以算作间接证明了某种价值观是错的,可是你有过这样的过程么?你有拿出事实证明古美门这样对待法律的态度就会导致坏的结果吗?你并没有。恰恰相反,从古至今的极权主义都是建立在与你类似的那种一厢情愿的正义感之上的,导致的悲剧更是数不胜数。所以你永远不能劈头盖脸地告诉对方你的价值观是错误的——自以为自己掌握了真理的人才是最可悲的。
相对的,正是如古美门这样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才是真正促进法律进步的关键。很多人都会做这种假设:“如果都这么想,岂不是乱套了?”云云。但这正是一种僵死的形而上的世界观,社会是变动的,法律也如是,如果大家都这么做了,正说明这么做是是符合人性与市场的。如果这么做确实严重地破坏了秩序以至于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自然有法律会来规制,那么其影响自然只是暂时的,而法律则完成了自我进化;如果这么做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了损害,而法律也默许之,那么它本来就是合理的,甚至可以反过来影响立法,这种例子简直数不胜数,VIE(新浪模式)架构,毒丸计划,包括辛普森案的非法证据排除,都是一些艺高人胆大的律师完成的杰作。社会的这种正反馈机制使得这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律师们成为了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份子,不但不是坏的,反而大大有益。
=========题主您太令我失望了,另外建议大家看看原题下面的评论区=========
凡事多讲正能量!
你们觉得不好笑,是因为你们的层次太低,你们觉得不好笑就认为人人都觉得不好笑,这是犯了主观主义的错误。
现在的喜剧之所以能够被定义为喜剧,就一定因为有人觉得喜,只有被有认定权的人认为喜,就可以定性为喜剧。
毕竟人家的专业人士,层次高、看得远、兴趣高雅、鹤立鸡群。。。你们不想着向人家学习,努力从不好笑的喜剧中看出深藏的喜来,却在那里抱怨不好笑!太浅薄了!
我看这些喜剧就非常好,好不好笑不重要,重要的是——充满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