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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英语翻译可以做法律翻译吗?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个人认为比较困难,有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1. 法律英语中,日常生活常见单词可能有特殊的生僻意义

例如,英美法有个概念叫“fee simple”,fee,一般意思是“费用”,simple,熟悉他的人都知道是”简单”的意思,

但fee simple在法律中的意思是指对不动产“绝对的产权”,例如一块可以世代拥有,可以传给合法继承人的土地,就是fee simple.

真要抠字眼的话,fee表示产权的用法,可以追溯到十五世纪古代英语,是"freehold ownership"的简称。英语专业人士如果精通英语文言文的话倒有可能知道,但一般的英语翻译除非专业能力特别强悍,不然可能还想不到要去翻文言文。

在法律中,常说"A convey the land to B in fee simple", 仅看字面意思的话,是不是很想翻译成“甲轻易将土地卖给了乙”,但实际上应该是“甲将土地的绝对产权转让给了乙”,原句不一定是花了钱的买卖,而一旦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曲解。

2. 法律术语在专业场合和学术交流中有固定的翻译方法

我前几天写过一篇关于刑事辩护的答案,其中想解释什么叫做"defense of necessity", 我翻译成了“基于必要性的辩护”,个人认为还算文从字顺。

然而,受过国内法学教育的专业人士一下子就指出来了,这不是就是“紧急避险”嘛!

我查了一下文献,虽然紧急避险就是一种基于必要性的辩护策略,但这个概念在法律中有约定俗成的叫法。

如果不熟悉专业术语中的行话切口,可能翻译的字面意思是对的,但一看就是外行人说的话,会影响专业学习和学术交流。读者一看,这披上马甲就不认识了,就会被搞懵。

3. 行业内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简化和缩写

例如,民事诉讼里经常提到的一个短语叫做"forum non"

这什么意思? Forum是“论坛”的意思,而non连个单词都不算,是一个表示否定的前缀,

其实,在这里的non是“Non-convenience”的简称,这个概念的意思是指基于便利性提出管辖权异议。举个例子,老张从广州开车去东北,撞了,肇事司机耍流氓,跑了,老张要在广州起诉肇事司机,对方的辩护律师就可能以被告去广州应诉不便利为由,主张管辖权异议。

由于Forum Non-convenience说着嫌啰嗦,律师一般都会简称其为forum non,这个简称在法律写作中也这么用,不了解行业背景的话,可能就无法推测其含义了。

4. 英美法律写作中会大量使用拉丁文

比如:

res judicata--一事不再理,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样诉讼事由再次提起诉讼;

contra proferentem--格式合同应做不利于合同撰写者的解读,用于保护个人消费者权益;

noscitur a sociis--解释合同中单个词语的含义时,必须考虑上下文语境;

res

ipsa loquitur--事故一旦发生,责任人不论其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都应负法律责任

诸如此类,我没学过拉丁文,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几个单词可以表示这么多的意思。其实,法律上相当一部分拉丁文也不遵循拉丁文本身的字面意思,而同样是一套带有缩写性质的行话切口,不熟悉法律语言的翻译者,就算查了拉丁文的字面意思也不一定能够准确翻译其法律含义。

当然,互联网时代,这些问题可以靠Google一下解决的七七八八,这就需要翻译从业人员求真务实,不知为不知,必要时请教熟悉西方法律那一套的专业人士,千万别想当然贻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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